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 昱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北京 100190;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北京 100862)
国际税收规则对中国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影响研究
史 昱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北京 100190;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北京 100862)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中国科技、经济实力的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关注度与日俱增。本文将中国现行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体系纳入国际多边税收相关规则框架下,梳理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风险分析,就新形势下提高中国科技创新税收激励的风险治理水平提出了对策建议。
国际税收规则;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影响
随着中国科技创新实力的上升和在经济全球化格局中的地位转变,国际社会对华科技创新政策和税制改革,特别是科技创新相关的税收优惠关注度与日俱增。在此背景下,就国际税收治理规范对中国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影响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1.1 促进科技创新的中国税收激励政策体系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包括科技计划、研发税收、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机构建设、人才与奖励等一系列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陆续出台,形成了对科学技术普及、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投资和科技中介服务等多主体、多环节、多领域的激励。主要政策包括:①鼓励科普方面,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基地捐赠免企业所得税、进口和播映科普影视作品税收优惠等;②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和新产品生产方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科研设备进口环节税收优惠等;③鼓励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技术转让税收减免、职务科技成果股权激励递延纳税、高科技产品出口退税等;④鼓励重点技术领域和产业发展方面,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和节能环保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等;⑤鼓励科技投资和科技中介服务方面,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等[1]。此外,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以来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试点区域开展了创新政策的先行先试,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重要的试点内容,试点成熟政策已经向全国推广。
1.2 相关文献研究
专门研究中国科技创新税收政策与国际税收规则一致性或相关影响问题的文献不多,高度集中于21世纪初,主要与中国加入WTO的背景有关。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课题组较早地对加入WTO对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影响进行了研究[2],廖正方等人和丁涛分析了WTO规则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冲突与协调问题[3-4],刘建民和王兰军就符合WTO规则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选择提出了建议[5-6],袁晓东对科技创新补贴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冲突及协调进行了探讨[7],虞列贵等人在更大范围内研究了适应WTO规则完善财政支持产业技术进步的政策[8]。蔡庆辉等人认为可以将国际税收竞争的协调与规制问题放在WTO协定框架内容解决[9]。对于其他国际组织框架下的税收协定,主要集中于跟踪研究OECD、欧盟和G20打击有害税收行动的影响。欧阳强以税收优惠在实施中所产生的问题为出发点,从国际协调的角度对中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与改革提出建议[10]。陈若鸿研究了欧盟及OECD应对有害税收行动的内容和影响,为中国制定引资税收政策提出了建议[11]。徐凡对G20机制化建设提出了建议[12]。程如烟介绍了经合组织对研发税收激励政策改革的研究进展[13]。张泽平对BEPS行动计划对中国税收立法的影响及应对提出了策略建议[14]。赵鹏在其博士论文中指出,尽管BEPS对发展中国家并不能自动适用,但它作为国际税法的第一个软法渊源,它针对跨国企业税收套利所确立的标准将对各国自由行使税收主权构成限制[15]。这些研究重点关注解决多重征税、转让定价理论与应用、国际税收争端解决、法律规制等方面,其中涉及科技创新税收的研究集中于专利盒政策领域,如王郁琛等人在研究分析国外专利盒政策的基础上,对中国专利税收政策提出了改进建议[16],王郁琛在博士论文中进一步指出,中国的专利税收优惠政策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需要更好地促进中国企业的专利研发和产业化[17]。张嘉怡在测算比较欧洲国家专利盒政策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国“类专利盒”政策的思路[18]。此外,近年也出现了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等多边协定对国际税收争议仲裁的影响及其应对方面的研究。除国际审议会议文件涉及有关内容外,未发现国外学者对中国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国际合规和影响分析方面的专题学术研究文献。
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涉及的国际规则和协议既有多边的,也有双边的;涉及范围既有政府间、国家层面的,也有地方、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层面的;政策内容既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也包括规划、战略、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等。本文研究对象主要是政府间多边协定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WTO系列协定和OECD/G20应对有害税收竞争的相关标准。
2.1 WTO相关规则
