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须从立法开始

2017-04-03 09:12严涛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7年3期
关键词:食品市场网购经营

●文/严涛

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随着京东、淘宝网、阿里巴巴的普及,网购食品已成为现代人的消费习惯之一,网络食品安全与人们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了。如何有效实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成为食药监管部门一项全新的任务和挑战。网络食品市场发展现状如何?网络食品安全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应如何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对此进行分析。

网络食品安全立法不完善问题待解决

网络食品市场是互联网中的食品交易场所,具有虚拟性,种类繁多,成本低廉、价格实惠,准入门槛低等特点。经营主体是以数据方式存在的,经营方式是无店铺的,个人、个体户、公司等均可以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食品种类多,基本涵盖了所有食品范畴;成本低廉、准入门槛低、正规手续缺乏、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混杂其中。

目前,网购食品的消费投诉也逐年在提升,主要隐患有:社会危害性越趋严重、食品质量无法保证、产品标识不规范等。网络类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者更换地址后仍可继续开展经营,难以进行彻底查处取缔,网络食品市场将成为食品安全不稳定的根源,其社会危害性必将进一步增强。同时,网购不是面对面的行为,消费者无法对食品进行真实鉴别,可能产生食品变质、过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的问题。甚至有些地方特产是卖家自制的三无食品,食品安全无法得到切实保证。此外,网络食品市场中还存在很多食品没有相应标签的现象,这给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埋下了很大隐患,尤其是很多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

从监管方面看,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处于“起步”状态,对网络上销售的食品,其进货、储存、销售渠道暂时无法有效进行全面监管。在立法层面上,网上销售食品的卖家显然也属于食品经营者,然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虽然2016年10月1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正式施行,为食品的网络监管提供了初步依据,但这还远远不够。

在市场准入方面,目前我国对网络食品经营方面的立法刚刚起步,对于网络经营主体资格的规范还比较宽松,开设网店对经营者身份、所在地址的真实性无法准确核实。在监管执法上,网络主体数量多,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目前仅每天监管实地经营的违法行为任务就已经基本饱和。同时,网络违法行为如何调查取证,提取、保存电子证据等,都是新的问题,不但要求食药监管人员熟悉执法办案和电脑操作,还要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这使很多执法人员感到力不从心、无从下手。而且部分网络食品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在该地址经营,执法人员根本无法找到当事人。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探索

尽管网络食品交易问题隐患多,但对于这种新兴的食品交易模式,行政部门不能一下子完全否定它,而应积极规范和完善,促进其良性发展。食品网络销售监管部门应从实际的监管工作中探索新的思路和办法。

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应当加快对网购食品监管的立法进程,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制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高网络食品经营主体资料的入市门槛,加强对食品安全不同方面的监管力度,规范网络食品监管。

市场准入上,明确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条件。包括:提高食品生产和批发企业的入市门槛,禁止个体工商户进入,提高食品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实施网上食品经营持证照准入制度。把监管责任落实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督促其对现有食品经营主体进行清理,凡是从事网上食品销售的,必须取得许可。加强网络食品经营户实名制管理,建立区域的网店经营管理备案制度,并定期对网店进行巡查。

在监管机制转变上,推行网络食品安全和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所有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必须建立网络食品监管台账、索证索票公示,对于手工制作或散装的食品必须提供相关证照,推进网购平台服务商和食品网站的行业自律。同时,加强管理和指导,积极开展对网络食品经营会员的食品安全和管理信息公开指导,主动配合政府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警示,从而净化网络食品经营环境。

在监管人才培育与建设上,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人才培育的常态化建设。不断提升和完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化信息技术和手段;加强对执法干部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业务知识和应用技能培训;重点培养一批既精通业务、懂管理又掌握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逐步推动监管网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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