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矫治刑罚目的观复兴的四重面向

2017-04-02 16:02曹兴华
山东社会科学 2017年11期
关键词:联邦最高法院罪犯刑罚

曹兴华

(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论美国矫治刑罚目的观复兴的四重面向

曹兴华

(西南财经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美国矫治刑罚目的观在沉寂多年之后近些年来渐现复兴之势,表现为重新重视理论、立法嵌入、司法接受与典型制度四重面向。法学文献中矫治刑罚目的观研究热度整体增高,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在理论上支持矫治刑罚目的。各州立法开始重视矫治刑罚目的重新嵌入,联邦立法也显示出重新重视矫治刑罚目的观的取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典型判例中也可以看到刑罚矫治目的的地位逐渐升高。至于具体制度实践面向,则有逐渐被广泛采纳的问题解决型法庭、提前释放制度、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四种典型表现。但在系统认知美国矫治刑罚目的观复兴的同时,还应当明晰其发展趋势、深层动因及实际影响,才能对其作出客观评价。

矫治;威慑;隔离;刑罚

矫治刑罚目的观认为,通过适当的刑罚,能够帮助和改造犯罪人①储槐植、江溯:《美国刑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55页。,最小化他们实施犯罪的欲望和需求,从而使犯罪人成为守法之人和对社会更有用之人②Paul H. Robinson,Michael T. Cahill,Criminal Law,New York:Wolters Kluer Law &Business,2012,p.15.。药物矫治、心理治疗、教育和培训等是矫治刑罚目的观最常见的微观表征。自1920年代之后的半个世纪里。矫治刑罚目的观在美国刑事司法领域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1970年代对矫治刑罚目的观的广泛质疑使其迅速衰落,威慑和隔离开始成为美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主导刑罚哲学思想。到了1990年代之后,监狱人口飞速膨胀又使人们开始反思威慑和隔离带来的司法恶果,重提和改良矫治刑罚目的观,使矫治刑罚目的观得以渐现复兴之势。那么,美国矫治刑罚目的观复兴主要表现是什么?应当如何看待其复兴?对此,笔者认为可从理论、立法、司法与典型制度四重面向对美国矫治刑罚目的观复表进行系统考察,客观评价美国矫治刑罚目的观复兴。

一、美国法学理论对矫治刑罚目的观的重新重视

(一)法学文献中矫治刑罚目的观研究的热度升高

学术界对矫治刑罚目的观的讨论主要体现在各类文献之中,而随着当今法学文献数字化程度的提高,可以借助数字化的法学数据库对文献研究主题进行统计。本文根据普及程度相当高的法学数据库LexisNexis统计美国刑事法文献中矫治刑罚目的观研究热度变化,从中探寻矫治刑罚目的观的理论复兴迹象。

由于1981年之前的数据库文献收录数量不稳定,统计可靠性较差,因此本文选取1981年至2015年共35年间的文献进行统计分析。数据范围上我们选择LexisNexis数据库中美国法律评论与杂志类别(US Law Reviews & Journals)。关键词设定为矫治(rehabilitation)[或改造(reformation)③由于美国早期法学研究中经常用“reformation”指称矫治,因此,也把该词列为替代性搜索关键词。、量刑(sentencing)和罪犯(criminal),检索要求设定为三(四)个关键词同时出现在文献正文中。具体检索时,关键词排序为:(1)矫治—[或(2)改造]—和(3)量刑—和(4)罪犯。文献统计结果显示,1980年代讨论矫治刑罚目的观的文献数量明显不多,年度相关文献量一直没有突破100篇,1981年甚至只有寥寥18篇文献谈到矫治刑罚目的观。但自1990年代开始,讨论矫治刑罚目的观的文献数量大幅增加,1991年文献量首次突破100篇,达到124篇。之后,讨论矫治刑罚目的观的学术文献开始进入高速增长时期,1991年至1995年增长了4倍,年增长率均高于25%*1992-1995年之间年增长率分别为:1992年46%,1993年64%,1994年25%,1995年30%。。1995年之后进入稳定增长阶段,年增长率均超过6%。自1991年至2015年,讨论矫治刑罚目的观的年度文献数量增加了7倍左右,已经达到近900篇的年度学术产出。从文献数量可以看出,1990年代之后学界讨论矫治刑罚目的观的热度越来越高,反映出矫治刑罚目的观研究在学术界呈现复兴趋势。

