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正义的肯认与自我的二分

2017-04-03 10:47
关键词:耐特成就个体

§政治哲学研究§

作为正义的肯认与自我的二分

汤云

在霍耐特的理论建构中肯认是一种制度性美德,也是分配正义的目的,这种目的不限于分配所隶属的经济领域,而关乎个体自我的建构。这一建构的特征是平等主义的,因此霍耐特称为“平等的伦理生活”。霍耐特这一肯认理论面临某种不自洽,遵循截然不同的两个原则而建构的自我无法统合到同一个自我概念中,这种不自洽无法以纯理论的方式解决,因为它反映了社会环境的某种结构性特征。

正义;霍耐特;肯认;核心领域;平等

关于正义的目的的思考有两种进路,第一种进路是二元论式的:正义的目的被看作分别隶属于分配和肯认两个维度,经济和文化因此分别是影响正义的不同面向。按照这一进路,正义的目的既关乎分配的公平,也关乎文化上的肯认(南希·弗雷泽Nancy Fraser即属此进路)。与此相对应,另外一种进路则是一元论的,它将人的伦理生活看作整体,从而将肯认*Recognition一词通常被译作承认,但为了更好地表达该词意中“肯定”及“认可”两种不同的含义,特别是在霍耐特理论中涉及的家庭领域中子女获得的来自父母的爱以及“肯定”维度,本文因此将其通译为肯认。视作正义的唯一目的(如霍耐特Axel Honneth)。如此,经济领域的公平或不公平被看作肯认的一个影响因素,而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归根到底,人们争取经济上的平等为的是社会肯认,分配的公平只在于它在何种程度上对肯认有所贡献。本文无意在这两种进路中做出选择,而只意在指出,在霍耐特的一元进路中存在着某种二元倾向,这一倾向表现在肯认的特殊结构中:人们在道德和伦理两个领域分别获得认同。在笔者看来,这种二元性来自于先于肯认理论的、已经存在于社会之中的社会和政治的结构性二分;霍耐特接受了这一结构以及各领域的规则,因此在其肯认理论中必然会出现上述二元倾向。这种倾向导致了自我的分隔,霍耐特的作为正义的肯认需要应对这种自我形态以及构建它的社会环境。

一、肯认作为制度性美德

在霍耐特看来,肯认指向的是人我关系,以及在将自我看作客体之后人与自我之间的关系,前者霍耐特称之为道德,后者为伦理。因此,公共领域内的肯认在霍耐特这里,分别反映在作为人我关系的道德和作为自我关系的伦理两个不同的维度。以法律为基础的尊重是道德范畴上的肯认的必要条件,后者在霍耐特看来是道德领域内肯认的表达;而在伦理范畴内,肯认表现为人们因为不同的成就而获得不同的荣誉或社会认可。道德和伦理两方面的肯认最终对应于身份构建(identity-formation):人们在公共的意义网络中通过与他人的交往形成并持续形成某种自我。*参见Nancy Fraser and Axel Honneth, Redistribution Or Recognition? A Political-Philosophical Exchange, London: Verso, 2003, p.177.除特别注明,文中均为作者自译。中文版见弗雷泽:《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周穗明译,翁寒松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34页。不难想象,肯认(既包括道德范畴内也包括伦理范畴内的)是形成积极自我的条件,而肯认的缺乏——侮辱、歧视或漠视等——则在不同程度上妨碍甚至威胁自我的成功建构,或者影响被建构自我的持续性。

