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向进 胡玉兵 郭庭发 金 毅
(1.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襄阳 441021;2.南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南漳 441005)
明确两个责任 确保畜产品安全襄阳开展产地检疫实践体会
侯向进1胡玉兵1郭庭发2金 毅1
(1.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襄阳 441021;2.南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南漳 441005)
真正确保畜产品安全必须明晰“两个责任”,即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针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中没有确切的措施来强化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状况,襄阳市根据新情况,结合新形势,运用新技术,在南漳县进行强化“两个责任”产地检疫模式实践,有力地推进了工作开展。
畜产品;安全;实地检疫
食品安全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真正确保畜产品安全必须明晰“两个责任”,即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畜禽养殖者是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畜产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级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着监管责任。但长期以来,由于对畜产品安全两个责任认识不清,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化监管责任,而忽视了畜禽养殖者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并没有确切的措施来强化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特别是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中。我市对此进行了实践探讨。
(1)强制免疫情况及效果评估 《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其中第二款明确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2)场内疫情发生状况及法定检疫对象监测情况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中第一款明确规定: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其中第四款明确规定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规范养殖及兽药残留和违禁物检测情况 《畜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4)养殖档案建立情况 《畜牧法》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5)畜禽标识管理 《畜牧法》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1)明确主体责任,明确具体责任人。与场方签订责任状,明确主体责任单位的责任;将养殖场兽医技术人员纳入乡村兽医进行管理,明确场方乡村兽医为主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具体落实场方检疫申报,并提供相关检疫申报条件资料。要求乡村兽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在检疫申报时确保场内未发生动物疫情,强制防疫合格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出售畜禽无药残,并保证提供资料、数据真实有效。
(2)落实强制免疫情况及效果评估的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春秋进行防疫效果监测合格的视为全区域防疫效果合格,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效果监测报告单上传电子出证系统,各养殖场不再提供防疫效果监测报告单;针对“以打代补”后的防疫新情况,支持鼓励养殖场在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防疫效果监测,乡村兽医将防疫效果监测报告单上传电子出证系统,本批次免疫生猪全部视为免疫合格且在有效保护期内;鼓励乡村兽医利用快速检测技术对本场免疫生猪进行防疫效果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与电子出证对接。
(3)落实场内疫情发生状况及法定检疫对象监测情况主体责任。乡村兽医将国家规定疫病监测数据上传电子出证系统,目前确定的疫病监测对象为:牛、羊布病(鄂牧医发〔2015〕13号文件《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家畜布鲁氏菌病防检监管工作的通知》)、禽流感(农业部第2516号公告),各地根据当地疫病发生状况可增加疫病检测名录。
(4)落实规范养殖及兽药残留和违禁物检测情况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前期以监管责任为主,各级畜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我省规定三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开展瘦肉精监测工作并将数据上传电子出证系统,监测合格的养殖场不再重复监测。后期按照信用等级评估实行分级管理。信用好的(A类)以自检为主,乡村兽医将监测数据上传电子出证系统;信用较好的(C类以上)自检及监管并行;D类养殖场及农村散养户以监管为主,现场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传电子出证系统。必要时增加相关兽药残留检测。
(5)落实养殖档案建立情况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各级畜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将养殖档案或养殖记录检查情况上传电子出证系统,乡村兽医在检疫申报时不再提供养殖档案或养殖记录;鼓励养殖场建立电子养殖档案并与电子出证系统对接。
(1)强化了源头管理,明确了主体责任。企业生产食品都有一个标准,在出厂时有具体的检验数据来保证食品安全。而食品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料的质量。畜禽养殖者是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它必须确保生产和销售的畜禽安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确定了它的一些标准:如生猪不能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不能有兽药残留及违禁物。但以前没有具体的措施来要求畜禽养殖者开展自检保证它生产和销售的畜禽符合国家标准。
(2)实现了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有机衔接。目前的产地检疫是一个过程监督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一种措施。需要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有机衔接。通过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执业兽医师作用,强化他在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中的监管作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及畜产品安全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畜产品安全,把动物疫病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有害动物、动物产品控制在源头,降低社会危害和社会管理成本。
(3)创新发展做到新技术在产地检疫工作中的应用。目前,胶体金快速检测技术已经成熟,不仅能够快速检测瘦肉精,而且在动物疫病快速诊断方面也有突飞猛进的发展,现已经可以开展猪瘟、口蹄疫、布氏杆菌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等病种。应加大其在产地检疫中的运用,确保检疫工作的快捷与简便。当前是信息化的时代,加大畜牧信息化建设,企业开展预出售动物违禁药物和药物残留自检,通过信息平台上传检测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减少官方兽医抽检环节和重复检测。
(4)强化了源头管理,避免了后期的大量资源浪费。由于目前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仅“瘦肉精”监测目前国家规定养殖场出栏时要进行监测;检疫出证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行监测;进入屠宰场,屠宰企业要再全覆盖监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还要进行监督监测。真正强化了源头管理,保障了畜产品质量,可避免大量社会资源浪费。
[1]阮书祥,冯修安,刘百成.深入开展产地检疫 确保畜产品卫生安全[J].吉林畜牧兽医,2005,(11):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