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32号令”的学习体会和思考

2017-03-28 11:56龙喜平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长沙410009
产权导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号令产权交易国有资产

◎ 龙喜平(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长沙410009)

对“32号令”的学习体会和思考

◎ 龙喜平(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长沙410009)

继2004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以下简称“3号令”)出台施行十二年后,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又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可谓“十年磨一剑”。通俗地说,32号令是3号令的升级完善版,正因为此,产权行业内不少人称32号令为“新3号令”。32号令的发布,释放出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力度的信号,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1 3号令与32号令的比较

1.1 不再“暂行”

3号令是暂行办法,带有“试行”的意思,而32号令总结了多年来的国有资产交易经验,不再有“暂行”二字。

1.2 由“产权”扩张到“资产”

3号令规范的范围主要是“企业国有产权”,32号令规范的范围则更广,即包括“企业产权(股权)”,也包含了企业增资,以及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如房产、土地、设备设施、知识产权等),这无疑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实现了国有资产交易的全方位规范。与之相对应,3号令标题称“转让”,32号令称“交易”,以涵盖企业增资。

1.3 32号令对相关概念界定更清晰

比如,32号令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界定更为清晰,便于实际操作,而3号令对“企业国有产权”界定得较为模糊,且没有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做进一步解释。

1.4 32号令的相关操作程序规定得更具体

32号令比3号令的相关操作程序规定得更详尽具体,更便于实务操作。实际上,32号令总结了实务工作中的很多经验,对相关程序作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比如,就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的问题,当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时,32号令明确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这就为争议解决设置了一个终局程序,而3号令对此未作规定。又如:32号令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该条规定实际上也是产权交易机构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32号令出台前,并无权威的统一规定。

2 32号令的亮点

2.1 总则中增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突破。显然,32号令规定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是贯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体现。作为产权交易机构,本质上是一个市场平台,而不是政府衙门,因此,必须坚持市场化观念,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勇于改革创新,敢于向市场要业务,向市场要增值,向市场要效益。产权交易机构更要遵循市场规律,按市场规则办事,主动作为,在市场中创新发展。产权交易机构向市场要增值,向市场要效益,就是说,产权交易机构不仅要确保交易程序合法合规,更要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加大项目招商宣传、推介力度,协助提供融资等增资服务,最大限度地扩大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覆盖面,最大限度地征集更多的投资者参与项目竞争,从而使国有资产能够溢价增值。

2.2 拓宽进场交易的品种是最大亮点

如前文所述,32号令将国有企业增资和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等资产纳入进场交易范围,无疑大大拓宽了进场交易的品种。

具体而言,增加了“企业增资”一章,将企业增资行为纳入公开交易的范围。早在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12月转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就有这样的规定:“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但是,在实务工作中,不少人认为,这条规定是专门规范企业改制的,如果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则不适用。因此,在32号令出台之前,企业增资究竟要不要进场交易,一直存在较大分歧。32号令出台后,这一分歧得以彻底消除,从源头上规范了越来越多进行混合制改革的企业增资行为。

32号令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设备、房产等资产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这也是第一次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国有企业的这些资产转让,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早在2013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就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少省、市的国资监管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要求国有企业转让设备、房产等资产,应当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比如于2011年11月下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规定,省属企业处置实物和无形资产,应当进入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依规公开交易,确保交易的公开透明;2012年8月,湖南省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资产权〔2012〕159号),对省属企业资产转让的相关程序作了详细规定。

2.3 公告形式变更为“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不再强调报刊公告方式

对于“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该“信息预披露”程序的目的是充分进行转让信息公开,最大限度地征集意向受让方。此外,32号令不再强调资产交易公告在报刊上刊登,这也是适应新媒体发展的务实举措。

2.4 更加重视信息化建设

32号令的第五十四条在列举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应符合的基本条件时,特别强调了信息网络技术,比如该条第(三)项明确:拥有组织交易活动的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具备实施网络竞价的条件;第(五)项明确: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显然,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是大势所趋,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公众交易平台,信息网络技术应当能够有效支撑其业务发展。实际上,行业内已经在逐步推行网上报名、网上结算等交易服务。

2.5 对产权交易机构的执业行为提出了更严格要求

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有几个主要主体,即:转让方、投资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产权交易机构,还涉及审计、评估、律所等辅助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是国有资产交易中的重要中介类主体,是确保国有资产依法公开交易的重要参与者。加强对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无疑特别重要。3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而32号令则“更进一步”,一方面,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提醒、警告、通报、暂停直至停止委托从事相关业务的六种具体情形,另一方面,第六十一条明确: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6 增加了交易结果的公告程序

32号令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交易结果的公告环节,该规定旨在交易程序上进一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通过交易结果的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7 增加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增资)方式的相关规定

32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明确了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国有企业可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相关规定,为产权交易机构厘清了无需进场交易的品种并提供了权威依据,实际上也明确了除32号令明确可协议转让(增资)之外,其他情形应当进场交易。

3 几点思考

3.1 加强对32号令的宣传

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而要有效执行,首先在于“知法”。一方面,产权交易机构自身要认真学习32号令,并严格遵守。比如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多次组织员工集中学习32号令,同时,按照32号令的要求对原有的业务流程和文本进行了系统修订。另一方面,产权交易机构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服务对象了解32号令,特别是要宣讲国有企业增资和国有企业一定金额的资产均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真正实现“有进必进”,从源头上杜绝违规场外交易行为。

3.2 国有企业增资操作程序有待细化

相对于国有企业产权和资产转让,国有企业增资操作程序还不够成熟,32号令对企业增资也仅做了“粗线条”的规定,因此,各产权交易机构可相互学习借鉴,逐步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可供复制的操作程序和示范文本。各省国资监管部门也可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规范企业增资操作程序。

3.3 对32号令第四十三条的理解

32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由于是公开增资,如果企业允许非货币资产出资,则应当在增资公告中事先明确:投资方可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投资者拟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是否符合企业需要,应当由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未审议通过的,投资者应当更换企业需要的其他非货币资产,无合适非货币资产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货币资金。这就是说,要事先说明:不是任何非货币资产企业都会接受(比如增资企业为房产企业,投资者用汽车零部件生产线来出资,对增资企业来说不具有“有用性”),即要与其经营业务相关,否则企业持有这些资产,也只能闲置,致使增资目的落空。

(作者为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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