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2016年第104号、第149号、第157号通告等3期通告中涉及我市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总局2016年第104号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路店销售的五香豆,标称生产企业为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嘉定分公司。
总局2016年第149号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北京盈新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我买网自营销售的时怡中粮优选美国开心果。
总局2016年157号通告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京东亚历蒂斯食品专营店销售的无核绿葡萄干,标称生产企业为杭州哎哟咪食品有限公司。以及京东岐皇食品专营店销售的蜜饯红枣,标称生产企业为行唐县鏊泰枣业有限公司。
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路店销售的五香豆经检验二氧化硫项目不合格。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路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结果仍不合格。随后,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路店立案调查,并发函上海市嘉定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协查。经查,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路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2元,罚款人民币51000元。
我买网自营销售的时怡中粮优选美国开心果经检验霉菌项目不合格。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我买网的开办者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受委托生产企业北京盈新源食品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检验报告。
1.对该批次产品入网经营者的核查处置情况:经核查,在我买网经营上述产品的入网经营者为中粮我买网(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区食药监管局执法人员责令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中粮我买网(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同时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对该批次产品委托生产企业的核查处置情况:经核查,上述产品由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盈新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入网食品经营者中粮我买网(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2.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1000元;以上罚没款人民币合计51402.5元。
3.对该批次产品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处置情况: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生产企业北京盈新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与本次抽检同批次的开心果已无库存,该企业现场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的自检报告,同时提供了该产品的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怀柔区食药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次产品留样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故对北京盈新源食品有限公司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京东亚历蒂斯食品专营店销售的无核绿葡萄干经检验柠檬黄项目不合格。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向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商城)送达了检验报告。经核查,在京东商城经营上述产品的店铺名称为“亚历蒂斯食品专营店”,入网经营者为杭州亚历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与其签订的“京东JD.COM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入网经营者杭州亚历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表明上述产品由其销售、开票、并提供售后服务。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杭州亚历蒂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京东岐皇食品专营店销售的蜜饯红枣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向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商城)送达了检验报告。经核查,在京东商城经营上述产品的入网经营者为行唐县歧皇枣业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与其签订的“京东JD.COM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入网经营者行唐县歧皇枣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表明上述产品由其销售、开票、并提供售后服务。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行唐县歧皇枣业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公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