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创新团队
(长江师范学院,重庆 408100)
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2016年度科研报告(上)
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创新团队
(长江师范学院,重庆 408100)
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的研究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就2016年来看,其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中国土司学”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其二是中国土司制度研究;其三是改土归流研究;其四是中国土司文化研究;其五是中国土司个案研究;其六是土司遗址申遗地研究;其七是土司人物研究。这些研究突出了本年度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的重点和热点,也呈现了研究的主要特点和主要内容。这些研究一方面为“中国土司学”的构建提供支持与参考,另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的发展轨迹和脉络。本文主要评述前3个方面的研究情况。
中国土司制度;土司文化;研究;科研报告
2016年是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十分辉煌的一年。在这一年,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高度关注:第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成效显著。全年立项达到8项之多,其中重点项目有广西民族大学唐晓涛的“狼兵狼人的历史与族群认同变迁研究”;一般项目有长江师范学院李良品的“中国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凯里学院罗康智的“明清时期土司制度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研究”、吉首大学罗维庆的“后申遗时代土司遗址的保护与利用研究”;西部项目有广西师范大学蓝武的“国家治理视角下明清时期壮族地区的开发与改土归流研究”、云南民族大学尤佳的“南方土司制度与北方盟旗制度比较研究”、湖北民族学院冉红芳的“世遗视野下的唐崖土司历史与社会文化研究”、长江师范学院谭清宣的“国家治理视域下明清时期西南地区改土归流研究”,这无疑会对土司制度、土司文化以及改土归流的研究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第二,发表论文数目与往年基本持平。在2016年发表的论文中,以“土司”冠名及相关主题的论文有232篇,主要发表在《青海民族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吉首大学学报》《长江师范学院学报》《遵义师范学院学报》等刊物,论文的价值取向主要集中于土司制度、土司文化、改土归流、国家认同、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边疆治理、土司地方治理等方面。云南大学、吉首大学、贵州民族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民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高校有19位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相关研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厦门大学杜树海发表在《厦门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上的《皇帝、“国王”与土司——从“议征安南”事件前后看明嘉靖时期的帝国意识形态》一文被人大复印资料《明清史》2016年4期全文转载;李良品、彭福荣、李伟发表在《民族学刊》2016年5期的《深化土司研究的突破点》一文被《新华文摘》2017年第3期论点摘编。曾超发表在《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5期的《李化龙平播纪功铭与国家认同内涵研究》一文被《新华文摘》2016年4期论点摘编;柏俊才、赵星发表在《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3期的《明清之际容美土司文学及其文化互动》一文被《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6年5期“学术卡片”;向轼、莫代山代表在《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1期的《论明代土家族“士兵”在抗倭斗争中的军事贡献》一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历史学文摘》“摘编”。第三,出版专(编)著再创历史新高。2016年,出版土司研究相关的学术专著、编著、论文集以及小说总计16部。由中央民族大学编纂整理、学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历代方志土司资料辑录(全38册)》无疑是一部重要的著作,对中国土司研究有突出的贡献。该套辑录共选取明清至民国时期近400种方志(四川114种、云南98种、贵州64种、广西42种、湖北18种、湖南17种、西藏16种、甘肃11种、青海9种)的土司资料,这为土司研究者节省了寻找资料的大量时间和财力。从土司研究的角度看,成臻铭的专著《土司制度与西南边疆治理研究》则以区域总体史的视野,考察了西南边疆治理的特点及其成因。该书重点探讨了土司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元明清中央政府对西南边疆的治理问题,既对我国处理西南边疆地区因土司制度所引发的边疆跨国民族关系、边疆民族社会发展、西南疆域的变动、边疆政治安全与稳定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进行了总结,也指出了土司制度在西南边疆安全稳定方面所暴露出的政治文化问题。何威以博士学位论文为基础出版的《河州土司何锁南家族研究》一书,以河湟地区著名土司何锁南家族为研究对象,运用史料整理和田野调查等研究方法,将历史考证与人类学理论相结合,以时间顺序为纵轴,以家族人物、家族文化、宗教信仰等为横轴,全面系统地展现了一个少数民族家族在数百年历史长河中的发展演变。该书主要论述了何锁南家族的世系、文化变迁、宗法统治、多元一体的宗教信仰等内容,以全新的视阈探究土司制度、民族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少数民族家族与中央王朝的互动。对于推进土司制度研究和少数民族家族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此外,郑少雄的《汉藏之间的康定土司——清末民初末代明正土司人生史》、线世海的《傣族土司制度与傣族土司》、魏长青的《甘肃卓尼土司制度研究》、蓝武和蒋盛楠的《〈白山司志〉点校与研究》等专著,均是土司个案研究的优秀之作。第四,“中国土司文化研究”特色栏目的建设和壮大。自2014年《长江师范学院学报》开办“中国土司文化研究”栏目以来,目前又有3家学术刊物创办“土司研究”专栏,即《青海民族研究》的“土司学研究”、《吉首大学》的“土司文化研究”、《遵义师范学院学报》的“土司研究”等,这为土司学界提供了学术研究成果的展示平台。第五,举办了3次土司研究学术研讨会。其一是2016年6月10日,在湖北咸丰成功举办第二届“唐崖论坛”学术研讨会。