(二)刑法学家对矫治刑罚目的观的重新认识与支持

矫治刑罚目的观在学术研究中复兴的迹象不仅在文献统计中可以看出,同时在当代一些著名刑法学者对矫治刑罚目的观的发展判断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著名刑法学家、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托瑞教授(Michael Tonry)认为,可以用“混乱”来形容当前刑罚目的理论,但“这种混乱状态是起因于学界重新高度关注罪犯矫治项目,诸如家庭暴力法庭项目、毒品滥用矫治项目、心理健康干预项目、(社会)复归项目以及很多基于社区和公益机构的新型矫治项目等” 。而矫治刑罚目的观也与恢复型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治疗型司法(therapeutic justice)和社区型司法(community justice)等新兴刑罚观念相互交织。*Michael Tonry,Purposes and Functions of Sentencing,34 Crime &Justice.1-2(2006).新刑罚论和精算司法的提出者、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西蒙教授(Jonathan Simon)认为,“矫治刑罚目的观又重新回到了台面上”*Michelle S.Phelps,Rehabilitation in the Punitive Era: The Gap Between Rhetoric and Reality in U.S.Prison Programs,45 L. & Soc. Rev.40(2011).。著名犯罪学家、美国辛辛那提大学库伦教授(Francis T.Cullen)认为,矫治刑罚目的观应当受到重视,并且已经再次受到重视。*Francis T.Cullen,The Twelve People Who Saved Rehabilitation: How the Science of Criminology Made a Difference,43 Criminology.1-3(2005).美国西南大学卡朋特教授(Catherine L.Carpenter)认为,“作为刑罚目的的矫治观念正在重生”*Catherine L.Carpenter,Legislative Epidemics: A Cautionary Tale of Criminal Laws That Have Swept the Country,58 Buff. L. Rev.39(2010).。美国迈阿密大学威尼克教授(Bruce J.Winick)和波多黎各大学韦克斯勒教授(David B.Wexler)在谈及治疗型司法时认为,“矫治刑罚目的观正在回归”*Bruce J.Winick,David B.Wexler,The Use of 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 in Law School Clinical Education:Transforming the Criminal Law Clinic,13 Clinical L. Rev.605-629(2006).。

此外,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当前刑罚领域的矫治刑罚目的观已经与1970年代被全面摈弃的矫治刑罚目的观在目的、模式、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并称之为新矫治刑罚目的观。2002年,美国卡罗拉多州最高法院法官霍夫曼(Morris B. Hoffman)在评价治疗型司法的时候,最先使用新矫治刑罚目的观这一概念来指称治疗型司法,认为其在理论源流上继承了1970年代被摈弃的矫治刑罚目的观。*Morris B.Hoffman,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Neo-rehabilitationism,And Judicial Collectivism: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Becomes Most Dangerous.29 Fordham Urb. L.J.2063(2002).2005年,美国阿拉巴马大学费勒教授(Daniel M.Filler)认为,由地方法官、律师、缓刑官、社会工作者共同努力建立的各种旨在矫治青少年犯罪的专门法庭,意味着青少年刑事司法领域矫治刑罚目的观在实践中的复兴,并称之为青少年司法领域的新矫治刑罚目的观。*Daniel M.Filler,Austin E.Smith,The New Rehabilitation,91 Iowa Law Rev.1662(2005).2009年,圣路易斯大学法学院米勒教授(Eric J.Miller)认为,当前以专业法庭为代表的矫治刑罚目的观在继承旧矫治刑罚目的观中个体化和矫治观念的同时,加入了管护策略的管理和责任要素。*Eric J.Miller,Drugs,Courts,and the New Penology, 20 Stan.L.& Pol'y Rev.677(2009).2015年,美国南方卫理公会大学法学院瑞安教授(Meghan J.Ryan)认为,得益于药物学、基因学和脑神经科学的发展,矫治刑罚目的观能够在改变矫治方向和方法的基础上在刑事司法领域全面重生,而不仅仅是在青少年司法和专业法庭领域,可称之为新矫治刑罚目的观。*Meghan J.Ryan,Science and The New Rehabilitation,3 Va. J. of Crim. L.267(2015).