需要强调的是,肯认在霍耐特这里并不限于主体间意识,也就是说这里的肯认不自我局限于黑格尔哲学中的主奴辩证法中关于肯认的主观意识层面的表述。在对肯认概念作了所谓“唯物主义”改造后,霍耐特将肯认转变为了一种“实在”的概念:肯认是对社会或集体而言的规范性要求;肯认的出发点是在一个社会排除了身份、地位、民族等个人特殊属性之后看待人的方式,而不再是黑格尔意义上的个体意志(至少不直接如此)。经过这一转化,霍耐特将肯认从纯粹的、不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前社会/意识领域拉到了以人际关系为核心的社会、政治领域。肯认的危机(如果危机出现)也就表现为一个社会的规范性危机,这种危机是由于该社会无法达到肯认的规范性要求而导致的,与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个人的道德水平不直接相关。因此,“为肯认而斗争”(struggle for recognition)是社会或政治领域内的事情,肯认是一种制度性美德(institutional virtue),而不是对个体的道德要求。

不仅如此,肯认还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提出的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权要求该社会保证每个人都能获得恰当的肯认。只是此时接受要求的对象是社会制度,而不是任何具体他人。因此,肯认作为一种政治的规范性指标,规范的是一个社会的制度建立和改善在何种程度上有利于肯认之要求。不难发现,霍耐特对肯认观念的上述改造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优势:第一,作为社会/政治领域内的肯认避免了将对制度问题的纠错转换为意志层面的问题,换言之,它避免了将社会问题转换为个体的道德压力。这并不意味着作为个人而言没有平等对待他人的责任,而是说这种责任首先不来自个体而首先是制度的责任。这同时也就引出了第二个优势:作为制度性美德,肯认可以将社会批评的核心由个体层面的道德批评转变为对社会权力的结构性分析和反思。

二、霍耐特的肯认三领域

霍耐特在结构上区分了两种社会形态:以政治等级为基础的前现代社会和以平等为主导价值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在前现代社会,由于人们受到权利保护而被承认的身份与他们的出身、年龄和职业等相关,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意义上的尊重(respect)和社会尊敬(esteem)以整体的形式出现,因而没有独立于出身、年龄和职业的尊重,而与此同时,尊敬也无法获得尊重之外的意义。但是,在现代社会法律意义上的肯认从等级制的价值秩序中分离出来,成为了一个独立的领域,这也就让法律领域从社会尊敬涵盖的领域分离出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适用于所有人的要求,不论该个体在尊敬的意义上是否与他人平等。*Nancy and Axel, Redistribution Or Recognition? pp.139-140. 中文版见弗雷泽:《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第107页。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在霍耐特看来它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这里可以简单勾勒霍耐特所构建的肯认的不同领域。需要强调的是,霍耐特的构建对象是现代社会,因此肯认的不同领域的划分是现代社会才有的独特性。

肯认的第一个领域以爱(love)为主导,其实践单位是家庭,人们在家庭中获得爱和关怀。这是肯定的自我关系的必要条件。只有主体的特性在家庭中获得了认可,她才可能从家庭走出来并以积极的态度进入社会(从而构建与陌生人的关系)。而家庭的认可源于无条件的爱:“说‘爱’是伦理生活的一个‘要素’只可能意味着,对每一个主体而言,被爱的经验构成了参与共同体公共生活的必要条件。……只有‘爱’这种情感才能允许一个人发展出基本的自信,后者让他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够参与到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中。”*Axel Honneth, 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 The Moral Grammar of Social Conflicts Studies in Contemporary German Social Thought,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5, p.38.除特别注明,文中均为作者自译。中文版见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05年,第45页。充足的家庭之爱让人们意识到自己和他人是一样的、值得被认可的个体——后者也是社会领域得以形成的条件。作为肯认的第一个领域,爱的指导原则是亲密(intimacy),也就是以肯认为基础的密切的家庭关系。

肯认的第二个领域以尊重(respect)为主导,其实践单位是法律领域。因为过去的以政治等级为基础的荣誉原则(根据出身、种族和血统等定社会地位)丧失了合法性,个人在法律上应得的尊重因此不再取决于该个体的独特属性或社会身份。法律身份(legal identity)成为了人我关系的基础,也成为了平等尊重的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每一个具有法律身份的个体(理应)享有同等的社会尊重。不难看出,作为社会成员的人的身份与出身、种族、血统等出现了分离,正是这种分离才让平等尊重成为了现代社会的典型特征之一。无论人们的个体属性或境况如何,作为人的存在这一普遍性足以赋予所有人平等的尊重。作为肯认的第二个领域,尊重领域的指导原则是平等(equality)。

