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丁三青
当前网络社会的发展特点与道德特征研究
张元,丁三青
网络技术使整个社会生产、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网络生活群体的低龄化、网络硬件技术发展快于公民社会建设、网络商业发展先于道德建设、网民的自我表达先于社会责任等是网络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而虚拟现实性、平等开放性、多元共享性和慎独自律性是网络社会道德的基本特征。
网络社会;网民;道德特征
阿尔温·托夫勒指出:人类发展的第1次浪潮是农业阶段,历时数千年;第2次浪潮是工业阶段,至今不过300年;第3次浪潮可以说是互联网阶段,即目前正在开始的由计算机引发的第3次浪潮,可能只要几十年[1]4。网络技术具有开放性、自由性、虚拟性等特点,它使整个社会生产、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使网络社会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和道德特征,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网络法制建设,构建互联网法律体系,依法治网。厘清网络社会的发展特点和网络道德特征,对于实现网络社会的善治具有重要意义。
青少年是网民的主体,网络对其影响巨大,特别是近年来兴起的手机微博、微信等,尤其是4G业务的开通、运营,为青少年的网络生活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支撑和技术保障。网络社会呈现出生活群体低龄化、网络硬件技术发展快于公民社会建设、商业操作优于道德建设、自我表达先于社会责任等发展特点。
(一)网络生活群体的低龄化
网民群体中,年龄在18~24岁的大学生是一个非常独特、活跃的群体。大学生思维活跃,一般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勇于探索冒险,易于认知和接受新鲜事物,肩负众多社会责任和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价值需求。他们既有使用网络的内在现实需求,也有接触和使用网络的外在便利条件。网络在他们探索自我与成为独立、自我约束的个体的过程中,提供了牵引的动力[2]79。Kendall认为,大学生作为一个群体比其他社会群体更易于对互联网形成依赖,原因可能是大学生有强烈的形成坚定自我同一性感觉以及建立有意义的和亲密的人际关系的动机[3]395。
大学生是网络生活的主力军和主要群体。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青少年网民规模达2.56亿[4],占青少年总体的71.8%。从年龄分布分析,青少年网民主要集中在12~24岁,所占比例为88.4%,其中,学生所占比例最高。从网民年龄结构来看,截至2014年6月,20~29岁年龄段网民的比例为30.7%,在整体网民中占比最大,其中以青年学生为主。从职业结构来看,大学生依然是中国网民中最大的群体,占比25.1%。互联网普及率在该群体中已经处于高位[5]。
无论从网民年龄结构、受教育程度还是职业结构来看,青年对网络的关注都远甚于其他年龄群体,大学生是使用互联网的主体人群,大学生自身的心理特点使其与作为新生事物的网络极易产生契合。网络对大学生的成长和发展的影响是深刻、持久、伴随终身的。作为一种新兴传播媒介的网络,对传统的大学生社会化模式构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为其社会化创造了另一种重要路向。互联网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工作及实践的联系将更加密切,深刻影响和持续改变着他们的思维模式、生活方式、知识结构、交流模式、工作方式、价值观念和身心健康等。然而,大多数大学生比较缺乏社会经验,心理不够成熟,具有极强的可塑性,网络带给他们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对其学业、身心健康、思想道德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
(二)网络硬件技术发展快于公民社会建设
当前,我国网络硬件技术迅速发展,给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之相适应的公民社会建设却相对滞后。公民社会的建立能够为理性健康的网络公共交往平台提供坚实的发展基础。同时,随着政府对互联网政策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网络应用环境的持续改善,尤其4G业务的正式商用,移动运营商加大4G网络建设。4G的到来使得高清视频会议、网络教学、移动网游、3D导航等应用逐步普及,使互联网基因对大学生现实生活中的传统时空间、各行各业的注入和影响更加深入[6]111。互联网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对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以及社会行业的改造、颠覆作用等更为明显。
(三)网络商业发展先于道德建设
当前,互联网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网页点击率的高低与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站资源和信息内容的质量密切相关。在这种高度虚拟、开放和自由的网络环境下,一些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商业属性的网络媒体为吸引大众眼球,增加网页点击率,有选择性地对明星、演员、大腕等大加曝光、炒作,甚至以金钱从特殊渠道购买信息,再雇佣写手加以炒作。有些明星“粉丝”数量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大多由网站进行操纵。而真正的有思想的学者的微博往往访问量较小,粉丝不多或跟帖太少。在网络上,夸大事实、歪曲真相、引发冲突、吸引眼球等等网络行为[7]导致网络社会的商业生态环境严重失序,网络道德建设严重滞后于互联网的商业发展。
