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晶
摘 要:反洗钱检查是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开展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检查,可以有效促进金融机构按照风险为本的思路开展反洗钱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反洗钱风险防范活动。从风险为本和规则为本的反洗钱检查方式的区别入手,阐述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检查方式和做法,并提出工作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监管;检查;思路;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3-0079-02
探索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全面建立洗钱风险预防体系,是我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重点。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方法虽然得到了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重视,但在工作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而当前反洗钱检查方式与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不相符就是其中之一。
一、现阶段我国反洗钱检查仍停留在规则为本的基础上,未体现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自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以来,各级人民银行每年都要开展反洗钱检查工作。在我国反洗钱工作刚起步阶段,这种强调合规、注重形式的反洗钱检查,较好地督促了金融机构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对于推动我国反洗钱工作快速发展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但是随着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合规性反洗钱检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显现出来,下面以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内控制度建设为例,说明合规性反洗钱检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反洗钱检查之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直接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成效。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下,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应以客户洗钱风险的程度开展有针对性的识别措施,包括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等。而在现阶段的反洗钱检查中,检查更多地关注客户的证件是否有效、客户的信息是否完整,对于客户留存证件与开户人是否一致、客户信息是否真实,没有关注。因此,金融机构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简化为客户证件识别工作,只关注客户使用的证件真伪、是否在有效期内,对于客户身份、职业、财产等状况不关心。风险为本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变成了规则为本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二)反洗钱检查之可疑交易报告
虽然人民银行一直在推风险为本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包括试点金融机构自定义可疑交易标准、开展可疑交易类型分析等,但是仍然有较多的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过度依赖系统,缺乏必要的人工分析判断,只要交易特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就全部上报可疑交易。而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查中,对于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检查,主要是关注其报告流程,可疑交易系统处理是否及时,对于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没有关注。
(三)反洗钱检查之内控制度建设
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目标清晰的风险控制政策,能够按照业务发展和风险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措施能够有机融合于产品和服务的全过程。良好的架构、合理的配置以及强有力的约束力是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标志。人民银行在反洗钱监管工作中不断强调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金融机构也在努力建立和完善各自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金融机构建立起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不是反洗钱工作的需要,而是应付人民银行的反洗钱检查,很多机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是由其反洗钱部门人员制定,完全脱离其业务环境,而其一线操作人员甚至都不知道相关的制度。
二、我国反洗钱检查应如何转变才能体现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思路
(一)明确反洗钱检查目的,统一规定反洗钱检查立项标准
