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1、《“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共同制定发布《“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对互联网招标采购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行动方案》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2017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更加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更加有序;2018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此次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下发《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有关事项进行明确。《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具备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提高外汇市场开放水平;二是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遵守实需交易原则,限于对冲以境外汇入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保障外汇市场秩序;三是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业务提供多样化的交易工具和交易机制选择,便利外汇风险管理。
4、《关于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部分企业)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2月28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部分企业)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11号),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部分企业)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复审调查产品范围的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5年第6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5、《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财产调查规定》共26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理划分财产调查责任。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调查。二是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财产调查规定》具体规定了报告财产令的内容、报告财产的范围、补充报告义务、核实程序、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三是巩固信息化与执行联动建设成果。《财产调查规定》在吸收和借鉴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已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或者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等主体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查找。四是丰富财产调查手段,设立审计调查制度。《财产调查规定》在总结执行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审计调查制度。五是拓宽财产线索来源,设立悬赏公告制度。悬赏执行是指,通过悬赏鼓励社会公众将其了解到的财产线索提供给人民法院,是“依靠群众”之一优良司法传统的重要体现。
6、《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3月1日,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同时废止。《服务办法》主要思路包括:明确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全面梳理服务业务类别,提出各类业务职责边界,明确登记条件和自律管理要求,引入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引导市场各方各尽其责,打造良好的行业生态,促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3月1日,为正确确定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从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以下称受惠国)进口并且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的原产地管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受惠国:(1)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2)在受惠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3)在受惠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在该受惠国完成实质性改变的。
8、《服务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3月2日,为推进服务贸易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服务贸易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贸易开放程度和便利化水平,商务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制定下发《服务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商服贸发〔2017〕76号),就大力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进行部署和安排。《规划》围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出了六项主要任务:一是完善发展体制;二是优化行业结构;三是壮大市场主体;四是培植创新动力;五是扩大开放合作;六是健全监督体系。
9、《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3月2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大力支持绿色债券发展,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6号),对绿色债券募集进行规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指导意见》强调,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引导交易所债券市场进一步服务绿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指导意见》提出,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必须投向绿色产业项目,严禁名实不符,冒用、滥用绿色项目名义套用、挪用资金。鼓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商业银行等市场主体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绿色公司债券,探索建立绿色投资者联盟。证券交易所研究发布绿色公司债券指数,建立和完善绿色公司债券板块,扩大绿色公司债券市场影响力。鼓励市场投资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
10、《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3月3日,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对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进行明确。《通知》对政策的执行提出了六项具体措施:一是加快制度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内部信息公开公示等内部管理办法。二是大力推进信息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完善内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单位内部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程序、方式、范围和期限等,除涉密信息外,财政科研项目预决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均应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三是细化、完善劳务费和间接费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管理要求,规范对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批或备案、公开公示程序,明确管理责任,细化岗位设立、工作协议、劳务费标准和发放办法等日常管理规定。四是加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对于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确定的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其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五是做好在研项目政策衔接。《若干意见》发布时,已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尚在执行环节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与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是否执行新规定。六是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财务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操作指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将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
11、《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月3日,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制度、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提高建筑设计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并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在原有建筑设计方案招标的基础上,增加了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设计团队招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以及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12、《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3月6日,为了加强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88号),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包括总则、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评估、风险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32条。《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评估、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不适用于食品、化妆品、动植物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作)。《办法》明确,当进出口工业品存在风险时,要采取风险预警措施,主动向生产经营者、相关机构等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或者通知其及时采取措施,消减风险;提醒消费者和使用者警惕涉及进出口工业品的风险和危害。
13、《关于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立案公告》。3月6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立案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13号),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泰国的进口双酚A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该产品英文名称:Bisphenol A,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项下。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调查自2017年3月6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8年3月6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8年9月6日。
14、《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对推进社会领域投资活动进行部署和安排。《意见》提出,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问题导向,着眼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扩大有效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并从5个方面提出了37条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一是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二是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三是认真落实土地税费政策。四是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五是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15、《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3月9日,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22号),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进行明确部署和安排。《通知》按照“公开透明、强化披露”的基本思路,充分利用公开质询机制,督促保险公司及相关方提高合规水平。《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质询范围。主要为社会媒体关注,涉及公众利益或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事项,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等监管机构和社会媒体关注的问题。二是质询对象。监管机构和社会舆论关注的对象均可纳入质询对象,包括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三是质询形式。主要采取质询函的形式发至保险公司,并在保监会官方网站公示,质询回复采取书面回复的方式报送至保监会,并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和保监会指定网站予以公示。四是责任追究。要求被质询人的回复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对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信息等情况的,保监会将纳入不良诚信记录,对违反监管规定的,将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改正、限制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16、《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3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下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7〕122号),决定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根据《通知》有关规定,在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方面已有经验,或有需求和工作积极性,且有一定条件保障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托本地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专业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商协会、自贸区、产业集聚区、电商平台、专业市场管理方或主办方等进行试点申报;本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
17、《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3月10日,为进一步明确监管政策,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2号),对外资银行开展业务有关事项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依法开展国债承销业务、托管业务、财务顾问业务,不需获得银监会的行政许可,但应在开展业务后5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依法合规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发挥全球服务优势,为客户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18、《2017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3月14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坚持“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强化保险公司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督促保险公司重视和改进保险服务,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2017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点》(保监消保〔2017〕65号),对2017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根据《工作要点》的有关内容,中国保监会将深度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在对保险机构电网销业务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延伸至投诉集中、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的银行、邮储等兼业代理机构和第三方平台重点检查,规范新兴渠道的保险销售业务;根据过去两年的检查情况,抽取个别公司开展“回头看”检查,落实监管措施。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20、《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月15日,为推动中央文化企业改革发展,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任务要求,中宣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中宣部有效主导、财政部代表国务院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中宣部、财政部切实加强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领导,推动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中央文化企业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21、《关于古比雪夫氮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古比雪夫氮开放式股份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3月15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古比雪夫氮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古比雪夫氮开放式股份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14号),决定自2017年3月16日起,由古比雪夫氮公众股份有限公司(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KuibyshevAzot”)继承古比雪夫氮开放式股份公司(Open Joint Stock Company“KuibyshevAzot”)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古比雪夫氮开放式股份公司(Open Joint Stock Company“KuibyshevAzot”)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锦纶6切片产品,适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其他俄罗斯公司23.9%的反倾销税率。
22、《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3月15日,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同时,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一是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二是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23、《关于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通知》。3月16日,为进一步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打造新疆优质棉花生产基地,稳定棉农种棉积极性,提升国内棉花产业竞争力,促进棉纺织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516号),决定自2017年起在新疆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完善目标价格形成机制。棉花目标价格水平按照近三年生产成本加合理收益确定。合理收益具体取值综合考虑棉花产业发展需要、财政承受能力和市场形势变化等因素确定。二是合理确定定价周期。棉花目标价格由一年一定改为三年一定。如定价周期内棉花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及时调整目标价格水平。三是调整优化补贴方法。对新疆享受目标价格补贴的棉花数量进行上限管理,超出上限的不予补贴。按照上述机制,确定2017—2019年棉花目标价格水平为每吨18600元。
24、《关于执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的公告》。3月17日,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执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4号),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3月20日(含当日)起,对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25、《关于延长进口食糖保障措施调查期限的公告》。3月17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延长进口食糖保障措施调查期限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2016年9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46号公告,决定立案对进口食糖进行保障措施调查。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2个月,即在2017年5月22日前结束调查。
(本栏目责任编辑:范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