肯认的第三个领域以尊敬(esteem)为主导,其实践单位是广义的社会领域。如果说平等尊重是社会的规范性背景,当它运转良好的时候并不进入人的意识的话,那么,尊敬则总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层面。因为尊敬就其特性而言就意味着人我之间的差别,而差别总是意识层面的内容。现代社会可以要求对所有人都有平等的尊重,但无法如此要求尊敬:尊敬势必要对人做出有差别的价值评价,因此需要区分价值上的高低。人与人之间的不同在社会的意义上表现为尊敬的不同,每个人依照她所获得的“成就”而获得有差等的尊敬,与此同时,社会以分配荣誉、地位或特权的方式分配尊敬。作为肯认的第三个领域,尊敬的指导原则是成就(achievement)。

值得注意的是,霍耐特认为上述三个领域并不相互独立,“肯认原则产生于‘三个领域’的相互结合。”这反映为:1.平等原则渗透到了家庭内部,成为家庭领域亲密原则的一个重要的补充原则,这是由于平等的介入有利于预防现实中的爱可能造成的对个体的侵犯——例如以爱和关怀为名的伤害;2.对尊敬的分配必须确保个体已经获得了“最低限度的社会身份以及经济资源”。换言之,尊敬原则同时也是尊敬的指导原则,只有在满足了前一个原则之后,对尊敬分配才能被接受(后文祥及)。*Fraser and Honneth, Redistribution Or Recognition? pp.147-148.中文版见弗雷泽:《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第112页。因此,平等原则是一个奠基性原则,它不仅是家庭领域亲密原则的补充,也构成了尊敬领域成就原则的必要条件。用霍耐特的话说,亲密关系以及关于尊敬的分配都必须穿过“平等原则的针眼”(the needle's eye of the equality principle)。这也就不难理解霍耐特为什么把由上述原则所构成的肯认的整体称之为“平等主义的伦理生活”(egalitarian ethical life)。*Honneth, The Struggle for Recognition, pp.164,177. 中文版见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第125、134页。

三、关于肯认的平等主义

就本文的目的而言,虽然家庭领域(及其亲密原则)作为道德和伦理两个领域的基础十分重要,但我们可以将之看作给定的,即将能够以平等的、积极的姿态参与公共生活的个体看作给定的。以此为前提,我们可以讨论道德和伦理两个领域,它们通常被整合到所谓公共领域的框架之内。

上文已经提到,尊重领域内的平等原则是尊敬领域内的成就原则的必要条件。这一条件可以看作是“门槛”:只有跨过了这一门槛,由成就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尊敬的差等秩序才能够获得合法性。试想一个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因为出生贫寒而无法获得足够的社会资源,因而无法参与到涉及社会尊敬的活动(例如念中学甚至大学),又或者一部分人因为性别或民族歧视而无法获得应有的社会尊敬,那么,他们最终无法获得恰当的社会肯认就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一开始就没有获得平等尊重,而他们最终无法获得尊敬是由于缺乏平等尊重所直接导致的。

