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2017-03-28 14:17
财政监督 2017年5期
关键词:资金

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1、《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2月4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保持合理库款规模,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12号),对加强库款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重点从五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强化库款管理的具体措施:一是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事项。逐步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优化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切实发挥好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二是继续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按时下达本级人大批准的转移支付预算,为下级财政预算执行创造良好条件,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对执行进度较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三是进一步加强资金调度与国库现金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以内;对于各地区已实施的不符合规定的国库现金管理操作以及超过1年以上期限的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要积极稳妥清理规范。要加强库款管理与现金管理的统筹,当月一般公共预算累计支出进度未达到序时进度98%的地区,下个月不得开展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四是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的规定,可参照结转两年以上资金的做法,将结转两年以内的资金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各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五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的统筹协调,制定债券发行计划时,综合考虑债务到期情况和库款规模,合理确定债券发行时间和节奏。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存量债务置换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已入库的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置换,减少资金留存国库时间。

2、《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2月6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号),对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主要从六个方面对2017年整合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将试点范围推开到全部贫困县。在全面总结2016年整合试点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推开到全部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各省自行确定的其他试点贫困县,也可利用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自主开展探索。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涉农资金,严格限制在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中央层面20大项资金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二是加快编制2017年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2016年已开展试点的贫困县和2017年新增试点县均应编制2017年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按程序报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各省要督促和指导试点贫困县加快方案编制工作,2017年方案编制及报备工作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三是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和支出进度。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分配给试点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试点贫困县要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纳入整合范围资金规模的比例,做到“应整尽整”。2017年,各省要创造条件加大力度,鼓励试点贫困县推动实质整合,即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四是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省财政、扶贫部门要对整合试点工作开展经常性调研和督导,及时发现操作层面遇到的具体问题,分析解决整合试点中的共性问题。五是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级财政、扶贫部门要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完善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通报进展,研究问题,完善方案。各省要加强对试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的把关和指导,做到统一规范管理,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条款,应督促贫困县及时修订完善。六是认真做好2016年度收尾工作。各省要督促试点贫困县按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加快2016年度整合资金的支出进度。试点贫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切实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2016年整合统筹的资金应于201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支出,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补助补贴对象上,切实加快项目进度,防止以拨代支。

3、《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对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其中,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同时,《意见》明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明确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评价方法,识别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空间分布。将上述两类区域进行空间叠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

4、《期货公司柜台系统数据接口规范》(JR/T 0151-2016)》。2月7日,为持续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降低行业信息系统运行风险,提高行业运行效率,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期货公司柜台系统数据接口规范》(JR/T 0151-20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4号),对期货公司柜台系统数据接口规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接口规范》的有关规定,期货公司柜台系统数据接口标准的制定,旨在厘清和规范柜台系统内部交易、清算、风控、账户和资金管理等主要模块间的数据交互接口,提升行业效率、降低行业成本。

5、《2016年四季度及全年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数据》。2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6年四季度及全年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数据》。数据显示,2016年四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185.46亿元人民币,流出261.12亿元人民币,净流出75.66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363.34亿元人民币,流入336.65亿元人民币,净流出26.69亿元人民币。2016年全年,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 507.78亿元人民币,流出684.49亿元人民币,净流出176.71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 1241.69亿元人民币,流入607.78亿元人民币,净流出633.91亿元人民币。

6、《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月9日,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对重新审核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按下列标准收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1)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2000元。(2)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时,向申请人收取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2000元。(3)在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著录事项变更业务时,向申请人收取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100元。(4)在受理延长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补正期限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延长期限请求费每件每次300元。(5)在受理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1000元。(6)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300元。(7)在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每件300元。

7、《2016年度证监会稽查执法情况通报》。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16年度证监会稽查执法情况通报》。根据《情况通报》有关规定,2016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共受理违法违规有效线索603件,启动调查551件;新增立案案件302件,比前三年平均数量增长23%;新增涉外案件178件,同比增长24%;办结立案案件233件,累计对393名涉案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冻结涉案资金20.64亿元;55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对其中45起立案侦查。201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按照专项执法行动与常规案件办理协调推进、大要案件与普通案件统筹兼顾的工作原则,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提升证监稽查执法效能,切实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有效遏制关键领域违法苗头,更好地为市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8、《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市场发展报告(2016)》。2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市场发展报告(2016)》。《报告(2016)》指出,总体上看,2016年期权市场运行平稳,定价合理,投资者参与理性。市场成交持仓比平均为33.82%、期现成交比平均为26.63%。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为准确把握市场整体运行状况,综合评估市场风险水平,编制了市场质量指数、市场风险指数和投机指数。2016年全年,市场质量指数稳定在100-110之间,市场风险指数均值为42.94,投机指数均值为40.69,三项指数均处于合理水平。

9、《关于结算参与人综合评价指标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月1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结算参与人综合评价指标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回购融资主体融资回购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比例”指标在2017年6月9日前暂不纳入结算参与人综合评价范围;“经纪客户账户标准券使用率”指标在2017年3月9日前暂不纳入结算参与人综合评价范围。中国结算将自2017年3月9日起将 “经纪客户账户标准券使用率”、自2017年6月9日起将“回购融资主体融资回购未到期金额与其证券账户中的债券托管量比例”指标纳入结算参与人综合评价范围;前述两项指标要求和计算方法均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规定执行。

10、《关于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2月13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 4号),决定自2017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

11、《关于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2月13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 5号),决定自2017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任何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

12、《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2月15日,为深入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5号),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修订,并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本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监管问答》主要内容为: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此外,为实现规则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

13、《保险业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月1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保险业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形势下保险业参与综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指导意见》要求,全行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实际、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以人为本、高效便民为基本原则,以防控风险、服务发展为主线,以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引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保险业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参与机制,提升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不断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化、法制化、专业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14、《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017年修订)》。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制定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33号),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按照本目录的有关政策执行。

15、《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2月17日,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制定发布《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部署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意见》强调,要以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目标,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模式,加大建设投入,完善管护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到2020年,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同时,《意见》从三个方面对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新格局,通过健全分级分类投入体制、完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和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援建等措施,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长效机制。二是完善建设管护机制,通过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加快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理顺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农村电信设施建设向民间资本开放、改进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等措施,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三是健全定价机制,通过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完善输配电价机制、推进农村地区宽带网络提速降费等措施,激发投资动力和活力。

16、《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2月18日,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2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81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7年第12号公告,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年度暂停进口朝鲜原产煤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放行手续的煤炭)。本公告自2017年2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关于自朝鲜进口煤炭,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2321号决议,自2017年1月1日起,朝鲜每年向所有会员国出口煤炭的总金额不超过400870018美元或总量不超过7500000公吨 (以其中低者为准)。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第171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简称1718委员会)将每月在其网站公布朝鲜出口到所有会员国的煤炭量(额)情况,在达到总量或总额的95%时,将通知各会员国立即停止当年从朝鲜进口煤炭。届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将根据联合国通知发布公告,自公告执行之日起一律禁止自朝鲜进口煤炭(包括已发运、已运抵我口岸的货物)。自朝鲜进口煤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若有违反,将立即终止相关企业进口,并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是不涉及与朝鲜的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禁止的其他活动有关联的个人或实体;二是完全是为了保障朝鲜国民的民生,不涉及为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禁止的其他活动创收。三是须在进口报关时向海关部门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承诺书。

17、《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2月21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通知规定,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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