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治视阈下的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

2017-03-29 02:59:23刘寿堂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制爱国爱国主义

罗 奥,刘寿堂

(1.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 401331;2.重庆师范大学,重庆 400047)

试论法治视阈下的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

罗 奥1,刘寿堂2

(1.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 401331;2.重庆师范大学,重庆 400047)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永恒主题。在法制的框架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是依法治国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的新要求。新时期德育工作者应以法制视野审视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制内容,积极探索爱国主义教育法制化的科学路径与方法。

爱国主义;法制维度;法规体系;法制路径

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确定了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和国家公祭日。这两个决定的出台,既表明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完整的坚强决心和捍卫世界和平的坚定立场,又激励了人民群众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的民族精神,也为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制化提供了强大的政策支持和坚实的法理基础。2015年12月30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精神的历史形成和发展举行了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在学习会上,习近平指出要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中,强调要“在广大青少年中开展深入、持久、生动的爱国主义宣传教育,让爱国主义精神在广大青少年心中牢牢扎根,让广大青少年培养爱国之情、砥砺强国之志、实践报国之行,让爱国主义精神代代相传,发扬光大”[1]。

一、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制维度

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它与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一起,构成了新时期中国精神的主要内容。爱国首先要守法,这已成了全社会的共识。早在2001年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爱国与守法就作为一种基本的公民道德被并列地提出来,成为公民对国家的首要道德义务。在中共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与爱国分别被确认为社会层面与公民层面的核心价值之一而得到弘扬。在法治社会中,爱国主义不仅体现为对祖国深沉的思想、强烈的情感,更体现为法制框架下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的理性行为。从历史发展的观点来看,爱国主义标志着在人的社会本性发展和深化的道路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集中地体现了人的理性和情感相统一的固有特征[2]。今天,加强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就必须很好地将爱国与守法紧密结合起来,在法制的基本框架内开展行之有效的爱国主义教育。可以说,法制教育是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应然的内容和基本的维度。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决定了爱国主义教育融入法制因素的可能性。法律与道德在表现形式、实施方式、价值取向等多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但是,作为上层建筑,法律与道德都为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共同服务于特定的经济基础;作为社会最基本的调控手段,法律与道德是法治社会最重要的社会整合力量,“习俗、礼仪、道德、法律和宗教,依然是互动互补的基本人世规则,构成美满人世的规范之网”[3]。法律通过调整人的外在行为、道德通过塑造人的内心世界,共同建构社会秩序。社会规范中“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功能,决定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在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性。在教育实践中,爱国主义教育与法制教育在教育主体、教育性质与任务、教育内容等方面的同一性,这决定了在爱国主义教育中贯穿法制教育的可能性[4]。

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决定了爱国主义教育融入法制因素的应然性。我国此前的多部法律都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对爱国主义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要着力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可以说,增进全民法治观念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至关重要的基础环节。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为治国之重器,它既为政府提供了行动的依据,又为民众提供了行为的指南,政府和公民个人的一切行为的取舍都必须奉法律为圭臬,一切行动都不能逾越法律设置的界限。依法治国背景下,公民在践行爱国主义时更应当处处以法律为准绳,在法治的框架下行使自己的爱国权利、履行自己的爱国义务。在法治社会中,爱国被视为道德的灵魂,守法则是道德的后盾。如果说爱国是守法的基本义务,那么守法则是爱国的具体体现。

大学生思想与行为的误区决定了爱国主义教育注入法制因素的必要性。在现实中,一些大学生曲解了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忽视了全球化背景下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在爱国主义观念中夹杂了大国沙文主义甚至极端民族主义等非理性的因素。他们以为,对于法律来说,爱国主义总是具有超越性、优先性甚至绝对性的价值。特别是在以中日纠纷为代表的国际纷争出现的时候,这些观念更是蠢蠢欲动、甚嚣尘上,非理性甚至充斥暴力倾向的观念弥漫校园,一遇到敏感时期或敏感问题,“汉奸”“洋奴”“日本狗”的大帽子满天飞舞,公民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在“爱国”的名义下被一些人置若罔闻、弃若蔽履。反思近年来多起以“爱国”名义发生的打砸抢事件,不能不说爱国主义教育中法制教育的缺失是其内在根源。所以,传统爱国主义教育的缺陷,决定了爱国主义教育中贯穿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二、爱国主义教育的法规体系

