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1、《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5月26日,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3号)要求,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保监发〔2017〕46号),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予以保留的保监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5项,包括: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计(验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审计(验资);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计。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不得在目录清单外增加中介服务事项。
2、《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5月26日,为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下发《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决定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工作。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
3、《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5月31日,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金〔2017〕50号)。《实施意见》要求,探索农业领域推广PPP模式的实施路径、成熟模式和长效机制,创新农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机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农业投资有效性和公共资源使用效益,提升农业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同时,《实施意见》提出重点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以下领域农业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1)农业绿色发展;(2)高标准农田建设;(3)现代农业产业园;(4)田园综合体;(5)农产品物流与交易平台;(6)“互联网+”现代农业。
4、《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6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决定调整规范《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2005年1月至2016年5月下发的《免税图册》(总第1册至第50册,以下简称《历史免税图册》),至2017年7月31日停止执行。《历史免税图册》中,符合免税条件并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55号)的规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重新提交相关信息及资料。税务总局将对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提交的信息及资料按规定进行核实,更新《免税图册》。
5、《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通知》主要从完善银税合作机制、加大银税信息交流力度、推动银税合作积极创新、加强配套机制建设4方面提出了10项具体措施。一是在初步搭建的“总局(会)—省局—市局(分局)”三级联动的银税合作格局基础上,要求各地进一步下沉工作重心,2017年实现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在所有县域铺开,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切实保证银税合作机制有效运行;二是将纳税信用信息推送内容扩大至纳税信用A-D级企业名单;三是将“银税互动”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A级企业拓展至B级企业,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特点,融合税务数据与多维度企业信息,创新信贷产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健全信贷产品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鼓励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助服务、委托服务和服务体验方面,开展多领域银税合作;四是要求银税互动信息传递和接收单位签订信息保密协议,共同做好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并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守信激励的示范引领效应,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价值导向,促进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
6、《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6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对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具体意见。《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以下新建传统燃油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一是新建独立法人传统燃油汽车整车企业投资项目;二是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投资项目;三是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址新建投资项目。
7、《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6月5日,财政部制定下发《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财农〔2017〕53号),对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政策进行明确。根据《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试点试验主要通过综合集成政策措施,尤其是多年中央1号文件出台的各项改革政策,多策并举,集中施策,推进乡村联动,政策下沉到村,检视验证涉农政策在农村的成效。切实尊重基层干部群众主体地位、首创精神,积极发挥农村综合改革在统筹协调、体制创新、资源整合方面的优势,扎实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释放改革政策的综合效应,为进一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8、《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Ⅰ)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奥的斯高速电梯(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电梯导轨”、“电梯导轨支架”和“电梯底坑底座”等3项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申请。2017年6月6日,海关总署据此制定发布《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Ⅰ)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1号),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Ⅰ),自2017年6月15日起实施。
9、《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6月6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10、《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5章40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尝试原则导向,对各类业务的规范运营提出八条通用原则;二是进一步强化全员合规,厘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合规管理责任;三是优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系统建设、部门设置、合规人员数量和质量提出基本标准;四是强化合规负责人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同时提升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要求;五是改善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采取措施维护其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待遇;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责。
11、《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6月7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发布《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5号),决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6省(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资源外,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委托6省(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7种矿产资源外,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委托6省(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12、《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德国、法国、英国、俄罗斯、日本、印度、阿根廷等67个国家和地区首批签署《公约》。《公约》共设七章三十九条,是第一份在全球范围内协调跨境投资所得税收政策的多边法律文件,实现了国际税收合作的多重目标。
13、《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6月8日,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精神,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明确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在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内拟订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使用。
14、《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标准委联合制定发布《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银发〔2017〕115号)(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了“十三五”金融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规划》确立了“十三五”金融业标准化的发展目标。金融业标准体系进一步优化,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10项以上,推动3个以上金融业社会团体发布团体标准;金融业标准水平明显提高,科学性、有效性和实用性显著增强;金融业标准实施效果显著增强,新发布的重点金融业国家标准开展质量及效益评估的比例达到50%以上;金融业标准化机制更加完善,对金融业科学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主导研制金融业国际标准取得实质性突破。
15、《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间苯氧基苯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6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间苯氧基苯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9号),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该产品英文名称:M eta Phenoxy Benzaldehyde、M-Phenoxy Benzaldehyde、3-Phenoxy Benzaldehyde等,简称MPB或MPBD,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24990项下。本次调查通常应在2018年6月8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8年12月8日。
16、《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6月9日,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决定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同时,《通知》明确,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17、《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6月12日,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2号),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18、《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6月14日,中国证监会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7〕49号),明确推进保险业服务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政策措施。《通知》重点强调了六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引导保险法人机构落户天津、河北,缓解北京地区法人机构设置压力;二是有序布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在河北等地设立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三是鼓励保险公司合理布局分支机构,支持未在京津冀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优先在河北等地设立分支机构;四是引导保险公司疏解转移在京下属服务机构,禁止在京新设数据中心、呼叫中心、电销职场、电话销售中心等;五是鼓励保险公司在京外地区设立服务机构,支持设立IT、审计等共享服务子公司以及数据中心、呼叫中心等下属服务机构;六是鼓励保险公司在京外地区布局保险关联产业,支持在天津、河北统筹布局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等产业。
19、《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6月15日,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决定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取消专项资金后,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予以支持。■(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