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舒梦 董继刚
民间金融的内生性及其风险防范研究
——一个文献综述
□葛舒梦 董继刚
近年来,民间金融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强大的经济适应性和生命力,在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融资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民间金融体系的内在复杂性,容易引发各种金融风险,对区域经济产生消极影响。本文对民间金融的界定、内生性及风险等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以期为民间金融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提供借鉴。
民间金融;内生性;风险
我国的民间金融在近些年增长较快,规模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长期以来,民间金融的存在虽然具有其合理性,但由于其游离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缺乏有效的监管,因而其发展具有不规范性。这种不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其风险上,其风险具有集中性和不可预测性,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具有隐秘性及规模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金融体量越来越大,社会影响程度越来越高。因此,如何认识和面对民间金融的发展,是社会各界热议的议题之一。
近年来,随着民间金融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影响度的提高,学术界对民间金融的认识也在逐渐深入。本文通过民间金融现有研究成果的归纳,从民间金融的界定及发展、民间金融的内生性以及民间金融的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了归纳梳理,以期为民间金融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提供借鉴,从而进一步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进程。
民间金融在我国由来已久。长期以来,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民间金融一直被排斥在金融体系之外,政府一直对其进行“堵”而不是“疏”。但民间金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无论如何整治,都难以阻止其野蛮生长。
(一)民间金融的界定
由于研究的背景不同,国外学者对于民间金融有相对清晰的界定。学者们将民间金融的定义为“非正规金融”,认为民间金融是指那些没有纳入国家管理的正式金融体系以及与资本借贷存在一定关联的非正规金融组织[1],是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内生的存款、贷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2]。由于民间金融活动发生于金融体系监管之外,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对正规金融所形成的“金融抑制”的理性回应[3]。正规金融活动受制于社会法律体系,其信用由国家信用做保障,其经营活动处于金融法律控制之下。而民间金融活动则依靠的是个体信用及民间规范,经营缺乏法律保障,其活动在利率、信贷条件、目标客户等与正规金融相比有较大不同[4-5]。在同一国家中,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是同时并存的,相互割裂的[5]。
国内学者对于民间金融的界定与国外稍有不同。“民间”一词在我国是与“官方”相对应的,所谓官方金融是是经过金融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所开展的金融活动。而民间金融则是属于体制外,没有纳入金融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活动[6]。但从法理上来看,没纳入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并不意味着不合法,所以有学者提出以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作为民间金融的分界线,凡没有经过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金融形式都为民间金融[7]。按照这一划分,可以民间金融界定为:没在工商部门登记并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民间借贷、地下钱庄、合会等。还有学者将“官方”等同于“国有”,认为民间金融是相对政府金融或国有金融而言的,按照这一观点,民间金融界定为民间经济融通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是由民间金融组织或个人独立自主地开展金融服务和与其相关的金融交易活动[8]。根据比较对象的不同,民间金融可进行不同的分类。一种是按照是否“正式”进行分类,这样将民间金融划分成两类,一类是正式合法的金融组织,如某些合作银行等;一类是非正式或“非法”的,如合会、私人钱庄等[9]。也有学者将民间金融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合理且合法的“非正规金融”,第二类是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第三类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8]。
(二)民间金融的发展
民间金融发展演变也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实际上,正规金融也是从民间金融的行列中逐渐演化而成的,这一点从英国工业革命前的金融制度就可以看出,因而民间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安排,其发展将是由小到大,由非正式到正式的[9]。在我国,民间金融最活跃的地区是农村。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决定了资本对农村的边缘化行为。从需求方来看,由于正规金融逐步撤出农村市场,造成资金供给短缺,致使农村各经营主体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从供给方来看,农村资金融出得不到满足,富余资金难以找到投资出口,这些都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生存空间[10]。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金融市场逐渐被民间金融占领。国内外研究都表明,私营部门占主导的国家和地区,都较为依赖民间金融[11]。
由于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及高风险性,长期以来,在我国的都是将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对立起来,政府一直试图通过正规金融来抑制民间金融,但收效甚微。近年来,政府对民间金融的认识逐步得到矫正,在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的同时,通过水平联接和垂直联接两种模式,加强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合作[12]。
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两者之间共荣共生,信用可以互为补充或替代[13]。因此,不论是在短期还是长期内,民间金融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4]。从国际范围上来看,尽管随着正规金融的发展,许多国家民间金融占比相对下降,但绝对量仍然在增长[15]。从效率上来看,正规金融依靠其正式契约,可以降低金融风险,但民间金融的非正式契约比正式契约更有效率,契约私人治理的有效性和社会约束力有效地提升了民间金融的效率[16]。私人治理机制降低了民间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加之转轨时期中国的金融体系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扭曲使得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更加凸显了民间金融的有效性。
正规金融的发展依靠的是体制内的制度和政府的呵护,具有“外生性”。民间金融发源于体制之外,与民营经济的发展相伴相生,具有“内生性”。
(一)民间金融“内生”于民营经济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金融体制完全是围绕着公有经济建立和发展,这一局面虽然在改革开放以后有所改观,但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改革开放以后民营经济的崛起,需要得到金融的支持,但正规金融在公有经济资金需求都难以满足的情况,不可能、制度也不允许满足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由于不能从正规金融得到资金,必然会转向民间寻求帮助。在这种背景下,民间金融自发的出现,迎合了民营经济的需要并在其间发挥了重要作用[17]。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的源动力在于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与现行金融体系的融资供给之间出现缺口[18]。也就是说,由于体制内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偏见和制度歧视,导致了民营经济对民间金融的强烈需求[3]。