显然,这一门槛要求是平等主义(egalitarianism)的表现(区别于沃尔泽所谓的“简单平等”)。*Michael 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A Defens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 New York: Basic Books, 1983, p.13.中文版见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15页。平等主义原则要求保证所有人的基本平等(如这里的平等尊重),在此基础上它允许每个人都有足够的空间发挥其天赋和才能,从而获得本质上有高低之别的荣誉或社会地位(例如这里的社会尊敬)。霍耐特写道:“在松散的社会关系中——这一关系被成就原则单方面地解释所统治,人们在其中为了职业的地位而竞争——在原则上他们学会把自己理解为具有能力和才干的对社会有价值的主体。”平等主义并不排斥结果上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但需要保证起点上的平等或机会平等,正是后者为前者提供了合法性基础。用霍耐特的区分,即对每个人的平等尊重是其发挥自己的天赋和才干竞争获得有差等的社会尊敬的前提和背景。“一方面,达到了一个通过政治协商获得的门槛,要求不考虑成就而保障社会每个成员最低限度的基本利益,这一社会权利是可能的……然而,在另一方面……也存在将一个人的成就看作某种‘差异’的东西的可能性。”*Nancy and Honneth, Redistribution Or Recognition? pp.142,152-153.中文版见弗雷泽:《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第109、116页。在这样一种社会框架中,人们平等地尊重所有人,而通过不间断的竞争,人们获得的不同的成就,后者反映了这个人获得的尊敬的不同。

这里的平等主义是一种普遍的平等主义,即它是大多数现代规范性政治哲学共享的一种普遍共识。例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以及德沃金的社会规范理论就明显地带有这一特征。事实上,虽然他们以及霍耐特之间在具体的规范性内容上或许有这样或那样的分歧,但在平等主义这一点上却保持着高度的一致,这种一致甚至超越了他们各自迥异的历史传统(这一点在霍耐特与罗尔斯/德沃金之间尤为明显)。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以原初状态及无知之幕作为构建正义原则的开端,平等自由原则(第一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第二原则)保证了所有人在起点上的公平。人们在权利框架内追求社会基本善品(primary goods)。但是,由于不同人的出身和天赋的不同——即人们受到不同的社会偶然性和个体偶然性的支配,即使在一个完全满足正义二原则的社会,社会成员之间仍可能出现较大的不平等。于是,作为第二原则附加原则的差别原则被提出以调整这种不平等状态。在罗尔斯看来,这一调整符合所有人的利益:只有对最不利的人们最有利的分配才可能构建一个合作系统。在罗尔斯的构想中,满足了差别原则之后虽然在结果上人们仍然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但这一结果不影响作为公平的正义。*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类似地,德沃金在讨论公民的政治责任时提出了两条主要规范,他认为只有当这两条规范同时满足时,公民对国家的政治义务才可能被证成。德沃金将第一条规范表述为对所有人的平等关切(equal concern for all),即国家应无偏私地对待所有人。第二条规范则是对所有人的责任的完全尊重(full respect for everyone's responsibilities)。这里,平等关切对应的是个人权利——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获得国家的公平对待,不论是在资源的分配上还是在人格的尊重上均如此,没有人应该因其个体特征(身份、肤色、民族等)或社会地位而遭受分配的不公或歧视。第二条规范的对象则是公民的自我选择权:在国家保证权利的前提下,每一个人都有权自我决定(self-determination),并对自己的选择负全部责任。没有其他个体或者国家能够取代自我决定,而反过来,因为如此个人不应该依赖或抱怨国家和他人,而应该为自我负责。政治保证所有人的起点平等,除此之外它让个体在责任的领域内行使自由并为自由(选择)负责。*Ronald Dworkin, Justice for Hedgehogs, Cambridge, London: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art 5.

四、肯认与自我的分隔

由此可见,平等主义原则贯穿了罗尔斯、德沃金和霍耐特的理论。在霍耐特这里,人们在尊重领域享有充分的平等,而尊敬领域则交给由自由竞争的结果所确定的差等秩序,个体成就的不同解释了有差等的尊敬,但这是个体责任的范围,因此独立于以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尊重,亦独立于国家权力所应干涉的范围。

