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涛
摘 要:台湾职业技能鉴定的主管部门是“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测试方式分为“学科测试”和“术科测试”,学科测试内容以文化理论为主,术科测试内容以操作实践为主。技能鉴定类型分为全台湾技能鉴定和专项技能鉴定。其中,即测即评及发证是一项创新的技能鉴定方式。
关键词:台湾;职业技能鉴定;沿革;发展
一、历史沿革
(一)萌芽时期
台湾传统的职业培训由有意学习者向资深师傅拜师学艺,传授的技艺并无固定标准。1953年,为了更加有效地开发可供利用的资源,保证社会经济均衡发展,实现一定的发展目标,台湾开始制定“四年经济建设计划”。但是,当时技术、人力无法满足需求,因此工人培训与考试逐渐受到重视。
1966年,第一届台湾人力工作研讨会拟定的第一期“人力资源发展计划”中,建议设置“中央职业训练委员会”、成立台湾职业训练示范中心,并加强各类职业训练工作,开展职业训练指导员和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认定等。此次会议是台湾酝酿职业技能鉴定的开端。
1968年7月,在第二届台湾人力工作研讨会中,与会专家学者建议政府推动技能考试及发证工作。负责该项业务的台湾工业职业训練协会邀请美国、英国、德国等国专家学者参与研讨,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决定引用日本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并开始着手制定相关法规。
(二)立法时期
1972年2月,台湾发布《职业训练金条例》。条例第7条规定,台湾“内政部”应制定技能鉴定标准及发证办法,员工在接受职业培训后,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测试合格则被授予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同年9月,台湾“内政部”正式公布《技术士技能鉴定及发证办法》。
1973年7月,台湾公布第一个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冷冻空调装修技能鉴定规范》,并委托工业职业训练协会命题。这是台湾第一个官方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
1974年7月,台湾“内政部”发布《技术士技能鉴定及发证实施要点》,并于同年8月起开始进行冷冻空调装修工、钳工、机械制图工、电焊工、气焊工、车床工六个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1983年12月《职业训练金条例》废止后,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改照同年12月公布施行的《职业训练法》第六章技能鉴定及发证共计五条文的规定办理。
(三)推动时期
1969年,台中县立沙鹿工业职业学校实验开办轮调式建教合作班。该实验在一开始被社会质疑是为工厂寻找廉价劳动力,为消除误解,台湾教育主管部门特别规定,该班毕业生必须参加统一的技能测试,合格者才允许毕业,并委托工业职业训练协会开展技能测试认证,这次测试标志着台湾职业技能鉴定正式拉开序幕。
1973年6月,台湾职业学校校长会议召开,会议决议开展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1975年春,台湾开始实施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在该工作推动之初,由于学校设定目标较高,直接让学生参加乙级测试,技能鉴定的要求与课程相差太大,学校和学生为了提升及格率,特别加强训练,以致影响正常教学,最后导致停办。
1992年4月,台湾“行政院”提出“加强技能鉴定技术士职业证书制度实施计划”,全力推动技能鉴定,该计划要求技术士证发放数量达100万张,通过增加技能鉴定工种和发放职业证照推动技能鉴定证书制度的建立。
二、法规政策依据
台湾1983年12月公布《职业训练法》,1987年7月成立“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培训业务由“内政部”转由劳工委员会主管,2000年7月修正并公布《职业训练法》第2条条文;为符合《行政程序法》规定,于2002年5月修正第33条,使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行政命令有了政策依据。2002年2月,技能鉴定相关业务由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移转至该会中部办公室,并于2003年12月修正《技术士技能鉴定及发证办法》,制定《技术士技能鉴定作业及试场规则》。《职业训练法》《技术士技能鉴定及发证办法》及《技术士技能鉴定作业及试场规则》历经多次修正。