二、美国立法领域对矫治刑罚目的观的再嵌入

美国矫治刑罚目的观复兴的第二重面向为立法上对矫治刑罚目的观的再嵌入,这在联邦立法和州立法层面都有比较明显的表现。

(一)美国各州近年来刑事立法中矫治刑罚目的观的嵌入

近年来,美国一些州的某些刑事立法表明他们重新开始嵌入矫治刑罚目的观,以应对当前严刑主义刑事制度所带来的问题。从内容上看,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1)重新明确矫治为刑罚目的。例如路易斯安那州2009年修改《刑事程序法典》,明确规定矫治为刑罚三个目的之一,即“惩罚、威慑和矫治”;佛蒙特州2011年修改《犯罪与刑事程序法》,指出矫治应当是法官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2)建立有利于分类矫治的专门法庭。例如伊利诺伊州2007年通过制定《精神健康法庭处遇法》,建立包括个人或团体心理治疗、药物治疗、毒品分析测试、毒品教育、职业培训等矫治功能和罚金、赔偿、拘役等制裁功能在内的精神健康法庭,该类法庭包括心理治疗、药物矫治等多重矫治功能以及拘役、赔偿、罚金等制裁功能;印第安纳州2010年修改《法庭与法官法》,授权地方法院根据罪犯矫治需求设立具备矫治服务的社会复归法庭、精神健康法庭、家庭附属毒品法庭、社区法庭、毒品法庭、家暴法庭和退伍军人法庭等七类问题解决型法庭。(3)完善具体矫治措施及其适用。例如新泽西州2008年、2012年、2013年三次修改《刑事司法典》,规定针对特殊类型毒品滥用罪犯*主要是可能判处监禁或不够格判处最低缓刑期限的毒品滥用罪犯。具体参见http://lis.njleg.state.nj.us/cgi-bin/om_isapi.dll?clientID=59419239&Depth=2&depth=2&expandheadings=on&headingswithhits=on&hitsperheading=on&infobase=statutes.nfo&record={1A92}&softpage=Doc_Frame_PG42.的“特殊缓刑”(Special Probation)制度,即在特殊缓刑期间接受住院式或非住院式毒品滥用治疗;2010年伊利诺伊州通过《减少犯罪法》,规定了罪犯教育和职业培训、认知行为矫治、毒品滥用矫治以及释放后类缓刑监管(probation-like supervision)等降低再犯率和改善罪犯社会融入的措施;爱达荷州2014年通过《1357号法案》,要求法官对非暴力型低风险犯罪判处缓刑或毒品滥用矫治。(4)优化矫治措施的投资。亚利桑那州2008年、2011年两次修改《法院和民事程序法》第267条,从资金筹集和规划等角度改善缓刑犯利用毒品滥用矫治项目的便利;密西西比州2014年通过《585号法案》,对刑事司法进行系统修改,增加社区监管和降低再犯率的矫治项目的投资;加利福尼亚州2014年通过《47号立法动议》,要求把商店盗窃、重大盗窃等6项重罪降低为轻罪,把节约下来的资金转投入罪犯矫治和预防项目;阿拉巴马州2015年通过《司法再投资法》,强化社区监管中的循证服务和矫治;内布拉斯加州2015年通过《司法再投资法》,强化释放决策中的风险评估和社区监管矫治中的纪律惩罚等。从以上这些立法中,可以看到美国各州近些年来吸收矫治刑罚目的观的立法越来越多。