会议由湖北省文物局等单位鼎力支持,湖北省古建筑保护中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咸丰县人民政府等单位联合承办,来自国内外的80余名文物考古、遗产保护及历史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会议共收到学术论文30多篇,主要涉及到土司文化研究、土司遗存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各个领域,凸显了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的学科融合,形成了一批多学科研究成果。其二是成功举办第六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2016年10月22-23日,第六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湖南永顺召开,来自全国13个省、市、地区和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共13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此次会议,共收到相关论文125篇。会议通过老司城遗址现场调研、主会场发言、分会场分组讨论交流等方式,对土司文化遗产、土司文献、土司学构建、土司的国家认同、土司区治理等专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讨。其三是2016年10月24-25日,在吉首大学举办了“中国土司学高层论坛”。本次论坛就土司学的定义、如何构建土司学、土司学研究方法等问题各抒己见。吉首大学瞿州莲从4个方面论述了土司学的构建。她认为,土司学涉及的学科应该多元化。长江师范学院李良品从构建土司学的基本条件、理论基础、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同时也指出,土司制度的运行机制还存在研究空白。西南大学马强提出了建立土司历史地理学的构想,建议先着手做土司地区地图的编绘。与会专家提出的这些观点和建议,为土司学的构建提供了借鉴,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土司学。
“土司学”概念自2009年由成臻铭提出后得到了国内外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中国土司学研究也得到快速的发展。在此形势下,继续构建“中国土司学”是土司研究者的一项社会重任。
在2016年的“土司学”理论构建研究中,学者继续关注“土司学”的重要概念及其认同研究,土司历史地理研究作为“土司学”的学科基础之一,也逐渐为学者所关注。在方法探究上,学者也更加注重地方史料的运用。总之,“土司学”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继续走向深入和系统,更加理论化和综合化。
1.构建“中国土司学”过程中重要概念的界定。李良品在《“土官”与“土司”概念之再辨》一文中认为,“土官”与“土司”两个概念至今尚未出现较为恰切的概念界定,这不利于构建“中国土司学”。土职分类有3种情况:其一是“土官即土司说”;其二是“文武两类说”;其三是“土司三(四)分说”。他认为造成土官与土司概念理解的偏差和分类的不同,除了专家学者对二者认知的差异性而导致分类的多样性之外,还有下列3种原因:其一是历史文献使用的随意性;其二是土职官员设置的混乱性;其三是土司制度实施地域的复杂性。其实,从“土官”与“土司”的概念来看,他们在指称官员(或人)之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但“土司”却增加了指称政权机构或衙门的内涵。故二者在有的情况下可以相通互用,在有的情况下是不能通用的。具体区分主要从世袭地方官和土司政权机构(衙门)各自的诸多要素进行分辨[1]。
2.深化“中国土司学”的理论构建。廖佳玲、谭清宣在《中国土司学的研究历程、内容及理论构建》中指出,中国土司学研究主要涉及土司的基本概念、土司制度、改土归流、土司文化、土司遗址等内容,其理论构建应在学科理论与学科方法应用上着力[2]。李良品在《土司研究者的社会重任:构建“中国土司学”》一文中认为,构建“中国土司学”是全国土司研究者肩负的一项社会责任。在构建“中国土司学”的过程中,不仅要探讨其建设目标、研究对象与主要内容,深入研究其学科特点与基本路径,而且要厘清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同时还要在专学构建走向理论化、学术研究注重实用化、概念表述达到精准化、学术视野实现中国化等方面下大功夫。构建“中国土司学”不仅是数百土司研究者100余年研究土司的梦想和中国土司研究从问题研究走向学科研究的历史起点,而且是当今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的现实需求以及土司研究者推陈出新、继往开来的历史使命[3]。
3.拓展“中国土司学”建构中的国家认同研究及“申遗”研究。在土司的国家认同研究方面,蓝韶昱在《边境土司社会跨境互动与国家认同——以广西龙州县域为例》一文中以位于广西西南、与越南接壤的龙州为例,认为龙州县城土司社会的跨境互动是常态体现:土司与越南豪强出境寻求庇护、越南朝贡和土司阻贡、土司与越南的疆土纠纷、土司与越南的武装冲突。土司与土民的国家认同在跨境互动中自主地表达了出来。在跨境互动和国家认同关系中,宗藩互动培育国家认同,跨境冲突强化国家认同[4]。赵秀丽在《明末清初鄂西土司的家国认同与族群利益——以易代之际鄂西土司的政治抉择为中心的考察》一文中指出,明清易代之际,鄂西土司的政治抉择与川东、湘西土司相比,有较大的差异性。鄂西土司归顺清廷步调不一,复明与降清两股力量纠缠不休,直到清廷彻底平定“三藩之乱”后,鄂西土司才安安分分降服清廷,不再生有二心。剖析这种差异,表面上是“夔东十三家”武装力量使然,实际上隐含着深刻的文化因素,涉及到以容美田氏土司为首的鄂西诸土司对汉文化的认同、家族宗族利益的考量[5]。滕新才等的《试论国家认同视野下的土司关系——播州例证》一文从播州土司案例看历代土司认同元明清等朝所代表的王朝国家治统,表现出因统治利益而结成复杂的关系:土司内部扶持而冲突,土司之间联合且攻伐,为国家权力向民族地区和各族土民渗延提供了契机[6]。岳小国在《申遗视阈下的“土司学”研究》一文中结合“申遗”工作,认为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视角检视时下我国方兴未艾的“土司学”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土司研究学界应系统总结以往研究之得失,认为未来的土司学研究至少需要从以下3个方面思考:其一要形成一个更为开放、跨学科、多学科的研究范式与思维方式。其二是国际交流与合作亟待加强。其三是土司“申遗”为土司学界提出了土司文化遗产如何保护的问题。他还认为,未来的“中国土司学”构建应以“申遗”为导向,从更广阔视野研究“土司学”这一专门学问。这样,既可加深我们对中国社会历史和民族传统文化的认识,又能为现实的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社会治理提供历史借鉴。
4.历史地理视角下的“中国土司学”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土司辖区作为一种特殊的地方政区,应该重视其有关历史地理问题。土司历史地理研究是“土司学”的学科基础之一,也是深化土司研究的重要环节和标志。马强在《土司历史地理研究刍议——以西南地区土司地理为主的考察》一文中认为,西南土司密集地带的形成有其特有的历史地理背景;土司政区与中央正州(县)政区的边界划分、行政权限及其“飞地”问题与土司政区划定的背景与具体勘分过程是解决土司政区地理的关键和难点。对“改土归流”造成的土司地区生态环境变迁的研究应该按不同地区区别对待,即负面影响与积极作用同时存在,不能一概而论。目前编绘全国土司历史地图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可以先在区域土司研究相对成熟的地方进行试点,编制区域土司历史地图,为编绘全国性土司历史地图提供个案积累[7]。
