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丹华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非货币性福利和职工福利费都归属于职工薪酬,也是企业实际工作中比较常见的业务,本文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企[2009]242号对职工福利费和非货币性福利的具体内容和会计核算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职工福利费 非货币性福利 会计核算
财政部于2014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规范了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新准则,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它长期职工福利。但是实务中有关非货币性福利与职工福利费等涉及企业和员工切身利益的会计核算仍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和方法,争议颇多,备受关注。本文将对职工福利费和非货币性福利的内容和会计核算进行探讨。
职工福利费与非货币性福利的内容
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内容和范围做了相关规定,即职工福利费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其中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即只有福利部门的开支等集体福利以及给职工个人的卫生保健、困难补助、医药费及未实行货币化的交通通讯等补贴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会计处理,其它的不能够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只能计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进行核算。
非货币性福利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主要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和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也即是企业发放给职工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或服务才作为非货币性福利。
从职工福利费与非货币性福利的字面上看,两者有比较容易混淆的地方,都涉及到福利,都归属于职工薪酬,但是二者的具体内容是有区别的,职工福利费既包括福利部门的开支等集体福利也包括给职工个人的补助补贴等福利,而非货币性福利主要是对职工个人的非货币薪酬,因此在职工薪酬核算中即使福利部门领用自产产品也属于职工福利费,而不是非货币性福利。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
新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新准则与之前旧准则的变化之一就是对于职工福利费不再采用计提方法核算,而是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福利部门发生支出
根据新准则,职工福利费不再进行计提,而是实际发生时进行会计核算。
【例1】甲企业内部食堂本月购买食品发生支出15000元,以存款支付。根据题意编制会计分录:
同时月末根据受益对象将发生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给职工个人的困难补助或医药费报销等
企业给职工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或医药费报销等在发放时计入职工福利费。
【例2】甲企业2016年4月以现金支付给管理部门某职工生活困难补助500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月末将职工福利费计入损益:
(三)福利部门领用自产产品
新准则第六条规定: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对于非货币性的职工福利费计量有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以前对于非货币福利核算的争议。
财企[2009]242号对职工福利费中的福利部门有个界定,即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而职工福利费就包括了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因此当企业福利部门领用企业自产产品时,应当作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而不能作为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进行核算。
福利部门领用自产产品的增值税处理,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应视同销售。
但是福利部門领用自产产品有两种不同的用途,一是将自产产品用于福利部门给职工消费的,一是构成福利部门设施的,不同的用途决定了福利部门领用自产产品在会计核算时是否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或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即如果企业福利部门领用产品作为福利设施供职工使用,则属于资产在企业内部的转移,不应该确认收入,但要按照产品的正常计税价格作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而当福利部门领用自产产品给职工消费的,则相当于发放给职工,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具体核算见下面举例:
第一,领用产品作为福利部门设施。
【例3】甲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维修食堂,该产品成本5000元,售价8000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
分析:产品用于维修食堂,属于企业的内部资产转移,因此企业不确认收入,但增值税应视同销售,销项税额=8000X17%=1360,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第二,领用产品作为福利部门的补贴
【例4】乙企业下设的职工食堂享受企业提供的补贴,本月领用自产食用油一批。该食用油的账面价值4000元,市场价格8000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由于食堂领用的食用油实质上用于职工的补贴,资产发生转移,因此企业应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8000X17%=1360,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一)将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个人
【例5】丙企业将自产产品50件作为节日福利发给职工(生产工人40人,管理人员10人),每件成本1000元,售价1800元(不含税),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率17%。
分析:指南规定,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因此确认非货币性福利=50X1800X(1+17%)=105300。由于资产发生转移,因此企业在实际发放时应当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也视同销售。
(二)将企业房屋等企业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
【例6】甲企业2015年7月从外地引进一名高级技术经理,并为该经理提供小轿车使用,该轿车原值150000元,月折旧额为2000元。
分析:企业如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应当根据受益对象不同将该住房等资产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记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职工薪酬。
(三)外购货物发给职工
企业外购货物发给职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外购货物直接发给职工,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将外购作为原材料核算的货物再发给职工。《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则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因此,第一种情况企业外购货物的进项税应计入非货币性福利,而第二种情况由于购入材料时作进项税抵扣则在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例7】甲企业外购月饼用于职工发放中秋节福利,每盒月饼价格100元,增值税17元,甲企业共有员工100名,其中生产工人80名,管理人员20名,月饼价款已用存款支付。
分析:指南规定,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应计入职工薪酬的金额=100X(1+17%)X100=11700。
假设【例7】中企业发给职工的货物是企业购入后作原材料的货物,则会计处理为:
(四)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给职工
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企业低价出售商品给职工,给职工的售价和商品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实质上是企业给予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根据增值税的规定还是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同时企业应将该差价确认为非货币性福利。假设【例5】中,将售价1800元的自产产品以每件500元价格出售给职工50件,则确认的非货币性福利=50X1800X(1+17%)-50X500=80300,同时按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参考文献:
1.財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
2.财政部.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2009
3.胡小凤.自产产品用作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辨析[J].财会月刊(上),20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