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屋征收工作的若干对策建议

2017-03-31 03:20唐蕊魏敏
科技资讯 2016年33期
关键词:房屋征收主要问题问题

唐蕊 魏敏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地加快和房地产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城市土地需求激增,房屋的征收活动也随之开展,伴随而来的是各种矛盾、冲突,由此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不断地增加。但是,城市的房屋征收,旧城区的拆迁改建是城市建设中不可避免的环节,所以,由此就会带来补偿、安置等一系列的问题,同时也会出现好的矛盾,围绕着城市房屋拆迁的冲突已成为当前社会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如何规范、顺利的进行房屋征收就变得至关重要。该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第一,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对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房屋征收 问题 对策 主要问题

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11(c)-0234-02

房地产的快速发展,加快推进了城市的建设,为尽快实现城市空间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功能,改善生态环境,城市房屋征收范围逐步扩大、征收量迅速增加。通过对城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和深入分析,笔者认为目前房屋征收工作还存在不完善之处,这些问题应及时解决,否则将会影响城市化进程的步伐,民生没法得到改善,还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1 房屋征收实际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评估机制不健全。因为房屋征收会牵扯到给居民的补偿金,这就需要一个合理评估的标准,而评估是确定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补偿金额与评估息息相关。因此,城市房屋价值评估已经成为当前征收与补偿矛盾的焦点。但是,在目前实际的案例中却会遇到好多的问题,公民没有参与到评估机制中就是一个主要的表现,主要表现在公众参与的机会很少,不够民主。另一问题是征收程序不公开化,这就会使得被拆迁人对政府产生对立情绪,再加上听证环节的缺失,使得被拆迁人只能被动的接受拆迁[1],这也使得房屋征收困难。

(2)旧城区改建原地还迁难、就近难。《条例》第二十一条有规定:个人房屋因旧城区的改建被征收,被征收人可以要求选择在原地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当地政府应尽力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给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旧城区的改建城市征收中的一大部分,这里会涉及到当地居民是否能原地还迁、就近安置,这是当地居民比较关注的,矛盾较为集中的地方。但对于“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的概念界定目前还不清晰,相关政府部门没有给出相关的规定,所以,造成被征收户往往对安置房源认可度各不相同,导致征收受阻甚至会使矛盾激化。

(3)非住宅屋征收出现的问题。一是因为政府在《条例》对于非住宅房屋征收、缺乏明确的指导规定,导致各区域在房屋征收时遇到非住宅房屋,没有可以遵循的条例,而在实际中一般按使用土地的补偿,房屋市场价格的评估,在停产停业的补偿的各方面均无可具体执行的标准性规定,滞后和阻碍了房屋的征收。二是由于非住宅房屋本身房源有限,如果对其提供就近安置,难度较大,需要在政策上对其进行完善。三是由于历史原因房屋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如,非住宅房屋的土地性质变为了工业用地,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用房,这种由于房屋性质差异的不同导致的补偿金相差近10倍,故会造成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不满,给征收工作增加难度。

(4)司法程序中出现的问题。我国现有的司法解决机制本身存在的缺陷就决定了其在解决纠纷中不顺利。所以,司法改革是势在必行,我国当下正在努力尝试着进行司法改革。其实造成改革不是单方面的原因,它既有来自行政的干预所造成的法院本身的不独立,从而造成司法严重不独立以致于司法公信力严重削弱的事实,也有现存司法解决纠纷机制和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2]:一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同时国务院《条例》对于停产停业等诸多细则的确定都交给地方政府制定,目前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参照的法律依据多为一些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级别较低,严格讲是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裁判依据的。二是行政诉讼解决房屋征收裁决纠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基本不予审查,这样就形成了形式大于本质,没能解决实际的问题。三是对于非住宅房屋的执行难度大、执行程序复杂,为其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就近迁,回迁难。

2 对策和建议

以上就是在房屋征收过程遇到的问题,结合房屋征收实践中遇到的困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被征收人的期望和安置补偿标准之间的差异已经成为征收纠纷中双方的根本矛盾,建议政府应当以市场手段来解决安置补偿问题,健全评估机制,制定严谨、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和有效地调查处理机制,对有违规操作行为的评估机构给予及时有效的惩处,确保评估过程公正、公开,包括:特别重视行政征收程序、举行听证会、行政征收补偿的救济程序与征收程序交织在一起[1]。

(2)在旧城区改建项目的政策制定中应该尽可能体现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予以安置,从立法本意上讲要给予被征收居民更多优惠,如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就近予以安置的,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居民利益,在补偿方案中体现惠民政策,尽可能的消除被征收居民的不平衡心理。

(3)从征收前期准备到实施征收的过程中要加大政策宣传与解释力度,避免被征收人人云亦云,从而对征收政策产生误解。

(4)梳理规范补偿政策,严肃征收政策执行。对各种规范进行梳理整合,全面考虑各地区政策的差异,兼顾各的利益,制定各方都能接受的统一政策,废除现行的不合理的规范。对于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补偿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安置政策。

严肃征收补偿政策的执行。一是严格审核房屋征收方案,杜绝政策突破。二是加强房屋征收过程的实施。三是发动群众,使群众参与到监督中,做到公开公正。四是加强审计部门的监督。

3 结论

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及解决机制研究是一个系统、综合、复杂的课题。该文在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出现冲突的基础上,得出了城市房屋拆迁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得出以下结论。

(1)房屋的评估机制不健全,公民的参与度不够,政府需要完善评估机制。

(2)旧城区就地迁和就近迁比较困难,政府需要和公民进行协调,尽量满足公民的需求。

(3)非住宅屋征收出现的问题,不明确,需要相关的法律明确其性质、范围。

(4)我国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司法不够健全,需要加快构建相关的司法体系。

参考文献

[1] 陈榆.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8.

[2] 张玉珍.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行政强制及其法律规范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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