涉及科技创新政策的世贸协定主要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和贸易救济协定。从WTO的协议来看,产业标准和知识产权等促进科技创新的非财政金融措施主要涉及TBT协定和TRIPS协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金融措施包括税收政策,由于可以为企业提供间接的财政补贴,可能涉及违反的WTO规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以及贸易救济协定中的《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19],重点是不能歧视WTO任何一个缔约方,不能歧视进口产品,不能通过具有专项性的政府财政行为向本国相关企业或产业输送支持而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成员国利益。
长期以来,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被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很容易形成反倾销的低价必要条件。据商务部统计,WTO反倾销裁定立案中,中国占总案件数量比例极高,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替代国”政策对中国的适用期已于2016年12月11日到期,目前欧美等国家是否能有效履行WTO规定义务,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彻底取消“替代国”做法还有待观察。
在WTO反补贴调查中,税收优惠政策占很大比例。由于原有支持产业共性和竞争前研发的不可诉补贴(所谓“绿箱补贴”)条款于1999年底失效,货物贸易除禁止性补贴外的其他所有补贴都属于可诉补贴范畴,包括一国政府为了获取创新主导权对企业等机构进行技术研发的税收补贴。虽然加拿大、古巴等国已经提出激活不可诉补贴条款,中国也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但目前尚未激活。
2.2 OECD/G20相关规则
61个国家参与的《经合组织/20国集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BEPS)项目旨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公平、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2015年11月,BEPS项目15项行动计划通过G20领导人第十次会议核准,标志着国际税收规则的重构,是近一个世纪以来国际税收体系的一次根本性变革[20]。BEPS15项行动计划中的第5项“应对有害税收竞争”被界定为核心压力区,其重点是推动应税利润产生地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相匹配[21],具体工作由OECD有害税收竞争论坛(Forum on Harmful Tax Practices,简称“FHTP”,直译为“有害税收实践论坛”,但有害税收竞争与国别报告、争端解决和防止协定滥用被一同作为BEPS四项最低标准,故采用译文“有害税收竞争论坛”)负责推进。论坛对相关税制进行审议后做出“潜在有害”或“实际有害”的判断,参与国需对税制进行修改,剔除有害成分,并规定2016年6月30日后,参与国不能新出台与论坛规则不相符的新的税收政策。
OECD有害税收竞争论坛判定一项税收优惠制度是否潜在有害包括1998年报告提出的四项关键因素(一是对来自金融或知识产权相关活动所得不征税或适用较低税率;二是与国内其他经济活动的税收待遇有明显区分;三是政策缺乏透明的;四是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和八项其他因素(人为随意扩大或缩小税基;违背国际转让定价原则;对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居民国免税;税率或税基具有可协商性;存在保密条款;具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被用作使税收最小化的有效工具;鼓励在并无实质活动的情况下那些仅仅为了税收利益而进行的运营或安排)。2015年BEPS成果报告显示,实质性活动要求已被提升为关键因素。欧盟正在进行关于打击有害税收竞争的立法程序,尚不清楚是否会提出比OECD更严格的无形资产制度中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要求。
其中对华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审议涉及的规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质性活动要求,二是禁止人为隔离市场(“环形篱笆”或“栅围”税制)要求。目前,该论坛仅对知识产权领域(IP Regime:在前期FHTP工作文件中同时使用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intangible property,在最终的成果报告中统一使用IP regime,对应Intellectural property regime)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审议。实质性活动因素是FHTP论坛判定知识产权优惠制度是否构成“实际有害”税收实践的首要因素,强调“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应当与经济活动和价值贡献相匹配”的总原则,其判定方式使用的是参与国共同认可的“关联法”,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目前国际税收规则对中国影响最显著的是企业跨国境交易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利润转移与分配相关规则,重点是以企业为主体、支持重点技术领域和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税种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以涉及转让定价、多重征税的企业所得税制为主。
3.1 WTO涉税争端范围与焦点
中国2009年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大国后成为贸易摩擦第一目标国和最大受害国,税制多次受到贸易伙伴国质疑,入世后的10年中被诉至WTO的16个贸易争端案件中,40%与税收紧密相关[22]。中国加入WTO后被诉的第一案就是集成电路增值税案,美国对华集成电路产业增值税退税政策提出WTO争端解决,最终推动中国修改税收措施。近年来,高科技产品逐渐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新焦点。中国不断有高新技术企业因WTO贸易救济协定被立案调查,被要求缴纳高额税款。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整理统计,截至2013年2月,中国在WTO中被诉的26起案件中,由于财政支持政策(含政府直接拨款和税收等)在WTO中引起的争端案件主要集中在税收方面。涉及WTO反倾销、反补贴诉讼案的科技创新税收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的税收优惠,特别是所得税相关优惠。
与之相关,在2015年11月的中美经贸联委会上,美方继续提出“技术本地化”议题。该议题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一系列财税政策以知识产权、研发活动开展地等为补贴标准,给外资企业造成强制技术转让的压力和实质性歧视,迫使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开展研发活动。从总体上看,对技术研发进行补贴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不存在歧视性。但根据WTO规则,目前除禁止类补贴外,中国对企业的其他各种补贴都属于可诉补贴范围,具体情况需依具体企业和行业的个案情况分析处理。