三、实施状况
(一)主管机关及其职能
台湾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目前主要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管,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协助技术士证与证书的管理,劳工委员会主要技能鉴定职能包括11项:一是法规的订定、修正及解释;二是技能鉴定学科、术科题库的建立;三是技能鉴定学科、术科收费标准的审定及支出规定;四是技能鉴定监评人员资格甄审、训练、考核及发证;五是技能鉴定术科测试场地及机具设备的评鉴及发证;六是台湾技能鉴定计划的订定、公告及办理;七是技能鉴定项目办理及委托办理;八是技术士证与证书的核发及管理;九是技术士证书效用的协调推动;十是技能鉴定优良单位及人员奖励;十一是其他技能鉴定业务的推动、办理、监督、协调、稽核及考评。
(二)测试过程
职业技能鉴定测试方式分为学科测试及术科测试,学科测试内容以文化理论为主,术科测试内容以操作实践为主,参加鉴定的学员须学科测试成绩和术科测试成绩均及格(两者都要达60分以上)才可以通过认证,主要鉴定过程包括以下6方面。
1.技能鉴定报名及学科测试考务工作
由劳工委员会中部办公室于年度开始前召集相关单位商讨并确定年度技能鉴定的办理批次、职业、级别、报名及学科测试时间,并交由学科考务承办单位(目前为财团法人技专校院入学测验中心基金会)执行。全年分三批次报名,每个职业以每年办理一批次为原则,采用团体报名(15人以上)、通信报名及网络报名方式。学科测试分别于3月、7月及11月在全台湾38个考区同时进行。试题为选择题,参加认证学员通过答题卡划记正确答案,经由电子系统读取答案卡后核予分数。
2.技能鉴定术科测试考务工作
台湾技能鉴定术科测试考务工作采用委托相关机关、团体办理的方式,由愿意接受委托的单位于每批次报名期间至劳工委员会中部办公室网站登记,再由劳工委员会中部办公室主管及专家学者组成审议小组,依据各地区报名人数、分布情形、场地、过去开展效果、配合度等选定术科测试单位,再于术科委办分配协调会上正式委托办理单位。目前,接受委托的单位包括公立职业训练机构,学校(以技职学校为主),事业机构,职业(工)公会,财、社团法人,政府机关或其附设训练中心。受委托办理技能鉴定术科测试的前提条件是具有一处经劳工委员会评鉴合格的术科测试场地。
术科测试委托单位在术科测试期间,需选聘具有监评资格的人员开展工作。各工种术科测试由劳工委员会设置相应资格,有关人员通过审查并接受培训,培训成绩及格,才能获得监评资格。 术科测试对认证学员的现场操作进行实际监评,核实过程并认定给分,大多数工种的评分属于过程评分及结果评分,仅少数工种采取纸笔测试(非选择题)或结果评分。
3.职业技能鉴定级别
按照《职业训练法》第32条规定:“办理技能鉴定之工种,依其技能范围及专精程度,分甲、乙、丙三级;不宜分三级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另按照《技术士技能鉴定及发证办法》第5条规定:“技能鉴定分为甲、乙、丙三级,不宜分三级者,定为单一级。”也就是说,技能鉴定会依照每个职业的属性制定不同的级别。丙级泛指通过鉴定者具有一般技术,可胜任基层工作;乙级泛指通过鉴定者掌握熟练技术,可担任中层管理工作;甲级泛指通过鉴定者具有专精技术,为高阶层管理人员。而单一级原则上类似丙级。通常职业认证先从丙级开始,随后是乙级,最后是甲级,但是并非所有职业都有甲、乙、丙级鉴定,有的仅有乙、丙级,有的仅有乙级。职业认证级别的开设视职业发展成熟度及社会需求程度而定:职业发展越成熟或社会需求越高,开设甲级鉴定或乙级鉴定的呼吁或建议就越多;相反,职业发展尚未成熟或业界需求不高,则倾向开设丙级鉴定或单一级鉴定。
4.职业技能鉴定类型
(1)全台湾技能鉴定
全台湾技能鉴定为非特定对象、定期举办的鉴定,目前全年分三批次认证约150~165个职业资格,每个职业资格每年以认证一次为原则,若有其他政策或市场需求,劳工委员会则依法公告增加相关的职业认证。
2000年,劳工委员会规划通过信息技术、结合数字化操作系统,推动即测即评学科测试。通过数字化机制,创新各项考务作业流程,使参加认证的学员能在最短时间内用最低的经济成本获取证书。
2005年3月,因应《营造业法》对于技术士证的法规效用以及参加认证学员的就业需求,劳工委员会特别选择营建类术科测试场地——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台南职业训练中心,以营建类丙级、单一级12项工种为主,结合即测即评学科测试,推动即测即评及发证技能鉴定。
