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佳鸣译
金砖国家网络中介服务商责任探究(编译)
徐佳鸣译
徐佳鸣 男,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毕业生。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发展,搜索引擎、社交网络不断占据人们的时间,成为生活的主流,与此同时,网络公司及其服务也受到各国法律的监管和限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企业要为用户的行为承担多大的责任,成为近年来各国亟待解决的一个热点问题。在网络空间中,如果出现诽谤、仇恨言论、散播未成年人情色信息或者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网络中介服务商应该受到追究吗?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答案也许是模糊不清的。
“在Instagram和Snapchat这样的平台上,数以亿计的照片、视频和其他信息被传播或讨论,(中介商责任)这样的问题也爆发出来”,美国华盛顿大学创新政策高级研究中心主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波音学者肖恩•奥康纳(Sean O'Connor)说。
该中心近年与谷歌合作,联合俄罗斯、印度、巴西、泰国和中国的学者及研究机构,对几个金砖国家以及泰国网络中介商责任问题进行了梳爬解读,产出16份报告,对仇恨言论、隐私、儿童保护、保护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奥康纳强调这个项目的重要性,“每个平台的责任风险都显而易见,每天都有海量内容挂上网”,用户内容的责任问题对Facebook、Twitter、Snapchat、Instagram等知名巨头也不例外,对搜索引擎、博客、网络运营商,甚至它们的评论区,亦同样重要。
网络中介商责任问题近年来日益引起关注,世界各国政府越来越期望互联网公司去监管非法和其他有问题的网络内容,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又因为他们这样做而追究其法律责任。奥康纳说,因此互联网公司特别是拥有大量用户创造内容的巨头,在是否承担其潜在责任方面有巨大的风险。奥康纳强调,在有些国家,因为触犯法规,有的人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所以对于任何在网络空间运作的人,大家对此都要千万小心。
上述几个国家及其学术研究机构都与华盛顿大学有联系,这些国家也在“互联网中介商责任”这一话题里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项研究显示,这些国家都在努力维持管控网络内容与信息自由流动之间的平衡。该项目负责人安娜•巴赫梅耶娃(Anna Bakhmetyeva)说,所有这些国家都希望保护言论自由,它们希望保护社交媒体和信息传播,并同时实施某些限制以保护公民的权利。研究发现,这些国家一般都不会因为用户发表的非法内容而追究网络中介商的责任,除非他们知晓这些内容并没有将其删除。多数国家都给予网络服务商豁免权,称之为“安全港”,只要他们遵守若干规则,并迅速地删除有问题的内容。但与此同时,某些网站又已成为犯罪和恶性信息的天堂。她说,政府必须特别小心保持两者之间的平衡:一方面保护中介商,另一方面执法打击那些无视甚至鼓励仇恨言论和其他有问题内容的网站。
以下摘选了项目报告中有关俄罗斯、印度、巴西在网络中介商责任方面的法律改革趋势概况,供读者参考。
俄罗斯为了改变网络安全领域治理滞后的局面,近年来加快了相关领域立法,显著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2012年通过了保护儿童免于网络不良信息侵害的法律修正案(139-FZ号联邦法令),依据这项法令,开列出散布被禁止信息的网址名单,被禁网站约达100万个,直至其删除违法内容之后才能从被禁名单中去除。在很长的时间里,在俄罗斯,“种族仇恨动机”、“种族歧视”和“不宽容“这类字眼并不受到重视,但随着全球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来整个社会的信息化,极端主义问题的严重性日益凸显出来,仇恨言论的宣传也随之达到新的高度。2013年俄罗斯又实施了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修正案(398-FZ号联邦法令),网络服务提供商被要求封锁含有煽动“大规模暴乱倾向”或“极端主义活动”的网站内容。截止2015年11月,俄罗斯联邦通信、信息技术与大众传媒监管部将超过17567家网站列入黑名单。黑名单是基于法院判决或司法部长的意见认定其信息属于“极端主义”。该黑名单每天更新两次。在包含极端主义的网站内容被认定之后,要求24小时之内网络服务商必须封闭该网站,否则网络运营商将被追究责任并可能被吊销营业许可证。而网络服务商为了配合满足政府监管的要求,甚至主动将与违规IP地址相类似者也一并关闭,数量多达477841个。有时政府部门只是要求将网站中的部分网页屏蔽,但网络服务商为了避免带来麻烦而将整个网站关闭。一些相关政府部门也可以提出要求网络监管部门下令封闭含有非法内容的网站。另据统计,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9月10日,被禁网站达12672个,被禁域名6639个,被禁IP地址7799个。