因此,肯认被置于了两个不同的领域;尊重领域可以大致对应于德沃金的第一原则所划定的领域,而尊敬领域则对应于德沃金的第二原则的领域。接下来的问题是,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性如何?二者是等同的吗?上述问题可以同时对霍耐特和德沃金提出。霍耐特认为,“随着法律平等这一规范性观念的制度化,在对通过劳动领报酬这一形式宗教般推崇的影响下,‘个人的成就’成为了一种主导的文化观念(a leading cultural idea)。”*Nancy and Honneth, Redistribution Or Recognition? p.140.中文版见弗雷泽:《再分配,还是承认?——一个政治哲学对话》,第107页。意思是说,相对于尊重领域而言,现代社会中的尊敬领域更为重要。平等尊重要求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即对剥离人的特殊性之后保留下来的人之为人的普遍性的平等对待,而每个人由于社会原因(家庭背景)以及个人原因(天赋、才能)而来的特殊性则遵循成就原则体现为有差等的社会尊敬。个人成就是“主导的文化观念”意味着有差等的社会尊敬是主导的肯认形式。霍耐特或许会出于道德的考量排除因为社会原因而形成的对成就的影响,甚至会部分排除个人原因(如天赋)对成就所造成的影响,但只要指导尊敬领域的原则还是成就原则,这一领域就难免成为一个更为重要的领域;这在人们对平等的诉求被制度化之后更是如此。

不难看出,一方面个体追求平等的尊重,当这一要求没有获得制度认可和保障时,人们为了这一平等而斗争,斗争的目的是让平等获得建制和法律的承认;这一承认可以看作是尊重的外化。另一方面,个体追求在给定的社会价值框架内区别于他人,例如,更高的社会地位或者更多的财富,这些通常被看作获得上述区别的途径,人们亦为此斗争。依照霍耐特的观点,并不是关于平等尊重的斗争先于尊敬斗争,这种看法无异于在尊重和尊敬之间建立某种先后次序,仿佛只有在前者被满足了之后,人们才会寻求后者。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对平等尊重的要求和以成就为原则的尊敬的要求通常是同时进行的,即所有人在成为具有法律身份的人的那一刻就已经同时也在尊敬领域中了。自我总是同时是既是尊重领域又是尊敬领域中的自我。

这也就是说,在平等原则没有成为社会普遍政治实践时,人们会为其实现而斗争,此时自我反映在平等尊重的斗争中,并且这时由于尊重领域格外重要(而且这一重要性很可能被放大,有时甚至会遮蔽尊敬领域),此时为平等的肯认的斗争是社会的主要斗争形式,也是自我构建的主要方式。但是,当这一尊重领域的平等被独立出来并获得保障之后,例如在法律充分保障人们的平等权利之后,自我就会面临某种困境,这种困境就表现为自我被分隔在两个不同领域:自我是平等的主体的同时也是尊敬领域差等秩序中占据不同等级位置的主体。这一困境内在于任何一个有着法律与经济(或广义的社会和政治)二分结构的社会,霍耐特对肯认的公共领域划分反映的正是这一结构。

那么,自我的困境意味着什么呢?它意味着人们对自身的评价必须在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内完成。在概念上,自我被分隔为两个领域,在尊重领域(道德)内由于对作为人的权利的保障,人们的自我理解是与他人一样、平等的个体,但是在尊敬领域人们又不得不遵从成就原则让自己获得比他人更多的肯认,并且通过这种不一样建立自我关系(伦理)。然而,这种自我的分离只可能存在于概念层面,实际生活中自我对自己的判断总是作为整体的判断,它无法来自两个不同领域的叠加:我在他人面前永远无法仅仅以法律意义上的自我出现,这种自我只是我的自我意识的一部分,总是和尊敬领域中的自我同时构成作为整体的我的自我。这在尊敬领域的重要性更高的情形中更是如此,因为在这种情形中,人们不得不通过获得比他人更多的尊敬获得肯认,而由于平等的尊重已经获得基本共识和制度保证,因此有且只有在关于尊敬的竞争活动中人们才可能获得更多肯认(“差别”)。

当然,因为平等原则以及权利的保障,这种关于尊敬的竞争活动不会演变成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但这并不等于竞争的严峻性本身会减弱。在追求更多尊敬的零和游戏中,有差等的秩序只有相对于他人才有意义,因此,对尊敬的竞争的意义不仅是与过去的自我的比较,更是与他人的比较:通过与他人的比较而获得相对的社会地位。既然是相对的,这一地位就无法一劳永逸地被确定下来,因此关于肯认的斗争将是一种持续的斗争,这种斗争反映在自我的内部就是尊重领域和尊敬领域内两种自我的分隔。