即测即评及发证是一项创新的技能鉴定方式,数字化题库随机出题,为民众提供单一窗口、全功能的快速服务。从受理报名、考场安排、寄发准考证、办理测试、合格发证只需45天。而且,测试当天只要学、术科成绩都合格,当场缴费即可领证,对参加丙级、单一级技能鉴定的民众而言,是一种快速方便的选择。
即测即评在2005年开始实施,经2年试点,获得广泛认同,不仅报名人数超出预期,而且引发了各界对技术士证的需求。为满足民众对于快速考证的需求,劳工委员会自2007年加快推动此项工作,目前在台湾22个县市已设置127个技术士技能鉴定即测即评及发证考务中心。职业认证资格也扩增至65项丙级、单一级工种。2012年,增办印前制程-图文组版PC、印前制程-图文组版MC、视觉传达设计、建筑制图应用-计算机绘图、建筑制图应用-手绘图等工种。
(2)专项技能鉴定
专项技能鉴定是指相关机关或团体,采用不定期方式申请核准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于特定对象,其目的是“训、检、用”合一。培训者培训完毕后就能参加技能鉴定,这对某些特定对象的学习具有高度激励作用。多年来,劳工委员会先后核准相关机关、团体办理专项鉴定,如在校生项目鉴定、职训机构受训学员项目鉴定、“法务部”所属监院受刑人项目鉴定、“国军”人员项目鉴定、事业机构员工项目鉴定等。上述单项鉴定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在校生专项鉴定。1992年初,台湾“行政院”提出将台湾拥有技术士证的人数提升至百万人以上,并建立完整的证书制度,以提高劳动力素质及技能水平,促进技术及产业升级,强化台湾竞争力,以适应21世纪的需要。劳工委员会为达成此項任务,协调教育主管部门希望通过技职教育体系,办理在校生丙级项目技能鉴定。本项业务由台湾劳工委员会与台湾省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办理,自1992学年起开办11个工种,到2004学年增至71个工种。其鉴定分为工业类及商业类。针对上述两类别技能的鉴定,台湾各分11区,每区由一所总召学校负责办理报名、测试、阅卷、发证等工作。
第二,职训机构受训学员项目鉴定。配合职业机构学员训练课程开展技能鉴定,以鉴定学员学习成果。此项鉴定依据“职业训练机构受训学员项目技术士技能鉴定实施计划”核定办理鉴定的单位。
第三,“法务部”所属监院受刑人项目鉴定。该鉴定旨在让受刑人出狱后能适应社会生活,让受刑人于监所内学习一技之长,并为其办理鉴定,验收其学习成果。此项鉴定依据“职业训练机构受训学员项目技术士技能鉴定实施计划”核定办理鉴定的单位,主管机关为“法务部”矫正司。
第四,“国军”人员项目鉴定。1993年,劳工委员会与“国防部”联合发布《“国军”人员技能鉴定实施要点》,据以核定办理鉴定的单位。“国军”人员项目鉴定是为配合职业证书制度的建立,提升“国军”官兵、军事院校学员及聘雇人员的技能水平而办理的技能鉴定。相关人员所学技术除供军中利用外,还可帮助其退伍(职)后顺利就业。
第五,事业机构员工项目鉴定。根据《事业机构申办在职员工技能鉴定实施要点》,委托台湾电力公司、中石油两家事业机构开展在职员工项目鉴定。
5.办理过程透明
职业技能鉴定着重提升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劳动者的技术能力以熟练、精进为主,而传统高等教育以阅读、背诵、记忆、理解为主。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的鉴定方式与传统高等教育考试方式有所不同。劳工委员会中部办公室网站会公布技能鉴定规范、丙级和单一级学科试题(含参考答案)、术科测试参考试题。除了保密性试题外,术科测试题组完全公开。术科测试当日使用的题组以抽签方式决定。有意报检者,可至网站查询、参阅相关工种规定。
6.技术士证价值
技术士证价值可分为形式价值及实质价值。形式价值是法规赋予技术士证的价值。《职业训练法》第34条规定:“进用技术性职位人员取得乙级技术士证者,得比照职业学校毕业程度遴用;取得甲级技术士证者,得比照专科学校毕业程度遴用。”另第35条规定:“技术上与公共安全有关业别之事业机构,应雇用一定比例之技术士。”以上规定,不但确定了技术士证的价值,也提高了技术人员的地位。技术士证实质价值是由社会各界评定该工种技术士证的价值。通常技术士证愈能彰显技术水准,愈为社会各界普遍接受,其价值也愈高。
参考文献:
[1]台湾法规数据库[EB/OL].http://law.moj.gov.tw/,2016-12-26.
[2]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全球信息[EB/OL].http://www.evta.gov.tw/,2016-12-26.
[3]劳工委员会中部办公室全球信息[EB/OL].http://www.labor.gov.tw/,2016-12-26.
编辑 朱婷婷 校对 许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