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种经营权下放的实践与建议

2017-03-26 06:46吴怀民钱文春金杏丽
蚕桑通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催青供种蚕种

吴怀民,钱文春,金杏丽

(1.湖州市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浙江 湖州 313000; 2.德清县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浙江 德清 313200)

长期以来,由于蚕种的特殊性,一直由指定单位统一经营。而安吉县早在2005年前,就明确由蚕种生产企业承担辖区供种;重点产区德清县2016年春期起、湖州市本级(吴兴、南浔区)2016年秋期起,相继实行蚕种经营体制改革,事业性质的县、市蚕桑站不再经营蚕种,而将蚕种经营权交给蚕种生产企业。从一年多的实践看,对接平稳,运作顺畅,既保障了蚕种供应,又有利调动企业积极性、确保蚕农利益。

1 经营权下放前的经营体制

2015年,湖州市有9家蚕种经营单位。由于蚕种的特殊性而有别于其他农作物种子,因此,湖州一直以来遵循省行业主管部门“计划生产,合同订购,划区供种,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市、县蚕桑业务主管部门为蚕种经营单位,负责蚕种生产企业与蚕农的蚕种产销经营。其中湖州市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负责南浔、吴兴两区供种,德清、长兴、安吉负责各自辖区供种,其他5家蚕种生产单位,仅有批发经营许可(即不得直接向蚕农供应蚕种)。具体形式是县、市经营单位根据辖区内蚕农饲养意向预测,再委托生产企业组织生产。由于蚕种生产存在上述特殊性及市场需求的不可预见性,真正做到平衡较为困难。为了保证辖区内农民用种需求,必须做到生产计划大于需求。20世纪八九十年代,包括21世纪的前10年,湖州蚕桑生产规模体量较大,最多的1992年,全市蚕种饲养量曾达到110万张。蚕桑是工农业的支柱产业,牵一发而动全身。原有经营管理体制对确保蚕种质量、安全供应、维护蚕丝品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进入21世纪,受自然、经济、人文等各方面的影响,湖州蚕桑产业逐年萎缩,特别是2010年后蚕种饲养量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减少,至2015年,全市年饲养蚕种162016张,比1992年减少85%,比2010年减少45%,20万养蚕农户户均仅饲养0.8张。而蚕茧收购也早已从过去由政府指定部门专营方式转变为放开收购。原有的按蚕茧质量计价的收购方式也被冲破。这些现象反映了蚕桑已从湖州农业经济的主导地位退出,蚕种供应紧张的年代已经过去,蚕农、收茧主体对蚕品种的注重意识也已经淡漠。早已放开经营的域外蚕种经营单位对湖州蚕种市场的肆意冲击,由于湖州体制的固守僵化束缚了辖区内蚕种生产经营单位与之竞争的手脚而处于无所适从的被动境地。因此,蚕种经营秩序的理顺或者说是经营权的下放已势在必行。

2 蚕种经营权下放的必要性

2.1 符合“事企分开”改革的要求

根据省委《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17号)要求,“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政社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逐步剥离涉农部门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服务事项……以委托或购买方式将涉农公共服务事项转由农合联或其他主体承担”。因此,蚕种经营继续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承担不仅与上述精神相违背,而且极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2.2 符合供给侧改革的要求

在计划经济时代,现行蚕种产销体制对稳定发展蚕桑产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决定蚕品种、蚕种质量的往往是经营管理部门而不是用户与生产者,蚕种价格反映不出品种、质量的差异性,因此,以市场为导向的基本原则在现行蚕种产销模式中得不到体现,不利于蚕桑产业的稳定发展。

2.3 有利于培育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原产销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下的主体培育,一是中间环节繁复从用种主体农户到生产企业,中间经过村、乡(镇)、区、市四个环节,用种所需的品种、数量因蚕种生产的超前性,信息容易失真且信息传递效率低,受损失的往往是生产企业。二是由于生产与经营分离作为市场主体的蚕种企业没有直接经营权,限制了企业的生产自主权,影响了企业的市场开拓和重视蚕种质量的积极性。