总之,正如李良品在《土司研究者的学术自觉:加强“中国土司学”学科建设》一文中强调的那样,“中国土司学”作为一门专学,必须在凝炼学科方向、打造学科特色、建设学科队伍、加强科学研究、搭建科研平台等方面着力。只有土司研究学界的专家学者加强“中国土司学”学科建设,并使之成为一种学术自觉,才能快速建立起“中国土司学”,并使之健康发展,茁壮成长,立于我国学科之林[8]。
基本理论研究是构建“土司学”的基础,而方法创新则是提升“土司学”研究的重要途径。2016年的土司学方法探究,在2015年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同时,也更加注重对地方史料的考证与运用。
1.继续深化土司制度研究。李良品、彭福荣在《深化土司研究的突破点》一文中指出,随着2015年中国土司遗址成功申报并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土司研究已成为学界热点。但如果忽略纷繁复杂的事件、浩如烟海的史料和各具特色的个案,土司研究的理论突破和学术创新就难以实现。因此,学界在未来的土司研究中要寻找新的突破点,只有在事件剖析、史料挖掘、个案研究上下足功夫,才能更加深化土司研究[9]。另外,李良品、吴晓玲在《论明清时期土司制度的构成——学理层面的诠释》一文中认为,明清时期土司制度不仅包括国家成文制度,而且也包括土司成文制度以及土司地区的民间制度。明清时期国家成文制度是土司制度的基本制度和纲领性文件,土司成文制度与土司地区民间制度则是对国家成文制度的补充与完善。明清时期各地土司成文制度与土司地区民间制度是相对于国家成文制度的“准制度”,因此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这些不同类型的制度不仅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而且也适应于不同朝代和不同时期。国家成文制度对各地土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土司成文制度与民间制度在土司地区乡村社会治理中肩负着共同规范民众行为、调节各种关系、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10]。
2.注重地方史料的运用。元至清末,今贵州省系西南重要土司集聚地之一。各土司领地内生息的民族群体在中央王朝经营进程中逐渐为内地官员、文人所熟知,遂产生了《(康熙)贵州通志》《(乾隆)皇清职贡图》“百苗图”诸民族图志,内容涉及各民族群体经济、风俗、劳作诸情形,是研究元明清时期黔省土司区民族图像的重要文献。马国君在《元明清时期贵州土司区民族图像研究——以〈(康熙)贵州通志〉〈(乾隆)皇清职贡图〉“百苗图”为中心》一文中认为,剖析此类资料内涵,对深化土司学研究领域有着积极的意义[11]。陈亚南在《清末边疆地区壮族土司社会的个案研究——以广西〈万承诉状〉为中心的考察》一文中认为,漫长的土司统治是广西壮族历史发展的一大特点,其中以万承土司最具代表性,可以看作是壮族土司制度演变的一个缩影。《万承诉状》中辑录的诉状涉及清末万承州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土司欺压百姓、阶级矛盾尖锐及生活在底层的百姓生活现状,是研究边疆地区土司制度和壮族人民的社会历史文化的弥足珍贵的区域民间文献[12]。马国君、吴正彪在《金筑土司历史文献典籍梳理概述——兼谈所载的地名人名与〈亚鲁王〉史诗中的名称对应问题》一文中认为,元明时期,位处黔中要地的金筑土司在招抚领地内各族居民、积极朝贡、维护西南稳定诸方面贡献突出,为朝廷重视,留下了诸多的记载,而这些典籍文献中的地名和人名如今从汉语汉文中却无法得到准确的考证,但在当地苗族口传史诗《亚鲁王》中却可以找到与这些地名、人名相互对应的名称。为此,梳理这些历史文献并进行比较研究,对当前开展土司文化研究、建构国际土司学都将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13]。《白山司志》堪称广西乃至我国古代流传至今内容最为完整的一部土司专志,成为研究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必备的重要史籍。蓝武、蒋盛楠的《〈白山司志〉点校与研究》一书在对《白山司志》进行精点细校的基础上,从文献编纂学的角度对《白山司志》的修纂者、主要内容、版本源流、编修背景、文献构成、资料来源、取材原则、编纂原则、史料价值、史学功能、编修缺失等诸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内容涉及白山土巡检司的建置沿革、土司世系、政治地理、经济生活、军事活动、文化风俗、朝廷诏令、地方文告等诸多方面。全书在向读者全景式展示《白山司志》规整文本的同时,也向人们鲜活地呈现了一幅土司政治的完整图式,不仅便于古籍的保存与流传,为人们从事历史研究提供了真实而可靠的文献资料,而且有利于学者阅读、研究与利用,为后学者从事古籍整理与研究指示章法,诚为中国土司制度研究者和古籍整理工作者必备的重要参考书[14]。
综上所述,“土司学”的理论建构与方法探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土司学这一专学概念也得到了更多学者的支持和认可,但“土司学”研究还须不断推陈出新、精益求精,努力寻找新的研究材料,发现新的问题。唯有如此,才能继续推动中国土司学高速的、全方位的、多视角的发展。
土司制度渊源于宋代及以前的“羁縻制度”,确立于元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时间跨度很长。它作为元明清王朝主要推行于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一项行政管理制度,一直备受民族学、历史学等多学科的关注。2016年学界在土司制度研究方面继续深入,研究内容更加侧重于对土司制度终结、土司制度与地方关系探究以及土司制度与经济、土司制度与政治、土司制度与社会管理、土司制度与边疆治理等结合研究和土司制度的评价研究等。
土司制度的萌芽、发展、形成及至终结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程。土司制度的发展演变,不仅受到土司地区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影响,而且也与明清时期的西南、中南和西北边疆形势有重大的关系。但土司制度后期随着种种弊端的突显,其最终消亡也是历史的必然。
1.对土司制度终结的认识研究。土司制度究竟终结于何时?其标志是什么?学界一直是见仁见智,存在争议。李良品在《土司制度终结的三个标志》一文中认为,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专制统治后,我国的国家政治体制史无前例地发生更替,这是土司制度终结的根本标志;民国政府对土司义务的彻底解除,这是土司制度终结的主要标志;各地土司原有各种特权的完全丧失,这是土司制度终结的重要标志。他从不同角度探讨土司制度终结的标志,以期学界对土司制度相关问题有更加深入的研究[15]。杨庭硕、彭兵在《对土司制度终结的再认识》一文中也认为,土司制度是元明清3朝主要在我国西南地区普遍推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土司制度的诞生与延续植根于贵族专制政体。因而,土司制度的终结自然也应当以专制政体的终结为转移。可此前的研究工作因为各种原因以至于对土司制度终结的认定出现各种分歧。其实,土司制度延续了700余年,对我国西南近200万km2的土地实施了有效的统治,这片辽阔的土地成为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就必然与土司制度的性质直接关联。事关大体,土司制度的终结亦自然成了毋庸回避的研究课题。结论十分清楚,即中国土司制度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就已经宣告其终结。至于土司制度的后续影响,这是一切制度都必然会有的历史问题,部分土司残留至其后一段时间,显然不应当干扰对土司制度终结的认定[16]。
