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刚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广东广州 511442)
现代学徒制核心要素中“招生即招工”契约的现实困境
王明刚
(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广东广州 511442)
我国文化和教育传统决定了学校和企业在联合招生(工)方面存在现实的障碍。现阶段,破解学徒制试点面临的消极局面,我们须顺应形势,淡化学徒制中招生即招工契约给企业和学生带来的掣肘,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学徒制模式。
现代学徒制;招生即招工;企业;学校;学生
“招生与招工一体化”是开展现代学徒制的基础和要求。学徒制的核心要求职业院校招生录取和企业招工一体化,联合招收的学生具有企业“准员工”和职业院校“学生”双重身份。但是现实中,本为解决教育中专业学习与职业分离、理论阐述与实践割裂的学徒制模式在试点的过程中却发现招生即招工这一契约反而无形中束缚了学徒制的推广。
学徒制的合作基础是共赢。在学徒制合作对象的选择上,学校与企业之间也存在诸多经济考量和利益纠葛。成熟稳定、待遇优厚的大中型企业无疑是吸引生源的重要条件,而小型企业或新成立的企业则难以获得家长和学生青睐。同时,受我国传统文化“重道轻器”的影响,社会人才评价体系倾向于研究型人才,不少人认为职业教育是“次等教育”,这种偏见成为制约职业院校寻找合作伙伴的束缚。
(一)学校与大企业之间的纠结
从学校的角度看合作对象: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学徒制合作企业的规模大小将直接影响到学校的招生数量和质量。从学生学习、管理、就业的角度考虑,国有企业、知名外企、民企无疑是学校、老师以及家长、学生青睐的理想伙伴。与规模大、管理制度完善、行业知名度高的企业合作开展学徒制,利于学校吸引生源、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就业率,解决学校当前普遍存在的招生难和就业难问题。
从企业的角度看合作对象:受办学条件、办学水平等因素的影响,高职院校社会地位较低,不能为合作企业带来足够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大企业经济实力强、业内声誉高,不需要通过学徒制增加收入或者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另外,大型企业较容易吸引优秀的员工,上岗培训制度也较为完善,不需要特别通过参与学徒制培养员工。以国有企业为例,企业管理制度较为严格,追求稳定,一般不愿意在不熟悉的领域冒风险。
(二)学校与小企业之间的纠结
小型企业由于人力和经济资源的制约,难以承担大规模的学徒培养任务。同时,由于规模小、处于上升期、经济实力弱等原因,担心制约招生,学校也认为小企业不是理想的合作对象;从职业报酬和稳定性来说,大部分学生更愿意到大公司发展。
但事实上,目前参与学徒制的大多为中小企业,这些企业自身人才需求有限,可提供的实习岗位和就业机会较少,在参与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和教材、设计实施教学、组织考核评价、开展教学研究等方面难度较大。
(一)生产成本增加
企业从事生产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大量学生到企业学习,企业需要为学生准备学习场地和用品、组织师傅现场授课,势必会占用企业的生产资源和人力资源,这会对正常的生产进度造成一定的影响,也将额外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和原料、设备损耗等。
(二)生产风险增大
另一方面,由新手学徒操控生产设备,可能由于操作不当对机器、原料造成意外损坏,特别是那些从事高精度加工的企业,设备、耗材等都比较昂贵,一旦出现差错将导致较大的经济损失,损失如何承担也是个难题。
(三)企业需要为准员工支付工资
按照招生即招工契约,学生入学后与企业签订协议,具有企业准员工身份,企业需要给学生支付工资。以广州为例,按照最新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月计算,企业需要为每名员工至少支付22740元/年的工资,假如一个学徒班有30人,三年的工资支出就高达200万元。在学徒还不能为企业创造有效价值,以及按照现有制度无法从政府获得足够补贴的情况下,一般企业难以承受这样的经济压力。
(一)社会对学徒的偏见
具体来讲,一是传统对职业教育的偏见在公众的思想中根深蒂固,长期影响着人们对于教育类型的选择——职业教育常常是人们在追求普通教育失败之后的无奈选择,职业院校是接收差等生的学校。二是学徒制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政府对于现代学徒制的宣传还远不到位,没有形成深厚的民意基础。目前来看,家长和学生对于现代学徒制还缺乏理性认识,认为学生就是要在课堂上课,到企业工作是对学生放任不管的表现。尤其是当新闻报道中出现了一些职业院校将学生安排到企业做廉价劳动力、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时间长、劳动报酬低的报道,使得家长、学生对学徒制产生抵触情绪。
(二)劳动法的制约
