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广荣,高晓乐
(1.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浙江 杭州 321000;2.中国人民银行 温州市中心支行,浙江 温州 325000)
温州民间融资规范问题研究
金广荣1,高晓乐2
(1.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浙江 杭州 321000;2.中国人民银行 温州市中心支行,浙江 温州 325000)
2013年1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全国首部规范民间金融的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自2014年3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生效以来,温州民间融资出现了很多新业态、新变化,也发生了一些民间金融风险案件。从民间融资价格、传统民间融资及民间融资新业务等角度调查温州民间融资现状,分析当前温州民间融资规范存在的问题,有助于进一步研究温州地方金融规范及监管问题。进一步规范发展温州民间融资,应区别监管个人和机构民间融资、修订完善监管法规、强化公检法在民间融资规范中的作用、将民间融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构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系统风险隔离机制。
民间融资;规范;问题;研究
(一)民间融资规范的必要性
Pitt等(1998)对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群体贷款的研究表明,和个人贷款相比,群体贷款依靠特殊的契约设计提供了“群”内相互监督的激励机制,但容易发生“集体违约”风险。陈晓红、周颖、佘坚在《基于DEA方法的民间金融资本运用效率研究——对温州市民间金融的实证分析》中认为,民间融资不受正规金融部门监管,如不加以规范和引导,容易冲击金融市场秩序,不仅会抵消宏观调控效果,也会给社会稳定带来潜在威胁。
(二)民间融资规范化需要采取综合化手段
毛红霞、张宁在《浙江省民间金融现状及其规范化研究》中提出,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可采取如下策略:营造民间金融营运的法律环境;降低民间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发展由民间资本组建的民营银行以及完善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体系。[1]宋丽萍在《基于交易费用角度谈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中指出,民间金融的融资方式大大降低了农村金融的交易费用,民间金融以其在农村独特的优势得以蓬勃发展,适应并满足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应尝试走一条由民间金融发展带动的“自下而上”诱致性的制度变革之路。
温州民间融资除传统的企业、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外,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传统民间融资中介组织较多,但受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影响,传统民间融资中介逐渐萎缩。温州金改以来,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互助会等新型民间融资中介组织不断衍生。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温州P2P平台等民间融资新业态发展较快。
(一)民间融资价格回归常态
温州指数于2013年1月1日建立,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农村资金互助会、实体企业、部分民间借贷委托监测点以及典当行等其他市场主体,基本上涵盖了民间融资市场的各类参与主体和各种借贷行为。温州金改初期,温州指数监测的温州地区民间融资平均利率为21.08%,2016年6月温州指数为17.29%,比金改前下降了3—4个百分点,但社会直接借贷利率①社会直接借贷利率由30个农信社网点监测所得,反映社会主体直接借贷,无民间金融中介参与的民间借贷利率。下滑较为明显。根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监测,社会直接借贷利率由最高峰时期2011年8月的20.46%一路下滑至2016年6月的13.73%,较高峰时期下降近7个百分点,回归2010年之前的水平。
(二)传统民间融资机构经营失去活力
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困难
截至2016年6月末,全市共有30家担保公司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较2011年减少了10家,其中正常营业的27家,歇业或半歇业的3家,注册资本18.41亿元。近年来,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量萎缩,担保代偿额上升较快,亏损严重。2016年6月末,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担保贷款余额52.52亿元,比2011年降低45.50%;担保代偿余额2.26亿元,比2011年上升251.62%。2013年,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首次出现亏损504万元的情况,2014年达到亏损995万元的峰值,2015年负利润有所收窄,但2016年又有上升趋势,2016年上半年已亏损504万元。
2.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较高
截至2016年6月末,全市小额贷款公司45家,贷款余额103.87亿元,较2011年下降6个百分点,贷款平均年利率14.6%。近年来,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上升较快。2016年6月末,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为7.4%,较2011年上升6.69个百分点。进入2016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压力变大,至6月末,全市小贷公司营业收入4.27亿元,同比下降42.5%;营业利润1.62亿元,同比下降62.1%;净利润1.20亿元,同比下降59.6%。
3.典当行业务萎缩
