蕊心
元旦刚过,网上就爆出《女子离婚3个月,莫名背上1200万巨债》的新闻。原来,在武汉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严敏,直到债主跑到单位闹事,才知道前夫曾背着她借了500多万元的巨债。前夫早已不见踪影,债主就把严敏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这笔钱是在她和前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那么她和前夫就要共同承担这笔债务。如今严敏每月工资全部被法院强制执行,生活全靠父母朋友接济。
其实,这样的情况并非个案。据统计,近3年来因前夫或前妻个人举债而背负巨额债务的受害人高达24万,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对伴侣借债情况以及钱款的去向毫不知情。
不知道的债也要还
2014年,唐心与男友领证。但是结婚一个多月后,他们就分居了。婚后4个月,唐心请求法院判决自己离婚,没有得到支持,直到2016年6月唐心再次申请,法院才宣判她的婚姻无效。但是离婚两个月后,唐心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在他们实际上仅维持了一个多月的婚姻里,前夫瞒着唐心借了5笔共计470万元的债务,目前他已经跑路,债主将唐心告上法庭。
气愤之余,唐心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但是,当唐心提着5斤重的证据,证明自己对债务完全不知情后,一审判决结果却是:根据第24条婚姻法司法解释,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唐心没能证明这笔钱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3年,李梦与周韬恋爱了。李梦的父母是做进出口生意的老板,而周韬只是个下岗工人的儿子,这段恋情从一开始就遭到李梦家人的强烈反对。但李梦坚决要与周韬结婚,李梦的父母只能提出最后一个要求:他们必须先做婚前财产公证,李梦和周韬同意了。婚后,周韬一直没有找工作,花着李梦的钱,还包养了一个情人。
2016年5月,李梦下定决心,和周韬办理了离婚手续。令她没有想到的是,离婚后不久,一个债主突然找上门来,拿着一张178万元的欠条说:“这是你老公欠我的,他跑了,你还。”
借钱那段时间,周韬的情人装修了房子,还买了一辆车。但周韬的借款没有存进银行,查不到消费记录,李梦无法拿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这笔钱被周韬拿来包小三了。最终,法院认定此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梦承担连带责任。更令她震惊的是,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李梦婚前的个人存款很快就被冻结,一处房产也被拍卖了。可是这笔存款和房产已经在婚前财产公证书上明确认定了,是李梦婚前的个人财产。
李梦的经历激起了众多女性的惊恐:丈夫欠的钱,即使被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也应该只以婚内共同财产为限进行偿还啊!为何要动结婚前的个人财产?
什么是“24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他们纵然没花过、没见过,甚至不知道这些借款,也必须承担这些巨额债务。
它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举例子说,你的前夫曾借了500万元,只要他借钱时你们仍是夫妻关系,那么这笔钱就属于你们的共同债务。除非你能够证明以下任意一条:1.他借钱时,与债主明确约定了这笔债务是他自己的债务;2.你与他结婚时曾签过合约,约定“你们在经济上实行AA制,各自赚的钱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也由各自偿还”,而他向债主借钱时,债主知道这个约定。
就是这样一条司法解释,颁布实施至今,就一直处于被指责和声讨之中。但是为什么24条仍在争议中留存了10多年?这要从它出台的背景说起。
2002年5月,福州的江滨先生将70万元借给了朋友于远航,对方承诺一年后还他80万元。但是直到第二年9月,于远航都迟迟没有还钱,江滨只得上门朝他的老婆要钱,却意外得知,于远航半年前离婚了,他净身出户,房子、车子、股票和存款全部在他老婆的名下。江滨发觉事情有些变质,便将于远航和他的前妻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债务。但因为欠条上只写了于远航一个人的名字,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江滨不能证明这笔钱用于于远航夫妻的共同生活,最终法院判决这笔债务为于远航的个人债务,与他的前妻无关。但于远航没有财产,判决无法执行,江滨只能自認倒霉。
2004年前后,类似的案件逐渐增多,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尤为突出。夫妻一方大量借债,为了赖掉这些钱,就与配偶合谋,将财产全部转移到另一方名下,办理离婚手续。实际上,他们仍生活在一起,共享财产,但此举却可以帮助他们逃避债务。为了保护众多像江滨一样无辜的债权人,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第24条,对《婚姻法》第41条进行了司法解释,有效地遏制了这种现象。
怎么保护自己的财产
24条的颁布,很好地控制了夫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局面,但是近四五年来,夫妻一方与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案件却越来越多。人们不禁要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在婚姻中保护自己的财产?
1.实行财产AA制。
201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后简称“答复”)中说:“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普遍原则。既然结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么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就应当共同偿还。”
如果不愿与配偶共同承担债务,夫妻双方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财产和债务归各自所有。将这个约定公开,告知你们尽可能多的潜在债主,并留存证据。一旦发生债主是熟人的情况,只要拿出债主对你们实行AA制的约定知情的证据,便可以免于被负债。
2.尽可能多地记录家庭日常收入和开销的流水。
“答复”中说:“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同时明确,在24条的两种除外情形之外,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那么记录和保存尽量完整的家庭收支开销流水和发票,就可以在判决时,提供一些佐证。2015年11月,被告人孔萧向原告借款22万元,到期未还。孔萧的妻子提供的家庭收支开销流水佐证了借款期间,家中并未添置重大家庭财产,故法院认为此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在欠条上标注债务的具体用途。
借款人的债务如果未经配偶同意用于投资、经营,并且收益没有共享,那么这笔借款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6年8月,李娜从他人口中得知丈夫刘飞为他的哥哥刘航投资买货轮,她坚持找到了丈夫的同学,亲自查阅了借条,在上面添加了“用于给刘航买船”字样。6个月后,刘航的船在长江出事沉了,血本无归,丈夫也躲了起来。但因为欠条上的约定,李娜最终免于承担连带责任。
4.追偿。
“答复”中说:“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在举债人没有财产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暂时由配偶一方实际偿还全部债务。但他可以继续起诉举债人,追偿应由举债人偿还的部分。
很多人一步入婚姻殿堂就沉浸在幸福幻想中,忽略了婚姻其实是美好与风险的组合体。在我国,夫妻原则上实行财产收入共同制,但是我们不应该只看到财产共享,也应该看到债务共担。我们要了解法律,承认婚姻中也有危机和风险的存在,否则只能输给自己的后知后觉。
摘编自《参考消息》《中国青年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