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方义+郭新利
摘 要:合作社与龙头企业是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一号工程精准扶贫的主要力量之一,产业扶贫也要通过合作社与龙头企业来具体实施,因此如何调动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的积极性、如何构建合作社、龙头企业与贫困户的利益连接机制就成为精准扶贫的关键问题。本文介绍了现行利益连接机制、分红机制的基本情况,认为存在着贫困户利益难以有稳定的保障,扶贫资金的受益权没有精准到户,企业的利润也会因市场性风险、系统性风险而受到影响。创新性地提出了优先股和股权分类利益分红机制,为三者利益连接机制构建了新模式,为精准扶贫提供了新思路。
关键词:龙头企业;利益分红;精准扶贫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2 — 0018 — 04
进入新世纪,齐齐哈尔市随着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和省扶贫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改革创新,精准发力,努力抓好扶贫攻坚各项工作,开创全市“精准扶贫”工作新局面。其中,创新合作社、龙头企业与贫困户利益分红机制的精准扶贫对策研究是开创性研究和解决齐齐哈尔市扶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进一步实施精准、深化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公报中提出的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为指导,通过股权纽带,构建适合齐齐哈尔市扶贫实际情况的利益分红机制。
一、现行利益联接机制、分红机制基本情况
通过实地走访与调研分析,我们发现齐齐哈尔市目前合作社、龙头企业利益联接机制和分红机制的基本情况如下:
(1)贫困户与合作社、龙头企业现行利益联接机制。贫困户通过“能人+合作社+贫困户”、“行政部门+合作社+贫困户”与合作社建立起外部利益联接机制;贫困户以扶贫资金、承包土地、人力资本入社参与合作经营建立起与合作社的内部利益联接机制;龙头企业依据市场规则,通过给贫困户提供劳动岗位、购买贫困户产品等方式参与扶贫。
(2)贫困户与合作社、龙头企业现行分红机制。实行保护价收购和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是合作社、龙头企业最主要的两种扶贫方式,然后依次是按惠顾额返还给贫困户盈余、产品销售或物资供应实行价格优惠、制定最低保证价和股份分红。
随着扶贫工作的深入发展,齐齐哈尔市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利益分红机制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贫困户难于享受扶贫资金投资收益;合作社、龙头企业帮扶的程度可以进一步提高;经济下行,市场风险加大,扶贫资金利润难以保全。
二、利益分红机制调整方向
结合齐齐哈尔市自身特点以及扶贫工作的发展阶段,到2020年以前,齐齐哈尔市扶贫工作的利益分红机制仍然要以龙头企业和合作社为主导,结合各地区产业化经营发展水平不同,充分尊重贫困户的意愿,考虑市场发育情况、农产品自身的特色、企业经营能力等因素,坚持因地制宜和灵活多样的选择利益分红机制。
按照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公报中提出的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的思路,通过股权纽带,在现有的利益联接和分红机制的基础上,深化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对贫困户的帮扶机制,带动贫困户实现脱贫增收。
三、现行利益联接和分红机制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通过对齐齐哈尔市部分合作社的调研及分析,可以发现,多数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在发展中,盈利能力较弱,同时缺乏规范的利益分配机制。 即使部分龙头企业和合作社能够获得较高的盈余,然而在分配过程中明显更有利于掌握资源的成员,而贫困户失去了对实际财富分配的话语权和支配权,这必然不利于扶贫工作的稳定发展。
1.扶贫资金收益权没有精确到户。精准识别
后,齐齐哈尔市扶贫资金投入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后的产权属于村(乡)集体所有,合作社享有使用的权利。但是,扶贫资金的收益的权利,还没有精准到需要帮扶的贫困户。
对策:明确扶贫资金的收益权。村集体以扶贫资金入股入社,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与村集体依据扶贫资金投资额度签署帮扶协议,明确帮扶的数量和特定帮扶对象,将扶贫资金收益权清晰量化到贫困户个人,并给予“股权收益证明”作为依据,并确保帮扶资金的保底收益。如果贫困户逐渐脱离了贫困,“股权收益证明”可以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者投资村镇的公益事业,通过此举方有可能实现贫困户福利最大化。
2.帮扶的程度较低。齐齐哈尔市合作社、龙头企业与贫困户的以松散型的服務优惠和契约联结为主,联接的层次和帮扶的程度较低,没有充分利用贫困户所拥有的资源,反映合作社、龙头企业本质要求的资产收益机制基本未建立,部分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只能开展简单服务,与贫困户之间没有建立深入的利益联系。
对策:多元化出资,增加贫困户参与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利益联接的广度和深度。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整合贫困户所拥有的农村土地资源、劳动力资源、土地经营权等,采取存量折股、增量配股、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转换为企业、合作社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使得贫困户多角度参与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治理与分红,推动农村资产股份化、土地股权化,盘活各种资源要素,形成资源叠加效应,提高资源利用率。
3.盈利能力较弱。我国目前经济下行,市场风险加剧,帮扶资金和项目受到区域限制,反映在合作社和企业盈利能力趋弱,部分产业项目缺乏的区域实现产业脱贫难度增加。