通过完善的法规体系来建构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制模式,已经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以宪法为核心的现行法规体系中,有多部法规及国际公约与爱国主义主题密切相关。其中,绝大多数是以义务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为表现形式,对爱国主义行为进行了法律调整。它们既是公民践行爱国主义时必须恪守的行为规范,也是我国开展公民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规范从不同维度为爱国主义行为设定了法律边界,为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制化提出了新内容、新要求。

(一)宪法为爱国主义教育建构了法律框架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当前的爱国统一战线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得到明确肯定,确认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与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所组成,宪法强调它将继续得到巩固和发展。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提倡热爱祖国并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分别以义务性规范的形式,要求公民履行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等法律义务。可见,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爱国主义纳入到法制的范畴,确定了爱国主义的法制维度。宪法的这些规定,既为部门法中的相关规范提供了立法依据,也为爱国主义的法制教育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当然,《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宪法性法律也与爱国主义教育密切相关。

(二)民法筑起了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屏障

民法是规范市民生活、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单行性民事法规中虽然并没有直接体现为“爱国主义”字样的法律条文,但民法为避免民事主体的财产与人身受到某些以“爱国”为名的暴行的冲击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屏障。比如,《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九十八条规规定了侵害民事主体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般原则及赔偿标准。上述表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剥夺公民合法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益。那些以“爱国”为名,对中国公民拥有的外国品牌的产品(比如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进行肆意打砸、对所有权人进行恶意攻击的行为,是对爱国主义的歪曲与玷污,是与民法的基本精神相悖的,其行为触犯法律是应受到惩罚的。

(三)刑法为爱国主义者划定了行为禁区

如果说宪法与民法侧重于对爱国主义行为进行塑造与引导,刑法则侧重于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与制裁,矫治偏离法制轨道的爱国主义行为,修复为法律所保护而被违法者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比如,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对危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破坏交通工具与设施、电力与燃气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科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罚;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五条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暴力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这说明,表面上打着“爱国”旗号,实质上危及国家安全和公民个人利益的人,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些规定,事实上是为爱国主义者划出了明确的行为禁区。

(四)集会游行示威法设定了爱国的行为模式

集会游行示威是民众表达爱国情感的重要形式。1998年美国轰炸了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的时候,全国范围声势浩大的示威活动彰显了国人同仇敌忾、不畏强权的决心与勇气,凝聚了民心,赢得了赞誉。但现实中缺乏理性的集体行为很容易越出法律的边界而沦为暴力骚乱。《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原则、程序、要求做出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该法第四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条要求集会游行示威中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该法还对违法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提供了爱国的国际范式

2013年3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出访期间,在谈及关于中国同世界的关系时曾说,中国人是讲爱国主义的,同时也是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胸怀的。他表示,随着国力不断增强,中国将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更多国际责任和义务,为人类和平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是当代外交关系领域最基本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一,中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该公约。作为缔约国,该公约所确立的保护外交人员人身及馆舍财产安全以及派遣国国民之利益的法则,得到了我国国内法的确认,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表达爱国主义情感的时候,应充分尊重他国驻我国外交人员的财产与人身安全,保护他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这既是我国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作为一个缔约国应负的国际义务。

三、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制路径

习近平在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化爱国主义教育研究和爱国主义精神阐释,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载体、增强教育效果。”[5]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有多种实现途径,但目前主要是以德育课程为基本载体。“05方案”背景下的多门思想政治理论课都涉及到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问题,比如《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等都有爱国主义教育的相关内容。高校通常还开设了军事理论与国防教育等课程,也可算是广义上的爱国主义教育范畴。但作为一个教学专题直接出现在教学体系中的,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下文简称“基础”),可以说,“基础”成了当前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中课堂教育的最主要形式。为了更好地实现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制化,应当通过课堂内外两个途径来切实推动法制视阈下的爱国主义教育。

