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菲
武汉理工大学湖北武汉430000
美国学生事务评估的伦理准则与实践
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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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过上百年的学生事务实践,逐渐确定“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并在学生事务评估中严格践行其伦理准则。在学生事务评估实践中践行尊重自主权、不造成伤害、对他人有益、公正合理及信守承诺等伦理准则能够有效保证学生事务评估的伦理性,而专业的伦理审查机构在这一过程中也是必不可少的。
美国学生事务;学生事务评估;伦理准则;实践
(一)美国学生事务评估中学生身份的嬗变
根据哈佛大学所定义的广义的学生事务,美国大学校园的学生事务开始于1636年。发展至今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替代父母制阶段,学生事务与学术事务浑成一体;二是学生人事阶段,将学生注册、住宿管理、经济资助和体育活动等事务纳入学生人事体系中,实现学生事务与学术活动的逐渐分离;三是学生服务阶段,为了竞争更多生源,美国高校努力采取策略改善对学生的服务工作;四是学生发展阶段,强调学生服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发展,通过辅导和咨询使每一位学生都能够完成越来越复杂的学习任务,实现自我发展;五是学生学习(SLI)阶段,二十世纪后期学生事务和学术事务呈现出广泛联系,提出创建“无缝隙”学习环境的概念,更加注重“学生学习”的效果。从“替代父母制”到“学生学习”,个人主义价值观始终是学生事务管理理念的主线,并进一步发展为“以生为本”的学生事务管理理念[1]。学生是学校教育的消费者,学校每一项事务都关系到是否能最大限度满足学生的需求。
(二)伦理准则在学生事务评估中的重要性
伦理作为长期形成的、得到人们认可和赞许的社会规范和价值准则,是特定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而社会科学研究总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在设计和进行研究时,研究者必须考虑到除了科学以外的很多伦理问题。高校学生事务的对象是人,不可避免地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这决定了学生事务评估的伦理性,评估主体和对象的伦理道德取向、伦理追求、伦理期待应具有一致性。
学生事务评估的伦理维度是整个评估流程的一个核心要素。在评估过程中忽视伦理会造成重大错误,从而导致严重后果。梅里厄姆(1998)指出“评估者自身是以伦理的方式指导和传播一项研究的关键。对于受访者的询问何时会变成强迫,何种滥用或违法的情形需要干预,以及如何确保评估结果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等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评估者所能做的就是最大程度上意识到伦理问题并使之贯穿整个研究过程,同时不断检验自己在伦理问题上的哲学取向”[2]。
在美国许多专业评估机构发布了评估涉及基于评估者的伦理准则,主要有:(1)基于数据对评估对象进行系统查询;(2)评估应对评估相关者有益;(3)评估过程中确保忠实和诚信;(4)要尊重所有评估当事人的安全、尊严和自我价值;(5)阐明所有与评估相关的利益问题[3]。这些准则在评估实践中为评估者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当今美国高校学生事务评估实践中普遍利用的是基奇纳(Kitchener,1985)曾在她的伦理概念框架中提到的一系列伦理准则,她的观点是最具权威性的。本文将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一)尊重自主权
在评估中,尊重自主权即招募和获取数据时不以任何形式强迫受访者,尊重其愿望。参与评估的受访者(包括回答调查问卷的群体和参与焦点小组的少数人)中有些乐意参与评估,但也有些希望了解一些项目信息(包括参与项目能带来的好处以及评估者的上级组织机构)后再决定是否参与,除此之外,还有对参与评估不感兴趣的人绝对不会参与其中。