(四)网民的自我表达先于社会责任
网络社会的扁平化使得任何意见观点、文化思想都可在网上传播,网络行为主体有了自我表达的绝佳的基础、条件和平台,这大大激发了他们的自我意识和主体意识的复苏、觉醒,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但是,网民的自我表达往往先于现实社会责任和网络社会责任,这种随意的自我表达可能导致网络世界出现一种无序状态。同时,网络的即时性、平等性、自由性,加上微博、微信的“思想碎片化”,强烈刺激着部分网民自我表达的快感和欲望,他们往往容易忽视自身应担负的社会道德责任[6]110。在对待一些社会问题时,他们往往缺乏理性,容易将个人情绪、偏见和欲望反映在网络社会中,严重影响着其他网民的思想、态度和行为。
(一)虚拟现实性
虚拟性特征是网络最基本的属性。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信息符号编码系统不仅可以再现经验的自然界,还可以将经验自然界中那些不可能存在的事物和事件创造出来。一方面它由真实世界中的物理器件组成,是现实世界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又处于由抽象数学和符号编码构成的对象世界中。当我们将计算理解成一组规则的运算或一个算法时,该过程是一个纯粹的数学过程,属于符号对象及其相互关系的世界。但如果我们将计算看成是一个实际计算机在存储中不断扳动开关的过程,那么它是深深地植根于物质可观察世界中的过程[8]218。于是,人们可以看到,计算机、远程通讯技术等现代电子信息科技对现实存在的全方位和多角度的虚拟,构成了一个仿真环境的网络空间。它综合运用了计算机三维图像技术、模仿(仿真)技术、传感技术、显示技术和伺服技术,将文字、图像、声音、数据等现实社会中和网络虚拟世界中的媒体集成在一起,具有解析识别和综合处理音频、图像、文字等类信息的功能和技术优势[9]13。网络虚拟环境中的网络行为主体需要虚拟的情感体验,进而需要网络伦理道德行为规范。在一个由无数符号组成的虚拟空间中,现实的客观世界被转换成了数字化的信息,在虚拟空间中的每个人都可以尽情地自我表现,可以借助现代网络通信技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像现实生活中一样,开展各种虚拟现实的活动。网络的虚拟现实性为人类想像力和创造力的充分发挥提供了一个巨大的自我展现平台和文化生活空间。
(二)平等开放性
具有全球化、超地域和跨文化特征的网络世界,使人们生活逐渐步入一个纵横交错、全面开放的网络社会。第一,网络道德主体位置的平等与开放。传统文化的话语权形态为社会精英群体所掌控,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文化的催生使这种文化中心主义和精英化逐渐走向终结。第二,网络道德主体参与的平等与开放。网络具有的开放性和平等性,其分散式的网络结构,使网络社会中主体参与社会事务没有了因社会身份、地位带来的障碍。网络技术的发展将网络行为主体的日常生活世界编织入平行扩张的网络世界中。可以说,网络社会具有的平等、开放、包融等特性使主体可以自由平等地参与网络实践活动,在此环境下,传统文化观中的中心性、权威性和主流性等固有的文化强势被弱化甚至消解,显示出信息时代网络面前人人平等的平衡张力[9]19。
(三)多元共享性
一是网络道德的多元共享。虚拟的网络空间可能突破现实世界的偏见、歧视和道德标准,形成独特的交流空间。不同民族文化无优劣强弱之分,可以平等、无障碍地交流、共享、互惠。在网络世界里,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携手,高雅文化与低俗文化同行,国家的和民族的,政府的和民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教育、宗教等纷繁复杂的多元人文景观,不同观念、不同层次、不同爱好的众多文化群落都可共处一网、聚散信息,形成各种文化共居共荣的多元、共享和交融的和谐局面[10]26。网络的多元性、共享性和包容性使其既接纳了世界各地的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价值取向的优秀文化,又可能为不良文化提供庇身场所。各种文化形态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共存、共生、共享,为主体在网络空间中自由选择文化内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二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多元共享。现实社会中存在居主导地位的道德意识具有一元性特点,多元共享的网络文化和信息资源使得网络道德意识和网络道德行为规范只能在兼容并包的多元化环境中求同存异、共同发展。网络的并行优势与异步传输功能使网络主体可以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信息源进行同主题的多用户和交互式沟通访问,为网络主体提供了更加自由便捷地访问、选择和吸纳信息的机会,这使得网络道德行为规范在网络空间中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多元的网络行为个体因其利益需求不同而行为各异,而多元化的网络道德行为在网际间没有达成共识之前,冲突、碰撞、对抗在所难免。因此,网络道德必须具有多元性、兼容性和共享性。
(四)慎独自律性
