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洪涛
摘 要:出版管理机制,旨在维护出版的正常有序,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以及国家、社会的整体利益。然出版管理机制在运行之中,源于本质上与出版自由之间天然存在着摩擦,会不由自主地束缚着出版自由的开拓,压缩着出版自由的空间。出版管理机制要是能在为出版自由服务的过程中,重点调和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述求,充分尊重公民对自由的渴求,才能最大程度的彰显出版自由的魅力,推动多元文化社会的形成。
关键词:出版自由;管理机制;调和;多元社会
一、出版自由的特性
谈及出版自由,必然避不开英国一位反封建的革命斗士、伟大的诗人和政论家约翰·弥尔顿,其理性自由观:出版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在争取出版自由的进程中,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第一个提出了出版自由的伟大口号,他的出版自由思想是西方新闻自由观念的源头和基础。他认为出版自由“像天国的嘉惠,使我们的精神开朗而又高贵,它解放了、扩大了并大大提高了我们的见识”。出版自由的特性,其一在于思想的天马行空,恣意纵情高歌,不受物质的滞后以及外力的一般干预;其二,通过类似的宣誓形式,来允许、保障个体说话的权利,来充分抵制强势群体的强制的利益干预,出版途径的堵塞,或是出版物意味的扭曲。
二、出版管理体制的缘由
出版管理体制的缘由,学术界存在如下多种意见,综合概括为;(1)出版作为一项通过出版物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活动,其出版物的内容、表达的思想和见解,一方面存在描述、评价社会公众或个人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又存在影响社会公众或个人的可能性。(2)个人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整体利益如秩序、和平,以及国家的利益要求对出版自由进行限制,因为社会的整体利益及国家的利益实质是所有个人的利益,该利益的价值总量大于出版自由的价值总量,当两者相互冲突时,按照比例原则,应当优先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及国家的利益。实际上,合理限度下的出版自由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及国家利益是不存在冲突与矛盾的,相反却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增加。(3)法律要保障多种自由、权利,当出版自由與其他自由、权利发生冲突与矛盾时,应采取权利位阶理论,针对不同层次的权利,应当优先保障其他自由和权利,限制出版自由。(4)民主法治社会的一些原则,如宗教宽容等要求对出版自由进行限制,以使出版物的内容、表达的思想和见解不悖于以上等原则,使民主法治社会得以真正建立并正常进行。
三、出版管理体制的改制
出版自由固然要受到法律限制,然而这限制须依循若干原则。就首要的方面来说,对出版自由进行限制是制定法本身的限制,主要指出版法,出版法本身对出版自由作出限制规定,而限制规定要满足正当性、合理性要求本身就对出版法提出了良要求。对出版自由作出限制需以下“良法”标准,原则一:禁止事先约束。事先约束最主要也是最极端的表现就是书报检查制度。出版自由与书报检查制度是格格不入的,书报检查制度的存在使出版自由无论在何种程度上都无法实现。书报检查制度本身就是专制制度的产物,是专制者或专制集团为维护专制统治用官方思维对人民进行精神控制而设置的工具,其后果就是官方话语被奉为社会一元思想,被奉为唯一真理,事实上整个社会的精神都被禁锢,遭受戕害。禁止事先约束原则要求法律不得设置书报检查制度以及类似的制度,规定书报检查制度以及类似的制度为非法,绝对禁止政府书报检查行为。现代保证出版自由的基本原则是不得对出版进行事先的检查。原则二:限制须为必要。对出版自由进行限制不得超出恰当的需要范围。在此,是将出版自由奉为普遍,对出版自由的任何限制均属例外情况,而这些例外情况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必须在对出版自由的限制措施方面进行严格控制,使限制措施与限制的正当目的两者形成一种密合关系,不超出明显边界。限制须为必要的原则,要求以限制的正当目的为参照,充分且谨慎考虑限制的范围、性质、影响、期限等因素。原则三:限制须为明确。所谓明确,即不模糊,不含糊考虑国家限制出版自由对于现实较为有深刻的意义,但并不排除私权对于出版自由的限制无关痛痒。
出版自由的限制背后需要一系列的原则去维系,不能单单靠部门或者负责领导的意志来决断个体出版的自由与否,凭借无所谓的借口,抓住所谓的小辫子,到达自身的威慑。政府和公民关于自由的界线,在管理机制中需要调和,值得注意的是,公民的自由理应放在首位。出版自由的确保,在于给予人的思想安静的空间,在于对于内心的叩问以及对社会、国家的监督、反思,确立政府和公民的平等性。
四、总结
出版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表露思想的重要自由度。在出版管理体制之下,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应是和谐共处的,不是剑拔弩张的战争状态。出版管理的改制是避免出版物中的不符合大众主流价值文化的污浊之气,构建政府与公民之间自由、宽松、平等、透明的话语空间,让多种有益思想充分涌流,形成多元社会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