强迫受访者参与评估是典型的伦理问题。当评估者进行随机抽样时,一般不会给受访者带来过度压力。但如果学校的校领导强调参与评估的重要性并向学生施压使其不得不参与评估,这就很明显属于伦理问题范畴。当组织焦点小组调查时,评估者在数据采集时就知道受访者的身份,这就更有可能产生强迫参与的情况。尤其是如果受访者是学校部门的兼职学生,就有可能被迫参与评估。要避免这种情况就必须在有兼职学生参加的评估项目中确保其参与的自愿性并对此保密。
(二)不造成伤害
这一准则通常用于指导医疗健康专业的实践,而在评估中引入的原因在于其参与性。这一准则要求评估者(1)必须保护匿名受访者,(2)保护思想不符合主流思想或不遵从重要部门及个人权威的受访者,(3)不透露受访者的个人特征,(4)将报告模糊化,使他人无法识别受访者[4]。
当某个学校部门要进行一项评估,邀请了一些校领导参加焦点小组。在讨论中,有些领导的理念与校长直接对立,即使校长并不在意,但评估者也无法保证会不会有其他人因评估结果伤害受访领导,所以在最终报告中应匿名保护这些领导的身份并将其所提供的观察内容模糊化。因为此刻他们只是受访者,评估项目中不应出现因数据暴露使个人或组织面临潜在威胁的问题。因此,评估者必须确保通过评估报告无法追溯到具体个人以保证参与评估不会对受访者造成伤害。
(三)对他人有益
这是所有科学研究应该遵循的伦理准则,学生事务评估更是如此。首先要确保评估的目的不是用来摆脱或报复个人及组织。评估结果可能导致机构重组甚至地位一落千丈,但这都是由评估结果带来的效应,不应颠倒过来因势利导。
其次,这个准则关系到受访者参与评估的理由,即被邀请时评估者向其允诺的实际利益。例如一个改进食品服务机构的在线随机调查为了更好地了解学生对食品服务的需求邀请学生参与评估,而评估结束后机构可能只是根据结果稍做改善,鲜少因评估结果做出很大改变。此外,评估者为了吸引受访者参与评估而夸大益处同样违背该准则。
(四)公正合理
公正合理针对每个参与评估的受访者。如果邀请受访者时评估者承诺了奖励,就应该向所有受访者兑现奖励,并重视奖励的时效性。例如评估者向受访者承诺了奖励校园书店的优惠券,那么在得到评估结果时应立刻向所有受访者兑现,包括参与在线调查的受访者。如果评估者承诺告知受访者评估结果,在评估结束后应通过邮寄或上传网络告知所有受访者评估结果。
(五)信守承诺
评估者必须实现其对受访者作出的全部承诺,包括参与评估需要花费的时间量、奖励补偿、匿名保护隐私等。评估者一旦违背承诺必将导致严重的伦理破坏。同时,评估者要对数据保持诚信。评估报告必须获得有效的数据支持,而数据必须源于现实。即使评估结果不如人意,也要在报告中以数据形式显示,而且评估报告中除了需要阐述原因还需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发展战略。此外,当评估数据无法指向结论时,评估者可以使用替代分析。
在学生事务评估中恰当运用伦理准则对于评估者和受访者都是一种保护。伦理准则必须贯穿整个评估过程,对评估者来说在评估开始前就必须做好伦理准备。美国高校在学生事务评估伦理准则的实践中体现了专业性、独立性和个性化的特点。
1.在大学里设置伦理审查委员会(IRB),旨在监督各项研究项目是在伦理准则的范畴内进行的。第一,从定义上审查资格,美国健康与公共事业部门(DHHS)将研究项目定义为“一个系统的调查,包括研究开发、测试和评估,旨在开发或促成可归纳的知识。”学生事务评估是与开发知识的有效性相关的系统调查,应当适用于此定义。伦理审查委员会首先会以此定义为标准审查评估项目。第二,提出评估者必须保护受访者的要求,评估者邀请受访者参与评估前须从伦理审查委员会得到许可。第三,已经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的评估项目必须“在由校园审查委员会、其它机构和联邦所设定的约束下进行”,如果评估过程中出现违反伦理准则的行为,校园伦理审查委员会将会立即叫停项目。最后,评估项目的校外宣传(包括参加交流会议、出版最终报告等)必须先得到校园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