对策:探索和推广与合作社联合运营模式。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市场风险加大。将生产力与生产技术充分融合、将资金与扶贫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开辟多元化、综合化的扶贫服务项目。采取产业化扶贫模式,优先选择在合作社实行联合运营模式,提高合作社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优先股”和股权分类利益分红机制
按照中央精神,设立“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三变)”的资产收益扶持制度,通过股权纽带,扩大贫困户参与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经营的范围与程度,深化利益联接和分红机制,把贫困农户与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紧密联接起来。
1.构建扶贫开发资金统筹机制
强调顶层设计,构建扶贫开发资金统筹机制。大力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统筹用于扶贫开发的重点领域。将整合项目资金资源,把住房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涉农项目和资金,合理安排、打捆使用,集中解决突出的贫困问题。创新工作机制,以扶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强化县级主体责任,将资金和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提高县级党委、政府对扶贫资源的统筹整合能力。
2.财政资金股权量化机制
创新模式,使分散的资金聚集起来,变资金为股金。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量化给贫困户;将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村或农民合作社部分形成的资产,经试点组织成员同意后,划出一部分,采取优先股的方式量化到贫困户,实行贫困户收益保底、按股分红、股权量化改革,使财政支农资金变成群众的资本金,使群众能够享受到资本金的红利,增加了群众财产性收入,特别对于贫困户,每年都可以获得固定的股权收益和实际投产收益,保障了其基本生产生活。坚持以财政资金为杠杆,撬动村集体资金、个人资金、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参与农村发展。
(一)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量化给贫困户,采取优先股的方式投入到合作社中。
(二)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合作社形成的资
产,符合条件的,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量化给村集体和贫困户优先股,股本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贫困户优先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每年不发生变动,但是受益人不确定,根据扶贫工作实际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调整。
(三)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划出一部分资产,设立贫困户股份,贫困户享受财产收益权,剩余部分再按一人一股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股权确认及处置。量化后的股份为终极产权,股份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可以依法继承。三年内不得转让和赠予他人,不准退股。股权确认后,由理事会向持股成员(股东)出具统一印制的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依据。
3.多元化投资机制
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整合农村土地资源、劳动力资源、土地经营权等,采取存量折股、增量配股、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转换为企业、合作社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推动农村资产股份化、土地股权化,盘活各种资源要素,形成资源叠加效应,提高资源利用率。
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还权赋能”为核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等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着力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体系,为农村“三变”改革奠定基础。让入股农户通过以承包地入股成为参与者,促进农户与经营主体“联产联业”“联股联心”。
积极推进集体资产入股。在对农村集体资源进行清理核实、确定核属关系的基础上,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资源和资产协商评估入股,使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的股权,按比例获得收益。
4.扶贫资金股权量化机制
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量化给贫困户。经试点组织成员同意后,采取股份的方式量化到贫困户,实行贫困户收益保底(可参照商业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股分红、股权量化改革,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使财政资金变成贫困户的资本金。
以贫困人口名义注入股本。对年老多病等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失地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贫困人口,在本区域内,以贫困人口名义直接将扶贫资金折股注入经营主体,其股份收益归贫困人口长期受益,由经营主体负责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以村集体名义注入股本。以村集体名义将扶贫资金折股注入经营主体,其股份归村集体所有并保持其长期性,收益分成由贫困户受益,落实到人头,滚动发展。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后,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原有受益贫困户不变。脱贫攻坚后,其股本归村集体所有,所产生的收益分成归村集体所有,并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分配使用。