3.2 OECD/G20有害税收竞争审议主要问题
2015年,中国四项科技创新优惠税制接受FHTP论坛审议,涉及节能服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中,论坛对节能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没有提出质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规定了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比例要求,但只是税收优惠系列要求中的一项条件。2015年9月的第5项行动计划成果报告中将该项政策的结论初步定为无害。中国技术转让优惠税制规定与FHTP论坛要求一致,都是针对技术增值部分的税收优惠,只是中国的减免方式相对更为简便,符合国情,有利于政策执行和落实,同时中国对技术的境内外转让都设置了审核认定环节,并明确规定关联交易的技术转让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可以有效防止滥用,论坛也未提出质疑。
面临压力最大的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为25%)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持续投入研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重点领域技术等多项条件,相对于设定了企业享受政策的一个最低门槛,可视为“门槛法”。论坛审议关注的虽然也是企业所得税同一个税种,但使用“关联法”,其核心要求是“比例法”。两种方法对于知识产权税收优惠的核心差异在于关联法只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支出和收入等的核算,而中国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门槛”不是仅仅针对知识产权的研发,更是为引导企业投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包含了对研发投入以外其他有利于促进企业创新行为的配套支持,如对科技人员队伍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多个方面,对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技术领域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同时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是一种综合性较强的科技创新政策工具,超越了FHTP知识产权领域审议范围,但该政策所有支持都是建立在满足实质性活动要求的基础上的,不存在FTHP所定义的潜在有害性。
因此,两种方法计算出的优惠额不具有可比性,若非要对比,结果也不确定。由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制中未详细区分各项所得的来源,只要符合规定条件,企业全部所得均可以享受优惠税率,不排除其中的部分所得可能与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没有直接关联。不过,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还需要同时满足知识产权以外的其他多项条件,如果没有认定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即使认定了,但年检时不符合税务要求或超出有效期,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存在符合关联法要求的研发行为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可能性,相对比关联法要求更为严格。
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国际不合规存在损害性、社会性、客观性、相对性、不确定性等一系列风险特征,应纳入风险管理范畴。G20第十次领导人峰会公报将国际税收列入“增强抗风险能力”部分,与金融风险、国际主权债券风险等并列。现将国际税收规则影响中国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具体风险因素分析如下(见表1)。
表1 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国际合规的主要风险及其来源
4.1 国际规则不统一风险
不同国际规则的标准之间存在着多种关联[23],有时甚至是矛盾。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其目标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有利于技术的革新、转让和传播,促进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以及社会福利之间的利益平衡[24],结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为利用知识产权的跨境转移提供了支撑,有可能产生与FHTP论坛“实质性活动”要求悖离的避税效果。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与不同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不同关注点有关,如与OECD通常采用的产业研究开发(R&D)支持措施(Pretschker和Young,1997)相比,WTO所允许的补贴主要集中在财政刺激或支出等直接融资措施,不包括对中介R&D机构的支持、企业R&D合同的授予或R&D采购等间接支持手段[25]。此外,也可能由于各国,或同一国家不同部门(如贸易部门和财税部门)、不同利益集团,甚至是不同个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或博弈力量不同,使规制目标和标准出现差异。例如,OECD的科技创新司一直推动科技创新领域的开放创新、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但其财税政策部门在打击国际有害税收竞争时推动的关联法直接影响了参与国通过税收政策支持开放创新、合作研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创新活动。
4.2 国际规则不适用风险
即使在同一领域的国际规则框架下,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也有不同诉求。WTO和BEPS都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权利义务差别规定有所考虑和安排,但总体上国际规则的话语权仍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产业多处于国际贸易价值链的低端,科学技术水平多处于追赶或模仿阶段,在当前国际环境下,难免出现个别政策存在与国际规则要求不尽一致的现象。例如,在WTO框架下,其他成员国尚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在FHTP框架下,中国却被按照与发达市场经济体为主要成员的OECD统一标准接受审议。虽然OECD国际税收仲裁机制区别于传统的国际仲裁机制,有助于促进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效率和公平[26],但由于OECD成员国以发达国家为主,其仲裁包括审议规则的确定往往难以全面顾及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实际需要。虽然G20发展工作组也委托OECD专门开展了关于发展中国家参与BEPS的意见征集和研究,但目前该研究的关注重点是低收入国家应对BEPS挑战时所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工作重点,集中于跨国公司的影响和发展中国家的政治支持和税收能力建设,未就第5项行动计划对发展中国家的作用进行深入研讨。中国近年国民经济总量位居世界前茅,但仍属于发展中国家,而且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和低收入发展中国家都有较大差异,接受FHTP论坛审议面临相对更大的压力。