(二)近年来美国联邦刑事立法中矫治刑罚目的观的表现

2.2 溶栓前后NIHSS评分及发病90 dmRS 结果(表3)表明:两组患者在溶栓前、溶栓24 h、溶栓7 d的NIHSS评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两组发病90 d mRS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不仅美国各州立法开始重新嵌入矫治刑罚目的观,联邦立法也显示出重新重视矫治刑罚目的观的取向。美国早在2008年小布什时期就通过了《二次机会法》,支持州、地方和部落等各级政府以及公益组织进行合作,从而降低再犯率和提升罪犯社会融入效果。自2009年以来,美国联邦司法部已经根据《二次机会法》批准了遍布49个州、超过700项改善罪犯社会回归效果的合作项目。*更详细的内容可以参见https://csgjusticecenter.org/nrrc/projects/second-chance-act/.2010年,美国通过了《公平量刑法》,修改了《管制物质法》和《管制物质进出口法》,强调量刑要有利于罪犯矫治及其社会回归,取消部分毒品犯罪法定最低量刑,提高附带暴力等加重因素的毒品犯罪法定最低量刑。2011年,美国量刑委员会根据《公平量刑法》对量刑指南进行了修改。

其次,从最近一些刑事立法草案中也能窥见矫治刑罚目的观复兴踪影。2013年《司法安全阀法(草案)》(H.R.1695),扩大法官裁量权范围,允许法官在特定条件下低于法定最低刑量刑。2014年8月《旨在改善雇佣的犯罪记录消除法(草案)》(S.2567),通过优化程序措施改善非暴力犯罪记录或青少年犯罪记录的封存或消除,提升罪犯出狱之后的社会复归效果。2015年2月《更优量刑法(草案)》(S.502),指出要给罪犯提供复归社会所需的必要条件和措施,以便出狱之后更好地融入家庭和社会。2015年6月的《2015年Sensenbrenner-Scott司法再投资法(草案)》(H.R.2944)要求在循证的基础上对刑事司法进行改革,节省资金转投到那些已被确证能够有效降低再犯的矫治项目和犯罪预防项目中。2015年10月的《量刑改革与矫正法(草案)》(S.2123)长达286页,其中列举了大量旨在帮助罪犯成功回归社会的矫治措施,详细规定了这些矫治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方式,还允许和鼓励公益组织、企业、个人参与这些矫治项目,力图根据矫治刑罚目的观对美国刑事司法领域进行全面改革。美国著名刑法学家、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伯曼教授(Douglas A.Berman)认为,“这可能是自《1984年量刑改革法》以来美国最大的刑罚理念转向”*Douglas A.Berman,Basic Elements of Sentencing Reform and Corrections Act of 2015,http://sentencing.typepad.com/sentencing_law_and_policy/2015/10/basic-elements-of-sentencing-reform-and-corrections-act-of-2015.html.。2016年7月的《2016弹性家庭量刑法(草案)》(H.R.5832)则在修改联邦法典18部分第229章3607条之后增加3607A条,给滥用毒品的哺乳期女性提供以家庭为治疗中心的转向处遇措施,以使其更容易得到矫治。

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近年来对矫治刑罚目的观的再接受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经常在关涉联邦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残酷与非常的刑罚”的判决中通过解释该条款来讨论刑罚目的*Youngjae Lee,The Purposes of Punishment Test,23 Fed. Sent. Rep. 59(2010).,而刑罚目的又是刑罚哲学观的核心表现,因而可以透过梳理近年来美国联邦法院关涉“残酷与非常的刑罚”解释的一些典型判例中对刑罚目的的认识,来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待矫治刑罚目的观的态度变迁。

