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解读

2017-04-04 10:57山东省莒南县畜牧局276600
山东畜牧兽医 2017年10期
关键词:人民政府无害化条例

王 涛 唐 宏 (山东省莒南县畜牧局 276600)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解读

王 涛 唐 宏 (山东省莒南县畜牧局 276600)

新修订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出台后,全省畜牧兽医系统迅速开展了以“学条例,强能力,提素质,树形象”为主题的学习活动。本文结合学习体会对《条例》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新修订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在2002年2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山东省动物防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以及成功实践经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修订的。新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动物防疫职责、动物疫病预防处置、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水生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做好山东省动物防疫工作的强有力法律保障,开创了山东省动物防疫工作的新局面。对于维护动物产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有着重大意义。

1 突出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防疫职责

1.1 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体系落实到位,《条例》规定动物防疫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推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实行区域化动物疫病管理。

1.2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机构、动物防疫队伍 健全的动物防疫机构、稳定的动物防疫队伍是顺利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首要保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配备与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理预备制度,设立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组建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伍,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1.3 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配备相关设施设备 建立动物防疫资金保障机制,是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举措,《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配置动物防疫所需的车辆。

1.4 处置动物疫情预警和重大动物疫情 快速有效的处置动物疫情预警和重大动物疫情,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护畜牧业发展,维护公共健康安全,《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扑灭,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其他动物疫情按国家规定处理。

2 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动物防疫职责

2.1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动物疫病流行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强制免疫病种调整机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认定重大动物疫情;统一管理本省的动物疫情信息,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授权后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组织评估动物疫病状况和风险因素,制定并调整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及时提出动物疫情预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方案,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工作,建立强制免疫质量评估制度并进行评估,责令强制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采取补救措施。认定并按照规定上报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与有关部门建立人畜共患病的信息沟通机制,开展人畜共患病监测工作;发生人畜共患病、野生动物疫情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建设动物防疫追溯体系,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可追溯管理;建设动物防疫监管平台,提升动物疫病防治管理水平。

2.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依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监督管理,依法对动物饲养、屠宰、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动物诊疗、无害化处理等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动物防疫违法违规行为。

2.4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对经过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防疫消毒;必要时按规定进行隔离和无害化处理。

2.5 其他相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内动物饲养者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等动物防疫工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乡村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村(居)民委员会督促和引导村(居)民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做好动物防疫配合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林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做好有关动物防疫工作;新闻媒体负责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生动物防疫工作。

3 创新了强制免疫方式

强制免疫疫苗实行政府集中供应和自行购买两种方式,其中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自行实施强制免疫,建立免疫档案;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 符合规定的享受补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集中供应。

4 强化了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管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管是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必要措施。《条例》对检疫程序、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和落地隔离观察、跨县级再调运动物检疫、输入到无规定疫病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屠宰检验检疫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检疫出证的条件和动物产品出场要求。《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者应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建立台账,增强了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促进了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

5 解决了基层官方兽医人数不足的问题

目前,由于受各种原因的制约,基层官方兽医人数相对不足,工作量大、任务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条例》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办法:(1)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服务动物防疫工作;(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6 对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作了专门规定

近几年来,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国家、山东省、山东省各市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范无害化处理工作。《条例》第五章分五条对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种类,无害化处理设施、收集体系建设,屠宰场、饲养场(小区)、单位和个人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在水域、城市乡村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收集分工,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的运营机制进行了规定。使山东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走上了规范高效,有法可依的道路。

7 加强了动物防疫工作保障

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和动物防疫所需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2)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依法征收征用的物品,依法强制免疫、疫病监测采样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偿。(3)对动物防疫从业人员采取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特殊岗位津贴。(4)开展动物疫病保险。

8 制定了新的法律责任

把违法行为和相应处罚措施直接联系起来,写在同一条款中,实施了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一目了然,便于学习和运用《条例》解决实际问题,大大提高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对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跨县再调运动物未申报检疫、动物经营者未建立台账、向无规定疫病区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未经隔离或者未经指定通道、屠宰厂(场)出场动物产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违反无害化处理相关规定等制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结束了处理这些违法行为时无有效法律可依的局面,填补了多项空白。

9 全面落实人畜共患病综合防控措施

为了解决山东省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有所抬头的问题,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各部门在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中的协作、沟通、职责进行了规定。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开展人畜共患病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联防防控方案,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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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733(2017)10-0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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