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培育农民法治意识途径探析

2017-03-27 13:53唐家州
法制与社会 2017年7期
关键词:法治意识城镇化农民

摘 要 四川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民的法治意识既有全国共通的问题,也存在本省个性的问题,比如重熟人经验问题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同新中国建立之后实施的政策有密切关系,四川属于劳动力输出大省,这一特殊性导致了农民主体知识缺陷和关注点的差异,这是农民法治意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本文认为强化以司法环节为中心,提高四川农民的法治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农民 法治意识 城镇化

基金项目:泸州市社科联2015年课题“四川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培育农民法制意识的途径研究”(项目编号:LZ15A85)的最终成果。

作者简介:唐家州,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处长兼思政部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学生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07

中央一号文件是中共中央每年发布的第一份文件,该文件聚焦主题均为国家当前需要重点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自2004年起,中央一号文件均聚焦“三农”, 2015年一号文件以第五大主题“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强调了农村法治问题,2016年一号文件第29条目为“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突出了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实践,开展涉农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农村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法治问题。四川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要有效培育农民的法治意识,必须先了解其法律意识状况,并找出其存在问题的原因,最终才能获得有效途径。

一、四川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存在的问题

“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意识可以分为政治的、哲学的、道德的、美学的等等形式,它们归根结底都是被一定的经济条件所决定并服务于这一定的经济条件的。”孙国华教授依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原理对法律意识进行了恰当的论述。从中国农村农民的法治意识状况上看恰好反应了这一原理。

传统农村是基于小农经济的乡土社会,乡土社会依靠“礼治”维护社会秩序。世代农民从小在“礼治”中浸润了浓厚的礼治秩序意识。改革开放后,四川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传统农业经济结构被打破,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变化,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群体在逐年减少,这种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使农民面临的法治问题剧增,除了在传统农村的民事、刑事的典型法制问题,还有随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新增的诸多法制问题。四川农民在新型城镇化进程建设中的法治意识存在如下问题:

(一)在宪法性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被动、漠然

憲法性法律是关于国家各级政权组织机构式及公民基本权利。农民涉及的宪法性法律关系主要集中于自身的基本权利和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基层政权组织机构如村委会的选举,在大多数行政村中,选举活动的进行不尽人意,参与人员多为留守老人,在外的青壮年对此类活动表现漠然,即便是留守老人也要给予其一定的物质鼓励才参与投票选举。在城乡结合地带,类似这种选举活动由于参与人的构成更合理化而显得相对活跃。对于选举出来的基层行政机构成员选择相信其人格品质,相信其能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而忽视民主监督。因此基层权力机构人员违法乱纪现象的监督主要来自于上级。而在部分行政村由于村民的漠不关心、参与度不够导致民主选举不能正常进行,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产生只能由镇或乡镇府委任。

(二)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表现为被动接受或野蛮反抗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于人之间就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农民在此类法律关系中主要集中于道路交通事故,计划生育相关事务与拆迁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在道路交通事故与计划生育等相关领域中,事前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关心,不了解,不依法依政策行事。在四川基层法院所审判的案件中,乡镇农民涉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名列前茅。农村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技术“毛糙”,无证驾驶情况较多,守法意识及安全意识薄弱,加上很多车辆安全性能较差,无牌无证或假牌假证、非法拼装甚至报废机动车辆给交通安全埋下隐患。在拆迁过程中,无视法律政策规定,拜金主义盛行,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有的耍横撒泼,有的连夜进行违章建造,有的甚至有组织的集体上访,最后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妨碍社会稳定。

(三)在社会法律关系领域仰赖于政策或依靠人情

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基本上依靠政策,但仍然存在个别因涉及自身长远利益而不予配合,要依赖基层组织机构强制执行。劳动关系领域基本上依靠熟人关系,外出务工常常是通过亲戚或朋友的介绍,往往劳动关系纠纷(如工资被拖欠,工伤等)产生后,被动等待处理结果,这些问题的解决通常依赖于用工者的个人品质,而个人品质常常不可靠,被久拖不决甚至不了了之,实在没有办法,有的人迫不得只有选择走上法庭。有关调查数据显示,在四川各县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中,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比例较高。

此外,在一些新兴市场经济领域如违法民间借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继承、医疗纠纷等方面农民表现出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或仍旧遵守传统礼俗的情况也比较普遍。

