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韵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黄 韵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为我国及沿线国家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宽广的舞台。“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贸易具有涉及区域经济集团多样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受政治因素影响较大的新特点,因此不能直接照搬已有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对已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对比分析,“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应在遵循灵活多样、公正透明、简洁高效的原则下,以仲裁为主要方式,辅之以政治手段,并强调争议结果的可执行性。
“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争端 解决机制
作者单位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 广东佛山 528000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其范围涵盖了亚欧非大陆,连通了东亚经济圈与欧洲经济圈,并将带动整个中亚腹地经济的发展。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战略以来,“一带一路”的建设就受到了整个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2015年3月28日经国务院授权,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该文具体阐述了“一带一路”战略的目标与思路,是我国对“一带一路”战略作出的官方解释。“一带一路”的建设,得到了沿线国家的积极响应和支持,随着这一战略的日益成熟,其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推进沿线国家经贸合作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与此同时,由于贸易往来的增加引发的贸易争端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为了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建设,保障“五通”的实现,早日建成以命运共同体为目标的新型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有必要构建起一套能够为沿线各国普遍接受并行之有效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区域性经济集团得到迅速发展,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共有101个区域性经济集团,北美、南美为40个,欧洲为39个,其他地区中亚洲6个,非洲8个,大洋洲1个,其他(跨地区)7个。[1]“一带一路”战略横跨亚非欧大陆,涉及大约 65个国家,其涵盖范围之广已为罕见,且其内部涉及已有的较大的区域性经济集团就有6个,分别为欧盟、上海合作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南亚国家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中欧自由贸易区。这种区域性经济集团的多样化给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既带来了优势,也造成了困扰。事实上,区域性经济集团“旨在实现各国间的市场开放,推进关税、贸易、金融、货币以及农业政策等方面的协调与合作,促进专业分工、发展规模经济,增进各国间的经济联系与依存,实现成员国之间的互利互惠,从而推动各国共同发展,提升本国及本地区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2]可见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成员较为固定且成员之间要求形成较为紧密的经济合作关系。然而,“一带一路”战略并不追求与沿线国家建立区域性经济集团,而只是与其构建区域性经贸合作机制,该机制“对成员方的数量和国别不进行限制,同时也不要求成员方之间在经贸合作中形成紧密的经济一体化关系”[3]。这种开放式的新型贸易关系一方面为沿线国家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因为其不必脱离已经形成的区域性经济集团,在继续享有既有的经济伙伴的同时可以接触更多新的贸易伙伴。另一方面也给沿线各国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对外贸易的争端会随着贸易数量的增加而不断产生,不同的经济集团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各有不同,跨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方案的确定更是难上加难。
“一带一路”国家涵盖了当今世界90%以上的发展中国家,总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63%,远大于目前人口最多的 APEC;经济总量为世界的31%。仅从2016年的GDP年增长率来看,世界年均增长率为 2.4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已有40多个国家的GDP增长率超过了这一数值。同时,也有20个国家的GDP年均增长率低于世界平均值。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参差不齐还体现在人均GDP的差距上,人均GDP较高的国家主要分布在东欧、西亚,而东南亚、南亚、中亚等地区的国家人均GDP则较低。2016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25个国家的人均GDP超过了1万美元,人均 GDP低于4000美元的有20个国家,尼泊尔、阿富汗两国的人均GDP甚至低于1000美元。①新浪财经:《全球宏观经济数据》,http://finance.sina.com.cn/worldmac/indicator_NY.GDP.MKTP.KD.ZG.shtml。另外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 《2016年度人类发展报告》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43个国家的社会发展水平高于世界平均值,16个国家的社会发展水平则低于世界平均值。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甚至可以说差距甚大。在这种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进行国际贸易,面临的风险将更大,也增加了沿线各国对外贸易摩擦的可能。
在工业化高度发达的今天,能源的重要地位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与日俱增。能源贸易不只是纯粹的商品贸易,而是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讲,一国主导了能源贸易,才能在全球贸易中发挥引领作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就是以能源贸易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沿线60多个国家其实可划分为3类,即:能源生产国、能源消费国和能源通道国。正是因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能源上的优势,使其更易受到国内国际政治局势的影响。从国际政治因素来分析,“‘一带一路’区域的一个基本政治特点是深受大国影响,主要原因是‘一带一路’区域范围内存在多个在该地区甚至全球性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大国,如俄罗斯、中国、印度、沙特阿拉伯、土耳其等,另外,美国、日本等区域外的大国也企图对该区域进行干预。”[4]实际上,美国已经付之实践,其在2011年就通过提出“新丝绸之路”计划,试图通过对巴基斯坦的控制来对该区域进行渗透。[5]除了美国介入东亚事物企图制约中国在中亚、东亚的影响力,带来的政治不稳定因素外,沿线国家内部对“一带一路”的建设也心存顾虑,如俄罗斯一直以来致力于构建欧亚经济联盟,其担心“一带一路”的建设将使其努力付之东流;印度担心“一带一路”有碍于其‘印太’大国地位的树立,且不利于与中国在能源贸易、投资等方面的竞争”[6]。从国内政治因素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还存在动荡不安的因素,特别是在国际恐怖主义势力的支持下,个别国家的政治局势令人担忧。除此之外,还有些国家在对外贸易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容易受到西方大国的影响,导致政策经常变动,给对外贸易的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生。国际贸易争端在国际关系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和平时期其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纠纷;但若在战争时期,其也可能会引发更为激烈的政治甚至军事争端。当前国际社会中关于国际争端的解决机制大体有两种,一个是区域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一个是全球性的争端解决机制。根据“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贸易的特点,下面对这两种机制进行分析比较。
