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锡林郭勒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2017-03-27 19:50杜芳冰李军王子
西部资源 2017年1期
关键词:治理

杜芳冰 李军 王子

摘 要: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伴生的重要问题。随着“十三五”的开局以及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全面调查了解并及时解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本文对锡林郭勒盟境内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了总结及简要分析。

关键词: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矿山地质灾害; 治理

Abstract: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 is an important problem associated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With the beginning of the "thirteen fiv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a comprehensive survey to understand and timely solve the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tasks of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This paper summarizes and briefly analyzes the main mines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 in Xilinguole League.

Key words: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s; Mine geological hazards; governance

錫林郭勒盟为内蒙古自治区的矿业大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为锡林郭勒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随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不断加大,草原生态的脆弱性及与其相关的环境、社会问题也逐步显现。

1.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划分

锡林郭勒盟各旗县矿山地质环境现存问题类似,类型差异不大,但规模分布不均。据2015年调查数据统计,锡林郭勒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主要分为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塌陷裂缝)、不稳定斜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土地资源、地形地貌景观及含水层破坏;固体废弃物;废弃矿井及地面设施等。其中矿山地质灾害是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重中之重。

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分析

截至2014年底,锡林郭勒盟在期矿山矿业权实际面积约964.85km2,现状生产条件下因压占、挖损等实际破坏土地面积约199.12km2,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形式主要为开采产生的挖损破坏、原料(废料)堆放产生的压占破坏,以及建筑物及矿区道路等产生的占用破坏。截至2015年底,锡林郭勒盟历史遗留无主废弃矿山破坏土地总面积超过32.64km2,对土地资源主要产生的破坏类型为挖损破坏,破坏程度严重。

“十二五”起,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历史遗留无主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全面恢复治理主要城镇周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矿山地质环境,有效改善了“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景观,恢复土地面积已超过117.57km2。

2.1 地质灾害

2.1.1 崩塌

崩塌主要是由于人为开挖山体造成,主要隐患分布于采石场、采砂场以及公路铁路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露天采坑。采石场开采方式大部分为无阶梯式开采,使得采区内形成高陡边坡,多数边坡岩体裂隙较发育,个别甚至十分发育,崩塌地质灾害易发性及危险性较高,而且边坡边界多无网围栏、警示牌,容易产生人畜坠落等危险。

2.1.2 滑坡

锡林郭勒盟矿山内滑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高陡边坡失稳,主要隐患存在于砖瓦用粘土矿采坑、建筑用砂场采坑及大型露天矿采坑边坡和排土场。除个别大型煤矿监管工作严格外,中小型矿山企业对厂区内排土场均无监测、防护措施,且隐患区域常有人畜活动,不稳定岩土体经大雨冲刷引发滑坡的可能性较大。

2.1.3 地面塌陷、地裂缝及地面沉降

地面塌陷、塌陷裂缝及地面沉降隐患主要存在于地下开采的矿区内,且绝大多数为尚未发生的潜在危险,除地下开采金属矿山监管工作严格、规范外,中小型地下开采矿山对矿区内采空区及预测塌陷区多管理不到位,矿区无监测设施,或监测记录不完整。个别旗县存在未回填的无主废弃矿井,存在一定规模采空区,如遇到地震等强烈地质作用可能会引发地面塌陷。

2.1.4不稳定斜坡

不稳定斜坡主要由于人为无序开采破坏产生,主要存在于在期砖瓦用粘土矿采坑、建筑用砂场采坑等,边坡高度、坡度均较小,危害程度相对其他类型地质灾害较低。

2.2 地下水资源破坏

锡林郭勒盟砂、石、粘土矿的开采活动基本未揭露地下水含水层,对含水层结构破坏较轻;生产、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对于矿区及区域地下水水质破坏较轻;生产过程中未对地下水进行疏干、导排等,对地下水矿区及区域地下水水位破坏较轻。

能源、金属矿山因开采过程中需对开采区进行疏干排水,进行净化后用于矿区生产、生活,故对矿区含水层结构破坏严重,对于区域地下水含水层结构破坏较轻;经净化达标后的疏干水再利用对于矿区及区域地下水水质破坏较轻;对于矿区地下水水位影响严重,对于区域地下水水位影响较轻。

2.3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锡林郭勒盟矿山现开采位置主要分布在道路两侧、城镇周边,极少数位于人畜活动稀少区域,由基岩山脚延伸至山坡、山顶及第四系松散的砂质平原。开挖山体取石、取土以及堆料、建厂等采矿活动,破坏了原有自然形成的完整山体,导致岩体破损、基岩裸露,“拨山皮”式的大面积开采破坏更使得风化碎石大规模裸露于地表,植被无法生长,草原植被覆盖面积减少,矿区内地形地貌景观与周围原始地形地貌景观十分不协调。

