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昇晨
现行高中思想政治必修(1)2015年版第80页做了这样的修改:将“每个经济活动参加者都必须学法遵法守法用法”修改为“每个经济活动参加者都必须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从遵法到尊法,一字之差,但含义有很大的差别,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公民法制教育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反映出今天法治国家的建设对每位公民的更高要求,不仅要遵法,更要尊法。
一、教材修改此处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第一次把“尊法”写入党的工作报告,反映出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更深一层、更进一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谈到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时,非常鮮明地提出:“让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二、遵法与尊法的关系
1区别
遵法,顾名思义就是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是行为上对法律的尊重,反映的是一个人的尊法程度,它是一种外在表现,这种表现有可能是虚假的,带有一定的被迫性和强制性。遵法守法总体上是一种社会倡导的行为准则,是伦理学上所讲的一种“他律”。
尊法,是公民对法律尊重的严肃,是内心的崇尚与坚守,是对公民更高层次的内在要求,即内心时刻充满对法律的崇尚、敬畏、尊重和敬重,它是一个人的内心信仰,是自觉自愿的。 “尊法守法”源于尊重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和一种内心的崇尚坚守,进而在生活中按照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它是一种“自律”,因此是一种更高的境界。法国著名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尊法追求的就是这样一种把法律铭刻在内心的境界,它是法治社会的一种美好愿景,值得我们大力倡导,并在实际生活中去努力追求。
2联系
尊法与遵法,是一个人对法律认识的内外两个方面,反映了一个人行动上的落实与执行和内心的崇敬与坚守的高度统一。
尊法是遵法的前提,要遵法首先要尊法,缺少尊法的内在理念,遵法就成了无源之水、空中楼阁。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强制力,发自内心的主动尊重法律,与被动地不得不遵守法律,对个人思想行为影响和感受而言,是大不一样的。正如美国思想家爱默生所言:“谁把法律看成是枷锁,就在开始毁灭自己。”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只有铭记在心中,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尊法风尚。内心时刻充满对法律的崇尚、敬畏、尊重,才不会把法律看成是束缚,而是行为准则和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只是表面上的遵法并不是真正的尊法,而是对法律的漠视甚至藐视。社会上发生的一些贪污腐败案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那些手握大权的人不是不懂法,而是根本没有把法律当成回事,总认为那是治理他人的工具,与己无关或关系不大,这是典型的不尊法。
遵法是尊法的具体体现,没有遵法的外在行动,尊法就是一纸空谈、欺世盗名。只有在尊法的基础上才能自然而然地遵法,只有坚持遵法才能体现尊法的坚定信念。从遵法到尊法,这是从内心深处对法律的呼唤与崇尚,尊法既是对每个公民学习法律知识的本质要求,更是个人素质的基本体现。
三、教材修改此处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是一种限制,同时也是一种保障。教材的及时修订把党的精神和要求认真落实到中学教材中,有利于引导青年学生树立并强化法治观念,提醒自己时时尊法、处处维法,养成对于法律的尊重和敬畏,要严格遵法,更要真正尊法,就要像我们中华民族历来倡导的“尊师重教”、“尊老爱幼”那样尊法守法,崇尚法律、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从而为法治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如果所有的人内心都真正地尊法了,那么法律的实施也就变得顺其自然了,我们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目标也就越来越近了,因此教材修订此处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