(一)提及刑罚矫治目的

在早期关涉美国联邦宪法第八修正案的判例中,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把矫治作为刑罚合理目的之一。直到1984年Spaziano v.Florida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首次在说明刑罚合理目的时提及矫治,认为可基于矫治目的判处死刑之外的量刑,但同时也指出报应才是死刑的主要正当性理由。*Spaziano v.Florida,468 U.S.461(1984).在后来宪法第八修正案非死刑刑事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继续认为矫治是刑罚合理目的。但在大部分裁判依据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只是把矫治作为刑罚合理性的补充性目的。例如在2003年Ewing v.California案中,多数意见认为“刑罚有多重合理目的,诸如无害化、威慑、报应或矫治”,但是却没有像它谈到报应目的和威慑目的时所作的分析那样来继续分析该案件争议之中的刑罚(25年至终身监禁)是否符合矫治目的。*Ewing v.California,538 U.S.11(2003).在2005年Roper v.Simmons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也提及了刑罚的矫治目的,认为“从道德观点看,把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和成年人的错误行为等同看待是错误的,因为未成年人的性格缺陷很有可能得到矫治”*Roper v.Simmons,543 U.S.551(2005).,认为随着年龄增长,未成年犯改过可能性很大。*李立丰:《青少年刑罚的科学建构:以美国青少年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实践为视角》,《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4期。在2008年死刑案件Kennedy v.Louisiana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继续提及矫治是刑罚合理目的之一,不过仍然在该案死刑问题争议讨论中只讨论了报应目的和威慑目的。*Kennedy v.Louisiana,554 U.S.407(2008).

(二)确立刑罚矫治目的

至2010年Graham v.Florida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真正把矫治作为刑罚优先目的来讨论。在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评价实施非蓄意杀人罪的未成年罪犯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是否合宪的过程中,才第一次以矫治刑罚目的观为基础解析宪法第八修正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心理学和大脑神经科学专家的研究成果,强调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大脑之间神经科学上的差异,认为“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更易于改变”,“未成年人性格缺陷可改造的可能性极大。”*李振武:《美国大法官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思路——格雷厄姆诉佛罗里达州(Graham v.Florida)》,《检察风云》2012年第1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判处未成年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表达了未成年犯不可矫治的观念,“意味着拒绝希望,意味着善良行为和性格改良都无关紧要,意味着将来无论犯罪人内心多么后悔,他都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据此认为,这种刑罚不符合矫治目的,是属于宪法第八修正案所禁止的“残酷和非常的刑罚”*Graham v.Florida,560 U.S.48(2010).。这一时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矫治刑罚目的观的逐渐关注,也反映着矫治理念在刑罚目的层面上再次受到重视。

(三)重申刑罚矫治目的

20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iller v.Alabama案中继续强调了对刑罚矫治目的的重视。在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坚持认为对构成蓄意杀人罪的未成年犯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强制性量刑(mandatory sentence)违反了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残酷与非常的刑罚”的规定。*Miller v.Alabama,567 U.S._(2012).在其论证中,联邦最高法院基于2010年Graham v.Florida案的推理,强调本案中所争议之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和Graham v.Florida案一样,是“不恰当地完全放弃了矫治理念”,并且错误地反映着“罪犯在社会中的价值和地位不可变更的观点”。持异议的罗伯茨、奥利托等大法官意识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刑罚矫治目的的接受,认为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刑罚目问题上“不合适”的理论转向。*何雷:《Jackson案和Miller案:美国少年司法新风向标》,《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1期。在2016年Montgomery v.Louisiana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2010年Miller v.Alabama案确立的是实质性规则(substantive rule),对所有已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未成年犯罪案件都有溯及力。在论证2012年Miller v.Alabama案溯及力过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重申“对未成年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不符合矫治目的”,“不存在对未成年处以如此严厉刑罚的合理理由”,反对不合比例的刑罚是美国联邦宪法第八修正案的“实质性核心保障”*Montgomery v.Louisiana,577 U.S._(2016).。