现行的劳动招工制度对“招生招工一体化”有一定制约。根据《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禁止使用童工;而对于未成年工,《劳动法》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方面有着许多限制性要求。如果招收的学生入校时年龄不满18周岁,就属于未成年工范畴,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学徒制的开展。用人单位为了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宁愿对学徒制敬而远之。
(一)导师担心学生留下成为竞争对手
尽管从技能传承的角度和企业利益出发,企业导师应该积极主动参与学徒的培养;但如果从导师的利益诉求出发,其可能因为担心“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的情况发生,而不积极主动地参与学徒培养。在自由劳动力市场里,导师与徒弟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这种关系时刻会让导师出于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忧虑而在学徒培养过程中“束手束脚”。
与学校毕业后大多离开学校到社会就业不同,在招生即招工契约下,学徒毕业后将成为导师的同事甚至竞争对手,所以当导师与徒弟在工作岗位上形成竞争关系后,这种制度设计往往在人性面前弱化执行力。
(二)生产任务和教育任务的冲突
与学校的专任教师不同,企业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那么承担教育任务势必会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除了影响工作质量以外,在绩效考核中教育任务与工作任务的平衡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教学能力不足
另一方面,工作知识与教授知识模式存在根本的区别。企业导师大多数来自于生产一线,基本上没有从事过教学工作,缺乏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学技能,如何将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知识科学有效地传达给学生也是一个需要面对的问题。
现实情况下,企业与学生过早地签订用工合同,对双方来说,可能都是束缚。
(一)企业对毕业即就业的顾虑
就业形势不仅影响学生就业的难度,也影响企业接收毕业生的能力。学徒制人才培养周期一般为三年,三年后行业或企业就业形势可能发生变化,这种未知的风险是企业在招工时就必须承受的。
1.在就业形势好的情况下,学生去其他单位就业
在就业市场形势较好的情况下,年轻人选择机会较多,如果有其他单位提供更好的就业条件,学生可能选择违约到其他企业就业。这样,企业花费三年时间和心血培养的人才就面临流失风险,前期投入得不到回报。
2.在就业形势差的情况下,必须接纳所有学生就业
企业的另一个顾虑是:经济形势风云变幻,三年的时间,企业的经济状况可能更好也可能变差。如果三年后业务量减少甚至需要裁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用人需求与三年前与学生签署就业协议相比已发生变化,此时为所有的毕业生安排就业岗位,可能会进一步拖垮企业。
3.特殊行业难以预算人才需求
以城市轨道运营专业的毕业生就业为例:一条地铁线路的建设周期短则三五年、长则十来年,建设过程中可能遭遇各种各样的难题,可能因政治原因须提前完工,也可能遭遇地质结构问题、工程技术问题、拆迁赔偿问题须延期完工。一般线路建成运行后,就需要大批员工上岗。学徒制的培养周期为三年,为确保线路开通前及时招聘到足够的专业人员,在线路开通三年前,地铁公司就需要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协议,这样线路开通时这批学生能够及时补充到新线岗位上。那么如果按照线路原计划开通时间,提前三年地铁公司与学生签署了学徒合同,三年后地铁线路未按照计划投入使用,如何给毕业的大批学生安排就业就成了难题,可能出现学生毕业了而线路尚未投入使用,或者线路开通了学生还没有毕业的情况。
(二)学生对毕业即就业的顾虑
1.第一种可能:毕业后希望到其他单位上班
按照“招生即招工”的契约要求,学生毕业后必须在协议企业就业。而学生毕业后是否愿意在该企业就业,是刚入学时无法预料的事情。所以在前景未知以及在可能到其他单位就业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未知的情况下签署用工合同,家长和学生难免会产生顾虑。
2.第二种可能:专业兴趣发生变化
学生如果对所选专业没有兴趣,希望转学其他专业,那么如何处理与企业的用工合同呢?事实上,应届高中毕业生选择专业时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或听从父母,或随大流选择热门专业,或凭直觉选报专业等,让他们在入学时就确定未来就业的去向,学生会担心在就业时失去选择的自由。或者部分学生入学后发现自己对所选择的专业兴趣不大,希望就读其他专业,毕业后到自己感兴趣的行业就业。
3.第三种可能:对企业环境不满意
大部分学生入学前都对企业不了解,入学后马上签约成为企业的准员工,如果学生到企业学习后发现企业的工作环境与预想差异较大,那么学生还可以退出学徒培养吗?
