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天添
摘要: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指引下,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OFDI),统筹运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有助于加快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释放经济增长新动能。20世纪60年代-90年代,日本政府的所得税激励在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经历了从限制到鼓励OFDI的巨大转变,日本经济实现了高速增长。借鉴日本所得税激励经验,对比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现状及所得税激励企业存在的问题,完善所得税税收激励,促进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对于缓解“三期叠加”影响,加速国内产业转型升级意义重大。
关键词:直接对外投资 所得税 激励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我国所处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市场需求增长乏力,外商直接投资(FDI)逐步减少,经济调整风险因素正在积累,新一轮国际游戏规则正在制定当中。受“三期叠加”的影响,国内经济正在面临供给升级和需求不足的双重考验。此时,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以开放促发展,释放经济增长新动能便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周边沿线60多个国家,合计人口约占全球总量的63%,经济规模约为全球总量的29%,加速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必将成为打开我国对外投资新局面的关键突破口。
日本作为亚洲先发国家,在经济崛起阶段充分利用其所得税税收激励政策,有效地鼓励了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尽管在泡沫经济破灭后,其国内经济增长受到长期抑制,但是其海外投资方面始终表现优异,以丰厚的海外利润缓解了国内经济的颓势。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我国应充分借鉴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经验,在OECD积极推动BESP(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的大背景下,积极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出台税收激励措施,为国内资本走出国门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利益激励,有效协调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以二次开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我国经济平稳地走出经济周期,实现“三去一降一补”的政策目标。
一、日本税收激励显著促进了本国对外直接投资
20世纪50年代-60年代,日本在几乎丧失全部海外投资的基础上开始恢复对外直接投资。为配合“资源驱动型对外投资”战略,日本1962年开始实施抵免外国税额制度,推进综合抵免限额和间接税收抵免;1963年完善税收抵免制度,允许企业的抵免限额在3年内前转和后转。在税收抵免制度下,日本又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签订税收协定认可税收饶让,使得缔约国制定的国内税收优惠可以彻底落实给日本本国投资者。
20世纪70年代起,为加大对外直接投资,日本税法规定只有在境外子公司分红或利润汇回国内时才需纳税,否则无需纳税,以鼓励企业海外再投资。在1960年的基础上,日本分别于1971年、1974年通过两项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政策,规定了如特定海外工程、大规模经济合作和合资事业投资等一系列满足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将其进行对外投资损失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计提准备金,享受免税待遇。日本于1978年采用受控外国公司法(CFC),对于符合其法律规定条件的国外子公司,将其留存金按国内股东的持股比例计算,与该股东的所得合并征税,进一步规范了海外子公司留存利润的税收征缴。
20世纪80年代,由于外汇管制的放松、日元升值加之日本公司国内所得税的高税率,日本对外优惠税制的设置与其他配套措施共同作用形成了外汇贷款、中小企业OFDI无息贷款、海外投资保险和海外投资调查费补贴等政策组合拳,进一步促使日本企业加大了对发达国家金融、保险和贸易范畴的投资(具体详见表1)。
从日本税收激励的实施效果看,日本的一系列财税措施充分体现了日本着力发展对外经济的政策意图,推进了日本由“国际贸易为本”向“对外投资为首”的转变。20世纪50年代-60年代,日本对外直接投资逐步缓慢恢复,此阶段日本企业OFDI的规模较小、区域相对集中、总量增长迟缓。自20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日本国内产品和资本开始过剩,仅依靠国内资源难以继续拉动GDP高速增长。日元持续升值、贸易冲突升级、海外需求疲软、资源供给不足等问题迫使日本不得不把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作为主要的对外经济战略,日本对外直接投资进入高速增长阶段,特别是广场协议后,日本大规模对外直接投资,成为拉动日本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现状及所得税激励面临的问题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高速增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一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续日本之后继承了“世界工厂”角色,在模拟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固定汇率)下,利用国际产业转移的契机,20世纪50年代-60年代与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两次婴儿潮所提供的大量劳动力以及FDI所引进的国际资本,实现了人口红利和资本红利相互融合、國内工厂和国际市场完美结合。但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美元循环所隐含的“特里芬悖论”再次显现。为解决中美贸易不平衡,美国提出了要求中国开放国内市场、加快金融自由化改革、放松汇率管制等政策主张。