四、美国具体刑事制度领域矫治刑罚目的观的典型表达

近些年来,美国具体刑事制度领域的一些典型制度,也在法制实践上表征着矫治刑罚目的观的复兴。

(一)问题解决型法庭的制度实践

问题解决型法庭是不同于传统法庭的一类特殊法庭,其建立在矫治刑罚目的观基础上,以解决特殊犯罪问题为任务,以降低再犯为目的。自1989年美国第一个毒品法庭在迈阿密设立之后,各种问题解决型法庭开始多了起来。至2016年,美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全部都设有毒品法庭,总数量接近3000个。而根据所针对问题不同,问题解决型法庭包括毒品法庭、醉酒驾驶法庭、复归法庭、社区法庭、家庭暴力法庭、性犯罪法庭、精神健康法庭、退伍军人法庭等多种不同类型。与传统对抗型刑事司法模式不同,罪犯在问题解决型法庭中往往被称为“病人”,法官可以直接和罪犯交流。法官在解决问题和矫治罪犯方面有很大权力:被告会被法官安排进入受到法庭监控的矫治项目中,定期返回法庭接受矫治效果评估;在矫治过程中,法官有权惩罚被告,裁决对被告实施拘役;法官根据矫治效果决定何时释放被告。问题解决型法庭的有效运作,要遵守六个主要原则:(1)必须有高质量的信息,这有助于法庭对罪犯矫治需求和人身风险进行合理评估,进而确保罪犯受到适宜的监管和服务;(2)与公众保持良好的社区关系,这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也会提高公众以证人、陪审团成员、社区观察团等身份参与司法的意愿;(3)促进法官、检察官、律师、缓刑官等法庭参与者以及社工、被害者团体、学校等利益相关者之间通力合作,有助于促进深度交流,从而找到更合适的问题解决路径;(4)个性化司法,通过有证据支持的风险和需求评估工具,法官可以有效地在罪犯和矫治措施之间建立联系,还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帮助,帮助他们恢复生活;(5)提高罪犯责任性,即要罪犯必须遵守矫治期间的监管,对于不遵守监管者要有明确的处罚措施;(6)对矫治的结果数据进行动态分析,从而不断改善矫治措施的效益。*Robert V.Wolf,Principles of Problem-Solving Justice,New York:Center for Court Innovation,2007,p.22.不过并非所有罪犯都会自动转处问题解决型法庭,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初期,法院会通过筛选和评估工具以决定刑事被告是否合适转处问题解决型法庭。

(二)提前释放制度改革实践

在1970年代之前,在美国各州普遍实施的不定期刑体制中,提前释放原本是原则性规定,而非例外。十多年来,为减少监狱人口带来的巨大压力,已经至少有俄亥俄州、阿拉巴马州、印第安纳州等36个州重新恢复或建立了提前释放项目*Michael M.O'Hear,Beyond Rehabilitation:A New Theory of Indeterminate Sentencing,48 Am. Crim. L. Rev.1295(2011).,占美国总区域的71%。比较常见的提前释放项目有“挣时制度(earned time)”、“善时制度(good time)”、“假释资格的扩张或恢复”以及“同情释放”。挣时制度是指罪犯通过完成特殊矫治项目而缩短刑期的制度。善时制度是指罪犯通过认真遵守监狱服刑规则而缩短刑期的制度。假释资格的扩张或恢复,主要是指扩张或恢复监禁成本高且人身危险性小的那部分罪犯的假释资格。同情释放包括医疗假释和老年假释,这是因为该类罪犯一方面需要监狱承担很高的医疗支出,另一方面也因其过了高再犯率年龄段或罹患严重疾病而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基于矫治刑罚目的观的提前释放制度改革方面,华盛顿州的做法比较典型。2003年华盛顿州通过了一项立法,允许特殊类型的罪犯通过参与监狱矫治项目减少刑期,减少比例可达到50%。在这之前,最高只能减少刑期33%。这类特殊的罪犯就是根据风险评估工具测算出来的低风险的非暴力型罪犯。根据统计,华盛顿州监狱的矫治项目参与者平均可以降低63天刑期。*Jessica M.Eaglin,Against Neorehabilitation,66 SMU L.Rev.205(2013).

