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肖雯雯
2014年轻松筹的诞生则标志着众筹公益形式的出现,其以熟人为基础,借助朋友圈实现了逐层传播,最终达到公益目的,而2016年水滴筹的诞生,开创了网络大病筹款零手续费模式,促使行业回归公益初心。因此,本课题对水滴筹的研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所谓的水滴筹,就是指一款诞生于2016年6月,借助微信朋友圈达到朋友互助目的的服务平台,其所涉及的服务项目就是众筹。当前,水滴筹微信公众平台主要包括了三大块内容,分别是:发现筹款、发现生活以及我的筹款。其中,发现生活模块又被划分为了五大部分,即平台重点推送的关联平台“水滴互助”的公益社群,关联平台“水滴保”的 精选保险业务,以及健康日报与水滴集市等生活服务内容,而发起筹款则是以发现筹款中的四大板块内容为基础发起相对应的大病筹款、梦想筹款及咨询项目,与轻松筹平台类似,一般情况下,众筹项目的筹款时间为7-30天,直到达到预定的筹款数额[1]。我的筹款栏目则囊括了与用户相关的服务信息。
1.免费公益理念。当前,基于公共社交平台的公益活动已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传统意义上的公益募捐活动形式。相较于国内较早发起的大病求助品牌轻松筹,水滴筹是一个完全免费的平台,整个筹款过程不收取筹款者任何费用。一直以来,人们对于微众筹项目所产生的高额服务费都有所诟病,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也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而水滴筹恰恰抓住了大众这一参与心理,开创了国内微众筹项目零手续费的先河,推动了平民化免费众筹活动的开展,为民众提供了更为便捷、更为放心的公益活动参与途径。随着今年微信支付第三方监管平台的引入,水滴筹更是让整个筹款流程更加清晰、公开,人们对于微信公益的态度也逐渐从原先的观望排斥到如今的接受认同。
2.熟人效应。基于微信公众平台的水滴筹虽然建立时间不长,但其已取得了显著成果,究其根源发现微信朋友圈是其流行的根本原因之一。朋友圈是建立在熟人关系基础上的社交网络,公益活动则是一项非营利性的项目,在其传播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但借助朋友圈进行传播则大大减少了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人们可通过朋友圈或者微信群实现公益众筹活动熟人到熟人的扩散性传播,其可信度和影响力将层直线上升态势,而这恰好符合了水滴筹的创建理念,即感动家人朋友,打动陌生人。朋友圈所形成的熟人效应是其它社交平台所无法比拟的,其公益众筹速度也远远快于其它平台,而其也存在着一个明确缺陷就是其所传播的范围仍十分有限。但由于水滴筹所发起的大多是规模较小的筹款活动,因此成功率也相对较高。
3.心理暗示。通常情况下,人们对于整和零的态度就是舍零取整,特别是在商品营销环节,商家常常会通过调整整数的末位,以对消费者施加心理暗示,进而促使消费者进行消费。而微信所设置零钱功能同样给用户施加了心理暗示,即微信钱包中的零钱都是小钱,无论是用于红包,或是公益活动所花费的都是小钱,因此,在水滴筹活动中,公众通过零钱进行众筹,犹豫心理就会大大降低[2]。可以说,心理暗示是水滴筹流行的本质原因之一。
4.价值认同。相较于其它公益众筹平台而言,水滴筹所依托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流量,而是基于用户之间的社交网络。现阶段,华丽的语言已难以打动人心,相反最为质朴的语言反而能提升众筹的成功率。在水滴筹活动的传播过程中,由于接收者均为朋友或者亲人,因而在阅读过程中接收者也往往会从情感角度出发,以真诚为基点,进而大大提升了对于筹款项目的认同度。除此之外,水滴筹公益众筹活动在达到预期效果之后,由于参与者会在心理上产生帮助他人的愉悦感,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参与者与传播者的亲密关系,从而实现了自我的价值认同。
水滴筹最初的创建目的是帮助更多追梦者以及家庭困难的人,以实现扶大病,圆小梦的愿景。自2016年6月底上线多以来,水滴筹累计帮助超过4万家庭筹得治病钱,累计捐款用户达2000多万。随着平台的普及化和平民化,越来越多不同类型的公益众筹活动出现在水滴筹平台之上。近些年来,公益众筹活动逐渐增大了对公众的依赖程度,而且该活动项目也日益成为我国重要的慈善项目。水滴筹建立了完备的线下服务团队、志愿者团队和筹款顾问团队,在申请、发起、传播、审核、提现的微众筹项目各环节中都为用户提供一对一的指导服务,赢得了用户的喜爱。在未来的发展中,思考如何打造让用户放心,从源头杜绝造假、对过程进行全方位把控,引入大数据平台和信用体系,是该平台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
总而言之,现阶段,公益众筹观念已为广大民众所认知和接受,但由于微信平台的普及性,使得公益众筹过程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加大监管力度势在必行。微信是当前用户规模最庞大的社交平台,因而其是公益众筹最为合宜的路径,相关人员必须实现微信平台的充分应用,以推动公益众筹之路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1]穆昊杰,施延吉.“轻松筹”的微信公益众筹之路探析[J].新闻研究导刊,2016,7(18):342-343.
[2]金昌波.公益众筹,如何“筹”解最忧人[N].海南日报,2016-06-17(A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