截至2016年6月末,温州市市区共有31家典当行,较2013年减少1家,其中正常营业22家,歇业或半歇业9家,注册资本2.61亿元,典当余额1.31亿元。近年来,全市典当业业务量持续萎缩。2016年6月末,全市典当行业典当余额1.31亿元,同比下降44.56%,较2013年下降60.66%。
(三)温州民间融资新业态快速发展
当前,温州民间融资新业态主要包括民间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互助会等中介机构及P2P网贷业务、众筹等民间融资互联网化业态,这些民间融资新业态呈快速发展趋势。
1.民间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发展迅速
民资管理公司是温州金改的产物,是《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机构之一①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分别是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它除开展项目投资、定向集合资金等业务之外,还积极开展短期财务性投资,帮助企业过桥。这是盘活民间资本的重要方式,也是民间直接融资的创新方式。截至2016年6月,全市运营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10家,注册资本10亿元,累计组织58.64亿元资金投向1 308个项目,4家民资公司共开展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登记17期13.65亿元。目前较为活跃的主要有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鹿城莱恩达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前者主要关注挂牌新三板和拟上市企业,后者近期与专业机构合作,引导项目资金投放于市政项目开发建设。
2.农村资金互助会发挥作用
农村资金互助会是指经核准,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由合作社社员自愿入会组成、为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自我服务组织,由2013年温州金改试点推广。截至2016年7月末,全市共有农村资金互助会58家,会员3.7万人,共筹集入会资金3.28亿元,吸收互助金2.31亿元,资金总规模为5.62亿元,开业以来累计投放互助金10 570笔,累计金额18.42亿元。农村资金互助社拥有完全自主放贷权,但也存在内部控制不利、外部监管力不足等问题。
3.私募基金蓬勃发展
截至2016年8月,温州市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机构共77家,其中鹿城区最为集中,共39家,占52%。12家私募股权机构发行私募基金产品50支,基金规模15.9亿元,投资者人数358人。管理基金规模最大的私募股权机构是浙江文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鹿城),基金管理规模约5.3亿元。除了私募基金业务外,部分私募股权机构开展了通道类、基金产品代销业务。
4.互联网化民间融资亟待规范
一是P2P机构亟待整治。截至2016年9月,温州市注册的P2P平台共有68家,其中不乏从事线上交易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的P2P平台风险总体可控,出险平台多为外地平台在温分支机构。截至2016年7月,温州共有27家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大部分为外地平台在温分支机构涉嫌非法集资。二是互联网股权融资(众筹)有待规范。截至2016年8月,温州市共有4家股权众筹平台,分别是“爱创投”、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温金中心”)、浙江乐享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和乐清众筹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截至8月底,“爱创投”和温金中心共成功融资6个项目,集中在消费生活、智能硬件等领域,融资金额5 820万元。目前,众筹平台在地方存在监管空白,运作管理也并不完善,未能向投资者及时披露项目运营信息。
改革开放以来,温州共经历了3次民间借贷风波,分别是20世纪80年代的抬会风潮、20世纪90年代的基金会风波、2011年民间借贷风波。2011年民间借贷风险爆发以来,民间借贷风险充分暴露,眼下民间借贷案件高发态势虽然已初步得到控制,但当前民间融资新业态出现的相应风险事件,仍值得深入研究、引以为戒。
(一)民间融资风险仍在高位运行
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风险爆发,在经历了金融风险整治后,民间借贷案件高发态势得到了较好控制,当前民间融资总体风险可控,但是民间融资风险有所抬头。近几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民间融资领域的案件仍然较多,根据温州市公安局统计,2013年两类案件立案67件,涉案金额25.73亿元;2014年立案81件,涉案金额30.70亿元,分别增长了21%和19%;2015年立案99件,涉案金额36.94亿元,又增长了22%和20%。2015年全市法院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 052件,收案标的金额113.43亿元,较2012年高峰时期分别下降37.90%、47.78%。但2016年上半年,全市法院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9 964件,收案标的金额71.12亿元,同比上升18.64%和下降12.11%。
(二)温州民间融资风险典型案例
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风波中,担保公司等大量中介机构参与资金空转,之后逐步扩散到银行系统,企业出现倒闭,给当地经济和金融带来了不良影响。而近年来出现的民间融资新业态集资诈骗和县域民间借贷风险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1.“万膳商城”高额返利集资诈骗案
2012年6月,胡方尧创办温州杰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购公司”)。“万膳商城”以油费、电费、电话费等高额充值返利活动为幌子,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行非法集资。其“高额返利”模式为:充值1万元,可得油费15 600元,每月返还1 200元,还可获得200元抵用卡。胡方尧事实上与通讯、油、电等行业均没有合作。此外,虽名为油费、电费、电话费的充值返利,但实际上根据客户要求,是可以直接现金返利的,1年半的返利可达190%(充9 800元送9 200元),其实质就是变相的高额利息集资行为。截至2015年7月26日,共有2 186名被害人报案,杰购公司共非法集资6亿余元人民币,所涉非法集资金额共计2.53亿余元,造成1.3亿余元无法返还被害人。