2.简易审查,意味着学生事务评估项目的审查过程不需要完全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所有正常程序进行。通常有两种情况符合简易审查的条件:一是简易审查研究项目列表上的部分或全部研究,其所涉及的风险不超过规定的最小风险值;二是在授权批准一年内仅发生较小变化的研究。简易审查研究项目列表中的研究通常指“对于个人或群体的特征或行为(包括研究感知、认知、动机、身份、语言沟通、文化信仰和实践、社会行为等)进行调查的研究或采用调查、采访、口述历史、焦点小组、项目评价、人为因素评价或质量保证等方法的研究”。由伦理审查委员会决定学生事务评估项目是否属于列表内的研究以及能否进行简易审查。简易审查过程中涉及受访者的研究审查必须通过伦理审查委员会主席或委员会成员的审查。
3.项目审查前做好准备工作,这是评估者在申请批准评估项目之前必须要做的。首先是根据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要求调整评估项目的预期结果,使审批过程更加顺利。其次在项目开始前评估者需要会见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主席和审查者,向其解释评估项目的目标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基本职业道德和伦理准则,而审查结果直接关系到评估项目的资金申请。
4.知情同意。依照联邦法则和美国健康与公共事业部门的规定,评估者必须将评估目标、方式及结果使用等情况告知受访者,如果受访者获得“知情”后,表示“不同意”,而评估者仍进行评估就极有可能造成侵犯受访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行为,并要承担侵权责任。知情同意准则旨在保护受访者的自主决定权,因此评估者与受访者合作必须获其知情同意,否则会对评估者及所属机构有重大影响。如果受访者无法明确判断自己能否参加评估项目(如未成年人),则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来决定其是否参与评估。
第一,评估数据的访问权限问题,即评估数据能否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享。在评估项目开始前评估者应明确表示数据的访问权限并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告知受访者。例如在某学院的一个以提升学术质量为目的的评估项目中,有些受访者是学校教师,院长提出将评估数据作为教师考核和晋升参考的要求遭到评估者拒绝,因为这个数据只能用于提升学术质量而不能用作教师评价的参考,必要时由伦理审查委员会出面调解。因此,在没有说明的情况下评估数据也是不能共享的。
第二,评估数据的归属问题,即数据所有权及数据在评估项目以外的使用权问题。比如在美国西部大学(WU)的一个以评估学生宿舍生活质量为目的的校园环境评估项目中,由住宿生活部门的专员开发调查问卷,收集并分析数据,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改进方案。得出数据后,其中两个员工合作并提交了一份提案,但项目的其他评估者对此毫不知情,此时涉及了一个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这也是必须在项目开始前就厘清的问题。
第三,评估项目中的归功问题,这与评估数据的归属紧密相关。在项目开始前就划定项目中的角色并据此确定如何归功。评估项目的决策者需要考虑几个问题:每个参与项目的人都要列在报告标题页吗?是否应该将专业开发调查工具的人员和草拟问卷的咨询顾问都列为报告的合著者?如果报告出版是否每个人都列为合著者呢?这些问题必须在项目开始前解决,否则可能会导致伦理准则的破坏,甚至会因参与者没有得到适当认可而产生新的问题。
第四,遵循伦理准则之外的义务。评估者也可能遇到超过伦理准则界限的情况,尤其是当他们在现场观察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药物使用和滥用、机构基金滥用等)并进行评估时常常处境尴尬。因为评估者有义务作为证人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他们所观察到的违法违规行为,即使这样可能要取消该项评估或推迟数据收集,必要时评估者还可以联系伦理审查委员会咨询关于怎样进行后续评估。
第五,校园里是否存在可用于解决伦理问题的其它资源。比如:(1)伦理审查委员会主席。他非常熟悉联邦政府在保护受访者方面的最新指导,可以帮助评估者更好地解决评估项目中遇到的伦理问题。(2)法律顾问。在非预期的涉及法律风险的伦理状况下法律顾问能为评估者提供帮助。(3)资深教员。在非正式情境下,资深教员对学校的了解和看法可以作为评估者的借鉴。(4)司法事务办公室。这个办公室主要是负责制定学生管理的指导准则和提出学生行为建议。