2.土司制度与传统文化关系研究。彭武麟在《土司制度与传统中国多民族政治文化关系及其现代性问题——兼谈土司学研究之路径与理论取向》一文中强调,土司制度是传统中国多民族政治文化关系的集中表现,具有丰富而复杂的历史内容,其现代性问题同样是近代以来中国近代国家转型过程中的历史课题,同时在当下社会也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它不仅可以丰富和扩展土司学研究的内容与对象,同时可以厘清诸多具体理论问题及其学科价值取向[17]。间接统治是通过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物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统治,是与国家派遣官员直接管理被统治民族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谢国先在《土司制度的根本性质——论多民族国家民族自治与间接统治的必然性与普遍性》一文中认为,在多民族国家内,间接统治是一种比较温和的民族政策,其施行比较容易为被统治民族所接受。中国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历经700多年,是间接统治的一种完备形式,可视为世界各国间接统治的代表样式。间接统治可以为直接统治准备条件,是自然的民族融合所必然经历的过程。在当代,世界民族关系的处理正可从历史上的间接统治中获得宝贵的经验[18]。
3.越南阮朝、缅甸土司制度研究。王柏中在《越南阮朝土司制度探析》一文中认为,越南阮朝时期,在少数民族地区因时因势设有“羁縻”化、军事性和土职官等多种土司建制。据《大南实录》和《大南会典事例》等汉文文献记载,土司的官长选任有朝廷授任、委托任命与世袭等情况;土职官作为“左官”,在品秩上存在与流官有别的特殊规定;从“明命”时期开始的改土归流,主要采取了“土司插流官”“流官兼土司”及中断土官世袭等方式施行。中越两国历史渊源深远,是“同源殊离”的兄弟邻邦,阮朝的土司制度既承袭前代,也取鉴明清。观以东亚汉文化圈的制度发生学的整体视角,在一定程度上亦可视为华夏制度文化延伸和外溢的产物[19]。赵永胜在《缅甸土司制度的兴衰(1287-1959年)》一文中认为,缅甸土司制度是受中国土司制度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政治制度,主要推行于掸人地区。东吁王朝征服掸人地区后,在沿用明朝土司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掸人社会的特点并融入缅甸政治制度的内容,建立了缅甸的土司制度。缅甸土司制度在贡榜王朝时期得到巩固,是近代英国在缅甸实施分治政策的基础之一,对缅甸联邦构建与缅甸民族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缅甸土司制度不仅实现了无间断地跨越朝代的历史沿袭,而且跨越了国度和民族,实现了在不同的统治者间的历史性承继,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对缅甸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
4.国家整合视野下的土司制度。彭福荣、刘译蔓在《国家整合视野下的元朝土司制度》一文中指出,元朝续递国家治统,王朝版图不断拓展,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创造性地采取“参用土人”“土流兼治”等方式实现了国家整合。元朝创设实践的土司制度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交融和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成为明清等朝深化对西南等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国家整合的重要制度之一,在沿用的过程中逐渐完善,并非走向废除[21]。
土司制度是一种“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政治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国家治理概念下逐渐实现国家统一与地方自治有机结合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
1.土司分袭制度研究。尤佳在《试析土司分袭制度创立的历史背景》一文中认为,清代在实行土司承袭制度的同时,又创立了分袭制度,其最主要的原因是统治者欲进一步加强对土司的管控,更长久地维护土司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雍正元年君臣始论土司分袭之法,至三年九月雍正帝批准建立土司分袭制度,其间雍正帝对土司分袭政策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与当时朝廷的政治形势及受其影响的边疆治策等有密切的关系[22]。
2.土司权力问题研究。就某种程度上说,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无一不与权力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央王朝对每一个土司都有一定的权力赋值,这种权力赋值既是各地土司的一种“权力边界”,又是各地土司管理辖地民众的权力来源。曾超在《永顺司的权力赋值研究》《酉阳司权赏问题研究》和《酉阳司权力赋值绩效研究》3篇文章中指出,目前,学界关于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的权力赋值绩效问题及权赏关系问题少有研究,故他以永顺司和酉阳司为例,主要从权力学角度对永顺司的权力赋值进行研究、探讨中央王朝对地方土司的“权赏”问题以及探究其相关的权力赋值及其绩效问题,以期深化对中国土司制度和土司文化的探究[23][24][25]。
3.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的区域研究。张万东是研究渝东南土司的专家,他在其博士学位论文《明清王朝对渝东南土司统治研究》(吉林大学,2016年)中通过深入研究明清王朝对渝东南土司的统治后,认为有几个问题是以前的专家学者少有涉及的。其一是渝东南土司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洪武五年至七年渝东南的石砫、酉阳和秀山各土司分别归附明朝。经过调整与改置,到明成祖永乐年间,明朝最终在渝东南地区设酉阳、石砫、平茶、邑梅、石耶、地坝6土司,这一建置一直持续到改土归流之前。渝东南土司的职官体系分为朝廷所任官员和土司自署官员两大类。朝廷任命的官员包括土官和流官,从而形成土主流辅、土流参治的政治结构。土司自署的职官体系包括土舍(舍人)、把事、通把等原生性的土职以及副将、守备等仿明朝军事组织所设的官职,体现出“土汉杂糅”的特点。在土司机构中任职的自署官员主要以土官同姓为主,他们是土官统治当地百姓以及与朝廷打交道的核心力量,体现出家族政治的色彩。对于土司辖区内其他的异姓精英,土官也将其吸收到土职机构,为己所用。明朝将渝东南土司纳入到地方行政系统之中,通过相应的地方机构对之进行管理。明代管理渝东南土司的机构有四川布政司、四川都司、重庆府、重庆卫、夔州府等5个,反映出中央政府根据不同时期政治形势的变化积极调整统辖酉阳等6土司的地方机构。由于渝东南土司所属区域与贵州、湖广两省部分地区接壤,且该区域多次发生动乱,嘉靖年间明朝以贵州总兵、贵州思石兵备、铜仁守备兼制酉阳、平茶、邑梅、石耶土司;湖广荆夔兵备兼制石砫土司,形成了川贵、川湖共同管理渝东南土司的政治与军事格局。其二是渝东南土司机构的义务。众所周知,交税朝贡、服从军事征调、保境安民等是明朝统辖土司的重要方式,也是土司对朝廷应尽的义务。明朝在渝东南土司地区确立了与州县地区基本一致的里甲黄册制度。在渝东南土司中被编入里甲的土民主要为汉族移民及其后代,他们属国家所控制的编户,每年需向朝廷缴纳秋粮。诸土官则需要负担朝贡活动中贡品的采办、运输费用、军事征调过程中土兵的一些基本开销以及对贵州协济银两。这些开销出自于酉阳等6土司中绝大多数土民每年向土司交纳的名目繁多的课税。明朝渝东南地区诸土司向朝廷朝贡的活动一直持续到万历年间,在时间分布上呈现出前密后疏的特点,这主要与明朝对渝东南土司所采取的统治形式、朝贡政策、边疆形势以及渝东南土司周边的局势有关。由于土兵没有被纳入到明朝军队体制下,无法实行严格的军事管理制度,故明朝对渝东南土兵实行以赏抚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其三是明代中央政府与渝东南土司的关系。在明朝与渝东南土司的关系中,王朝对土司的统辖固然是这对关系中最基本的一面,但也不可忽视渝东南土司在其中的角色和行为。通过对酉阳宣慰使冉玄、石砫宣抚使马千乘和秦良玉等土官个案解读可见:他们都曾率兵参与明朝的多次军事征调,且立下赫赫战功,受到朝廷多次嘉奖,但他们或在地方上吞并其他土司、贿赂地方官员、指使苗民劫掠州府,或意图武力对抗地方官府,或在战争中观望不前、犹疑自保,呈现出与传统所塑造的忠君爱国形象完全不同的一面。总的来讲,该论文是目前相关问题研究最有见地、有一定理论深度的学位论文。