为缓解贸易冲突和应对国际游戏规则的调整,自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开始逐步解除限制OFDI的政策,采取鼓励OFDI的政策实施“走出去”战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连续13年增长,于2015年实现对外直接投资1180.2亿美元,投资存量首次突破万亿美元大关,绝对量显著提高。但是总体上看,我国OFDI的总体规模与我国的总体经济水平仍不相协调。截至2015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显示,万亿美元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只占总头寸的18.16%,其中占据绝对数量的仍是国家外汇储备,达到54.77%。此外,我国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出业绩指数排名中也屈居后位,难以与我国经济大国的身份相匹配。
究其原因,我国对外投资所得税激励不足是重要原因。一是我国目前税收抵免的制度仍需完善。我国税法中规定超限抵免额只能后转而不能前转,使得纳税人的亏损无法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二是分国别限额抵免增加全球布局企业税负。我国的税收限额抵免要求我国的跨国公司在其收入的各个来源国的抵免限额只能分别计算而不能相互调度使用,这就导致税额高的海外分公司的应纳税额难以实现全额抵免,使我国跨国企业整体税负增加。三是我国税收饶让涉及国家范畴狭窄,数量偏少。东道国旨在吸引投资的税收优惠激励措施只是虚有其表,并没有真正起到激励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大多数国家给予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变相地成为了我国税收收入。四是不存在延期纳税。企业缺乏再投资的能力和动力,原本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的企业难以在国际市场上长久立足。五是税收激励缺乏针对性和导向性。导致对外直接投资区域过于集中在亚洲和拉丁美洲,未能全面打开投资局面。
三、借鉴日本经验,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激励
以落实“一带一路”和“走出去”战略为契机,完善我国国际税收体系,激发我国企业投资热情,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增长,扭转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相对滞后的现状。
(一)优化所得税税收激励
一是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继续推动分国别抵免向综合限额抵免的转变,允许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将其在各个国家所投资的抵免限额进行调剂使用,最大程度地利用国家给予的抵免额度,真正让利于企业,优化对外直接投资的区域结构。二是实施特定行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选择特定行业给予税收优惠,梯次转移国内已然丧失比较优势的产业,引导过剩产能行业企业向周边发展中国家转移,使其在海外重获新生。三是推进税收饶让签订。与他国积极开展合作,合理扩大税收饶让制度范围。让“一带一路”缔约国所给予的优惠政策能够真正为企业所享受,调动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契合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互惠共赢的主题。四是制定合理的延期纳税规定。准许企业在合理范围内延迟纳税;在延期纳税的原因、时限、审批程序等方面加以规定,以保证延迟纳税措施在合理的情形下开展(具体详见表2)。
(二)配套税收激励相关政策措施
一是給予相关财力支持。日本采取建立境外投资储备金制度,设立海外经济合作基金、日本进出口银行等措施辅助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建议我国政府为企业提供财政低息或无息贷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解决企业在国际竞争时初期投入大、资金回收慢的难题。二是完善管理与服务机制。日本专门成立了如贸易振兴协会等民间机构,从行政机构和民间双管齐下,为企业海外投资进行调研、分析以及各种服务。建议我国政府放宽行政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建立负面清单制度。三是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无论是使人民币成为跨境结算的计价货币,还是人民币的坚挺与币值稳定,都将降低我国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便利其跨境核算过程,从而增强企业信心,提高企业国际地位,促进OFDI的发展。
(三)充分利用国际反避税条款
一是在完善税收抵免制度、加大抵免力度的同时,针对滥用协定待遇的现象进行补充规范、辅以法律规范。二是在给予企业延期纳税以支持其海外再投资的过程中强化受控外国公司税收规则(CFC法则),防止利润大量滞留或转移至国外。三是在与多国沟通协作、签订税收饶让协定,推动各国废除“有害”税收优惠制度,实现良性共赢而非恶性竞争。四是规定强制披露原则,并及时对BEPS行为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实时监控和预警,防范在OFDI时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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