长期以来我国学生事务管理的基本模式是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学校主管部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学生的链状管理结构,一般在工作中体现的是上行下效的作风,无论是自评或他评都很容易忽略伦理问题。虽然我国高校日渐重视学生事务管理,但是在学生事务评估方面还有许多考虑不周全的地方,评估的伦理准则也没有十分明确的界定,伦理方面全凭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定和评估者的良心。缺乏专业的伦理审查机构,评估者伦理观缺失等都是我国高校学生事务评估的伦理问题。综观美国高校学生事务评估的伦理准则及实践可以看出,在学生事务评估中重视伦理问题不仅能保证评估的伦理性,更能有效践行学生事务的服务理念。虽然国情不同,但美国高校学生事务评估的伦理准则及实践已足够成熟,仍十分值得学习和借鉴。
1.在学校成立专业的伦理审查机构,促使伦理组织化。校园内的伦理审查机构是为学生事务评估的目的、程序及结论等提供科学的伦理指导,并对评估进行监督的伦理平台。当评估过程中出现伦理问题时,伦理审查机构可以及时出面干预并帮助解决问题。成立伦理审查机构以促进伦理组织化,就是使伦理准则被接受和内化的过程。伦理审查机构功能主要在于:第一,咨询建议。对学生事务评估项目进行伦理评价,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对可能涉及伦理问题的评估模式、技术和结果使用提供咨询;对评估者、参与者及利益相关者之间出现的分歧或纠纷提供伦理方面的建议。第二,审查监督。主要是对评估项目目的、评估参与资格及相关事物的审查[5]。
专业而独立的校园伦理审查委员会(IRB)是美国高校学生事务评估的一个突出特点。其专业性促进了学生事务评估的发展,而独立性能够保障学生事务评估的真实有效。我国高校要建立专业独立的校园伦理审查机构不仅需要良好的高等教育宏观环境,更需要校园内健康的微观环境。高校除了架设机构组织之外还亟需培养专业人才,完善高校学生事务评估技术设备,为高校学生事务评估提供专项经费。
2.为学生事务评估设置合理的伦理范畴,引入知情同意制度。在学生事务评估中最重要的是参与评估者树立伦理意识、坚持伦理观念。因伦理问题出现分歧或纠纷时才意识到设置合理伦理范畴,则为时晚矣。伦理准则应当贯穿整个评估过程,最基本的是要符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我国传统的道德文化标准。知情同意制度是在现代人权观念上发展起来的,要求对每个人给予同等尊重。在学生事务评估中引入知情同意制度,使参与者能够清楚决定是否接受评估和评估带来的利益以及因评估导致的风险。评估项目知情同意内容一般包括评估目的、手段、风险、好处、评估过程中的意外事故的承担者与解决途径、参与者权利和义务等[6]。参与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依赖于评估者告知义务的履行。强化参与者的知情同意权是防止评估者牺牲参与者利益的有效手段。
[1]李莉.美国学生事务管理历史演进及制度解析[J].南通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12(4):61-65.
[2]余桂红.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评估透视[J].比较教育研究.2013,(1):88-92.
[3]John H.Schuh,And Associates.(2007)Assessment Methods for Student Affairs[M].The Jossey-Bass.
[4]徐波.高校学生事务研究--基于美国大学生事务研究的经验[J].高等教育研究.2014(10):72-78.
[5]罗志敏,南钢.高校学术伦理委员会设置探讨[J].中国高校科技.2014(9):16-19.
[6]李迪.教育管理中的伦理研究[J].成人教育.2013(9): 71-73.
曹菲,1991-,河南信阳人,硕士。主要研究方向:高等教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