4.土司制度的个案研究。赵尔文达在其学位论文《明代思南宣慰司研究》(贵州民族大学,2016年)中以明代思南宣慰司为研究对象,在广泛查阅历史文献、学术论著以及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探讨了明代思南宣慰司的建立、发展与废除问题,对思南宣慰司的整个发展历程作了深入的历史考察。他认为,思南宣慰司的发展过程,虽然为思南地区的社会稳定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思南宣慰司的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社会的发展,它的废除是基于明朝治理与开发西南地区的需要。由此可见,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离不开中央政府的开拓与管理;土司制度的消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明代中央王朝通过建立思南宣慰司,将思南地区纳入到间接统治之下。后来撤司建府,进而建立贵州布政使司,进一步强化了明朝对思南地区乃至贵州的直接统治,对西南地区的历史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土司区的地方治理是近年来一些专家学者关注的问题之一。李西玲的学位论文《明清时期忻城土司地方治理的研究》(吉首大学,2016年)在莫氏土司衙署、土司诗文资料的基础上高度关注忻城土司的地方治理问题。其一是在政权建构上任命莫氏官族子弟担任土司衙门中的重要职务以及地方的里正、堡目等,构建了一张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统治网络;其二是在司法上实行了国家法、习惯法、家族司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其三是在经济上采取了土地分配的政策,将辖区内的土地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分为土官田、官族田、土目田、役田、民田等不同类型;其四是在文教上通过设立学校、延请经师、传授儒家经典、制定家规等举措,鼓励莫氏官族学习儒家文化,支持当地民众入学和科举,实践儒家忠孝精神的社会教化。这些举措一方面保证了莫氏土司辖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以及莫氏土司官族文化的兴盛;另一方面则造成了忻城地方莫氏家族势力的强势,威胁到地方社会的稳定。雷丽、项正文《元明清以来文山地区土司制度问题初探》一文在广泛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对元明清以来文山地区土司制度的简况、特征、功绩、兴衰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阐述,目的主要是让更多的专家学者重视对元明清以来文山地区土司制度的关注和研究[26]。魏长青在《甘肃卓尼土司制度研究》一书中指出,近百年来,学界对土司制度已有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但重心仍主要集中于西南地区,对西北土司制度的研究则略显单薄,对卓尼土司的研究更是微乎其微。本书着眼于甘肃卓尼的土司制度,从历史学、民族学视角,遵循“论从史出”的原则,结合其兴亡历史,对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军事制度、文化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探讨了卓尼土司制度的特点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27]。
1.传统土司制度对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影响。谭冰杰、谢伟莉在《传统土司制度对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影响探微——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唐崖土司为例》一文中通过深入分析鄂西唐崖土司时期的政治制度、社会控制、文化教育等,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去考察土司这一特殊势力,总结历史经验,可为当代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提供有力的借鉴[28]。
2.近代云南沿边土司地区的制度解构与社会变迁研究。云南土司制度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历来是云南地方史、民族史研究的重点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纵观其相关研究,从研究的时段上看主要集中于元、明和清雍正时期,对该地处于近代衰落期的土司制度的研究则相对较少,而近代土司制度的衰落过程恰恰又集中体现出近代沿边民族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的剧烈震动和变革,故而对处于衰落期的近代土司制度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且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研究的视角来看主要集中于从政治因素方面来解读近代土司制度的衰落,而对于引起土司制度不断衰落的经济、文化、交通等因素则涉及甚少,即使有涉及边疆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交通等方面的研究,也大多是在广义边疆的定义下而进行的以云南腹地为主体的研究。刘鸿燕的博士学位论文《近代云南沿边土司地区的制度解构与社会变迁研究》正是基于上述土司制度前期相关研究的不足和缺憾,在时间上抓取处于衰落期的近代土司进行研究,在视角上除了从政治方面外,更着重从交通、经济以及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变化及其影响,对近代云南土司制度逐渐解构的历程进行全面的剖析,从而较全面、具体地勾勒出近代云南土司制度逐渐解构的全过程,并在揭示近代云南土司制度逐渐解构的过程中,也对云南沿边土司地区政治体制、交通通讯、商品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在近代的发展变化作了全景式的呈现,由此展现出整个云南沿边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在近代所发生的剧烈变革和近代云南沿边民族地区各种矛盾的冲突与交织[29]。
