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政府在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和流通体系融合中的介入

2017-04-02 15:22陈曦张焘
商业经济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农产品融合

陈曦+张焘

基金项目:2016河北省教育厅课题:“三产融合”背景下多元农业推广主体协作模式研究(编号:SQ161018);2016省科技厅课题:“三产融合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创新研究”(编号:164576262D)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当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成为解决其问题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与农产品流通体系的融合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与农产品流通体系融合现状,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与农产品流通体系融合成为当前重要课题。

关键词:农产品 流通体系 电子商务平台 融合 政府介入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与农村互联网普及,“电子商务平台+农业”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新思路,逐渐成为农产品营销新趋势。截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涉农网站数量达到3万多家,农村各类商品网络零售额占全国各类商品网络零售额44%左右,电子商务模式与农产品营销的渗透与融合越来越深入。但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农产品流通体系还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加快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与流通体系融合,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而在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与流通体系的发展和融合过程中,融合现状并不乐观,充分发挥政府规制作用成为推进两者融合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农产品流通宏观调控机制不够健全

当前国家对农产品流通的传统宏观调控,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农产品流通体系要求。为稳定农产品流通,我国政府在农产品价格、生产与流通等环节的过度干预,破坏了农产品流通自身市场周期,忽视了农产品流通市场自我调节功能;在引导农民对市场需求加以适应方面的调控不足,在农产品流通大基地、大市场方面的建设支持不足,农产品在产销组织化程度方面不高,农产品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始终存在。

(二)农产品生产成本与价格涨幅过大

自2010年以来,受国内原料及劳动力价格增长影响,农产品生产成本随之不断增加;与此同时,2010年至今我国农产品价格也明显上涨,给消费者对农产品的消费带来了很大负担。农产品生产成本与价格涨幅过大,不仅影响了农产品生产积极性,同时影响了消费者消费积极性,进而影响到农产品流通发展。

(三)农产品流通体系中流通环节过多

2015年我国物流总费用在GDP中所占比重为16%,相对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约为其两倍之多,整体运行效率较低(周雨桐,2016)。究其原因,主要与物流流通环节过多有关。我国农产品流通在传统模式下需要经过至少4-6个环节,流通时间与成本随流通环节的增加而增加;加之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缴纳的税收及管理费用等,农产品成本逐渐放大,不利于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与农产品流通体系融合的意义

(一)有利于农产品流通组织创新,促进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拓宽

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出现,对农产品传统流通渠道来说具有相对的替代效应。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对农产品商品流通渠道具有更大的容纳性,使得农产品中小企业或农户可以在较低的成本下接触到农产品终端消费者,扭转传统渠道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垄断地位,促进农产品流通渠道的拓宽。另外。“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农产品流通体系”,能够推动现有农产品流通组织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断地趋向再造和创新,形成新的农产品流通组织,进而给农产品流通体系带来更大发展空间。

(二)有利于实现农产品产销一体化,促进全国性农产品市场形成

“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农产品流通体系”,可将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需求、生产者对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等有效融为一体,实现农产品流通整个过程的集成管理,有利于农产品产销一体化的形成。通过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农产品采购可以实现实时性,且可根据客户需求对农产品进行定制,有效降低农产品库存危险。与此同时,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可通过互联网技术打破传统全国农产品市场条块分割格局,实现农产品跨区域流通网络的形成,推动农产品流通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能够释放消费者对农产品消费潜力,促进农产品消费扩大(解新华,2016)。

(三)有利于农产品流通效率的提高,促进流通成本的降低

农产品社会交易成本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如农产品营销成本、信息成本、物流成本等,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与农产品流通体系的融合,使农产品物流及时间成本达到几何级数量的降低。基于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而完善起来的与农产品流通相关的物流仓储、快递配送等中介机构,使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环节和费用大大缩减,向高效化升级,能够大大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产品流通成本的降低。

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与农产品流通体系融合现状

(一)农产品电子商务在网络与物流基础设施方面比较薄弱

在農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网络与物流成本较高对其有很大限制。要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真正实现与农产品流通体系的融合,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影响速度与农产品流通速度必须要快,但当前我国在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相关网络与物流基础设施上的建设投入相对不足,还较为滞后,远未达到“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农产品流通体系”的要求,很多农民还未参与到电子商务中。

(二)农产品电子商务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缺乏完善信用体制及法律法规

受网络虚拟性影响,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农产品的安全性一直存在质疑,究其原因还在于我国电子商务的鉴别、监督与诚信、信用体制不健全。另外,很多消费者都担忧自身隐私与权益保护等问题,这与当前我国在农产品消费者保护方面缺乏完善政策、法规有很大关系。电子商务网站交易和支付以及隐私安全性与法律法规完善性,是消费者进行农产品电子交易的重要关注点,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会制约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发展与两者的融合。