(三)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改革实践

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是将罪犯逮捕或定罪记录从个人公开犯罪记录中完全擦除或封存,其旨在使已完成矫治之罪犯不受限于过往罪错经历,能够重新开始完全正常的社会生活。在犯罪记录消除之后,曾受逮捕或定罪之人不需要再披露其逮捕或定罪记录。已消除之逮捕或定罪记录也不再存在,或者不再公开。完全擦除和封存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完全擦除是从法律和实体上抹去逮捕或定罪记录,不再存在;而封存是将逮捕或定罪记录非公开化,但仍然可以依据法庭令状而获取,如果再次实施犯罪,已封存犯罪记录就仍然会被作为有罪记录的证据。目前,美国阿拉巴马州、亚利桑那州、华盛顿州、犹他州等4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已经建立了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占美国总区域的90%。但各州关于犯罪记录消除程序、可消除犯罪的范围等具体规定差异很大。*Fruqan Mouzon,Forgive Us Our Trespasses:The Need for Federal Expungement Legislation,39 U. Mem. L. Rev.31(2008).几乎所有的州都允许消除未成年实施的微罪记录;大部分州允许消除最终未被定罪的案件所关涉的逮捕记录和法庭记录,包括起诉被驳回或撤回、被告被判决无罪、到期未诉等情况;哥伦比亚特区、内布拉斯加州、宾夕法尼亚州则会消除那些进入毒品矫治、酒瘾矫治等转处程序的被告的犯罪记录。在程序上,犯罪记录消除一般需要向原审法院书面申请,由法官审查申请材料之后根据其是否符合要求而决定是否批准消除。一般而言,犯罪记录消除并非一项法定权利,但在佐治亚州,在特定条件下消除逮捕记录被认为是一项权利,这些特定条件包括“起诉被驳回、不存在其他待决刑事起诉以及之前未被以同样或类似犯罪行为定罪”*A.Shlosberg,E.Mandery,V.West,B.Callaghan,Expungement and Post-Exoneration Offending,104 J. Crim. L. & Criminology 357(2014).。

五、余论

第一,厘清美国矫治刑罚目的观复兴的发展趋势。当前,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已经开始为重新认识矫治刑罚目的观而共同努力。决策者也开始关注矫治刑罚目的观,并表达刑法改革的必要性。美国刑事司法中大规模监禁、种族偏见、错案等问题也逐渐在政治领域公开讨论。各个领域对矫治刑罚目的观的关注和讨论似乎已经为矫治刑罚目的观在美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生做好了铺垫,但就此断言矫治刑罚目的观已在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完全复兴为时尚早。正如有学者所言,“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矫治刑罚目的观的重生还处于极其初期的阶段”*Mark R.Fondacaro,Stephen Koppel,Megan J.O'Toole,Joanne Crain,The Rebirth of Rehabilitation in Juvenile and Criminal Justice: New Wine in New Bottles,41 Ohio N.U. L. Rev.725(2015).,美国刑事司法中广为诟病的大规模监禁、量刑偏见、刑罚过量等问题仍然极其严重,威慑和隔离思想仍处于刑罚哲学领域的主导地位。要真正推进美国刑事司法改革,不仅需要系统反思带来大规模监禁等问题的威慑和隔离思想,还需要行为科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以及决策者共同努力,不断改良矫治刑罚目的观及其制度适应性,基于循证路径区分出何种类型的矫治干预方法对何种类型的犯罪人在何种情况下最有效,这才是治本之道。