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在云南、广西实施土司制度,其目的是将地方土司作为治理边疆民族地区的政治代言人,并通过土司制度不断推进边疆与内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强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统治。但受边疆地区特殊区域政治的影响,边疆地区土司无论在政治、经济还是文化认同上都存在较大的独立性和游离性,这使土司制度在边疆地区并未完全实现明清中央王朝加强统治的政治目的。元明清土司制度与边疆治理是近年来专家学者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刘家铨在其学位论文《王朝·边地·土司:边疆管控与明代桂西南政区演变研究》(广西师范大学,2016年)中,通过对广西新宁州、隆安县的析置与地方治乱、边疆危机之间关系的分析,探讨了在边疆地区王朝国家为了应对边疆地方社会危机、维护边疆社会秩序,如何通过行政区划的调整做出应对的举措,由此揭示了明王朝是如何适时地通过利用边地土司内部斗争而将国家行政权力体系进一步推进到桂西南地区的。作者最后通过对忠州改属南宁府、思明州改属太平府等历史事件的分析,指出土府州在权益斗争过程中所受到的行政区划层级设置的影响。该文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边疆民族地区的历史政治地理研究,能为当今我们更好地认识边疆地区行政区划的历史与现状,以及边疆地区的政区改革与国家治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赵昕的硕士学位论文《博弈与互动:云南边疆土司与明清中缅关系研究》认为,虽然在明清时期的大部分时间,云南边疆土司都不是影响中缅双方关系的决定因素,但是云南边疆土司在中缅关系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云南边疆土司作为中缅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区域政治博弈过程中,为巩固并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国家认同和政治取向上呈现出多样的选择。边疆土司在中缅之间的博弈和互动,对当时的中缅形势产生变动,对于明清时期中缅关系有很重要的影响。对云南边疆土司抉择的原因、过程、结果和造成对中缅关系影响的原因分析以及中缅和云南土司三方互动的论述,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明清时期的中缅关系,对国家的边疆治理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30]。成臻铭的《土司制度与西南边疆治理研究》一书在区域总体史视野下考察了西南边疆治理的特点及其成因。在探讨土司制度推行前中央政府治理西南边疆的基础上对土司制度推行后中央政府对西南边疆的治理进行了重点研究,对我国处理西南边疆地区因土司制度所引发的与中南半岛3国的关系、边疆跨国民族关系、边疆民族社会发展、我国西南疆域的变动、边疆政治安全与稳定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进行了总结,也指出了土司制度在西南边疆安全稳定方面所暴露出的政治文化问题。具体解决了土司区为国家行政区、西南土司带为呈带状分布的国家行政区域、土司衙署为王朝国家体制之下的地方政府、土司政府建立了混同型的国家管理机构、土司是朝廷任命的拥有政府管理机构的世袭官吏等实际问题,为完善中国边疆政治学和构建中国土司学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31]。黄梅在其学位论文《清代边疆地区“汉奸”问题研究——以西南边疆为中心》(云南大学,2016年)中以清代边疆土司地区社会矛盾的变化为背景,提出对“汉奸”的治理成为清朝治边的重要任务,归纳了清朝统治者对“汉奸”危害的认识和治理“汉奸”的对策,并对清代“汉奸”治策的得失予以深入研究,剖析当时未能彻底解决的原因。作者认为,雍正朝在土司地区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不法汉人为自身利益而教唆土司和苗民抵抗清政府的改土归流,边疆地区的“汉奸”问题开始显现。改土归流改变了边疆地区的社会结构,外来汉民和新设流官政权对夷民的欺凌成为边疆地区的主要社会矛盾,导致新型“汉奸”形式的出现。煽惑土司和苗夷的不法行为、盘剥土司和夷民财产、包揽和教唆诉讼、协助藩属国损害清政府利益和参与藩属国内部斗争,构成清代“汉奸”违法活动的主要形式。“汉奸”的一系列行为严重地影响了边疆地区的稳定,引起了清统治者的高度关注。
贡赋制度是土司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元明清三代对土司地区进行有效管理的制度保障,但相较于元代,明代的贡赋制度更为完善。成臻铭的《论明朝时期西南边疆的土司贡纳制度》一文在对明代早期、中期、晚期西南边疆土司贡纳制度的变化态势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认为明早期的土司侧重于纳赋,明晚期的土司侧重于朝贡,明中期则处于土司纳赋与土司朝贡的过渡期。纳赋制度形成于明早期地方卫所制度形成之际,主要是以一种补充卫所屯田收入不足的面目出现的。而朝贡则是在土司进京袭职、升迁、述职甚至是控诉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行为准则[32]。党会先的《播州推行土司贡赋制度述略》主要对元、明两代播州推行朝贡、纳赋制度分别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以期管窥播州土司贡赋情况的全貌[33]。
从唐宋时期的“羁縻”政策演化而来的土司制度,经过元代的发展,到明代已日臻完善。但是,土司制度本身的缺陷及统治阶级维持全国统一的需要,使改土归流具备了施行的可能性与可行性。从明初至民国初年,改土归流前后持续500多年。2016年,改土归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改土归流后的变化,改土归流与社会秩序的建构以及改土归流的影响研究都有进一步深化的趋势。
改土归流是清王朝治理边疆民族地区的一项重要政治举措。此项措施在西南地区的实施,加强了清王朝对西南边疆的统治和管理,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但是清王朝却未在甘青地区大规模实施“改土归流”,这一问题很值得进行深入探讨。武沐、贾陈亮在《清王朝不对甘青土司实施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原因探析》一文中认为,这既表明甘青土司与南方土司类型不同,也说明甘青土司的存在不是清王朝在西北民族地区统治的障碍,相反却有着积极的作用。相比于南方土司的强大势力,甘青土司势力薄弱,加之中央王朝不断的汉化、分化与整合导致其难成气候;此外,甘青土司是稳定地方秩序的重要力量,而且在清王朝用兵西部边疆时,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是清王朝没有对甘青土司实施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原因。从本质上看,不对甘青土司进行大规模“改土归流”,也是清王朝从该地区实际出发调整治理策略的结果[34]。