二、农民法治意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四川自新型城镇化建设以来,总体上看农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但由于以下原因,仍存在上述诸多问题。

(一)重守法,轻用法

农民群体集中于50、60年代人,这个群体多数人知识文化水平较低,不乏一字不识的文盲。而知识文化水平较高70、80、90年代人大部分在外务工或求学,涉及各种法律关系较少,对于家庭事务起作用较小。农民的主观认识状况决定其在行为过程中重视习惯,熟人之间口耳相传的经验,自己熟识的人这样做都没出问题,当然自己也可以如是操作。而这种稳妥的方式恰好做到了守法,但这种守法并不意味着农民事前知法。在争取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通常也是这种逻辑,首先选择寻求直观的熟人经验。因此,呈现出重守法,轻用法的状况。

(二)重政策,轻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几千年一直占主导地位的人伦规范一落千丈,代之而起的是政策,几十年来政策深深地刻在农民的记忆之中,长期以来,政策在农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民的生活变化受政策影响的痕迹比较深刻。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改变农民生活的规则大多来自于村镇行政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语言传播和政策宣讲。在行政人员与法律体系工作者中农民接触更多的是前者。因此,农民更注重政策而不是法律,在大多数农民的意识中,政策才能影響生活,而法律就只是杀人放火等刑事案件才会涉及到。

(三)重结果、轻程序

现实生活中,处理农民之间的各类纠纷,行政干部的调节往往比司法系统明显经济有效。诉讼的时效性,程序性,耗费的人力物力比村干部调节显得更复杂,更累赘,效率更低。另一方面,农民和市民最大的区别在于,农民对行政干部,尤其是村级干部更熟悉,更容易找到,而普通市民几乎不太有机会见到自己所在区域的行政长官。而村干部处理纠纷通常没有固定约成的程序,只要结果能让双方接受,就能得到拥护。因此,农民潜意识就形成了重结果、轻程序的习惯。

(四)重信访,轻诉讼

信访是指社会成员通过写信、访问等形式向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反映个人或集体意愿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信访制度来源于布尔什维克政党的执政理念,当代信访制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密切联系群众的改革建设理论和实践。其实质就是向更上一级的行政长官提出诉求或要求解决纠纷。农民上访者认为这种方式比诉讼更能实现自己想要的结果,只要我闹,政府就得维稳,你就得给我个说法和结果,对信访的这种认识也是基于熟人经验。而诉讼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输了官司再去闹也没用,更让农民对法律失去兴趣的是,即使赢了官司,结果的执行未能落地,也就是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这使得农民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愈加重信访,轻法律。

三、培育农民法治意识的有效途径

培育农民的法治意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方位立体配合。

(一)完善立法体系,培育农民“法律至上”思维

新型城镇化是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核心动力。“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四川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虽然城镇化建设给城市发展、农民就业等带来了好处,但在农民法治意识提升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个别农民法律知识肤浅,无法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完善立法体系应做到:

一是健全科学立法。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匹配性和协调性有待提高。我们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尊重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二是健全民主立法。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人民意愿,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有序参与还有待加强等。当前,我们也要正视一些规章制度、乡村名约等带来的作用,我们应结合实际,尽快把那些利于社会发展的规章制度、乡村名约转变为法律,这些法律的文本应比其他法律语言更简练、直接,做到易读、易懂,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只有这样,从实际出发,遵循规律,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体现和尊重党和人民的意愿,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农民的“法律至上”思维才会真正得以实现。

(二)创新宣传形式,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法治观念和知识的普及,其实是一个“润物细无声”的过程。普法,应渗透于生活的各个细节,应是一种“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的隐性教育,一种日常化、生活化的,融家庭、学校、社会于一体的全方位教化。普法宣传是提升农民法治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宣传形式应打破仅限于张贴标语,展示生硬冰冷的法律条款的方式,具体讲:

一是加大案例形式宣传,以案说法。结合农民群体实际,广泛运用农民群体感兴趣、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众所周知,我们面对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法律专业学生讲授法律的时候都需要大量案例,而对法律知识极其薄弱的农民群体,却只给予生硬冰冷的法律文本的部分词句条款,可见,效果甚微。

二是创新利用好宣传队伍。四川地区有很多民间文艺队,他们常常出现在婚丧嫁娶等场合,其表演的节目中多为道德类、民俗亲情类,他们每到一处,多数受到当地群众好评,我们应充分利用好这支队伍,结合四川省情,引导这支文艺队把典型法律案例编排成节目进行表演,既达到了节目表演的目的,又收到了普法的良好效果。