网络文化的低门槛、弱限制的文化参与、交流等特质优势可以实现全民参与和互动。就网络文化的信息和资源的使用来说,网络空间是一个海纳百川、任意存取的环境,网络空间中不同主题的网站、博客、BBS网络论坛和聊天室等,都是对网民开放的[11]84。在网络空间中,任何人都可以根据所需获取信息资源,可以突破时空和地域限制,自由地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
网络行为主体在网络社会中的行为绝大部分属于个人行为,网络的低可控性和自由开放性使网络主体的行为很难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所谓“慎独自律”,从狭义上说,一般是指“慎其独处之所为”,即独处之时,主体的内在道德自觉性和自律性使其思想与行为谨慎不苟,但这仅是一种在“唯独”层面上的慎独自律;从广义上说,慎独自律还当为“泛独”,强调“慎独而不独”,即在“唯独”的基础上再加上“慎其无人监督之所为”,不管有无外在的力量监督,主体都能坚持自我监督、内省和克制,自觉地按照道德准则来严格要求和规范自己的言行[12]212。网络社会道德是大多数网络成员在自发和自觉的基础上产生和形成的,因此,在匿名和自由的网络环境中遵守道德行为规范,更强调网络行为主体的道德自觉性和自律性。慎独自律性对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行为具有最基本的规范性功能,也是防止网络伦理道德意识沦落到虚无境地的基本途径。在此意义上,慎独自律性是网络伦理道德意识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
[1]阿尔温·托夫勒.第三次浪潮[M].朱志焱,潘琪,张鑫,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3.
[2]唐·泰普斯科特.数字化成长:网络世代的生活主张[M].陈晓开,袁世佩,译.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3]KANDELL J J.Internet addiction on campus:the vulnerability of college students[J].Cyberpsychology&behavior,1998(1).
[4]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3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EB/OL].(2014-06-11).http://www.cnnic.net.cn/hlwfzyj/ hlwxzbg/qsnbg/201406/P020140611557842544454.pdf.
[5]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4-07-21).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 ghlwtjbg201407P020140721507223212132.pdfhttpwww.cnnic. 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407P02014072150722321213 2.pdf.
[6]张元,丁三青,李晓宁.网络环境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的实践路径[J].科学社会主义,2014(4).
[7]丁三青.学术感言二则[EB/OL].(2011-07-26).http://blog.sina. com.cn/s/blog_4c82aa290100vu79.html.
[8]约翰L卡斯蒂.虚实世界[M].王千祥,权利宁,译.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1998.
[9]张元.网络虚拟社会的现代性困境探析[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6(9).
[10]张元,丁三青,李晓宁.网络道德异化与和谐网络文化建设[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4(4).
[11]张元.和谐网络文化建设依据、内涵及其实现路径[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6).
[12]张元,丁三青.传统“慎独”思想与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J].广西社会科学,2015(8).
(编辑:王苑岭)
B824.3
A
1673-1999(2017)02-0005-03
张元(1983—),男,博士,淮海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网络社会治理;丁三青(1962—),男,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矿业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理论与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2016-12-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研究”(13AZD016);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大学生网络道德异化问题及其对策研究”(2016SJB710116);江苏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研究“十三五”规划课题(16YB029);淮海工学院高等教育科研项目“‘互联网+’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生活化运行系统创新研究”(GJ20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