以全体贫困人口名义注入股本。村办集体企业、合作社,或村集体拥有股份的企业、合作社等,对以扶贫资金折股注入的,其股份归全体贫困人口,在村落实集体分红的同时,将扶贫资金的股份收益对全体贫困人口落实二次分红,直至全体贫困人口全部脫贫并退出后,其股份归村集体,所产生的收益分成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分配使用。
5.构建合作利润分红机制
这里提供两种方法可供选择。其一是将利润按照“优先股”方式,倾斜提供给贫困户。该种模式下,“优先股”享有优先权,但没有表决权。其二是将扶贫资金所得利润按照A类股权和B类股权的方式分配给贫困户。从面额看,A类股权的面额较大;而B类股权的面额通常只有A类股权的1/10。通常是A类股权和B类股权均为一股一个表决权;B类股权则既有表决权又有收益权的情况。齐齐哈尔市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适合的方法。建议可以在期初采用“优先股”的方法,贫困户只享有收益权,没有表决权。当贫困户逐渐脱贫能力提高后,可以给予贫困户B类股权方法,逐渐提高贫困户的话语权,实现全方位脱贫。
一是政府主导贫困户入股实现增收(贫困优先股)。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主要针对贫困户特别是那些不具备脱贫条件的“两无”人员(无业可扶、无力可扶),采取“个人资助、组织协助、社会帮扶”的方式,探索理财收益扶贫模式,通过优先确权登记、优先财政注资、优先担保支持、优先提供贷款、优先产业覆盖、优先教育引导,让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有机会、有条件入股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在本地或异地优势产业中占有股份、获得收益、实现脱贫。
二是政府推动农户入股实现增收(普通股)。在政府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平等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让农民实现就近就业,在参与规模化、组织化、市场化发展中提高土地产出率,增加农民收入。
三是政府支持农民回乡入股实现增收。鼓励农民在“三变”改革中创业就业,支持企业商人、返乡农民工等回乡创业就业,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有资金、会经营的农民企业家、职业农民和新型农民,带动农民群众创业就业,实现增收致富,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
四是村集体股份取得收益。该部分收益由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公用事业,应急扶贫资金和发展留存资金,但不得用于归还账款和支付人员工资等领域。
6.建立贫困户收益保底机制
贫困户股权由村集体管理,在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再根据贫困户的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分配股权,确保每股收益不少于同期银行利率水平。
如果扶贫资金所在区域没有合适的产业项目,可以将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村形成的资产,采取购买成熟、优质商业资产,由相关部门兜底承租运营、保障稳定收益,有效规避村级自行投资的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解决贫困村找不到项目和找不到收益稳定好项目的问题,将扶贫资金变成优质有形资产,做到‘输血与‘造血同步进行,最大限度发挥扶贫资金的杠杆效益,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拓宽贫困村收入来源渠道,有效增加财产性收入,推进贫困村脱贫致富。
通过贫困户收益保底机制,可以使得贫困户在扶贫工作中得到足够的保障,尽快实现脱贫目标。同时,贫困户可以实现多角度的收益(如图一所示),主要包括按照交易量返還利润和优先股收益、普通股收益、集体收益等贫困扶植。
五、创新利益分红机制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扶贫资金利益分红制度的建立涉及财政扶贫资金和支农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方面的深层次改革,面临着政策配套尚不健全、风险防控难度大等制约因素。因此,需要完善措施,健全机制,推进改革向更高层次、更广范围、更深领域发展。
1.明晰产权是前提
只有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体系,才能为建立资产收益扶持制度奠定基础。目前齐齐哈尔市农村确权登记颁证和清产核资工作正处在实施阶段,尚未全面完成,资源型资产、非资源型资产、经营性资产确权难度较大,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缺乏政策支撑和条件。因此必须加快清产核资、确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
2.产业平台是基础
大力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夯实为贫困农民获得可持续资产收益的产业是实现精准脱贫的基础。必须把支持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与开展精准扶贫结合起来,平衡推进。按照“壮大一批、引进一批、新建一批”的思路,加大政策、资金、项目、技术等扶持力度,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3.风险防范是底线
由于农业产业前期投入大,生产周期长,受自然灾害、市场波动双重影响程度深,加之农村电子商务、物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业保险等措施不配套,农业生产成本高、风险大。因此必须完善政策性保险、信用担保、财政补贴等风险防范体系,提供风险防范能力。
4.规范运作是保障
资产收益扶持制度既关系到公共资金的使用,又涉及到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个人利益,必须处理好政府、市场和农民三者的关系,实现规范运作。要逐步完善政策引导、资金投入、市场营销、风险防控、农业保险等机制,稳步推进资产收益扶持制度建立。
5.顶层设计是关键
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关键在于顶层设计。“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贫制度”是中央层面首次提出的政策表述,需要省级贯彻落实,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
〔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