三是搭建服务平台,增强学法用法实效。服务农村、服务农民是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落脚点,让群众得到好处与实惠,是促进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健康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

四川应结合城镇化建设省情,搭建一些服务平台,经常性地组织公证、律师、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人员深入农村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为农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提高农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法制宣传效果。

(三)提升人员素质,保障法治取得实效

我国古代思想家孟轲的《孟子·离类篇》里有一句名言:“徒法不能以自行。”意思是说,即使是再好的法律也不能自动实施,它必须靠人去了解、掌握和执法。

依法治国,确保法治实效,执法人员这支队伍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中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关键。

一是执法人员自身要强化法治观念。“打铁还须自身硬”,执法人员应主动依据法律规范指导执法活动,这是执法人员的职业操守,执法人员应始终如一的坚持正义、秉公执法,不可知法犯法。

二是执法人员应强化学习。执法人员不仅要学法、懂法,更要深刻理解法的精神,面对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治体系发生着巨大变化,“活到老学到老”,学习永远是不变的主题,执法人员如何更好践行法治效力,不断学习显得尤为重要与关键,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执法人员应在司法实践中应不断总结与创新;

三是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执法人员应主动接受监督,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内部监督等,不仅靠执法人员自身监督,更需要外部环境其它形式的监督,只有形成一张紧密的监督网,权力才不会偏离方向,才能造就一支业务过硬的執法队伍,才能保障法治实效。

(四)健全司法环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增强农民法治意识最关键的还在于司法环节。

第一,司法职业化和民主化应找到结合点。自1998年1月北大贺卫方教授在南方周末一篇《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文章提出法官职业化的问题伊始,法学界开始热议法官职业化问题,辐射到实践领域2002年开始司法考试,法官确实职业化程度提高了许多,建国后进入司法领域的复转军人逐渐被更替。但法官职业化十年来,“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谚语继续流传,似乎印证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在2005年的断言:我们可以合理相信——其实现实已经证明——如果司法权全部掌握在职业法官手中,官僚作风和官僚腐败将无法遏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虽然“法官以行驶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但国家审判权并不必然“由法官专门行使”,必须保护并落实人民对司法的主权。从农民的角度,法律文本本身已晦涩难懂,偶尔的司法诉讼还不能等到公正的结果,即便是公正的结果,往往会让输的一方盲目相信赢的一方行贿或者“有关系”。农民不信任诉讼的根由在于司法系统总是高高在上,缺乏自己人的参与,应在农民群体中选择德高望重的人成为人民陪审员,这些德高望重的人应该恰好是当事人的同类,了解其生产生活的人,让他们在确认案件事实方面起到合适的作用,以增加农民对审判过程的正当性和审判结果公正性的信任。

第二,司法系统应加强审判过程在农民群体中的宣传,把送法下乡工作做得更细致。普法宣传是提升农民法治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为确保司法实效,司法机关应把诉讼的程序用图文并茂的标牌进行展示,便于农民群体直观了解;司法审判结果不仅在司法系统专门网站中公开,而且在广大农民群体中公开,毕竟农民群体在信息时代仍是弱势群体。同时,司法机关除了送法下乡,还应送法庭下乡,除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外,农民的案件审理应在农民集中居住的区域进行,让更多的农民进行旁听。“台上台下”都有“自己人”,既能增加农民的法律知识,也能让农民信任法庭的审理过程和结果。

第三,针对农民群体设置专门的简易法庭。农民群体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它在国家、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应针对农民案件,设置专门的简易法庭,应减少或者取消简单案件的诉讼费用,确保案件得到快速简易的处理。此外,在农民群体中,可以建立集团诉讼制度,通过有农民参与的方式经诉讼程序处理群体性纠纷,更能促进该群体的稳定,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同时,在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等方面也可以刻意增加公益诉讼,让农民群体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力量,让法制宣传落到实处,让群众得到好处与实惠。

综上所述,培育农民法治意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国家与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做更多细致的工作。惟有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才能使新型城镇化建设更好更顺利地进行,才能顺利实现“两个百年”目标。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律基础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

[2]中央办公厅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编.信访学概论.北京:华夏出版社.1991.

[3]何兵.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法学研究.2005(4).

[4]郑永流.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实变迁.中国法学.1992(1).

[5]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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