4.3 国际规则使用的道德风险
在国际税收治理规则的运用时,存在使用双重标准的现象。美国对中国提出的“技术本土化”问题鲜明地体现出对华与对本国的不同标准。事实上,对以国家、区域等地理范围为界限开展的研发活动进行税收优惠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以研发费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例(见表2),美国、日本的相关研发税收政策都只支持本土的研究活动,法国、加拿大等国对研发活动的税收支持原来也只限定在本国境内,后来虽有所拓展,但也限定在欧盟等一定区域范围内,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境外研发活动占比设定上限。
技能竞赛具有很强的趣味性和互动性,与传统的“教师讲授,学生倾听”的代理型教授方式不同,能够促使学生变被动为主动,所以在强调实践应用和创造力发展的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培养当中具有重要地位。从当前影响力较大的“挑战杯”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企业经营模拟大赛就可以看出,学生全身心投入,学习效果极佳。通过竞赛提升了实际运用知识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夯实了专业理论基础,培养了团队意识、沟通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表2 部分国家研发税收激励政策关于研发活动地理范围的规定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有关资料综合整理。
有的国家在实践中甚至撇开国际规则的规定,按自己的意愿行事。如美国在反倾销指控中实行“替代国”政策的实践,通常撇开《WTO反倾销协定》第2.7条和GATT补充规定二要求实行“替代国”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实施对象是全部或大体上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二是调查当局在确定与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做比较的可比价格时,存在特殊的困难),置中国的经济现状于不顾,根据其过时的政治观念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实行不合理的“替代国”政策,明显违反国际协定的条款[27]。
4.4 国际规则演变的动态风险
一方面,国际规则本身在不断演变,如后BEPS议程即将启动,包括建立包容性合作框架以监督和评估BEPS成果报告的执行,修订所得税领域的国际规制,开展多边税收工具的谈判等。随着《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8]的签署与生效、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跨境交易税收裁定事项以及跨国公司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等,世界将在2017或2018年迎来税收透明时代。WTO框架下,“技术性贸易壁垒充分体现了技术标准、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对促进与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双重性,它是一个设置与超越持续较量的动态发展过程”[29]。另一方面,随着世界科技和经济竞争日益激烈,自由贸易协定和税收协定增长很快,除了已有的多边,双边谈判不断深入,陆续调整、制定相关规则和标准,新的国际贸易、税收多边条约也不断涌现。例如,东盟(ASEAN)发起的共同有效关税优惠计划(CEPT)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自由贸易协定。由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发起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以及发源于世贸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协定(TISA)、环境产品协定(EGA)等正在形成新一代高规格的全球贸易和服务规则。这些国际协定都对世界很大范围内知识、技术、人才、资本的流动具有重要的导向性和影响力。
4.5 国际合规的技术性风险
理论上,税收政策的国际合规属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处理范畴,国家应明确国际公约、条约、国际习惯法、行政协定等与国内法规范的层次关系,关系的不明确会产生技术性隐患。客观上,由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存在对成员国主权利益让渡的要求,国际税收协调会在合作性与非合作性之间轮回发展。一国的税收政策必须在技术上把握好税收自主和国际合规间的平衡,才能更好地应对国际税收竞争的挑战。微观来看,发展中国家或母语属于非国际规则官方用语的国家在政策制定时,由于对国际规则不熟悉,缺乏对国际规则用语的敏感性,易处于被动地位,往往在政策文本的表述方面存在规范化技术性隐患。例如,由于跨国公司强烈反对并通过中美战略对话等渠道施压,中国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优先政府采购政策2011年被迫停止和撤销,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策条款的表述不符合国际规范,授人以柄。由于税收政策的国际合规涉及财政、税务、科技、商务、外交等不同部门,相关工作的协调量和协调难度较大,在政策制定标准、政策解释口径等方面容易产生不一致的情况。此外,由于中国税收治理的国内环境亟待优化,税收政策的实际执行和对创新活动的实际支持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目标,间接加增了税收政策国际合规成本。
5.1 尽量规避国际合规的静态风险
做好维护和提高中国税收话语权[30]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坚固税收话语基础,深度拓展税收话语平台,着力加强国际科技创新税收人才队伍建设。具体包括加强对国际法、科技创新政策涉及的国际规范和重点国家科技创新政策、案例的跟踪研究;当国内政策法规与国际规范的某些具体标准、方式、方法冲突时,把握好国际合规审查的应对口径,做好相应预案;加强相关宣传和培训,促进管理者在起草、制定、修订相关政策法规时树立国际合规意识,注意分析预测国际影响,认真研究可能涉及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防止出现与现行国际规范不符的条款设置等。