根据俄罗斯法律,散布极端主义网络内容的法律责任主要由网站主办者、博主和作者承担,但实际上由此罪名获刑者人数不多,根据刑法第二部分第280条,2013和2014年分别有3人和4人因此被判罪。而根据刑法第二部分第282条,在网站、博客、论坛、电子信息等各种形式煽动仇恨和暴力以及违犯人类尊严的罪名则更加广泛,在2013年有174人以此被定罪,在2014年有258人因此被定罪。其处罚方式是罚款10万至30万卢布,最高服刑4年。
在俄罗斯,诽谤和侮辱长期以来都属于犯罪行为,2011年两者曾“除罪化”,只作为行政违规处理。但在7个月后,鉴于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诽谤再次被定为犯罪。
俄罗斯媒体监管部门长时间来只对大众传媒进行控制,并不管网络博客的内容,但是由于网络博客影响越来越大,近年来出台一系列法律对博客内容进行严格管控,现在“博客”已经被界定为事实上(de facto)的媒体工作者。监管部门掌握一份来自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博客信息注册名单。监管部门要求所有博客必须做到:在公开发布之前核查信息的真实性;即时删除虚假信息;遵从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传播信息的要求;尊重公民和机构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尤其是公民的名誉权和企业的商誉等。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授予博客等同于媒体人的权利,博客而不是网络服务商必须对虚假或诽谤性内容负主要责任,因此监管机构对博客的管控比对媒体更加有效。
根据有关案例,对于匿名发布的诽谤性信息,只要有法庭判决或者是某个公民提出要求,网站主办者或域名拥有者就必须删除相关内容。如果有公民提出要求,搜索引擎管理者也须删除诽谤性信息的相关链接,而无需法院下达判决。而实际上俄罗斯监管部门本身无权删除诽谤性的网络内容,对于涉及公民名誉权方面,主要还是基于自律的原则。
而在对政府官员行为的批评方面,虽然从理论上说比对于一般公民相对宽容,但俄罗斯在法律执行上仍然尺度偏严。如一家报纸开展调查性报道,揭露某地方高官不当使用保护儿童基金问题,该官员向俄罗斯联邦法院状告报纸报道不实,损害其名誉,法院判决报纸诽谤罪成立,该官员胜诉。但此案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俄罗斯为其成员国),欧洲人权法院却推翻俄罗斯法院原判,判决报纸胜诉,主张报纸有代表公众利益监督政府官员的责任,即使言论有所夸张和激愤也应该是允许的。
在苏联时期,公民私人信息的保密始终是法律的空白,直到1993年,隐私权才写进俄联邦宪法。在很长时间里,护照信息、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私人信息在网上随处可得,售车行、保险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随意公开出卖私人信息,其行为几乎也是合法的。因此网络隐私信息保护问题变得日益紧迫。
2013-2015年俄罗斯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加强政府对互联网的管控,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并要求互联网信息本地化。
根据俄罗斯舆论调查中心和和宾州大学全球传播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调查报告,49%的俄罗斯公民认为互联网应该受到审查,42%的俄罗斯公民认为互联网应该受到政府规制,41%的人甚至认为审查应该由情报机关进行。只有10%的俄罗斯公民认为网络不应该受到任何监管。被调查者表示,只有当网络被彻底关闭时,俄罗斯人才准备起来捍卫网络自由这一普世权利。
印度拥有12.5亿庞大的人口,由多民族组成,分布在29个邦,使用20种语言,信仰多种宗教,以及历史遗留下来特有的种姓制度,不乏产生仇恨言论的土壤,从而可能导致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冲突和暴力,尤其是政客们经常使用仇恨言论引起社会和种族的分裂和极化。而印度2015年互联网用户达到3.5亿,2017年预计超过5亿,互联网快速发展使得社会潜在矛盾更形凸显和复杂化,向旧有法律体系提出了诸多挑战。
长期以来,印度法律对互联网中介平台的责任问题模糊不明,执法畸宽畸严,不能有效阻止和惩罚网络仇恨言论,反而打击了网络中介商的合法经营权益,损害了公民合法的言论自由权利。而网络服务商往往为了逃避惩罚,而不得不依其主观判断,过度配合政府或个人要求去删除网络内容,即使这种要求有明显缺陷。例如一家新闻网站被要求删除一篇文章之下的1条被认为有种族歧视性的网民评论,这家网站却删除了该文章之下的所有15条评论。
2004年,eBay在印度分支网站Baazee.com的CEO因用户发布的一条色情视频而被捕,罪名是触犯印度信息技术法案。此案引起国内外互联网行业及各界强烈反应。随后2008年印度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信息技术法案第79款进行了修订,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中介商的责任可以豁免。2011年又出台了“信息技术中介商指南”,进一步说明了中介商豁免责任的各项要求。