4.第四种可能:希望继续深造
如果学生期望毕业后继续深造,参加专升本获得更高的学历,那么他在学习期间获得的报酬和不能在企业就业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呢?如果在签订的用工合同里列入未在企业就业的经济补偿条款,是否会吓退学生们呢?
开展现代学徒制,需要找到适合我国的发展模式,走自己的特色之路。基于国情出发,推动学徒制发展,须淡化招生与招工一体化,建设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
(一)改革招生与就业
1、三方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现代学徒制的学徒首先是学生,毕业后能不能成为企业的员工取决于企业和学生的双向意愿,入学之际就把学生变成企业员工,理论很丰满,现实中往往成为套在企业和学生头上的枷锁,出现学校热、企业冷、学生冷的局面。
改革需要顺势而为。学徒制的重点在于完善校企联合培养制度,在不给企业增加经济负担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和实践培养方面的优势,实行先招生后招工。入学后,企业和学校签订合作协议、企业和学生按签订学徒培养协议。学生是学徒身份,企业不需要支付工资,不强制企业安排全部学生就业,也不强制学生在合作企业就业。
培养协议的法律效力固然比不上劳动合同,但较之目前职业院校常用的顶岗实习协议,在培养时间、教学内容系统性、实习岗位稳定性、实习内容深入性、考核常态化等方面还是有着更多的约束力。
2、双向选择就业
学生完成学业后是否留在企业工作,由企业和学生进行双向选择,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签订用工协议。学徒在企业学习过一段时间,熟悉了企业的运作流程和人文环境,比其他毕业生具有更强的适应能力。基于适应成本和收益考虑,同等条件下,学生会优先考虑企业,企业也会优先考虑录用自己培养的学徒。
(二)政府拨付补贴,减轻学校和企业负担
1、企业不支付工资,政府为学生发放助学津贴
我国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参加生产实习的制度,明确规定学生参加顶岗实习要取得相应报酬,属于学生资助的一个重要方面,有着明显的勤工助学色彩。学徒与企业正式员工不同,企业不支付学徒工资。学生在企业学习期间,生活、交通、住宿支出势必增加。为扶持学徒制教育发展,政府可以设立学徒制专项资金,给学生发放助学津贴。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人才培养支出,也减轻了学生的经济负担,能够激发企业和学生的积极性,利于学徒制项目的推广。
2、政府为企业发放补贴
作为经济利益体,企业首要的目标是盈利,政府推广学徒制必须考虑企业的实际需求。企业不仅是为自己培养人才,也同时是在承担社会责任,并通过参与学徒制提高了学生的职业技能,缩小了学生理论学习与岗位需求之间的距离,为行业发展培养人才,客观上也提高了就业率。所以于法于情都应该获得经济回报,作为企业付出时间和人力物力的经济补偿。
3、学校统一为学生购买意外险
既然学生学籍在学校,那么学生的主要监护责任方应该是学校。在企业实习实训期间,学生要遵守企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生产规定,按照企业员工的标准要求自己;如果意外情况下,学生的安全出了问题或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主要责任由学校承担。学校需要统一为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为企业规避这类经济风险提供保障,消除企业在安全监管方面的后顾之忧,减轻企业对接纳学生可能产生未知风险的顾虑。
(三)增加对企业的考核
1.、企业按照协议承担培养任务
在签订《学徒制培养协议》时,要明确规定企业的义务和责任:比如与学校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培养计划安排学习,不能随意减少学习时间或内容;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给学生配备合格的导师;不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不把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不把学生安排到高危岗位、繁重岗位、有毒有害岗位、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岗位工作等等。
2、实行学生评教制
同时,为了避免出现企业为赚取补贴而在学生培养方面敷衍了事的情况,建议实行学生评教制,学生对企业教学环境、教学内容、导师教学水平等进行评价,评教结果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学校可以在现有的评教系统中增加学生对企业导师和企业管理的评教系统),供教育部门和学校在选择合作对象时作为参考依据,也可以作为政府给企业定级、发放补贴标准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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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10
A
1671-5136(2017)01-0102-04
2017-03-06
广州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校企深度合作下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探析——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专业”为例》(1201532704);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育研究重点课题《基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研究》(GDJY-2015-B-a022)。
王明刚(1977-),男,山东潍坊人,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公共管理、高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