1.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1)欧盟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欧盟可以称得上是目前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自由贸易区,其在经济、政治、军事上都已进行了融合,欧盟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虚拟的、行使有限国家权力、拥有部分国家特征的经济和政治联合体[7]。它的争端解决机制是通过《罗马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基础性条约建立起来的,模式上采用了司法解决方式,建立起区域内超国家因素的司法机构——欧洲法院。拥有司法审判权、司法审查权及初步裁决权的欧洲法院,其作用是维护和促进欧共体经济的一体化,解决欧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争端。同时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及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方面也起到了难以估量的作用。但这种司法解决方式带有较强的强制性,它必须建立在欧盟这种一体化程度极高的地区,为了满足其日益强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需求,各国要不断地让渡出更多的主权。
(2)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1994年 1月 1日,经美、加、墨三国议会的审议和批准,北美自由贸易区正式宣告成立。作为北美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的中心,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随之建立起来。发展至今北美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南北合作的典范,其成员国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差异巨大,但却发展良好,这也主要归功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NAFTA。不同于欧盟的“单一诉讼模式”,NAFTA采用的是“多元调整模式”。①所谓多元调整模式主要指在区域经济组织内部各主体之间发生争端时,解决方式并不是单一的,而是通过针对不同领域所设立的争端解决方式来分工解决争端。北美自由贸易区在处理贸易争端时针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而非一味地坚持磋商和调解,并特别重视发挥仲裁和专家组程序的作用。另外NAFTA并不排斥其成员国选用其他的争端解决机制,在适用上更具灵活性。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是目前占世界人口比重最多的自贸区,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其由中国与东盟十国组建而成,涵盖11个国家、19亿人口、是一个GDP总量达6万亿美元的巨大经济体。2005年1月1日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正式生效,其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不同于前面介绍的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方式,CAFTA在争端解决中更倾向于磋商、斡旋等政治手段,甚至将磋商作为一种强制性前置程序在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进行规定。①《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在充分尊重当事方选择争端解决方法权利的同时,在第四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当事方必须已经经过了磋商环节才能请求设立仲裁庭。另外为了更加合理、迅速地解决争端,CAFTA也采用了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模式,“其方法有磋商、调解或调停以及仲裁。其中,磋商、调解或调停的方法属于自愿性解决方法,而仲裁则属于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解决方法。”[8]
2.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不适用于“一带一路”国家
当前,国际贸易领域虽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基于“一带一路”战略的特殊性以及沿线国家的复杂性来看,现有的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并不完全适用。
首先,现有的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明确的成员要求,必须是该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适用该争端解决机制。然而,“一带一路”战略却包含了多个区域性经济集团,且其并未打算构建成一个新的区域性经济集团,而仅仅是打算构建与各沿线国的区域经贸合作机制,建立一个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区域性“经济带”。这种成员的不确定性,给区域性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带来了障碍。
其次,各国对当前国际经贸领域各项通行的、成熟的规则的认同程度差别较大。加入任何一个区域性经济集团都代表着对该集团规则的认同,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区域性经济集团的多样性可见,各国对各区域性集团规则的认同程度不同。且还存在许多未加入任何区域性经济集团的国家,本身就对区域性经济集团的规则不满。在发生争端后,要想在这些国家适用已有的成熟的规则,其难度可想而知。
第三,当前的争端解决机制大多带有地域特点,并不适用于地域跨度极大的“一带一路”国家。以欧盟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争端解决机制,要求司法上的统一,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在经济政治一体化的基础之上,这一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很难做到。建立在特定的东方法律文化基础之上的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的争端解决机制虽有可取之处,但由于其强调“以和为贵”,极易导致争端陷入僵局,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非高效的争端解决方式。
1.全球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目前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经济组织就是世界贸易组织,作为“经济联合国”,其拥有160多个成员国,成员国贸易总额达全球对外贸易额的97%。而最让其引以为傲的就是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既不同于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集团所采取的谈判、磋商等非司法方式,也不同于欧盟那样设立欧洲法院的司法解决方式。“有一种被称为‘二分法’的观点,将和平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大致分成两种类型,即‘权力导向型’(power-oriented)与‘规则导向型’(ruleoriented)”[9],“两者之区别, 不在于是否包括谈判(往往必不可少),而在于是否根据先前达成的规则解决争端。所谓‘规则导向型’,可以理解为倾向于根据规则解决争端,其中包括谈判等非司法解决争端的方式。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就是这类‘规则导向型’的和平解决争端机制。”[10]WTO的争端解决一般需要四个程序:磋商阶段、专家组阶段、上诉审查阶段、执行阶段。