(一)课堂教育应夯实爱国主义的理论基础

爱国主义教育是传统德育的重镇,也是“基础”的核心板块。2013年版“基础”教材第二章用了共3节、近3万字的篇幅设置了爱国主义教育专题。2015年新版“基础”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整合,由原来的一章压缩为一节,将其与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一起成为中国精神的组成部分。“基础”的爱国主义教育是在初中、高中爱国主义教育主题上的延伸和拓展。作为德育的核心精神与永恒要素,爱国主义教育贯穿了我国小学到大学的全部德育课程,但大学的爱国主义教育并不是对中小学相关教育的简单重复,其难度、深度与广度都呈现出螺旋式上升[5]。从内容上看更全面,它涵盖了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历史传统、时代价值、新时期的爱国主义、如何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等方面;在要求上看,将爱国主义明确为对骨肉同胞、中华文化、大好河山等具体的、历史的要素的深厚情感;从层次上看,体现出了由直观的爱国情感到系统的爱国思想再到现实的爱国行为这样的逻辑顺序;在规范层面强调了作为一个爱国公民,应当切实履行的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民族团结、增强国防观念与国家安全意识等的法律义务。总体上讲,“基础”的爱国主义教育体现出较强的理论性、体系性和法规性特征。如果说中学阶段的爱国主义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对祖国的质朴情感,那么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则是通过对爱国主义的系统化的理论认识来塑造其爱国主义行为。这种行为塑造,已经不再是单纯依赖于道德说教,而是通过逻辑论证的力量,通过规范制度的认知,将中学阶段培养的对祖国的质朴情感转化为一种深沉的道德责任和明确的法律义务,以此来规范大学生的爱国主义行为。“基础”契合了大学生成长的阶段性特征,着眼于从理论的高度,引导大学生去把握爱国主义的内涵与本质,从而摆脱爱国主义行为中的肤浅、冲动甚至偏狭。

法制视野下的爱国主义教育可以分为两个专题式教学分别展开。其一,爱国主义的科学认识,重在阐述何为爱国主义的理论内涵;其二,爱国主义的理性行为,重在阐述如何去做一个忠诚的爱国主义者。前者是基础,后者是目标;前者是逻辑起点,后者是逻辑归宿。它们前后衔接,相互照应,分别从道德与法律两个维度对爱国主义作了系统的诠释和解读,从而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科学的爱国主义观念与行为。在教学过程中,“基础”教师应借助多媒体手段,将爱国主义的相关理论讲深、讲透,既重视爱国情感的培育,更应重视爱国思想的建构与爱国行为的引导。同时,可以通过多媒体选播《抗日战争风云录》等经典纪录片的片断,以视听的双重感染力强化爱国主义教育的课堂效果。

(二)课外开展教育爱国主义的意义

无疑,爱国主义教育仅仅依靠“基础”的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当前的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应着力开拓多元化的有效渠道。特别是在“基础”的课时有限、师资不足、重视不够的背景下,爱国主义教育实质上被淡化甚至形式化,而开展课外爱国主义教育是其有益补充。

其一,建设完善的法规教育课程体系。“基础”是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课程改革后“基础”的德育属性使法制教育失去了独立地位而依附于思想政治教育。新版教材又在事实上消减了爱国主义教育的理论成分。虽然多部法律法规与爱国主义教育紧密相关,但非政法院校通常都未开设上述法律课程。所以,要在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中有效贯穿法制教育,就应开设相关的法律选修课程。通过完善的法规教育课程体系的覆盖,整体提升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爱国主义教育法制化也就有了可靠的保障。

其二,重视社会热点问题的法制解读。每当国际国内重特大事件发生的时候,也是舆情高涨的时候。大学校园里本来就是各种思潮、各种亚文化激荡交汇之地,大学生身处思维活跃、情感丰沛、精力旺盛的阶段,如果对一些热点问题缺乏正确的引导,就很容易形成群体性的意见偏差,触发难以控制的社会事件。所以,学校宣传部门应适时邀请专家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解读,其中,从法制视角的解读是对事件全面认识的重要维度。

其三,建构多元化的爱国主义教育模式。除了课堂教育的主渠道外,学校应着力开拓爱国主义教育新途径。比如与当地的国防部门、安全部门、司法部门合作,推出有实质内容的“爱国主义法制教育的系列活动,特别是要高效地用好现有的各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另外,学校要推进辅导员博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博客、校务微博、校园微信公众账号等网络新媒体建设”,应充分利用新媒体的强大平台,有效地将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传递到大学生身边。学生处、宣传部、团委等学生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方式将爱国主义法制观教育的内容定期群发到信息平台上,实现与学生的有效互动。

[1]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5/1230/c1024-27996772.html.

[2]唐凯麟.爱国主义三题[J].精神文明导刊,2009(10):36-38.

[3]许章润.法学家的智慧[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4.

[4]陈大文.民主法制观念与爱国主义教育——大学生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点[J].江苏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6(1):35-38.

[5]朱小蔓,王慧.关于大中小学德育课程衔接的思考[J].课程·教材·教法,2014(1):44-49.

[责任编辑:庆 来]

G641

A

1674-3652(2017)04-0132-04

2017-05-20

教育部规划项目“‘05方案’背景下大学生法治教育研究”(13XJA710001)。

罗奥,男,四川宣汉人。主要从事网络文艺与新媒体传播研究;刘寿堂,男,四川巴中人。副教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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