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下的企业档案流向

2017-03-31 10:48钱晓雯
卷宗 2016年9期
关键词:企业档案流向新形势

摘 要: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机制体制的改革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在此特定的时代背景下,作为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员,企业档案的流向问题值得思索和探讨。

关键词:新形势;企业档案;流向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进行,现代企业制度得到建立和发展,国家的社会环境、传统发生了制度创新,尤其是在现如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企业档案的流向给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是档案管理员应该深思和研究的方向。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占得一席之地,大多数国有企业都纷纷重组改制,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了,那么这些产权发生变动甚至是破产的国有企业的档案该何去何从呢?因此,新形势下企业档案的流向问题成了讨论的热点。

首先,先谈一下国有企业产权变动中档案的流向问题。

针对国有企业产权变动中档案的流向,1998年由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在原则上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做出了处置:

1.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处理;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可随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

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归属于兼并企业或新设置的企业,由兼并方统一管理,单独保存。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其档案处置按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档案处理办法办理;

国有企业被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兼并的,其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按隶属关系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企业代为保管;

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其全部档案归属于买方;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非国有企业的,其档案处置按第1条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其档案处置列入双方合同契约。承包、租赁前该企业的全部档案由发包、出租方安全保管,承包、承租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查阅利用;承包、租赁期间形成的档案,由承包、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承包、租赁期满,向发包、出租方移交,并拥有使用权;

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后的档案另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国有企業以部分资产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改组前后的档案分立全宗,由股份制企业管理;未进入股份制企业的部分,其档案由原企业自行管理。

有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就能以其为根据,对国有企业产权变动中档案的流向依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因为“大连市主管企业改制的有关主管部门认为,企业由国有性质变为民营,意味着原国有资产已经全面改变性质;而转制后的企业工作与原企业具有连续性,需要经常不断地利用档案。从企业工作衔接和发展的角度出发,档案留在转制后的企业更为有利”[1],所以我认为在根据具体情况对国有企业产权变动中档案的流向进行分析时,应该尽可能使档案留在专制后的企业。

国有企业兼并集体企业的,则集体企业的档案归国家所有;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经双方商定,国有企业档案可以成为集体企业档案的一部分。但是对兼并企业档案的管理要注意的是,兼并与被兼并企业在兼并之前的档案,应各为一个全宗;被兼并企业在兼并之前的档案被兼并企业接收后,应单独管理,不能和兼并企业的档案合并在一起管理,更不能相互混淆。

整体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则档案应归属于买方;企业出售给私营企业的,经双方商定,则档案可以由买方接收。当然为了掌握出售企业的档案情况,出售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或档案馆报送一套档案移交目录或移交书,以便企业主管部门或档案馆掌握出售企业的档案流向,备作查考。那些与本企业发展关系不大,但是又涉及保密或对其它方面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在经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出售企业应单独整理,移交到企业的原主管部门或同级档案馆。至于涉及知识产权及专利的档案材料,在企业出卖时应作为无形资产一同出售给买方;如若买方不要的,可以移交给企业的原主管部门或同级档案馆。

其次,再谈一下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的流向问题。

针对国有破产企业的流向,以上海为例,1999年由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联合制发了《上海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在原则上对上海市国有破产档案做出了处置:

1.破产企业属产权范畴的科研、基建、设备、产品档案随产权的变更而转移;其它档案应当移交给企业主管部门管理;无企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按管理权限移交给市或区县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2.破产企业被拍卖的,记载国有资产的档案须经资产评估后,方可有偿转让给买方;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档案及会计档案等不需转让的,由地方综合档案馆或新型档案机关接收;

3.破产企业产权出让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不需转让的档案可移交原企业主管部门管理;

4.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工作应当与国有资产清算移交工作同步进行。在企业资产评估中应当包括记载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的档案;

5.下列破产企业的档案应当由市或区县综合档案馆无偿接收:(1)企业历史较久,建国前在本市、本地区的工商企业发展史上有一定影响和地位的破产企业档案;(2)企业建国前的历史档案已经被市或区县综合档案馆接收进馆的破产企业档案;(3)企业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对本市、本地区经济发展曾起着重要影响并具有一定地位和作用的破产企业档案;(4)属本市、本地区首家破产的破产企业档案。

《上海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只是提供了一些处事原则,具体问题仍需具体分析。

根据《上海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企业在破产以后,除作为资产转移的设备、基建档案随产权变动与实物移交外,其余档案则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市或区县综合档案馆移交,不随企业的破产拍卖而卖给私营企业。但事实上,档案馆不可能完全接受破产企业的档案,这就意味着需要一个中间机构来暂时接收,而且应该是有偿的。

破产企业产权拍卖给外资企业的,其档案不能随着企业产权的拍卖而卖给外资企业。许多国有企业的档案除具有自身使用价值外,还具有社会使用价值。每一份企业档案都可能有社会使用价值,而这种价值又是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出来,这是形成档案的企业是无法鉴定和判断的,只有通过档案馆才能完成这种工作。如果将破产企业档案卖给外资企业,也意味着将企业档案的社会使用价值同时卖给了外资企业,而且,这样也不利于保密和技术安全。因此,不能将破产企业的档案卖给(或移交)外资企业,而只能由档案馆鉴定接收。

最后,再谈一下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终止时档案的流向问题。

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终止时档案的流向,1994年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在原则上对外商投资企业档案档案做出了处置: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解散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經营企业的档案交由原中方合资、合作者妥善保存,或向当地国家档案馆移交。外资企业的档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外资企业延长期限、分立、合并或其它事项变更的,该企业的档案向变更后的企业移交;

2、外资企业期满或依法宣告破产的,该企业的档案向上级或所属市、区、县档案馆移交;

3、外资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规章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机关的决定处理;

4、原企业根据需要可保存有关档案的复制件。

总的来说,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只能流向中方,要么由中方合作者保存,要么移交档案馆。

总体来说,我认为国有企业产权发生变动或是破产后的档案,大部分还是应该流向接手下来的企业,这里大部分的档案指的是与企业生产有关的档案。无论国有企业是发生兼并、出售亦或是破产,原企业的档案留在接手的企业比起留在档案馆更为有利,因为企业档案记录了原该企业生产的全面情况,留在接手下来的企业有助于其日后的生产发展。在与企业生产关系不密切的档案中,将那些需要保密的、与国家发展有联系的、具有长远保存价值的企业档案向档案馆移交,余下的企业档案可有偿流向一个中间机构。

在新形势下,对于企业档案的流向,我们只能如同邓小平同志所说的“摸着石头过河”,不断积累经验,尽可能使企业档案有最佳的流向,使企业档案能最好地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所用。

参考文献

[1]包晓海.破产与转制企业的档案处置问题应区别对待[J].中国档案,2007(12)

作者简介

钱晓雯,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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