2.全球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不适用于“一带一路”国家
尽管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说是目前应用范围最广、接受程度最大且公信力最强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但其直接适用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可能性仍然很小。
第一,对成员国的要求。目前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还仅适用于争端当事方均为WTO成员的贸易争端。将WTO现有的成员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比较发现,“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中的非WTO成员国家有15个,因此,当一起贸易争端是发生在WTO成员国与非WTO成员国之间时,就无法适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方式。
第二,争端解决目标不同。作为一套多边体制下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保障发达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其争端的解决事实上是对成员国之间利益的协调,实现形式上的公正。“一带一路”与WTO建立的目的不同,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是增进理解信任、加强全方位交流的和平友谊之路”,各国在利益追求上整体是趋同的,因此在争端解决时更多追求结果实证上的公平。
第三,执行方式不同。WTO争端进入执行阶段后,其一项法定的执行措施即“交叉报复”。这一执行措施带有明显的强权主义色彩,与“一带一路”战略倡导的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理念不符,也会导致沿线各国对“一带一路”战略的抵触情绪。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确立需要多方因素共同作用,基于特殊的文化和历史传统,再加之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关系,贸易类型的影响,使得已有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不能直接适用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但已有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却可以为其提供充足的养料,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构建出真正符合“一带一路”国家需要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1.灵活多样原则。基于“一带一路”战略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特征以及该战略丰富的内涵,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应遵循灵活多样的原则。即“‘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并不要求中国与所有沿线国均必须恪守唯一一套争端解决体系即争端解决的具体规则和程序,而应根据在现实中构建的区域经贸合作机制的客观情况,既可以在双边层面上亦可以在多边层面上,与不同的沿线国分别制定相应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11]灵活多样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可以满足沿线各国不同的需求,适应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内国际政治环境的需要。
2.公正透明原则。“一带一路”是一条和平之路,共同发展之路,其不存在强权政治与霸权主义的影响,也无需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关系。其追求的是共同发展,在平等的基础上为沿线各国提供更多的贸易机会。因此其在争端解决机制确立时,也应遵循公正透明原则。公平公正地保证沿线各国的合法利益,也是“一带一路”战略能够顺利推进的保证。且追求公正透明已经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追求的目标,如2014年 4月 1日生效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以及2015年3月17日开放签字的 《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都体现了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对公正透明的要求。因此,“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无论是从自身特点与顺应国际趋势来说,都应贯彻公正透明的原则。
3.简洁高效原则。当今社会,对效率的要求极高。尤其是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效率是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也同样需要效率,争端的任何一方都希望能够高效地解决争端,将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传统的磋商、谈判等争端解决机制,虽一定程度上能够达到解决争端的目的,但也存在着致命的缺陷——效率低下。甚至很可能因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磋商、谈判陷入僵局,直接影响争端的解决进程。为了更好维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利益,保证贸易的顺利进行,其争端解决机制必须遵循简洁高效的原则。
1.争端解决方式。根据争端解决三原则的要求,在借鉴当今已有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方式的基础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应选择以仲裁为主,辅之以磋商、谈判等政治手段的方式。
以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既符合国际主流趋势,又满足“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现实需求。首先,根据有关学者对当前国际社会中113个RTA的争端解决方式进行分析考察发现,“在所有RTA中占据的比重最大且影响最广的争端解决方式就是仲裁。”[12]这已充分说明仲裁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重要地位。其次,仲裁本身的优势也使其成为争端解决中的不二之选。与政治手段的争端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法律规则严格明确,机构设置较为完备,且独立于争端各方,程序详细透明,裁决结果执行有保障等特点。仲裁制度的完备性,使得仲裁在国际贸易争端中也具有较高的公信力,且结果更具有可预见性和稳定性,能够使“一带一路”战略的运行更加顺利。
当然,以仲裁作为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并不意味着排除一切政治手段的参与,“综观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和诸多RTA中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往往将磋商、调停等政治外交手段置于提交仲裁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之前。”[13]可见,政治手段在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治手段是我国在处理国际贸易争端上的传统方式,因为其能够充分体现我国“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在充分尊重各国文化与传统的基础上,以最为平和的手段解决纠纷。况且,在对“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沿线国家中发展中国家占到90%以上,再加之中亚、中东部分地区一直以来的地区局势都非常紧张,为了“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推进,防范该地区存在的政治风险是一项重要任务。“除了采取法律手段应对‘一带一路’背景下因政治风险引发的国际贸易争端外,采取政治外交手段诸如建立争端当事方国家之间的对话机制、开展国家领导人或者贸易代表会议交流等,也是很好的解决方式。”[14]
