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民实惠看得见

2017-03-27 19:10
农村百事通 2017年5期
关键词:经营性产权制度集体经济

编者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就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的意见。《意见》于2016年12月26日印发并实施。2017年1月3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副部长陈晓华介绍了《意见》出台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现摘要刊登如下,以飨读者。

记者:我国农村30年来围绕土地制度改革已经连续实现了多年的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现在还要部署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思路是什么?

韩长赋: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大布局来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说是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之后,中央部署的又一项管长远、管全局的重大改革。为什么现在又要部署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呢?主要有三点考虑:第一,这项改革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活力。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长期的发展积累,目前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等资源性资产66.9亿亩,各类账面资产2.86万亿元,大体上全国平均每个村是500万元,东部地区的村有近千万元。这些资产是农村农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30多年前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决了十几亿人的吃饭和温饱问题。现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既体现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这种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新机制,可以更好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第二,这项改革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农民的收入主要分四个方面:一是家庭的经营性收入,二是打工的工资性收入,三是财产性收入,四是各种转移性收入。这项改革,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集体资产是归农民集体成员所有的,因此农民集体成员是集体经济的主人。可以说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农村一切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项改革,一个重要的目标设计和追求就是增加农民收入。现在,一方面维护农民的财产权利显得越来越紧迫,另一方面农民的增收或者持续增收越来越困难。所以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把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实现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有利于拓宽农民的增收新渠道,让农民共享农村改革的发展成果。一些先行地区,特别是沿海一些地区已经开展这项改革。到2015年年底,全国已经有5.8万个村实行这项改革,已经累计向农民股金分红近2600亿元,2015年当年就分红了411億元。第三,这项改革有利于增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有利于激活农村的各类要素的潜力,完善现代农业的经营体系,增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应该说,各地的实践也有这方面的经验。比如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华二村通过改革,村集体年收入从2005年改革时的3300万元增加到2015年的8100万元,每年平均增长幅度超过9%。再比如广东省佛山市的南海区,2015年村组78万名社员股东人均分红是5172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所以这项改革确实意义重大,而且也被实践所证明。我们相信,改革可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记者:《意见》中提出改革要突出重点,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请问:为什么要聚焦于集体经营性资产,是不是这类资产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

韩长赋: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第二类是用于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第三类是用于公共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都有改革的任务,但是要分类施策。对于资源性的资产改革,中央已经有部署,就是要继续抓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不变。这方面的改革正在有序推进中。对非经营性资产的改革,主要是结合新农村建设,建立探索集体统一经营的运行管护机制,更好地为集体成员和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聚焦在经营性资产上主要是因为当前的问题突出反映在经营性资产上,现在有不少地方集体经济发展了,形成了数额较大的经营性资产,如果不明晰归属、完善权能、盘活整合、创新机制,这些资产难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这些资产再过若干年就更难说清楚归属问题,就有流失或被侵占的危险。对此,农民反映非常强烈,要求非常迫切。所以经营性资产的改革是这次改革的重点。经营性资产改革重点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然后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确权到户不是把集体资产分了,而是要明确谁有这个权利,大家来共同发展股份合作制。所以改革要开展清产核资、确认成员身份、搞好折股量化,构建集体资产运行新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说到底就是落实好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和民主监督权。应该说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难度也不小,特别是直接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需要高度重视,着力推进,这就是为什么这次文件在全面部署的同时聚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改革的考虑。

记者: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中,如何体现和保护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如何让农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韩长赋:这项改革重要的目标就是要保障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最重要权利是两方面:一是财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这是农民集体成员才有这个权利。二是民主权利,包括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比如说他有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监督权。也就是说,这一次改革要使广大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两个方面都有获得感。

在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就保护财产权利而言有两个要点:一是完善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以及抵押、担保和继承的权利。2015年,我们在29个县(市、区)开展了这项改革试点。下一步就要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且将试点成果尽快转化为政策法律。二是实行严格保护。为防止外来资本的侵占,现阶段开展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流转要封闭运行,不能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

就保护农民的民主权利而言,一是要保障农民的选择权。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涉及成員权利的重大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比如说成员身份确认、资产股权的设置等问题都得由农村群众来民主讨论决定,不是由干部决定,而是由农民自己决定。二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论是改革方案的制定还是具体组织实施,以及改革之后建立管理制度,都要维护农民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利。总的来说,要真正让农民成为这项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记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农业部作为牵头部门,下一步将具体怎么实施这项改革?

韩长赋: 为积极稳妥推进这项改革,《意见》明确,在中央层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项工作由农业部和中央农办牵头实施。作为牵头单位,我们农业部和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要通过多种形式来广泛宣传中央的改革政策,要抓好对地方党政领导、基层干部的培训。下一步,我们准备组织一批农业部门特别是搞政策的干部到基层去调查研究、指导改革,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增强各级干部落实改革精神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抓紧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案,指导地方开展清产核资,夯实改革基础。要继续开展试点,在已有的29个县(市、区)的基础上,准备再选择100个县(市、区)来扩大改革试点。还要考虑推动完善支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法律,要清理废除阻碍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还要开展改革的督导检查,要层层传导压力,督促落实改革责任,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记者:《意见》中提出要以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其中也包括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请问:在这方面有哪些措施?

韩长赋:改革之后怎样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我们将用三到五年的时间来完成清产核资和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到户的工作,建立起股份合作制的运行新机制。新机制建立以后,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要使它能够不断地来实现和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另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要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从发展集体经济这方面来讲,目前各地有不少探索,比如有的村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等,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独有的生态环境和人文的历史资源来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这既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也可以实现集体增收;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它的房屋、厂房,通过出租或者入股的方式来增加集体收入。再比如还有一些地方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给予的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者通过村企联手开发的方式来发展集体经济,或者通过为农户和其他的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实现农产品价值链的延长和增值,增加农民的收入,同时在这个过程当中集体也会得到一些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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