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推动,各电力市场主体也面临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因此电力市场主体开始采用远期合同、期权合同等工具来进行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本文基于以往的研究成果,介绍了电力合同市场,以及电力市场中几种常用的合同交易形式,并结合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情况,对往后研究的重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电力市场 合同交易
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世界掀起了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浪潮,以前电力工业采取的是政府垄断式的管理模式,电改后开始引入竞争机制。这使得发电商、配电公司、电力用户等都变为了市场主体,他们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利,同时也面临着更严峻的风险问题。其中最难管控的就是电价的波动风险。一个完善的电力市场应该拥有许多不同的合同来吸引市场参与者,能够让市场参与者有机会去控制成本和风险,并获得恰当的收益。
一、电力合同市场概述
电力是人们当代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需求弹性非常小,而电力商品又具有不可储存的特殊性,使得电价经常因为现货交易的供需不确定性产生剧烈的波动。为了规避或减少电价波动带来的风险,学者们发现可以引入一些合同交易来实现,让无限的风险有限化。电力市场中的合同交易是市场交易主体通过签订书面或电子合同,再按照合同执行电能买卖交易。合同可以是一种固定的协议,要求必须按照约定内容执行;也可以是一种可选择的合同,给予合同一方或双方选择的权利,可选择执行或不执行。电力合同的内容包括双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供电时间、供电量、供电价格、违约惩罚金额等等。
电力市场参与者一般采用三种形式签订合同:双边协商、竞价拍卖、指令性计划。第一种双边协商形式是由交易双方进行沟通和谈判达成共识,并将谈判结果制定成具体的合同;第二种竞价拍卖形式由购电方、售电方、电力市场运营者三方参与,购(售)电方在指定的时间内上报在未来指定的期限内购买(出售)的电量及电价,由电力市场运营者按照总购电成本最小和系统无阻塞为原则,确定最终匹配出合同交易的双方和具体交易的电量和电价;指令性计划形式主要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由电力管理部门在紧急调度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电力需求时,按政府下达的计划数量实施。
合同交易主要有远期合同和期货合同两种,指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明确规定在未来某个期限内或具体的日期按照双方协商好的价格交换某一数量的某种物品的协议。远期合同和期货合同的区别主要有:
(一)标准化程度不同
远期合同中的具体内容都是按照交易双方的意愿来确定的,所以每一份远期合同的内容都可能不同;期货合同则不同,它的合同内容包括数量、质量、交割时间和地点等都是确定的,只有价格是在成交时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的。
(二)交易场所不同
远期合同的交易场所不固定,只要交易双方约定好任何地方都可以作为交易场所;期货合同的交易场所是固定的,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
(三)履约方式不同
因为远期合同之间的差异性,导致它不太容易进行转让,所以绝大数远期合同只能进行实物交易;期货合同因为其标准化的合同形式,和固定的交易场所,非常容易进行转卖,所以大多并不涉及实物所有权的转移。
二、電力市场中的合同交易
(一)电力市场中的合同类型
第一,灵活的电力远期合同,指合同双方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合同的交割计划。其中一种是买方灵活的电力远期合同,指买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情况确定要交割的电量,并且可以在交割时进行合同转卖。另外一种是卖方灵活的电力远期合同,与第一种相反,是卖方决定交割电量,买方按卖方确定的电量接受用电。
第二,电力差价合同主要适合电力联营体交易模式的电力市场。类似于期权合同,单向差价合同就相当于购电方(售电方)买入看涨期权(看跌期权);而双向差价合同相当于一个合同价格确定的远期合同。
第三,可选择的远期合同中规定了合同电价、中断电价。当合同约定的时间达到时,现货市场电价比中断电价小,售电方卖电给购买方;当现货市场电价比中断电价大,售电方按照约定的中断电价支付给购电方,不再售电。
(二)合同交易对电力市场的意义
在电力市场改革初期,许多国家都采用大量的合同交易的方式进行风险管理。例如最典型的英国,在开启电力市场化进程后,前期超过80%的电能交易都是通过远期差价合同来进行的,而在政府推广NETA模式后,该比例提升到了95%。
电力远期合同交易将不能够大量存储的电能进行了“虚拟”的储存,事实上等同于提供了其他可储存商品的某种事前保护作用,而且让市场参与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以锁定未来不确定时期的电量和电价,规避电力市场风险。同时签订合同的谈判过程也意味交易双方透露了各自的一些情况,利于信息的交流。合同交易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拥有较大市场份额发电商操纵电力价格的能力,因为它减少了一些未来发电商可以操纵的现货电量。总体来说有利于给用户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也可以为发电商带来稳定的需求,维持电力市场的稳定性
三、结论及展望
电力市场中的合同交易具有平稳电价、规避风险的作用。因此对于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也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结合目前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情况来看,我们进一步工作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考虑我国还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初级阶段,目前电量和电价并未完全市场化,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合适的合同交易模式。
第二,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必然会面临同样的电价波动风险,各市场主体需要防范于未然,提前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汪朝忠.我国实施电力双边交易模式的可行性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15,02:194-200.
[2]韩锦瑞,曾鸣,段金辉,李娜.国外电力双边交易市场模式对比分析及启示[J].华东电力,2013,01:17-23.
[3]刘军虎,陈皓勇,张显.电力市场远期合同交易的实验分析[J].经济经纬,2006,06:26-29.
[4]张少华,李渝曾,王长军,言茂松.电力市场中的远期合同交易[J].电力系统自动化,2001,10:6-10+50.
[5]王金凤,海德伦,刘向实.投资组合理论及其在电力市场风险管理中的应用[J].科技与企业,2013,20:17+20.
作者简介:董星(1992-),女,湖南岳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研究方向: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