张传跃在《试析改土归流与湘西政治格局变动》一文中认为,清代改土归流前,湘西民族区域政治格局表现为土司政治下的“以土治土”“以土制苗”;康熙年间对湘西苗疆生界的开辟,使土司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变化,促进了湘西改土归流的顺利进行;改土归流后,湘西形成了“土苗分治”的新格局,在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同时也存在明显的历史局限[35]。李楠、林友宏的《管治方式转变与经济发展——基于清代西南地区“改土归流”历史经验的考察》一文以西南边疆民族地区管治方式演变为例,考察了清代“改土归流”政策对当地经济发展的短期与长期影响。研究发现:清代在西南边疆地区实施的“改土归流”政策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影响。“改土归流”后改流地区比未改流地区拥有更高的人口密度和人力资本积累。而且该影响直到现在依然存在,其中改流时间越长的地区拥有更高的人口密度、农村人均纯收入,以及较低的婴儿死亡率。此外,该文还发现改流后流官体制对人口流动和公共物品的提供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该文不仅丰富了民族国家边疆管治的历史经验和实证证据,也为理解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不平衡问题提出了新的方向[36]。颉博洋在其学位论文《民国云南怒江地区政治制度研究》(云南大学,2016年)针对民国政府在怒江地区建立设治局,对当地传统的土司制度采取保留和利用策略的情况作了研究,认为民国政府通过国家的力量将怒江传统的土司制度纳入到国家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内,使当地的政治制度呈现出新旧杂糅和土流并治的特点,这是民国初年怒江地区传统政治制度转型的开端。当时设治局相继完成从军事职能到行政职能的转变:其一是设治局机构的精密化和专门化;其二是公共管理职能的延展;其三是设治组织机构的膨胀;其四是设治局机构的规范化和运作的程序化。这些历史演变的进程,标志着怒江设治局制度走向成熟。这既满足了怒江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性要求,也导致了机构规模膨胀的负面结果。随着怒江地区的解放,该地区原有世袭土司和基层保甲制度被彻底废除,完成改土归流。清代是中国多民族统一国家形成的重要历史时期,贵州黔东南苗疆从雍正“改土归流”以后正式归入“王化”的“版图”。白林文在其学位论文《清代贵州“苗疆六厅”治理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6年)第二章论述了雍正对西南改土归流的历史背景及其目的以及开辟苗疆的历史过程。作者认为,“开辟”黔东南苗疆被纳入改土归流的重要一环。雍正用武力开辟苗疆后,来不及考察苗疆传统社会状况,对苗民直接征收赋税,从而导致雍正晚年爆发了苗民起事。同时,作者还论述了雍正、乾隆时期苗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秩序的总体治理状况及其成效。
陈明、柴福珍以清代湘西地方志来探讨改土归流后湘西地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副业等农业内部不同部门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他认为改土归流后湘西地区农业结构出现了新的格局,而人口增长则是农业结构演变的主要原因[37]。莫代山在《清代改土归流后武陵民族地区的玉米种植及其社会影响》一文中认为,玉米于改土归流后传入武陵民族地区,在嘉庆、道光年间得到推广,到同治时期已经成为本地区最重要的粮食作物之一。玉米推广种植对该地区群众的饮食结构、人口结构、文化发展、商业贸易和生态环境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38]。从唐代开始,土家族地区就盛行咂酒习俗。咂酒是土家族地区民众交往的重要习俗,反映了土家族民众日常交往中的热情好客,追求自由、平等的精神。清雍正时期,湖广土家族地区普遍改土归流。郗玉松在《国权与民俗:试论改土归流与土家族饮酒习俗的变迁》一文中认为,改土归流后,国家权力直接深入民族社区,流官在土家族地区推行乡饮酒礼,其目的是推行国家价值理念,迅速建立尊卑有别的社会秩序。之后,土家族地区的咂酒习俗逐渐淡出历史舞台[39]。翟慧敏在《从“改土归流”以来麻山苗族地区植麻业的兴起看文化适应的复杂性》一文中认为,“改土归流”后,清廷向贵州麻山苗族地区大规模引种麻类作物,由此而引发了苗族文化对所处自然与生态系统的再适应。与此同时,苗族文化也得对所处的族际文化背景做出新一轮的适应。由于民族文化对生态和社会需要同时做出双重适应,从而导致了文化适应的复杂化和难以预测性,其结果最终表现为利弊得失互有短长。有时在经济上获得较好的成效,却引发了生态的退变;有时又表现为外部市场的波动导致了植麻产业的严重受损,并加剧了生态的灾变。该文全面揭示文化适应的复杂性和难以预测性,不仅对麻山地区苗族文化的近代变迁有重要意义,而且也适合对其他地区和民族进行类似的探讨[40]。袁新在其硕士学位论文《清代改土归流后永顺府城研究》中以文献资料、地方志书和碑刻史料为中心,从区域史的视角,对永顺府城建设的历史背景、修建过程、结构布局及其特点进行研究,以期对改土归流后清政府的建城活动进行复原,并深化对永顺土司改土归流的研究[41]。郗玉松在《改土归流与清代湖广土家族地区城市的重建——从象征王权的土司城到象征皇权的府州县城》一文中认为,改土归流后,湖广土家族地区府州县城的兴建体现了清政府对民族地区城市建设“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特征。雍正时期,政府主导了湘西府州县城的修筑;嘉庆时期,民间倡导了鄂西各县城池的修筑。土司统治时期,土司城内的建筑多有象征土司王权的符号;改土归流后,土司王城或被废弃,或被摧毁,在新建的府州县城内象征皇权的物化符号日益增多,呈现了中央皇权取代土司王权的历史进程[42]。明代云贵地区的改土归流经历了3个时段。该地区政治生态具有多样性,土司各自为政,形成独具特色的掌土治民的方式。姜建国在《明代云贵地区改土归流与掌土治民方式的变迁》一文中指出,改土归流之后这些土官治理模式逐渐被流官治理模式所代替。新的流官治理模式包括基层里甲的设置、儒学的推广、郡县政区的设置、卫所的设置与卫所屯田、官方交通通讯体系的建立、城池的修筑等[43]。
明清时期改土归流的实施是一个由被动到主动、渐进而非突变、复杂而非线性、动态而非静态的历史过程,它是明清中央王朝与地方土司政权实力强弱消长、国家治理能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土司地区的治理。郗玉松在《改土归流后土家族社会治理研究》一文中认为,清初,土家族地区相继完成改土归流,进入到土家族地区的流官群体取代了土司贵族的统治。上任之初,他们即到民间开展调研,采取了诸多措施,如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维护社会稳定、整顿吏役以提升管理效能、发展公益事业以促进社会和谐等,这些措施对维护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地区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对当前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仍有借鉴价值[44]。李何春在《清末川边改土归流时期赵尔丰盐业改革措施及其意义》一文中指出,清末,清政府积极推进川边改土归流,在对盐井进行改土归流的过程中,赵尔丰对当地盐业管理制度的改革成为当地盐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先后经“腊翁寺事件”、官盐局的设立、商盐局的成立等重要阶段,各项盐业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得以推行。盐业实行制度化的运作方式,盐税的征收增加了边务经费,同时为川边改土归流的推行和边疆稳定奠定了基础,进一步有效地打通了同中印边境察隅等地的联系,维护了国家领土安全,促进了边疆稳定[45]。张万东在《明清王朝对渝东南土司统治研究》(吉林大学,2016年)中,在深入研究明清中央王朝对渝东南土司统治之后认为,随着渝东南地区土司与中央王朝矛盾的逐渐尖锐以及清朝统治者在渝东南地区强化中央集权统治战略的推行,清政府分别于雍正、乾隆年间对渝东南各土司实施改土归流。其改流是步步推进的过程:其一是剥夺酉阳土司对平茶、邑梅、石耶3司的管辖权,设重庆府同知管理酉阳等诸土司事务,移重庆府同知驻扎黔江就近约束酉阳等土司,在渝东南地区设黔彭直隶厅控制诸土司,最后改土归流设酉阳直隶州和秀山县。其二是对石砫土司的改土归流则采取不革除土司职衔,中央政府派流官入驻石砫,接管马氏土司权力,并开始清查户口、推行保甲制度,逐步实现经制州县的政治体制。在条件成熟之后,最终对石砫土司改流,在设石砫直隶厅的同时,又设置石砫土通判。总的来讲,渝东南各土司的改土归流过程呈现出稳健、平缓的特点。各土司被革除之后,清政府根据客观条件对原土司家族作了妥善的安排,从而保证了改土归流的顺利推行。改流以后,地方官府从建立新的赋税征收体系、社会保障系统、官学教育体系3个方面确立了经制州县行政体制。渝东南地区的改土归流工作最终完成。