2.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置。已有的区域性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因缺少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导致争端诉求无门,同时因为仲裁员的选择存在任意性有可能对仲裁庭的独立性及裁判结果的公众性构成威胁。因此,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构建过程中,应设置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以确定仲裁员的候选人,缩短仲裁时间,提高仲裁效率。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还有利于仲裁规则的设定,虽然当前国际社会关于国际贸易争端的仲裁规则已相对成熟,但针对“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新特点,仲裁机构可以单独对仲裁条款进行约定,以符合现实贸易争端的需要。争端解决机构可以将职责细化,如“按政府人员与非政府人员将仲裁员名单进行入库管理,为防止一方当事人擅自报复他方对仲裁裁决的执行进行监督”[15]等。
3.争端解决的执行。争端的解决最重要也最具现实意义的就是执行阶段,无论采取什么样的争端解决方式,只要能够顺利地解决争端,保证贸易各方的利益就是好的方式。因此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中必须强调执行的重要性。
强调解决争端的有效执行,并不意味着要采取强制手段,更不是将强权政治贯彻其中。如照搬WTO在争端解决中的交叉报复手段,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争端的有效执行,但却不符合“一带一路”战略的内涵。“一带一路”战略所倡导的“和谐包容”“互利共赢”是沿线各国进行国际贸易的基础,过于强硬的执行手段不利于构建范围更广、包容性更强的区域经贸合作机制目标的实现,也会打击沿线国家尤其是经济水平落后国家参与“一带一路”战略的积极性。因此,在争端解决结果的执行上尽量采取较为缓和的方式。如尽量采用协商的方式督促争端解决结果的执行,由专门的仲裁机构设定一个合理的执行期限,在该期限内各方积极督促结果的执行。
“一带一路”战略作为我国积极倡导下的造福沿线众国的伟大工程,其顺利推进必定会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注入新鲜活力。而完善的、契合实际需要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这一战略顺利推进的保障。由于“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际贸易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特点,其涉及经济集团多样化,参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且受政治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在该地区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并不能照搬既有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而应根据现实需要,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建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以更好地维护“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为早日实现“构建范围更广、包容性更强的区域经贸合作机制”的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1]吕有晨 刘昌黎:《世界经济区域性、集团化的现状与区城经济贸易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世界地理)1998年第1期,第23页
[2]鲍宗豪:《全球战略管理》,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第118页
[3]王海运等:《“丝绸之路经济带”构想的背景、潜在挑战和未来走势》,《欧亚经济》2004年第 4期,第 5~7 页
[4]戴永红 秦永红:《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巴能源通道的地缘政治经济思考》,《南亚研究季刊》2014年第4期,第23~28页
[5]张杰 肖瑶:《浅析美国“新丝绸之路”计划中的巴基斯坦因素》,《南亚研究》2015年第3期,第 16~25页
[6]杨晨曦:《“一带一路”区域能源合作中的大国因素及应对策略》,《新视野》2014年第4期,第124~127 页
[7]莫世健:《论世贸组织内的大中国自由贸易区法律框架》,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5卷,第126页
[8]朱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特区经济》2010年10月,第84页
[9]Ernst-Ulrich Petermann,The GATT/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1997),Kluwer Law,PP.66~70
[10]张乃根:《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第51~58 页
[11]包运成:《“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思考》,《前沿》2015年第 1期,第 67页
[12]陈立虎 赵艳敏:《CEPA争端解决规则构建之分析》,《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 6期,第 28页
[13]陈立虎 赵艳敏:《中国参与建立的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当代法学》2007年第 3期,第86页
[14]刘敬东:《“一带一路”战略的法治化构想》,《经济参考报》2015年4月28日
[15]蒋圣力:《论“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 年 1 月,第 77~81 页
(责任编辑:王立坦)
On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the Belt and Road”
Huang Yun
The concept of “the Belt and Road” provides a broader stage for the economic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and countries along the belt and road.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Belt and Road”,international trade involves the regional economy group diversification,uneven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influenced by political factors the new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rger which can not directly copy the existing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By comparing the existing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Belt and Road” should follow flexible,fair and transparent,simple and efficient principle,take arbitration as the main method,supplemented by political means,and stressed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utcome of the dispute.
the Belt and Road,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settlement mechanism
2013年度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科研类项目育苗工程 (人文社科)“广东省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协调机制研究”(批准号:2013WYM_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