五、尊敬的范围

不难看出,缓解甚至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有两种。其一,通过取消肯认的两个领域的方式,让自我重新成为一个整体。由于不再有两个相互独立的领域,自我仍能以一种自洽的方式出现。但这种解决方式并不可行,因为它无异于将社会重新拉回到前现代状态,这意味着完全取消平等原则,而在平等几乎成为一种信仰的现代社会这是无论如何不可接受的。于是,在保证现代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就只剩下一种途径了。这一途径可以表达如下:通过修正尊敬领域的成就原则的单一性让自我仍存在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原则上的冲突。这种方式的一个最明显的优势就是它保证了平等原则(而不仅仅是公平原则)。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无法讨论这一途径。但是,因为任何与此相关的讨论都必须厘清尊敬领域内活动的属性,这里我们将只致力于此。

需要首先提出的问题是,以尊敬为特征的肯认的范围如何划定?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由于尊敬领域所占的主导地位,这一范围将是决定自我形成的最为重要的领域,而这又意味着这一范围将划定自我通过从事哪些活动构建自我。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谓尊敬的范围,指的是一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追求社会尊敬所从事的活动的范围,它并不一定包括该社会中的所有人。换言之,尊敬的范围指的是一个社会实现尊敬的核心范围。

可以说,尊敬的核心范围的工作之一,是让某一类活动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活动,同时让其他与这类活动无关的活动处于边缘地位。这一工作是通过将某一类活动与尊敬建立关系而完成的。因此,这一核心范围并不强迫人们从事某一类活动,但边缘化的作用却告诉人们什么是“值得做的”和“不值得做的”。于是,核心范围通过吸引的方式(而不是强迫或打压的方式)让某一类活动成为构成尊敬的活动,从而让从事这一类活动的人们获得更多肯认。社会成员仍有相对边缘的空间从事其他与占主导地位的活动无关的活动,但前提是作为代价,他们将自愿或不得不承受相应的相对较低的尊敬或低肯认。*这里涉及肯认的反身性(reflexivity)问题,即他人的尊重和尊敬和自我尊重和尊敬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并不是直接转化的,来自他人的很高的尊敬有时并不等同于很高的自我尊敬;同理,来自他人的很低的尊敬有时也不妨碍当事人具有很高的自我尊敬。由此可以看出,尊敬的核心范围并不是一个绝对概念,它影响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但无法对所有人都构成统治性的影响,因此这里的“代价”可以不必是严格意义上的代价。对此问题的相关的讨论,参见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pp.272-280.中文版见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365-376页。需要强调的是,肯认的反身性无法消解尊敬的核心范围,例外的情形之为例外反而证明了核心范围对人们的活动的控制。此外,如果霍耐特是对的,即肯认是一种制度性美德,那么,尊敬意义上的肯认就不能交给个人(肯认的反身性),而应该被看作是社会责任。

那么,在霍耐特的肯认理论中尊敬的核心范围是什么呢?霍耐特其实已经明确地提供了答案:

得益于“肯认各领域的”的奠基原则,肯认各领域构建了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社会秩序,它们具有一种“合法性剩余”(surplus of validity),那些被影响的人们可以借它来理性地批评现实的肯认关系。至少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如此获得的社会福利置社会分层于一个修改过的道德基础上,因为某个特定群体对资源的占有被规范性地划分为并服从于两个不同的原则:相对较少地由社会获取的善品(goods)被以保障的方式分给具有法律身份的个体,而更多地则按照资本主义的成就原则被分配。*Nancy and Honneth, Redistribution Or Recognition? pp.149-150.