改土归流不仅是国家体系范围内的权力再分配,也是中原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冲突的调适过程。郝彧在《改土归流与水西彝族社会秩序的重建》一文中认为,改土归流没有使水西彝族社会秩序产生断裂式的突变,而是在缓慢的文化适应和生态适应进程中经历了较长时期的调整,逐步完成了权力体系、经济秩序和文化秩序的重建[46]。曹海霞的《近代史上藏族康区政治秩序建构的重要意义——晚清康区改土归流为中心的考察》一文认为,鸦片战争开启中国两千年未有之变局,在民族危亡的关键时刻,晚清政府抛弃传统的因地制宜的“羁縻怀柔”的治边政策,开始走上化边疆为腹地、国家建设政治一体化之路。改土归流成为国家重构康区政治秩序的制度性选择,改土归流剔除了地方土司的割据势力,使中央政府的力量延伸到基层民族地区,开启了中央王朝在康区大规模行政建制的滥觞,逐步将西南边疆地区纳入到国家的统一行政建制中来,近代康区政治秩序的建构在政府力量的主导下得以完成[47]。陈昱彤在《清朝中央对川西北地区的开发和改土归流研究》一文中认为,随着清王朝不断强盛,土司制度与中央王朝正统制度的矛盾便愈发激化,清廷在两次改流后分别在川西北地区进行了秩序重构[48]。李何春在《清末川边改土归流前期西藏东部盐井社会状况及周边环境考察》一文中认为,清末,英国势力入侵西藏,川边不保将危及中原,于是清廷积极推动川边的改土归流。盐井改土归流是赵尔丰推进川边改土归流的重要一步,目前学界虽认识到盐井改土归流的重要性,但是对盐井改土归流前期的社会状况,如英国入侵盐井西部的察隅等地和盐井周边藏、纳西、独龙、怒、傈僳等民族关系综合考察的论述较少。显然,盐井改土归流是整个川边改土归流的基础,利于推动藏东盐业改革,特别是有效地打通了清廷和西藏东部察隅等地的联系,有效地遏制了英属印度进一步北犯,维护了国家统一,维护了边疆稳定,增进了该地区民族的国家认同[49]。
改土归流不仅使明清中央政府对西南民族地方事务从间接干预转变为直接干预,而且是国家权力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强烈扩张的有效途径。通过改土归流,一方面极大地削弱了中南、西南和西北民族地区土司的势力,加速了国家权力在土司地区扩张的历史进程,另一方面有力地维护了西南、中南和西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和平与稳定。曹务坤在《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研究》(云南大学,2016年)中沿着从“结构和动因”到“功能和意义”的研究路径,运用法社会学理论和物权理论对明清时期贵州民田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登记制度、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变迁及其启示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与明清时期贵州的政治背景和社会背景的关系为互动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如明代贵州民田制度的改革有利于推行“改土归流”,明代贵州推行的移民制度有助于逐渐改变“夷多汉少”的社会局面,明清时期贵州的“改土归流”也影响着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的结构和功能。刘新鹏在其学位论文《改土归流后清政府对湘西社会的“儒化”研究》(吉首大学,2016年)中认为,自康熙四十三年以降,清廷开始对湘西地区进行改土归流,在采取驻军、屯兵、修边、筑卡等强硬军事措施的同时,大力推动湘西地区的“儒化”,主要包括设置官学、建立书院和义学等构建儒家教育体系,给予少数民族士子资助及科举名额优惠,重视对先儒先贤的祭祀,颁令禁止苗民诸多宗教祭祀活动及风俗习惯,推行三纲五常及忠孝节义观念等途径。清政府的一系列举措,不仅为湘西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人才,而且稳定了该地区的社会秩序、巩固了清王朝的国家统一、促进了多民族的融合与共同发展。由于湘西地区各族民众对儒家文化的价值认同,不仅使湘西各民族增加了共同的文化认同,而且也使“儒化”行动成为连接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的重要纽带。田清旺在《改土归流与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的嬗变——以土家族为例》一文中指出,改土归流对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民间信仰上主要体现为信仰神团系统、祭祀仪式、祭祀用品的变化,并导致传统神职人员的社会功能弱化和社会地位的下降[50]。刘从楷、何廷明在《清代改土归流对文山地区社会发展的影响》一文中强调,文山地区的土司制度发展到明清已经腐朽不堪,清康熙六年开始在文山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废除土司领主制,加强中央王朝对云南边疆地区的统治,改变了文山地区封闭落后的状态,对文山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51]。贵州的土司制度脱胎于前代的羁縻制度,至元代渐成雏形,而到明代则日臻完备。随着贵州行省的设立,明朝中央政府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实施了“改土归流”政策。廖荣谦在《明代贵州“改土归流”及其对少数民族地区多重生态建构的影响》一文中认为,虽然明代贵州的“改土归流”受主客观因素制约未能彻底进行,但在客观上却引起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多重生态建构,加快了贵州与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一体化的进程[52]。赵宜聪的《由真安州建城窥明代对播州的改土归流》一文以真安州建州修城为背景,论述了播州改土归流对黔北地区的影响和作用。在平播之役后明王朝为加强对播州地区的管理在黔北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置府建州就成为改土归流中重要的环节。真安州作为原播州土司辖地,在改土归流后划州建治,兴建州府,变土官为流官[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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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 超]
K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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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652(2017)04-0021-14
2017-05-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16BMZ017);教育部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元明清时期土司承袭制度研究”(15YJA770009);长江师范学院“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项目(2014XJTD04)。
[团队成员]李良品、彭福荣、莫代山、曾超、祝国超、余继平、谭清宣、熊正贤、王剑、李伟、吴晓玲。执笔人:李良品、吴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