省内的有些市(县)在前些年已经将蚕种经营权下放到蚕种生产企业,市区周边的蚕种生产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通过代理人直接将蚕种大量销往市本级。而供应市本级蚕种的三家生产企业受原体制规定的限制又不能直接在辖区内经营蚕种,蚕种市场逐渐被外来生产经营单位占领,而市本级按计划生产的蚕种常常因为上述原因而被迫销毁,生产、经营单位损失巨大。据统计,市本级近3年每年多余蚕种5000张左右,2015年更达到了20000张,年经济损失100万元。

3 经营权下放后的管理

3.1 经营主体的确立

湖州市本级由市、区蚕桑业务部门协调,原有三家“宝宝”品牌蚕种生产企业(浙江湖州塔山蚕种制造有限公司、德清县东庆蚕种有限公司、长兴县通宝蚕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由浙江湖州塔山蚕种制造有限公司牵头,接替由湖州市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负责蚕种供应的吴兴、南浔两区的供种业务;德清县由德清莫干天竺蚕种有限责任公司、德清县东庆蚕种有限公司、德清县东升蚕种有限公司,接替由原德清县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负责蚕种供应的德清县辖区内的供种业务;安吉县供种业务由安吉县超龙蚕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长兴县计划从2018年春期开始,将由原长兴县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承担的辖区蚕种供应业务下放给长兴通宝蚕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和顺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经营主体确立后,实行生产企业与蚕农直接见面的供种模式,经营主体与基层蚕种需求主体对接订购。而蚕种需求主体可以不限于原有政府下属县区乡镇村级业务部门,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2017年9月,新成立的“湖州宝宝蚕业有限公司”取得蚕种经营许可,该公司将主要从事蚕种出口代理业务。

3.2 各级农业部门的职能

(1)按要求继续实施蚕种风险储备制度;开展新蚕品种的引进示范推广和蚕桑生产技术指导与培训;制定蚕种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会同农业执法部门依法对蚕种生产过程及蚕种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协调生产企业与需求主体蚕种产销对接工作。

(2)负责辖区内蚕种供应的协调、蚕桑生产统计工作;监控本辖区内经营的蚕种质量;开展蚕桑技术培训与指导服务;指导、协助蚕种生产企业做好蚕种出库、催青、发放工作。

(3)乡(镇)蚕桑业务部门协助、指导蚕种生产企业和蚕种订购主体间的对接,做好辖区内蚕种订购工作;负责辖区内蚕种发放及蚕桑生产统计工作;做好蚕桑技术服务,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及生产调查等工作。

3.3 蚕种生产与经营主体的职责

3.3.1 蚕种生产与经营企业

在市、县(区)蚕桑业务部门协调下,蚕种生产企业组织销售联合体;在乡镇的组织协调下直接与村级合作组织、蚕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主体做好蚕种订购工作;根据用种需求安排生产;定期向市、区蚕桑业务管理部门与农业执法部门提供辖区内所用蚕种的质量指标检测报告、蚕种产销情况及其他有关报表材料。

3.3.2 蚕种经营代理人

村级合作组织、蚕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主体是蚕种生产企业的经营代理人。代理人根据蚕种生产企业和农户的要求,做好蚕种订购、收款、发放和售后服务工作;根据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做好基层蚕桑技术、培训等工作;村级合作组织负责本村内蚕种发放数量及蚕桑生产统计工作。

4 经营权下放后需要注意的问题

4.1 做好供需主体对接

由于长期以来蚕种供应环节生产企业与实际用种主体不直接见面,相互沟通联系渠道、信息不畅。因此,作为原承担经营职能的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该在供需双方做好穿针引线工作。

4.1.1 意义宣传

经营权下放工作启动初期,要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思想工作,使其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意义。

