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小微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数量已超过我国企业总数的90%,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超过六成。与大型的资本密集型企业不同,小微企业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吸纳就业方面有着巨大的潜力和优势。并且,小微企业在解决就业方面更加具有灵活性。但是,目前我国小微企业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规模较小,资信能力较低,融资成本高等。因此,有必要依靠财政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扫清障碍。
一、我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一)财政资金政策
我国财政通过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的方式,旨在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这些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主要是通过贷款贴息、奖励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注入资本金的方式来给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扶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2004年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是通过向小微企业注入资本金、提供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的方式提供支持。以2012年为例,中央安排128.7亿元,主要用于重点支持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发展。
2.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了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我国财政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此项基金通过中央财政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社会无常捐赠和股权投资回收,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其主要的方式有风险补助、阶段参股、投资保障等。仍以2012年为例,此项资金总共投入20.59亿元,用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其缓解了融资难的问题。其中,通过参股方式投放资金未12.09亿元,通过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提供8.5亿元。从而有效地带动了更多的社会资金的积极参与。
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为了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加快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由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央财政于1999年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2013年为例,中央财政共计安排了268.26亿元。旨在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为中小技术企业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此项基金有效地解决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困境,提升了我国科技创新水平。
4.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为了帮助中小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所面临的资金障碍,降低中小企业面临的国际风险,中央财政设立了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业务。此项基金自设立以来,取得了显著效果。首先,增强了中小企业的创新动力。对中小企业对新技术的引进,产品研发,对国外市场的拓展等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2011年,在专项基金的支持下,累计出口1.7万亿美元。其次,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局限,导致融资渠道不畅。此项基金的设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帮助更多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业务。
5.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2012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在资金的使用计划中,每年拨付30亿元,分5年到位。目的在于支持小微企业中的新兴产业和民族特色产业。
(二)政府采购政策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府采购经费来源只是财政性资金,包括税收和公共服务收费。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提高采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比例,促进小微企业更多参与政府采购,从而帮助小微企业发展。2011年,财政部和工信部联合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暂行办法》,确定了小微企业参与采购的比例,对小微企业的部门采购项目预算等具体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支持。
(三)财政对小微型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支持
2012年5月25日,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通过财政补助的办法,为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资金支持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担保资金要积极用于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以及再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和担保机构,以帮助其提升相关担保业务能力,扩大针对小微企业所需要的担保业务范围。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时,可获得一定的财政补助,补助额按年均在保余额2%和3%比例计算。第二,加大对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投入力度,通过为担保机构提供业务发展补助,保费支出补助,和直接注入资金的方式,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目的是改善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直接注资时,政府可按不多于新增出资额的30%对担保机构进行支持。第三,办法鼓励担保机构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时候实行较低的优惠费率。在基本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如果担保机构提供的费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即可获得相应的政府补助。补助的重点是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相关业务,补助额不超过与贷款利率50%的差额。
(四)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2013年8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或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2014年,在原有基础上又提高了应税标准。將月销售额从2万元提高到2万元至3万元。并且对农村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实行相关税收优惠。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避免重复交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国家积极开展“营改增”,从而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制环境。
2.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促进小微企业更好发展,2009年,国务院对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项目免征进口税。免征的对象主要是生产所需的进口设备、技术等。2011年,财政部、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在2015年以前,小微企业进口国内没有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在一定数量内不征收关税。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近年来,针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越来越大。从2009年开始实行减半征收的政策,额度为3万元。自2009年后,减半征收政策经过多次变动调整。直到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2014年初至2016年底,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又将减半征收额度增加到30万。
4.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帮助小微企业走出融资困境,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截止2014年10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后来又将这一政策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财税[2014]122号规定,2015年至2017年,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二、财政支持小微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扶持方式单一
我国财政目前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主要是一次性的资金投入,配套设施欠缺。例如,小微企业在机构设置、贷款管理等方面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要求。而目前金融机构尤其是各大银行对小微企业缺乏相应的优惠政策。我国也没有建立能够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导致小微企业对财政资金的直接支持依赖严重。并且在资金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果。
(二)資金规模不足,支持力度不大
小微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家通过设立技术创新基金、专项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市场开拓资金,对小微企业投入的财政资金也逐年增多。但总体看来规模较小,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的时期,对小微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不够。并且,在资金的管理运用上,由于缺乏规划,资金分配不到位、不合理等原因,使得小微企业拿到的扶持资金有限。并且还存在一部分小微企业没有享受到财政补贴,导致政策效果十分有限。
(三)财政扶持小微企业的融资政策力度不足
融资难是多数小微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银行方面的原因表现在其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存在规模不经济。由于小微企业的规模小,不规范,所需贷款金额通常小于那些大中型企业。从银行的角度考虑,用高成本来发放数额较小的贷款,这样的业务显然规模不经济。于是银行更倾向于为那些大客户提供服务,以便于能用更小的成本发放数额更大的贷款,来压缩银行成本,提高盈利。并且,目前金融市场上针对小微企业而设计的融资工具种类少,其中更缺少适合于小微企业的长期融资工具。
(四)税收扶持小微企业途径单一
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且以税额优惠为主。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经验,通过合并税种的方式,切实为小微企业减免税负。比如,可以考虑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并到增值税中。在小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具体内容方面还需进一步调整。
三、完善财税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建设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为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必须解决银行向小微企业提供资金过程中的规模不经济以及风险成本问题。因此,必须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首先,应完善相应的担保制度和监督机制。对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信用机构资质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担保机构运营合理化和规范化。其次应加强风险管理,创新担保方式,财政支持与担保机构共担风险。其三是推行小微企业信用保证金模式。通过为小微企业从不同渠道贷款提供信用保障来减少贷款风险,从而提高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二)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由于财政支出结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不足,致使针对小微企业的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高,有相当一部分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的管理制度。例如,采用科学的方法,建立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和跟踪问效机制。及时监控财政对小微企业拨付的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并将考评结果及时反馈,以便于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调整。并通过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管控对资金的使用。做到资金的分配使用透明,确保财政发挥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作用。
(三)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对于小微企业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能够帮助小微企业扩大市场份额。但我国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为了更好发挥政府采购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示范作用,应该进一步完善、细化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其一,在政府采购中心下设小微企业管理机构,专门收集小微企业的投标信息,对采购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且专门负责向小微企业传达政府采购信息,确保小微企业获取信息的渠道通畅。其二,完善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完善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对小微企业适当进行采购优惠。其三,在采购过程中,可以联合银行部门,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可以考虑由政策性银行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允许中标的小微企业以政府采购合同为抵押,从而获得贷款。其四,在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机制和诚信奖惩机制,确保合同的履行。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建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税收的法律保障体系,制定规范系统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其次,应通过税收政策整合,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优惠范围。通过“费改税”等方式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负。降低小微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将增值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其三,为促进小微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应加大对小微企业节能减排、环保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鼓励企业积极转型升级。对科技创新项目的投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其四,应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对小微企业可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五)建立信用评级系统
我国在信用评级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首先,针对信用担保机构的一部分评级机构缺乏专业性,并且缺乏统一的评级标准。加之信用信息难以获取,共享困难,成为制约机构发展的因素。其次,缺乏对小微企业进行评级的相应机构。导致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业务所承担的风险加大。因此,有必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由政府主导,加快信用评级体系建设。
作者简介:朱凤倩(1992-),女,硕士研究生,山东财经大学,250014,财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