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诗文
继报纸、广播、电视、杂志,我国又出现了一个非常强大的媒体系统——新媒体,即“第五媒体”。微博属于新媒体行列,发布及时、内容多元、形式新颖等特点,让其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时代深受广大网友欢迎。其中,微博对体育新闻传播的影响尤为突出。
权威体育媒体指代表某一权威机构的鲜明立场,其发布的体育消息通常要进行一定的“筛选”,对受众起到“意见领袖”的作用。[1]
在布达佩斯游泳世锦赛和第十三届全运会的新闻传播中,微博占据着非常高的地位。CCTV5、人民体育、腾讯体育等权威媒体官博会定时发布相关信息,包括比赛视频、运动员热身和赛后花絮等,让没去现场观看比赛的受众能及时了解赛场动态。这不仅是对体育新闻、体育赛事的有效传播,也是吸引观众非常重要的方式。此外,微博视频发布时长不限、内容多元、速度较快,是微信和网媒触不可及的,但微信和网媒可以通过对微博视频再加工进行传播。比如,人民体育微信在布达佩斯游泳世锦赛期间,每天有一期栏目将CCTV5微博发布的长视频剪辑成小视频和动图进行有效传播,这足以看出权威体育媒体微博对体育新闻传播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在体育微博中,传播信息量最大的当属NBA,NBA在中国拥有大量粉丝,但由于总部不在国内,粉丝没办法观看比赛和花絮,因此,每天从微博上获取NBA新闻成了最便捷的途径。腾讯NBA、新浪NBA、直播吧、CCTV5等媒体每天会不定时更新微博内容,每一次进攻、得分、精彩瞬间、全场比赛集锦、个人数据集锦等都可能成为微博的内容,在这个传播过程中,信息量、传播范围和传播影响力都是巨大的。网友可以在获取最新体育消息后,第一时间做出判断和评价。
体育明星是体育运动员中的杰出代表,他们或在运动成绩较为突出,或因个人性格特点被媒体和粉丝关注,他们的言行受更多人关注,因此对体育新闻的传播也有非常大的影响。
5月16日,红极一时的中国羽坛名将林丹用个人账号发表一篇名为《关于粤羽俱乐部拖欠薪金的声明》的微博,瞬间受到各方关注,点赞量达到9万。新闻媒体包括人民网、信息时报、新闻晨报等都根据这条微博进行了解析或转载,网友们也高呼“支持林丹维权,请相关部门尊重运动员的付出”。之所以引起大面积的讨论,就是因为林丹没有选择官方媒体公布此事,而是用能表达自己真实想法的微博进行维权,让网友第一时间得知被隐藏许久又协商无果的事实。
刘国梁对中国乒坛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乒协改革,刘国梁总教练职务被罢免。这样的突发事件遭到了多方不满,其中正参加中国公开赛比赛的刘国梁爱徒樊振东、马龙和许昕以罢赛的方式做出回应,造成了巨大影响。随后,刘国梁以个人名义发微博对此事进行了回应,“尊重改革,代表运动员道歉,希望大家团结携手前进……”瞬间转发量超过5万,点赞量达到60万,可见影响之大。
另外,体育明星微博也是体育媒体所关注和利用的焦点,很多体育媒体利用体育明星微博内容挖掘新闻。比如,人民体育微信每周一固定栏目《一周V体坛》,即寻找上周有趣的体育明星微博动态,通过不同形式对体育新闻进行传播。
在体育新闻传播的过程中,传统媒体会对新闻进行不断地斟酌和筛选,往往被受众熟知时已过了黄金期,达不到新闻应有的“新”效果,而体育明星微博发布的文字、图片和视频相对更直接、更真实,他们对某些事件的评论更一针见血,对体育新闻起着非常大的传播作用。同时,他们作为备受关注的代表性群体,发布的微博内容也要更谨慎,特别是对敏感事件进行解释和评论时,如果言行不当,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粉丝冲突,对网友造成错误的导向,给整体的微博传播造成麻烦。[2]
普通用户即指所有能够使用微博进行消息发布的群体,这类群体数量大、范围广、文化和能力水平良莠不齐,代表着微博用户的普遍特点。
一方面,受众微博对体育新闻传播有积极的影响。比如,粉丝在现场看一场篮球赛,他会通过微博随时发布比赛相关视频,运动员动态,以及比赛现场发生的突发事件,这些都会较新闻媒体更早公布于众。再如,受个人偏好影响,粉丝会更多的发布某个运动员或某个运动项目的相关信息,也会对其所关注的运动员微博进行评论和转发,进一步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造成广泛的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用户素质良莠不齐,也会存在新闻失实现象,一旦大规模传播失实新闻会对新闻当事人、新闻事实及整体新闻传播环境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受众应该在尊重新闻真实性的前提下,尽可能的追求时效性,保证微博传播在一个良性的传播环境内。
总之,微博对于体育新闻传播有非常积极的作用,是体育新闻传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无论是权威新闻媒体、体育明星还是普通用户都应该在尊重新闻真实性的前提下,对新闻内容进行传播,切不可盲目的追求第一手材料而忽视了失实新闻带来的负面影响,各方应共同维护微博传播的优良环境,共同做体育新闻的传播者。
[1]周海澜.自媒体环境下体育微博的潜在影响分析[J].新闻战线,2015(05):131-132.
[2]张玲玲.我国明星运动员微博影响力分析[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4(7):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