2.4 土地资源破坏

锡林郭勒盟矿山开采活动对土地资源产生的破坏类型主要为压占、挖损破坏,其中露天开采能源、金属矿山多对土地资源造成永久性破坏,露天开采砂、石、粘土矿山对土地资源破坏相对较轻,绝大多数经恢复治理可还原土地资源生态价值。地下开采矿山因开采工艺的特殊性,井巷开采区对土地资源的不可视挖损破坏相对严重,其他生产区对地表土地资源的压占破坏相对较严重。

2.5 固体废弃物及废弃设施

固体废弃物多源于能源、金属矿山产生的废土、废石、尾矿等,对土地资源的压占破坏显著。排土场及废石场岩土体除对土地、地形地貌景观等存在严重破坏外,亦是诱发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重大隐患,是锡林郭勒盟矿山地质环境现存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截至2014年12月,锡林郭勒盟因排土场、废石场及尾矿库压占的土地面积已达55km2。其中锡林浩特市、西乌旗、东乌旗大型露天煤矿的排土场及金属矿山的废石场是固体废弃物破坏最严重的区域。

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

“十二五”期间,锡林郭勒盟十分重视矿山地质环境划恢复治理工作,尤其針对历史遗留无主废弃矿山,政府相关部门逐年扩大投入力度,有效改善了各旗(县、市、区)“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地形地貌景观,并逐步恢复草原植被。

其中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历史遗留无主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共13个,主要治理对象为废弃砂、石、粘土矿及交通干线两侧废弃采石(取料)场,总治理面积30.615km2,投入治理经费1.2884亿元。各旗(县、市、区)累计投入治理资金近6.59亿元,治理土地面积达86.95km2,有效改善了公路、铁路沿线、城镇周边和景观敏感区生态环境。

据不完全统计,自“十二五”开始,锡林郭勒盟矿山企业投入到地质环境治理的自筹资金已超过26.3亿元,治理土地面积94.18km2,治理工作收到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十二五”期间,锡林郭勒盟闭坑矿山33个,主要为锡林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正蓝旗和多伦县砂、石、粘土矿,闭坑矿山治理土地总面积3.77km2,治理经费均由企业自筹,共投入治理经费1403万元。

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法简述

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具有区域针对性、适用性,治理工作不直接产出经济效益,经济实用的技术是应该首先推荐的。对于矿山治理应根据“谁破坏、谁治理、谁出资”的原则,诱发地质灾害者,要承担治理责任和治理费用。对于属于自然诱发的,且又无法避让及威胁重要交通干线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应尽早采取工程治理。因公路、铁路等相关部门建设所需导致已开采形成的采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及时监督并明确指出其对此类挖损破坏的治理责任,必要时敦促其践行后期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确保土地(草原)资源、地形地貌景观等及时得到恢复治理。

当地政府部门应鼓励选定若干区域作为石料集中开采区,在满足基础建设工程所需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降低对土地(草原)资源及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程度、规模和治理难度。尤其是已形成较大破坏面积或形成20米以上高陡直立边坡的矿山,因治理工艺和经费以及施工安全性的限制,导致治理难度较大,可选择性的将该类矿区作为“集中开采区”,间接减少地质环境的更大破坏。对于小范围内集中存在多个石料矿采矿权的情况,鼓励实行“联合治理”并选为“集中开采区”,即待该类区域内数个临近矿山均闭坑后,企业业主联合能力、共同治理该大规模矿区,或相关部门出台适当的可行政策用以支持和鼓励数个业主办理“联合采矿许可证”,在该类区域实行集中开采,同时满足经济收益及基础建设所需。

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管理与保障

锡林郭勒盟地广人稀,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分布范围广,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管理工作应做到:健全规划管理体制,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执法手段,建立信息公示系统,严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管理,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检查、评估,完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制度,实施信息化管理,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媒体监督及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并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的管护工作。

6. 结束语

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是与采矿活动伴生的问题,基础建设需要不断发展,矿产资源就需要不断被开发、利用,由此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必然一直存在。但随着构建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等科学理念的提出,以及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影响和相应治理工作的重视,新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在规模上先增后减,经合理规划矿山布局,规范治理,相信锡林郭勒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最终将达到一个新的平衡。

参考文献:

[1] DZ/T 0284-2015《地质灾害排查规范》[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15.

[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9.

[3]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R].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5.

[4] 《锡林郭勒盟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报告》[R]. 2015.

[5] 锡林郭勒盟采矿权登记数据库(2014年度).

[6] 锡林郭勒盟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2014年度).

[7] 于守良, 王义忠. 锡林郭勒盟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现状[J]. 西部资源, 2007(6):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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