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作为证券市场资本供给方的投资者,可以直接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所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石。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现状进行分析,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 上市公司 中小投资者 法律保护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指出,在市场经济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有利地位,反之则处于不利地位。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证券市场不能发现合理的价格,导致证券功能扭曲:稀缺资本可能流入缺乏成长性产业或业绩差的企业。由于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不利地位,很难掌握企业内部充分而真实的信息,使其难以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监督,从而导致各种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误导中小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选择,将其资金投放到一些业绩较差的企业,而一些绩优企业反而筹集不到资金,最终中小投资者得不到投资收益而逐渐失去信心,阻碍了证券市场发展。信息不对称理论揭示了信息劣势一方参与市场的風险,并进一步表明了证券监管的重要性。
(二)委托代理理论
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由一系列契约组成的联合体,其中经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契约最为重要。中小投资者入股后所追求的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经营者的行为动机比较多元化,不同的行为动机可能使经营者为了自身的权益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从而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由于我国的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也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小股东的权益也时常受到控股股东的侵害。
(三)有效市场理论
有效市场理论认为,在一个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上,股票价格能够充分反映所有可能获得的信息,没有任何人可以借助信息优势获利或套利。法玛将资本市场分为三类:弱式、半强式和强式市场。在弱式有效市场上,股票价格充分反映了所有历史价格信息,股票价格的技术分析失去作用,基本分析还可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未达到强式有效市场,中小投资者作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其权益正遭到各种不法行为的侵害,因此必须重视并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种种缺陷导致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保护不足,中小股东的多项权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内部人或控股股东控制公司的现象严重,缺乏必要的约束。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设置问题,公司董事会的运作通常被关键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
第二,中小股东监督能力较差。中小股东在干预公司事务时,由于在能力上、交易成本上以及和大股东相比持股比例悬殊等障碍,对于公司的经营而言,只能是“搭便车”,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三,信息披露质量不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近几年来,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恶意欺诈时有发生,并使中小股东损失惨重。
第四,经理人市场和外部接管机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国有控股企业经理人的任命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政府机关控制权的行使。外部接管机制对公司治理效果不显著。
第五,投资者保护法律不健全。已有法律并未给投资者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比如在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涉及较少;对独立董事没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他们对公司决议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三、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由于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信心受到打击,已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为保障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地发展,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中小投资者自我维权的意识
我国的中小投资者数量众多,权益频频受到侵害,其维权意识淡薄。主要原因是中小投资者的专业知识差,投资技能和经验也相对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甚少,所以很多中小投资者放弃了自我维权。因此,中小投资者应主动加强对相关财务、投资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自我维权意识。
(二)要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
通过《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应当借鉴境外的成功经验,参照国际准则健全相关法制,突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营造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氛围和司法环境;扩大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的范围;民事诉讼不应设置行政条件;控制人责任追究;在《公司法》中要明确董事责任和监督制衡机制,建立健全派生诉讼制度。
(三)成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及通过《中小投资者保护法》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专门成立一个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该协会的宗旨应该是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并完善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通过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法》,并在该法中规定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的性质、职能等。
(四)完善股权结构及加强公司治理
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权过于集中,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可以通过国有股份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形成一些能够与第一大股东抗衡的其他大股东,达到权力相互制约的作用。其次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普遍不高,应在法律的指导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
(五)完善会计、审计的替代保护作用
在投资者保护法律效力较弱的环境下,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和高质量的审计可以作为法律的替代机制来缓解企业中的代理冲突,从而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保护。因此,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审计质量,以充分发挥会计、审计准则的替代保护作用,显示政府对资本市场监管的信誉。
(六)加强舆论监督
上市公司造假案之所以频繁发生,与信息不对称密切相关。成熟的证券市场的监管经验表明,舆论监督如果能渗透到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发挥信息和新闻披露的职能,可以大大提高造假成本,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也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因而,有必要逐步扩大和强化舆论监督,使信息披露更加真实、全面和及时,增加证券市场的透明度,保证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语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者,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直接影响到公司金融与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从根本上来说,政府要做的是制定基于“三公”原则的交易制度,建立有序的市场秩序,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救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保持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必须从加强市场的制度建设入手。
(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
[作者简介:姜承宏(1994—),男,重庆渝北人,重庆师范大学新闻学专业本科生。]
参考文献
[1] 张涛.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J].时代经贸(下),2008(10).
[2] 沈艺峰,许年行,杨熠.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历史实践的实证检验[J].经济研究,2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