第二,挖掘美国矫治刑罚目的观复兴的深层动因。美国矫治刑罚目的观复兴并非一蹴而就,其背后存在着多重原因的结联与互动。在科学方面,关涉犯罪行为机理的神经科学、认知科学、生物科学、医药科学等迅速发展,已经破除了1970年代所谓“矫治无效”的认识,有大量的实证证据证明人类行为的可矫治性,使罪犯矫治有证可循。在政治方面,当前的刑事司法体制导致严重的量刑偏见,需要对之改革,而矫治刑罚目的观能够促进刑事司法迈向更公平的模式。*Nancy Rodriguez, Concentrated Disadvantage and the Incarceration of Youth: Examining How Context Affects Juvenile Justice, 50 J. Res. Crime Delinq.203(2013).在经济方面,大量前科人员的存在降低了这部分人群的总体经济收益,规模庞大的监狱系统运转也需要巨额开支,国家经济负担加重,因而要求通过非监禁性替代刑罚措施减少监狱人口和降低开支,而这也为矫治刑罚目的观的复兴提供了契机。在社会文化方面,出于对当前刑事司法体制的忧虑,公众对惩罚和隔离观念的怀疑开始上升,转而希望寻求惩罚和隔离观念的替代性刑罚思想,这使得以降低再犯为目的的矫治刑罚目的观获得复兴机遇。*Patrick R. Cundiff,Duane F. Alwin,Changing Beliefs about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merican Society,3 J.L.&C.J.49-66(2015).在法律方面,美国犯罪圈过于宽泛,根据统计有超过10万个罪名,著名刑法学家美国西北大学罗宾逊教授(Paul H. Robinson)称美国刑法可谓“迷失在惩罚的丛林”*Paul H. Robinson,Lost in a Legal Thicket,Los Angeles Times,2015-07-03.之中,这与现代刑法的人性化和谦抑化理念严重错位,而矫治刑罚目的观则可以改变这一现象。简言之,矫治刑罚目的观正是在这些原因的综合作用下才得以复兴,但其背后深层动因尚未受到人们的系统重视,需要进一步深入挖掘其与矫治刑罚目的观发展的作用机理和联动效应。

(三)审视美国矫治刑罚目的观复兴的实际影响

美国矫治刑罚目的观复兴的实际影响可以从其内生影响和外向影响两个角度来分析。

美国1970年代之所以全面抛弃了矫治刑罚目的观的原因就在于“矫治无效”,但近些年来自神经科学、心理科学和生物科学等大量实证证据已经证明矫治的可行性,并且发现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风险要素也的确对改变犯罪预防和再犯降低起着重要作用。*AlexR.Piquero,MovingfromDescriptiontoImplementationofEvidence-BasedResearchFindings,13Criminology&Pub.Pol'y.130-131(2014).而在与神经科学、心理科学、生物科学等结合的过程中,矫治刑罚目的观引入循证方法作为论证工具,实施以证据为基础的风险评估和罪犯矫治,从而实现方法论的自我改良,增强了矫治效用。而在外向影响方面则主要表现为矫治刑罚目的观通过自我改良,改变了公众对矫治刑罚目的观的陈旧观念,使公众对矫治刑罚目的观的信任度上升。公众对矫治刑罚目的观的支持在近年来的一些公众调查数据中就有明显表现,例如在美国马凯特大学法学院2015年公众观念问卷调查中,公众对增加监狱咨询项目、工作培训项目、教育项目等矫治项目的支持率(包括支持和强烈支持)分别为58.2%、55.2%、54.1%,而反对率(反对和强烈反对)则只有10%左右,由此可见,当前美国公众已经改变了对矫治刑罚目的观的不信任态度。

2017-10-05

曹兴华(1983—),男,河南洛阳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AFX007)基础性理论成果之一。

D922.62

A

1003-4145[2017]11-0106-06

(责任编辑: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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