霍耐特并没有给出资本主义的定义,但我们可以大体认为它包括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以及以此为前提的生产、占有和分配活动——可以统称为经济活动。根据这里的解释,尊敬的核心范围由资本主义经济活动划定。即是说,凡是与经济相关的活动都能够获得这样或那样的社会肯认,而凡是与此不直接相关或无关的活动则只能获得相应较低、甚至无法获得肯认。从上述引文的最后一句话可以看出,这样的社会安排让人与人的差别不得不在尊敬领域依照成就原则获得——因为就社会的财富、地位、机会及荣誉等(即这里的“善品”)的分配而言,更多的分配不在尊重领域、而是在尊敬领域发生并通过成就原则完成。换言之,虽然强调尊重的平等,这样的社会结构仍然必然地要在尊敬领域,因此也在整体的肯认的意义上分出等级。

这是霍耐特肯认理论的题中之义。以“相对较少的由社会获取的善品被以保障的方式分给具有法律身份的个体”这一平等主义原则为前提,更多的善品“按照资本主义的成就原则被分配”,无疑是以经济为主导的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在这样的社会中,尊敬的核心范围在经济活动中获得规定,人们通过成就的高低获得程度不同的肯认,并以此与他人区分开来。由于更多的分配发生在由经济活动主导的领域(由核心范围所规定),而较少的一部分善品仅以保障的形式分配,在前一个领域内的自我的重要性将远大于后者。此时,人们的自我处在两个截然分离的领域,其中一个的主导特征是平等,而另一个则以有差别的等级秩序为标识。

当然,并不是所有社会关于尊敬都有核心范围,例如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价值多元社会中就没有。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自我分隔的上述情形就不存在。按照本文的理解,严格意义上的价值多元社会指的是一个尊敬以复数的形式出现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同的价值独立地构成不同的尊敬领域,彼此之间不相互渗透。只要一个社会不是这一意义上的价值多元社会,只要它仍存在核心范围,平等的尊敬恐怕就是永远无法实现的。因为核心范围的作用就是划定与尊敬相关的某一类活动,设立这一类活动的主导地位而排斥其他活动。对这一问题上的论述沃尔泽最为直截了当:“我们能够保证每个人都能被看见,但我们不能保证他能够(与他的同胞公民)有平等的可见性。”*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p.256. 中文版见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255-256页。换用本文的语汇,可以说每个人都能获得平等的尊重,但每个人平等的尊敬无法保障,因为可见性有赖于一个人的成就(特别是经济领域内的成就),而成就将决定一个人的可见/受尊敬程度,后者完全独立于与他人的平等关系。

因此,在尊敬领域的核心范围是由经济活动设定的前提下,自我的二分是一种必然情形。在核心范围对主导活动的规定与严格意义上的多元价值之间,只可能出现表面上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是表面上的是因为它不能构成自我形成的条件,即以多元的平等方式出现的构建自我的社会条件,此时自我仍将不得不把自身局限于尊敬的核心范围内,自我的分隔因此也无法避免。严格意义上的多元化需要打破核心范围对自我建构活动的规定,这将会让该领域不再受制于经济活动,从而让尊敬领域内能够存在多种相互独立的、平等的价值空间。

(责任编辑:曹玉华)

RecognitionasSocialJusticeandtheCompartmentalizationoftheSelf

Tang Yun

Recognition in Axel Honneth's theory is a constitutional virtue, and it is regarded by him as an end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Such an end is not confined to the domain of economy but pertain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elf whose character is egalitarian. This explains why Honneth gives the name of “egalitarian ethical life” to the form of life in which the self is constituted. The essay analyzes this dimension of the theory and argues that it faces an inconsistency caused by the compartmentalization of the self. The self follows different principles in the domain of respect and that of esteem respectively, but these principles cannot be perceived under a unified conception of the self.

Justice, Honneth, Recognition, dominant area, equality

D0-02,B561.5

A

1006-0766(2017)06-0097-07

汤云,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特聘副研究员(成都 610064)

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项目(skzx2016-sb134)、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项目(skqy20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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