民间金融根植于民营经济的土壤,得到迅速的发展。民间金融发源于我国体制转轨期,是改革后的民营经济为摆脱外部融资的制约而产生的,是内生性的金融制度安排,是由民营经济对金融支持的要求内生地引致而产生的,也是一种市场选择的结果[19] [20]。由此可见,民间金融是对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的理性回应。
(二)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
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民间金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正规金融所占比重较小,而内源融资和民间金融是中小企业创业和成长的主要资金来源。从加纳阿善堤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来看,正规金融只能提供有限的贷款规模,而民间金融体系能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便利,更好的满足其金融需求[21]。在我国,民间金融主要通过对第二产业的推动来促进中国整体经济的增长,体现在民间金融将民间资本引向中小企业从而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22]。在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温州地区,中小企业对于民间金融有着较为明显的需求。因此,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就要应当允许民间金融在一个宽松的秩序框架下运作,引导民间金融定位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规范化运作[23] [24]。
学术界对于民间金融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间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及民间金融的风险防范等方面。
(一)民间金融风险成因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与正规金融依赖契约型合约不同,民间金融依靠的是关系型合约。关系型合约是建立在血缘、亲缘、业缘和地缘之上的合约,其约束机制不是法律等正式制度,而是无强制力的道德、信仰和习俗等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的约束不具有强制性,一旦超出一定的临界点,必然导致违约现象的发生。在民间金融活动中,借款人一般缺乏有效的财产担保,因此当借款人出现经营变故时,往往无法偿付贷款,造成较大的风险。
民间金融管理风险高。民间金融具有从业人员多、成分复杂,资金来源涉及面广,导致其风险具有隐蔽性、脆弱性点,加之居民对于民间金融风险的认识不足,一旦风险爆发,会产生波及效应,使民间金融的负面效应被放大[25]。同时,民间金融机构与居民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会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26]。另外,由于民间金融机构庞杂,隐秘性、分散型强,造成监管成本高,监管难度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助长了民间金融的违规经营,导致高风险的产生。
民间金融利率风险大。民间金融基础利率较正规金融要高,这也正是民间金融的活力所在。但高收益一般伴随着高风险。民间金融的高利率给资金使用者带来巨大资金成本,降低了经营者的利润,甚至会导致其破产,从而会给民间金融带来较大的风险。另外,民间借贷高利率与正规金融市场低利率形成较大的利率差,会吸引两个市场的共同参与者进行套利,他们以低利率从正规金融市场借出资金,转而以高利率贷给真正的资金需要者,这些真正的资金需要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融得资金,从而不得不的承受极高的资金使用成本。如此一来,会推高资本市场的资金成本,给实体经济造成经营风险,这种风险必然会传导给资本市场,从而形成利率风险。
(二)民间金融风险防范
民间金融是为降低金融交易费用所进行的制度创新,但这种制度创新由于其运作的不规范性,从而面临着较高的金融风险。只有控制其风险,才能引导民间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民间金融监管。建立民间金融监管制度,规范借贷业务操作,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的交易行为,才能实现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双赢发展[27]。建立民间金融定期监测及预警体系,将民间金融的利率水平透明化,掌控民间资金流向以及融资规模,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28]。加快利率市场化,打破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市场之间畸形的价格差异,矫正民间金融市场中不合理的资金回报率[27]。
建立民间征信体系,降低信用风险及信息不对称风险。民间金融的借贷主体多是个人和中小企业,他们无法占有完备信息,也无力对拥有的信息进行科学分析。为此,需要借助有公信力的征信体系。利用这一征信体系,民间金融资金供给方敢于将资金借给那些信用较高的使用者[29]。同时,利用这一征信体系,可以了解借贷者以往在借贷活动中的表现,消除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民间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
(一)文献评述
通过对上述文献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对于民间金融的研究切入点各不相同,在已有文献中,包含了对于民间金融的界定的争议、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发展、民间金融的内生性以及风险防范的研究,为研究民间金融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观点,但现有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由于民间金融缺乏系统性统计数据支持,大部分民间金融的研究以定性为主,定量研究较少;另外,由于民间金融的隐秘性、分散性,导致对于民间金融的风险的测度衡量研究尚待深入。
(二)研究展望
今后关于民间金融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1)如何实现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和合法化,为民间金融“正名”。从民间金融的内生需求这一根本着手,指出经济社会运行规律源于其内生性,通过规范引导民间资金的流向,使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从而推动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进程。
(2)加大对于民间金融风险测度的研究。国内外学者对于民间金融风险防范研究较多,但对于如何进行民间金融的风险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根据民间金融风险的现状和特点,进一步探寻民间金融风险点和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以更好的规范和控制民间金融风险。
(3)分析民间金融的创新形式,如互联网金融等模式的发展,通过将传统金融模式与现代模式相结合,论证其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创建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和谐发展的环境,构建民间多渠道融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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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8
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泰安,271018
葛舒梦(1993- ),女,山东莒南县人,山东农业大学金融学硕士生,泰安市大学生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主持人;董继刚(1962- ),男,山东郯城县人,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金融投资与管理、公司融资与资本运营,本文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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