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新语
近日,有媒体梳理了“陪同领导”的各类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原了“减少陪同”与“高配陪同”的情形。例如,一个县长“一天接待九拨领导”,简直分身乏术,累且无效率……
该陪同的一个不能少,这是工作的基本要求。专题工作,直抓的部门同志更了解;宏观工作,主管的领导同志更清楚。调研,就是首先了解情况,从知情的、负责的干部那里了解情况。冗余的陪同一个都不能要,这是纪律的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自我要求:“中央政治局同志从我本人做起”。从中央领导做起,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给“陪同纠结”一个最好的答案。
领导干部求真务实,不在于有什么场面阵势,而在于能不能真真切切地走出去、实实在在地干起来。陪同并无原罪,虽好,但不能多。只要各级领导干部能彻底转变观念, 严格落实八项规定,陪不陪领导这个问题就不再会是基层的难题。
(言 之)
清明是祭奠英烈的时节,青年们肃立在烈士墓前默哀三分钟,不单纯是时序上的应景活动,表达一次缅怀之情,更应是一波心灵上的情感催化,既是追思和缅怀,又是鞭策和警示,以先烈精神触动家国情怀,唤醒担当意识,驱动青春梦想。
先烈可爱,先烈精神可敬,先烈们抛头颅洒热血为之奋斗的信仰和理想更可景仰,值得我们“四季相思”,踊跃投身于火热的改革年代,为国家和社会奉献青春,而不仅仅是烈士墓前的默哀三分钟。
落花飞絮清明节。清明是缅怀先烈、寄托哀思的日子,更是自我思考的日子,记得住先烈们的遗愿吗?对历史的态度、对烈士的认知、对来路的辨识,是一块价值试金石。在这个政治清明、春花绽放的日子里,青年一代当有所思索,有所进取,有所担当,让家国情怀在青春梦想中释放,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努力奋斗,不负青春韶华,告慰先烈之灵。
(恩 泽)
公交司机与乘客发生纠纷时该怎么办?如果是乘客无理取闹,甚至无故辱骂殴打自己,又该怎么办?近日,泉州公交公司首次设立“委屈奖”,对处理纠纷时表现出较高职业道德的司机表示安慰和支持,促进建立更加和谐的司乘关系。
然而,接受了“委屈奖”,不一定必然以牺牲尊严为前提。对于某些恶意行为来讲,当严重伤害到司机的身心健康时,就不能一味要求司机忍气吞声,而要鼓励其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一些乘客需要为冲突事件负责,那就要对其追责。
总之,使用“委屈奖”的前提是不能委屈了员工。不能把“委屈奖”作为激励机制,而应作为事后补偿。在现实生活中,不提倡“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当然不是让员工骂回去、打回去,而是要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至于是该克制忍让,还是拿起法律武器,关键在于受委屈的程度,如果是大部分人接受不了的委屈,那“委屈奖”的作用就非常有限。
(福 清)
不久前,一位个体老板的一辆空货车在兰溪诸葛收费站被莫名拦下,一制服男子从警车内跳下来,开口就要扣3分,并说:想扣你的分什么理由都有。制服男给了这位个体老板一个电话,接电话的正是去年向他索要3000块钱的交警“张诸葛”。
事情曝光的当天,兰溪公安就在官方微博上做出了回应:目前涉事人员被停职检查。但从新闻报道中可见,这位警官收黑钱不是第一次,同一个货运老板从去年到今年就被两次索贿3000元。可见其违法行为是长期存在的,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就没有司机进行过投诉举报吗?如果有,相关管理监督部门又是如何处理的?
明目张胆地索贿,说明这样的行为已成为他的家常便饭。而这位警官手下有多少兄弟涉及此事?真如其所言“手下兄弟要吃饭”?
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只是反腐败的方式之一,不能非要等到媒体曝光形成来势汹汹的“社会舆情”,才“高度重视”。希望相关部门能查个水落石出,不仅要肃清执法队伍中的个别败类,也要强化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 (进 红)
前不久,曾被河南省卫生厅授予“全省优秀乡村医生”称号的村医杨全鸿,收到一纸禁令:新乡县卫计委下发文件,要求他遣返住院的精神病人——作为村医,杨全鸿不具备治疗精神类疾病患者的资质。
杨全鸿从医四十多年,治愈了无数的患者,还潜心钻研,成为远近闻名的精神类疾病专家,并在医学类期刊上发表论文十来篇。
然而,杨全鸿也有沦为“神医”的“苗头”。比如,他多年来自制药水并称之为“神汤”、自行印制医学类书籍并定价销售。
其实,“最美村医”与“神医”并无天然屏障,甚至只隔“一步之遥”。杨全鸿往哪条道上走,取决于有关部门的态度和工作,要及早对杨全鸿的行医能力进行科学考评,假如他确实具备治疗精神类疾病的能力,就应该承认他的资质,让他合法又体面地行医。如果他不具备这个能力,就对其诊所进行规范,绝不允许他违规行医。
(志 华)
“五一”临近,西安秦岭野生动物园被曝出有村民收费搭梯引游客翻墙入园。驻景区派出所已拘押相关涉案人员5人,并给予相应的行政拘留处罚。
此前宁波刚刚发生过老虎伤人致死案。为扭转不利局面,管理方可谓铆足了气力,采取了一些措施,无奈由于违法成本太低,此类事件仍屡屡发生。
由此看来,欲迅速遏止这种不良现象,当下至少还须在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其一,查缺补漏。从园区周边环境的“硬件”上尽最大可能消灭死角。其二,“严防死守”。增加人手及专业设备,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尽可能压缩“翻墙”者的作案空间。其三,加大宣传。通过警示标语、现场提示、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强教育引导。其四,“杀一儆百”。“严管”之外更须“重罚”。
安全运营,责任大于天。面对各地频发的“翻墙”事件,监管方唯有在现实基础和条件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方用力筑牢法治之墙,最终才能标本兼治。
(科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