现阶段,我国反洗钱检查立项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级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查立项标准不一,有的行采取的是拉网式普查,有的行采取的是在评估基础上确定检查对象,还有的行甚至将反洗钱检查纳入综合执法检查。检查立项的随意性,必然带来检查目的的不确定。因此,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反洗钱检查立项标准,明确反洗钱检查目的。美国《美国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中,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计划应先分析以下内容:非现场监管信息、前期的检查报告和工作底稿、银行管理层在检查人员发出的请求函中填写完成的项目、银行的BSA/AML风险评估、银行保密法报告数据库(现金及银行检索系统,Web Currency and Banking Retrieval System,Web CBRS)。從美国的经验看,反洗钱检查对象的确定应该有严格的程序,必须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经过前期的监管活动来确认被检查对象的风险状况,只有风险状况高的机构才会被列入反洗钱检查对象。这种有针对性地开展反洗钱检查,是近几年美国反洗钱检查频繁出现巨额罚款的原因。
(二)放弃“大而全”的检查方式,按照风险确定检查重点
现阶段,我国反洗钱检查多为全面检查,从客户身份识别到可疑交易报告、案件协查等,这种“大而全”的检查方式,受制于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的限制,检查人员只能从随机抽取的业务数据中,找出违反反洗钱法规的内容,如客户证件过期、客户信息填写不完整等,这也就成为了规则为本的检查方式。按照风险为本的要求,反洗钱检查应该是对其风险程度高,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业务和客户进行重点检查。例如英国反洗钱监管部门采用统一的风险评估模型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会根据不同的评估结果,采取小机构监管、部分监管和全面监管三种不同模式。
小机构监管模式,对于占金融机构总数95%的小型金融机构,其风险影响程度为低级,或者影响程度为较低级且可能性评估为低级,监管部门对其实施小机构监管模式,很少直接开展针对性检查,而主要依靠非现场监管方式。
部分监管,对于影响程度为较低级且出现问题的可能性评估为高级的机构,以及影响程度评估为较高但出现问题的可能性评估为低级的机构,监管部门采取部分监管方式,从数量上看,纳入这种监管模式的机构占3%。监管部门对纳入部分监管模式的金融机构进行为期一天的现场检查,仅涉及核心领域或需要重点检查的问题。
全面监管,对于影响程度为较高级且出现问题可能性评估为高级的机构,以及影响程度为高级的机构,监管部门对其实施全面监管模式。
从英国监管经验看,其反洗钱检查对象仅占其全部金融机构的5%,而全面检查的仅占2%。因此,反洗钱检查并不是开展得越频繁,效果就越好。有重点、有目的的反洗钱检查才能达到促进金融机构开展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
(三)针对漏洞进行处罚,提高反洗钱检查的威慑力
我国反洗钱检查在处罚上存在着自由裁量权运用不规范的问题,很多行在反洗钱处罚中引用了《反洗钱法》第32条标准,但在实际执行中却“下调”了处罚标准。反观国外反洗钱处罚力度,2010年8月2日,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对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处以560万英镑的巨额罚款,理由是该行违反了英国《2007年反洗钱条例》。2012年7月17日,美国参议院常务调查委员会对汇丰银行美国分行涉嫌洗钱活动举行听证会,最终处罚金19.34亿美元。
(四)借助外部监督,开展有针对性的反洗钱检查
2015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部分银行对持他人证件开户的客户未尽到识别义务,导致冒名开户的发生,这是我国新闻媒体首次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新闻媒体对反洗钱工作的关注显然是我国反洗钱工作达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体现,如何利用新闻媒体甚至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应该是我国需要解决的课题。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主管部门,应该有相应的敏锐性,对新闻媒体或社会公众举报的反洗钱违规行为,至少应该及时介入调查,发现违规行为,且证据确凿的应该坚决给予处罚。如此才能保护社会公众参与反洗钱监督的积极性,解决反洗钱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
三、相关建议
第一,精简检查项目,提高检查质量。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被检查单位同样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接待检查。精简检查项目,提高检查质量更能够体现出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思路。反洗钱检查应该成为高悬在反洗钱金融机构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提醒反洗钱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法规制度,而不是一把“扫帚”,天天打扫,天天还有灰尘。
第二,制定风险为本检查手册,提供规范化检查指引。反洗钱检查工作涉及不同类型的反洗钱金融机构,还涉及其所有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因此,反洗钱检查不仅需要高素质的检查人员,还需要对反洗钱检查整个工作流程进行规范,确保各地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执法标准统一,检查程序合规。
第三,加强司法合作,提高檢查的针对性。目前,反洗钱司法合作主要体现在可疑交易线索移交、情报会商及案件协查方面。在反洗钱检查方面,事实上也可以开展司法合作。主要是司法机关在受理、审判涉及洗钱的上游犯罪时,可以将相关案件涉及到的金融机构和账户信息与人民银行共享,由人民银行评估相关金融机构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反洗钱控制措施,其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如果发现其反洗钱控制措施存在瑕疵,人民银行可以立即开展针对性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对相关机构的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全面、彻底的诊断,因此可以提高反洗钱检查的针对性。
第四,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检查的严肃性。人民银行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时,应注重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反洗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通过计算占比确定反洗钱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反洗钱量化标准应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