2.2015年洞头民间呈会资金链断裂事件
2012年后,随着洞头利率不固定的“万元呈会”兴起,呈会的互助功能被异化,不断滋生标小会应大会、以会养会、买会卖会、空头会等投机行为。2015年初,洞头北岙县、东屏县倒会事件大面积爆发,参与人数约1万户,原始资金投入估计在4—5亿元左右。风险爆发后,当地政府成立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风险处置。洞头民间金融风险主要有几个特点:一是参会人员具有一定地域性。参会人员绝大部分集中在本岛的北岙和东屏两个街道,以讲闽南话为主。二是涉会人员以妇女为主。三是资金呈金字塔式集聚。高额回报的“买会”,更是让资金规模急速膨胀。四是资金流向复杂。大会套小会、一人多会等蜘蛛网式结构,存在错综复杂的资金清算关系。
3.“温州金融港”案件
2014年4月起,“温州金融港”平台向社会公开宣传P2P信贷投资模式,在平台上虚构投资项目,宣传投资者可获得20%以上的年化收益,并承诺还本付息。投资人需要通过“温州金融港”平台进行充值,而投入平台实际上全部都转入孙某私人账户并归他支配。截至2014年12月15日,“温州金融港”网络投资平台注册会员达1 300余人,有实际充值的会员达600余人,共吸收资金3 842万元,至案发时仍有863万余元无法偿还。
(三)温州民间融资风险案件特点
1.传统非法集资案件继续存在
从公安部门的立案数据看,其中大部分仍为传统非法集资案件。而县域的民间借贷风险事件有一定的周期,几乎每隔十年左右,同一县域就会发生规模较大的风险事件。
2.出现用购物高额返利、发售购物卡返利等方式诈骗的民间融资风险案件
“万膳商城”的案例,其本质仍是典型的旁氏骗局式的非法集资,但由于采取了购物高额返利、发售购物卡返利等新形式,容易骗取普通百姓的信任,需要提高警惕。
3.出现利用P2P平台、利用股权投资公司等新业态的民间融资案件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之前,P2P平台野蛮生长且监管空白,特别是在第三方监管无法实行的情形下,难以避免自身融资演化成非法集资。
2014年温州市出台《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内首部民间融资法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出台的两年来,对规范民间融资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仍存在不足。
(一)传统民间融资缺乏资金投向引导、产业风险提示
由于受民间金融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温州传统民间融资大部分资金流向进入门坎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这类行业中相当一部分是当前的需求热点,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为主,这些行业不容易得到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一些过热行业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在宏观调控下得以喘息,也是民间融资“输血”维持的结果,[2]并导致一些较为热门行业投资出现很高的杠杆率。而温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传统民间融资的规范尚未提及资金投向引导、产业风险提示,存在一定监管缺失。
(二)民间融资新业态监管较为滞后
近几年,温州民间融资新业态快速发展,出现了很多民间融资新模式,如农村资金互助社、民间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P2P、股权众筹等。而当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不畅,如对P2P机构实施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机构监管”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为监管”的“双负责”制度尚未有效磨合,加之当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手段有限,所以民间融资新业态规范游离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管理之外。
(三)民间融资风险防范的引导不足
传统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出现风险的原因万变不离其宗,其模式就是“以钱炒钱”,即高息获取资金,以更高利息转借或者直接占为己有。而民间融资新业态形式多样、广告侵入性较强,民众易受高收益率吸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在民间融资的苗头风险提示、民间融资新业务的实质识别提示方面均存在不足,导致民众容易被民间融资欺骗,产生较大风险。
(四)《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有待完善
《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试行民间借贷备案登记制度,约束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给民间融资参与主体很好的参考。纵观这两年的实施效果,温州民间融资仍然出现了较多的风险案例,洞头甚至出现了大面积群众参与的呈会倒会事件。此外,民间融资业态发展很快,出现了很多新主体、新形式和新模式,突破了《条例》原先规范的民间融资主体和民间融资业务模式。2016年8月24日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管理体制,并按照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实行“双负责”,《条例》对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监管要求已不适应当前发展要求。
(一)区别监管个人和机构民间融资
个人之间的民间融资是民间自发行为,其借贷规则、借贷方式主要受民间习惯和民间风俗的制约,因此进一步规范温州民间融资应从业务规范化引导角度出发,提供民间融资法律文件参考范本、规范操作模式,并加强违法违规民间融资案件的宣传,强化典型违法民间融资警示作用。对于民间融资机构的管理应该区别于个人之间的民间融资行为,政府部门、金融监管当局应当加强对机构行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信息透明度、市场利率、业务规则等,从业务行为规范性角度制定法律范本、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禁止性行为清单,并制定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二)修订完善监管法规