4.1.2 供需见面

主持供需双方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使供需双方见面,解决彼此的合理关切,消除疑虑。

4.1.3 蚕种订购

帮助供需主体协调蚕种订购工作,循惯例每次蚕种订购活动,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参与其中,并在品种布局、发种时间等问题上提出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4.2 加强蚕种质量监管

蚕种经营权下放后,蚕种质量管理工作显得比以往更为重要。在方案制订与实施过程中,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重视如下几方面工作。

4.2.1 明确监管职责

蚕种质量管理工作由各级农业执法、蚕桑技术推广部门联合承担。

4.2.2 循惯例开展督查

对蚕种生产过程主要环节,如原蚕区生产条件、袋蛾与蛾盒管理、蚕种保护、蚕种催青、报表档案等的督查。湖州市农业执法支队联合湖州市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自2016年下半年蚕种经营权下放后,每期蚕种催青期间对催青工作进行突检,检查蚕种包装标识、各批次质量检验报告,将标识不清、无检验报告的批次就地销毁。上述两部门还在2017年春期,对辖区内所有蚕种生产企业的蛾盒管理工作进行了督查、指导。

4.3 重视蚕种风险储备

蚕种经营权下放给生产企业后,企业不再承担政府的保障供应职能,而蚕种的生产超前、无可替代、多余无用等特殊性,决定了如果没有风险储备机制就很难做到保障供应;供种主体的分散,也决定了无法将这项任务交给单一企业。因此,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必须承担起这个责任。湖州市本级的做法是:农业主管部门(采购单位)向政府提出风险储备蚕种采购建议——政府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纳入政府统一采购计划——委托中介机构公开发布招标书——竞标单位购买标书——组织专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农业主管部门(采购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协议——中标单位组织生产。风险储备蚕种安排、使用权属于农业主管部门(采购单位),一般一年招标一次。

4.4 全面提供技术服务

4.4.1 催青服务

蚕种生产企业可以利用县(区)原有蚕种催青室的设备和场地,组织蚕种催青和发种工作。南浔区与德清县农业主管部门将原有催青场地及其设施无偿提供给供种主体利用,仅按实收取水电费。并且在催青期间,派专人参与催青技术指导工作。

4.4.2 生产服务

蚕种发放以后,由于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所在,在小蚕共育、省力化养蚕、蚕病防治等方面,有责任继续协助供种主体为蚕茧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特别是在处置诸如农药、废气中毒等突发事件中,农药主管部门更是责无旁贷。2017年中秋蚕,湖州部分区域遭遇大范围疑似阿维菌素类农药中毒,损失惨重。在这起事件处理中,农业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响应,邀请专家现场诊断,根据症状排除了蚕种质量、蚕病因素,判定中毒类型,提出后续管理措施,为减轻蚕农损失、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4.5 加快经营能力提高

经营权下放后,供种主体应有自身经营能力的培育、提高的意识与主动性。从实践看,主体之间水平是有明显差异的,表现在部分主体抢占市场意识强,客户增加、蚕种供应量不断增大,而有些企业按部就班,停留在原有的自下而上的订种方式上,缺乏互动与主动,导致客户、供种量逐步减少、萎缩。

4.6 维护市场有序竞争

蚕种经营权下放后,只要合法、合规经营就不存在所谓的“蚕种贩子”。但目前湖州市除了通过村级、乡镇政府渠道订种、发种外,其他经营主体的管理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2017年,湖州中秋蚕事件损失统计中,暴露出了一个事实,即政府系统无法掌握的蚕种发放量,占实际饲养量的50%以上。这些蚕种的来源、质量主管部门无法掌握,也影响到了对饲养这部分蚕种蚕农的技术指导。如何使这部分供种主体,从“地下”转到“地上”即合法化,鼓励他们参与蚕种市场的有序竞争,对保护这部分供种主体与蚕农双方的利益显得十分迫切并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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