5.2 减少国际合规的动态风险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正处在历史转折点上。建立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国际正义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31]。应抓住机遇,大力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在国际机制建立、国际规则制定和实施方面不断提出适应中国国情和相似发展阶段国家共同需要的主张建议,推动G20等国际治理机制从危机应对向长效治理机制转型,从周期性政策向结构性政策转型,与金砖国家一道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并共同向其他发展中国家给予援助[32],力求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带来正面外溢效应,实现包容性发展。同时加强与加拿大、古巴等国合作,坚持中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对激活WTO不可诉补贴条款的立场。由于中国处于转型发展期,在经济全球化格局中正从主要以资本输入为主向资本输入与输出并重转变,从世界工厂向世界市场转变[33],在参与国际税收、贸易、创新等谈判时,必须尽可能地满足未来发展的预期需求,力求变被动为主动。
5.3 做好国际合规中道德风险的防范和应对
在积极推动多、双边税收协定签订的同时,进一步丰富科技外交内涵,坚持互利共赢的科技与创新开放合作战略,完善创新战略对话机制,务实推动国际技术开发合作,使其成为合作各方互利共赢的纽带。在国内政策制定和完善中,应充分考虑相关国际规则约束,采取维护本国利益和国际正义所需的积极举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近年在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时,根据美国等国相关税收政策仅支持本土研发活动,增加对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取消原有的企业可以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鼓励企业开展更多自主研发和获取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都慎重考虑了国际规范要求,是对国际规则使用中道德风险的防范,应保持并在其他政策完善和制定中推广其经验。在WTO框架下,中国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相关国家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项约定的义务,落实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彻底取消对华反倾销调查实行或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
5.4 减少国际合规的技术性隐患
应建立完善调整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立法规范体系,在明确原则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国际法适用的单行规范。加强反国际避税立法研究,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管制措施[34]。在全球税收对话中,中国应该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正义理念对国际规制行动进行客观评判[35]。提高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支持的竞争性、普惠性、协调性和透明度。消除政策表述性风险,避免政策法规条款语意不清、前后矛盾。建立国内相关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保证国内外信息渠道的通畅。加强立法、司法以及行政部门之间在政策法规的解释、执行方面的沟通和协调,避免不同部门之间就某一个法律条款或一项政策内容做出的解释、制定的实施条例或办法之间存在差异,甚至相互矛盾,授人以柄[36]。注意国内不同地区间税收横向恶性竞争和税政监督不力造成的国际合规技术性隐患。
5.5 促进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支持的“合规”与“有效”相结合
切实推动税收政策执行,确保税收优惠能够落实落地,避免出现政策空转,增强政策支持效果,降低合规成本。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和合规要求完善现行政策,如建立健全产业研究和竞争前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普惠性税收优惠支持力度;促进财政直接资助和税收间接资助相结合;将技术转移政策重心从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生产线和成熟技术转移到注重引进专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等软技术,特别是经过研发能快速形成新的知识产权的技术。此外,加快研究制定支持基础研究、公共性研发、科研机构、中小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等国际广泛支持领域的税收政策,在尚未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前,加通过政府采购等需求侧政策支持中国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力求在适应并利用好国际规则基础上,增强中国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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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传忠)
Effects of International Tax Rules on China’s Tax Incentive Policies for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Shi Yu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Development,CAS,Beijing 100190,China;Dept.of Policy,Regulations& Supervision,MOST,Beijing 100862,China)
In pace with accelerated globalization process and strengthening of China’s science,technology and economic capacities,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on community has paid increasing attention to China’s tax incentive policies for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STI).This article presented China’s STI tax incentive policy system,analyzed main multi-lateral tax rules’ effects on China,and put forwar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under evolving international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framework based on risk analysis.
International tax rules;Science,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Tax incentive pocicy;Effect
2016-08-08
史昱(1977-),女,高级经济师,在读博士;研究方向:科技管理、科技创新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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