建议《条例》加强民间融资行为规范和行为禁止条款制定,尤其是提高法律责任中的行政处罚额度;整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管理要求,适应新监管思路;吸收2015年8月发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和理念,完善监管框架。
(三)强化公检法在民间融资规范中的作用
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涉及多个部门,民间金融机构也是多头管理,民间融资规范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投资者。民间融资规范要在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分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检法机关的作用,加强民间融资案件协调移交,打击非法融资活动,保护合法民间融资业务,发挥法律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四)将民间融资信息纳入征信信息
征信管理机构可以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民间融资行为纳入征信信息系统,如将经过备案的民间融资信息、主动申报的民间融资信息、法院判决生效的民间融资违约信息、公安立案的民间融资违法信息等纳入征信数据库,作为市场主体征信信息的一个组成部分。将民间融资行为纳入征信信息一方面可以加强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保护,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征信信息的全面性,提高征信信息对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加强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互动作用。
(五)构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系统风险隔离机制
民间融资主体往往也是正规金融业务主体,民间融资风险与正规金融风险交织互生,如何构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系统风险隔离机制是一个难题。我们认为,首先要让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系统信息共享,征信管理部门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其次是防范正规金融系统资金进入民间金融系统,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充分调查信贷资金用途和流向;再次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对参与民间融资的企业提高授信门槛,将民间负债计入其偿债范畴。
[1] 毛红霞,张宁.浙江省民间金融现状及其规范化研究[J].金融经济,2009,(3).
[2] 盛文军.宏观调控背景下浙江省民间融资新变化[J].浙江金融,2008,(3).
[责任编辑:王帅]
Research on Standardizing the Private Financing in Wenzhou
JIN Guang-rong1,GAO Xiao-le2
(1.Zhejiang Finance Vocational College,Hangzhou 321000,China; 2.Wenzhou Branch,People's Bank of China,Wenzhou 325000,China)
In November 2013,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Zhe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 examined and adopted The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Private Finance in Wenzhou,the first local standard of civil finance.Since the regulation was implemented in March 2014.there have been many new for-mats and new changes in Wenzhou private financing in recent years.There also have been some cases of private financial risk.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rivate financing in Wenzhou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private financing prices,traditional private financing and new private financing.If want to further regulate the private finance,it should put forward the difference institutional and private financing, revise and improve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s,strengthen the public security law in the role of private financing norms,putthe private financing information into the credit system and construct the mechanism of isolation of risk of private finance and regulate finance system.
private financing;regulate;problem;research
F830.4
A
2017-03-26
1671-6671(2017)03-0032-07
金广荣(1980-),男,浙江杭州人,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讲师,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金融学。高晓乐(1987-),女,浙江乐清人,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利率市场化,金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