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017-03-30 14:43曹聪
商情 2017年5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营业税增值税

曹聪

【摘要】国务院在2011年作出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决定,从整体上来说有利于促使我国的税收体系更加合理化、社会资源的分配更加公平化。但是在实际的试点实施过程中难免会暴露一些问题,亟待我们采取合理的措施予以完善,以便更好的发挥这项政策的整体作用。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问题 完善建议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

(一)避免重复征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1。由此,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商品或劳务的总营业收入额,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则是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营业税的应税企业,采购环节是交了增值税的,因为它不是增值税应税企业,所以这块增值税进了成本,是无法抵扣的,但是它的产品比如楼房,销售时是无法获取购买方的销项税款的,同时它要按售价的全额来计算营业税,每道流转环节都要交税,这就出现了重复纳税。因此,营业税行业的税收负担较重,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

(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表面看来,营业税的税率比较低,但由于商品每经一道流转环节就要交纳一次税,并且已经缴纳的税款又被记入下一环节的税款基数中,对其再次征税,随着商品流转次数的增多,企业的纳税负担在隐形之中被加重了2。因此,有必要通过改革和完善营业税制度来适应当前持续发展的经济趋势,借鉴国际上征增值税的通行做法进行税制改革,改变那种在我国只有出口商品才享有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更好的推动第三产业的稳定发展。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将会减少

一直以来,营业税作为我国流转税中的主要税种之一,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税收所得自然由地方政府进行分配。但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可以纳入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大幅降低,严重影响了地方的财政收入。尽管中央政府就税制改革的影响这一问题进行了综合的考虑和衡量,提出“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这一主张3,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地方财政的收入,但随着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进行,就整体的改革来看,如何将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问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是当前税制改革的重点。

(二)征收管辖权面临着冲突

在以往的税收征管系统中,我国营业税的征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而增值税的征收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两税务系统的税收分配职能明确,管辖权的界定清晰。但在对营业税进行税制改革推行以后,为保持税收征收管理上的统一性,增值税依然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同时地税部门的征收管理权限便陷入了边缘化,因营业税一直是地方税收体系中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改革后如果再失去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权,那么地税部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4。因此,若地税和国税两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主体分配的问题上得不到很好的协调,那么地税系统的发展将会受到严重的限制。

(三)部分企业税负增加

综合各地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整体上来看有利于减轻大部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并不是每一个企业都能享受到这份优惠待遇,有个别行业是增加了税负负担,这一现象突出表现在交通运输行业。一方面,改革后的交通运输业的企业税率增长幅度较大,由原来缴纳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提高,税负加重。另一方面,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允许企业抵扣进项税额,但因为企业在试点前已经集中购置设备,近期又没有新购设备的打算,可能使得当前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因此也导致税负加重5。

三、完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建议

(一)协调税收分配,健全地方财税体制

营业税一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其严重失衡的分配比例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地方政府的利益,减少地方的财政收入。因此,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实施以后,必须确定合理的税收分配比例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成问题,在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基础上将地方税收收入减少的幅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时,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大力发展当地的经济,开辟新的税种,调整地方税制的结构,以此来弥补税制改革下的财政缺口,更好的优化地方税收6。

(二)明确税收征管部门的职能分配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两套系统之间将面临难以协调的冲突问题,因此,我们在推行改革的进程中可以通过加强两系统之间的业务交流、适当的调配系统人员的方式协调两系统之间的冲突,必要时还可以加强系统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严格贯彻“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属于中央税的由国税部门征管,屬于地方税的由地税部门征管,这样使税收征管部门的职能分配得以明确化。

(三)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依据现行的有关规定来看,当前增值税中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仅限于生产经营用的设备,与营业税相比,现行的增值税链条不够完整,因此,有必要对整个增值税抵扣链条进行完善7。由于增值税具有不重复征税的特征,所以如果能够对产品从产出到消费的整个环节全面进行征收增值税,能逐步的解决大部分企业的税负增加问题。因此,在全面税制改革的进程中应全面调整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逐步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更好的发挥增值税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王明睿: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探究[J].北方经贸,2014,(2).

[3]粟瑜:浅析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学术论坛,2014,(7).

[4]刘碧莹: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4.

[5]刘宁:我国营业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燕山大学,2014.

[6]王竹:试论营业税改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J].现代商业,2014,(2).

[7]张扬帆: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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