(三)農产品电子商务在商业监管体系方面线上、线下衔接问题突出

农产品电子商务属于线上交易,其商业监管的方式与线下交易有很大不同,传统商业监管已经无法适用该种交易方式。2005年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和实施虽然明确了电子认证制度,但依然存在较多尚未解决的线上、线下衔接问题(周逸,2015)。如电子证据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地位的确定,电子商务安全性保护等各种线上问题回归线下应如何确定和处理,如何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线上与线下各种商务监管体系的融合,仍是当前农产品电子商务亟需解决的问题。

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与流通体系融合中政府角色与介入对策

(一)加大对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推进农产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针对农村网络基础设施现状,加大对其建设投入,是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农产品流通体系”有效融合的基础保障。政府应增加在农村网络建设方面的硬件设施物资投入,给农民提供便捷的网络信息服务,提升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成交率;政府还应加强在农村信息化人才方面的培训,通过税收减免等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农户与专业信息化人才积极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另外,政府还应加强对农产品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农产品流通网络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政府所建设的农产品公共信息平台必须具备公益性,使农产品供需双方可进行及时沟通,基于市场需求农产品生产者即可合理组织生产,避免农产品出现较大价格波动,降低农产品流通风险(陆刚等,2014)。政府应加强农产品公共信息平台与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和交流,对多种农产品交易流通机制进行探索,通过对政府网站品牌及资源优势的充分发挥,实现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与农产品流通体系二者之间的互动、融合。

(二)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建设,构建完善的支撑其融合的物流体系

农产品物流体系是实现“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农产品流通体系”的重要联结环节,对其融合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我国政府必须重视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建设,在对农产品电子商务与农产品流通情况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加快对农产品物流中心的统筹规划及建设。基于农产品流通产业本身较强的公益性,在其前期相关投资方面可由政府主导投资,在其后期投资方面则可积极发挥和利用农产品物流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政府可通过土地、资金或税收等有关政策支持,引导和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对农产品物流中心和物流基地等进行建设。在农产品物流规划与建设中,还应加强对农产品物流专业人才的培养与教育。我国教育部可加快在高校物流工程方面的教育步伐,鼓励各高校设置农产品物流专业,扩大农产品物流专业在招生方面的规模,同时应积极引进国外农产品物流专业人才,缓解我国农产品物流专业人才紧缺问题。

(三)对农产品电子商务信管体制进行完善,优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完善的信管体制是建立“征信国家”的基础,也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来说,对农产品电子商务信管体制进行完善,优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其重要外部保障。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信管体制,需要强化政府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监督及行业自律,依托诚信度建立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信用和诚信档案,不断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信用体系;还需要政府对农产品电子商务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制定和完善,通过信用调查、认证以及评估等信用中介组织来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信用认证与管理。针对农产品电子商务政策法规缺乏问题,应不断推动与农产品交易有关的《电子商务法》立法,加快完善与农产品交易相关的电子商务安全、支付及认证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也应加强建设,将网络农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其中,提高社会公众对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法律环境的认识,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农产品流通体系”提供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王添元,2016)。

(四)完善电子商务监管职能,促进线上、下监管体制与政策的衔接

为了推动与电子商务平台融合后的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持续发展,必须重视农产品电子商务整个过程的规范化与法制化,制定农产品电子商务监管政策,为公共利益与消费者权益提供保护。基于工商行政管理本身所具有登记、调查等商务监管权力,可适当地增设与农产品电子商务相关的监管职责,如加强对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准入的管理等,避免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不良竞争和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行为。除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能进行完善,调整、补充相应权益保护法规政策以促进融合后农产品流通体系的适应步伐外,还需要促进线上、下监管体制与政策的衔接。尤其线上交易的支付平台,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其线上、下监管的融合,对其线上、下经营活动范围实施严格控制与监督。以支付宝这一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例,其在名称与经营范围以及交易规则等方面都对金融机构概念加以回避,但其提供的多项业务如代收款、担保等均与金融服务功能一致,突破了线下金融行业金融范围的限制,对这种平台与行为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刘田月,范清波.我国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概况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6(24)

2.周雨桐.“互联网+农业”化解“最初一公里”难题[J].环渤海经济望,2016(9)

3.解新华.“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研究[J].商业经济研究,2016(18)

4.周逸.探寻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之路——建立面向终端群体的分布式一体化农产品流通服务平台[J].农业经济,2015(7)

5.陆刚,赵蕾,安海岗.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河北省新型农业产业经营体系构建[J].科技和产业,2014,14(12)

6.王添元.我国电子商务平台假货交易行为探究——基于政府规制的视角[J].商,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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