2011年印度传播与信息技术部部长要求Facebook、Yahoo、Google和Microsoft封杀在其网站上的仇恨言论,并认为追究用户个人是不现实的。在社会出现动乱事件时期,政府往往在管控网络中介商方面做出“高度敏感反应”,例如2012年7-8月间因某地发生暴力和群体事件,政府于是要求各大网站删除“煽动性”和“有害”内容,政府还给Twitter下达指令,要求12小时内删除敏感内容,否则将暂时中止其在印度的运营。在此次事件中,政府共删除了245页相关的网页内容。2014年7-12月,Facebook屏蔽了5832篇违反印度政府命令的涉及反对宗教事务和仇恨言论的内容,这类数字高于土耳其、俄罗斯、巴基斯坦等其他国家。Google也迅速屏蔽了违反印度国内法律的视频“无辜的穆斯林”。
2015年印度最高法院在《Shreya Singhal v.Union of India》一案中,强调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做出一项被认为有分水岭意义的判决,否定了严控网络内容的信息技术法案第66A条款,指出该条款模糊宽泛和违反宪法,对言论自由会产生“寒蝉效应”,最高法院判定:除非有法庭的判决,否则网络中介商不必取下任何网络内容。
尽管如此,在印度,网络中介商的责任问题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在现实环境中仍然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相关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
巴西的1988年宪法是在军人政权结束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确定了保障公民各项基本权利,包括言论和思想自由的基本原则。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巴西的法律制度在网络空间面对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网络中介商责任和网络信息隐私问题,缺乏明细的法律规定。而网民们也仍在学习认识自身行为的作用与后果,理解“互联网不是无人地带”。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很受欢迎,但法律不允许自由的滥用,在侵犯他人权利的时候,这种自由便会中止。
2014年4月巴西制定了《互联网民事界标法案》(Internet Civil Landmark Act),这个法案被称为“互联网宪法”,制定了巴西互联网的基本原则、权利保障和规范。该法案规定:互联网必须是中性信息传播,不得存在歧视;保护网络隐私;保护自由表达;网络服务商不对第三方上载的信息负主要责任,但是必须服从法庭的命令或去除(某些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商必须安全保存信息,而在接到法庭关于调查不法行为的通知时,必须(向法庭)披露这些信息。服务商对于信息将如何被使用提交,也必须清楚地告知用户,并获得他们的同意。
关于如何确定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在巴西一直以来存在不同看法和争议。高等法院法官Reinaldo Filho发表文章认为,网络服务商不应该对于用户在其网络系统上传播的非法信息承担法律责任。与传统传媒方式不同,网络渠道的提供者并不总是信息发布者,而服务商的角色也与传统媒体的编辑职务不可等同。因为后者有完全控制权,可以决定信息是否发布,而网络服务商却不可能在(用户)发布之前控制网络内容,因此不可能要求网络服务商承担和传统编辑一样的责任。而在实际判案中,法庭普遍接受的观念是:只有当网络服务商拒绝按照法庭要求提交内容发布者信息并拒绝删除非法内容时,服务商才应承担责任。在一项追究Google赔偿责任的诉讼中,法庭报告写道,如果让Google承担责任,好比有的信件中有犯罪内容却让邮局也要承担责任,这是不合情理的,此外Google并没有在侵权事件中得到什么经济上的好处,也没有证据说明其带来了什么损害,因此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并且认为,作为网络提供商,Google必须保障用户信息的私密性和安全性以及使用网络的便利性,而监视网页内容并不是服务商的主要行为,因此也不能对他人的有害行为负责。此外,服务商在用户发布之前对内容进行监视和审查,被认为是违反巴西联邦宪法通信秘密原则,是一种倒退行为,互联网为社会带来的巨大好处也会因此受到损害。何况网络服务商本身也无法设立对内容事先审查的标准。
但另一方面,法庭认为互联网也不能成为非法行为的自由地带。一旦服务商从法院命令或警告通知获知存在恶性内容,他们必须立即予以删除。巴西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但是拒绝匿名表达,在这种意义上,服务商对于每位用户对应其表达的内容仍必须承担责任,保证其身份可以得到确认。
(责任编辑:李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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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4225(2017)07-0066-04
注:本文根据《THE ONLINE INTERMEDIARY LIABILITY RESEARCH PROJECT》和《UW project highlights liability of internet‘intermediari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编译,题目为译者所加。华盛顿大学该研究项目范围包含俄罗斯、印度、巴西和中国四个金砖国家以及泰国。本文重点摘译了项目中俄罗斯、印度、巴西三个国别报告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