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畅梅,贾闻静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工程风险分配:从资本维度到伦理学正义维度
傅畅梅,贾闻静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工程风险是人类不愿面对却又无法回避的现实。如何使工程风险分配实现人类最大的善,工程风险分配之思无疑是不可或缺的,工程风险分配之思经历了从经济学的定量化方式到伦理学的非定量化方式的转变,即从资本维度到责任维度,再到正义维度。基于工程风险分配思想的历史与逻辑考量,厘清了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这无疑对指导工程活动实践与工程风险合理分配具有现实意义。
工程风险;分配;资本;责任;正义
现代社会是一个工程时代,工程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类的生存状态。工程活动一方面拓展人类生存空间,给人类生活带来福祉;另一方面,工程活动所带来的工程风险又是人们所不愿面对和承担的责任。工程风险从根本的意义上讲,它不是自然的风险,是由于人类的工程活动造成的,是一种“人造风险”。工程风险一旦形成,人们必须去面对、去解决。对于工程风险的分配,经历了“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到“资本化”地看待工程风险责任,从“单一的工程师责任主体”到“多元的工程共同体责任”,再到“多元责任主体间工程风险分配协商的正义价值取向”。
工程作为人类有组织、有计划并按照项目管理方式进行的大规模的造物活动,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对自然和社会环境都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1]。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出,工程活动是组织行为而非个体行为。不论是按产业来划分的水利工程、矿业工程、机械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化学工程、通信工程等,还是按工程活动的进行来划分的工程决策、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退役等阶段,每一不同产业的工程活动或工程活动进行的不同阶段,都会存在风险。
工程风险的存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工程风险的分配离不开对工程风险的评估方式,传统的对工程风险的评估认为只要工程活动的收益大于工程风险,此项工程活动就是可行的,这是一种定量化的工程风险评估与分配模式,是按照“成本-收益”的方法评估工程风险,并进行工程风险分配,这种模式可认为是从经济学的资本维度思考工程风险分配问题。
工程风险分配的资本维度体现了人们对工程活动的认知水平,随着工程活动造物的规模越来越大,工程活动对人类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远,工程活动的集成性越来越复杂,资本化的工程风险分配的局限性也就越来越凸显。主要表现在:一是工程风险最主要的特征是不确定性,但以“成本—收益”作为风险评估和分配的依据,其前提就是工程风险是可量化的,具有确定性的特征,而工程风险就其实质来说是无法被完全量化的,要对所有的风险进行定量化计算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是工程风险分配资本化维度所面临的困境,需要新的风险分配方式来解决此困境,使之更为合理与可行。二是资本化的工程风险分配模式的计算是依托专家来实现,也就是说,是由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工程师来对工程风险进行评估与分配,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社会公众对于工程风险的认知并与之进行沟通,更多地只考虑工程自身,从专业的角度来进行思考,而没有将与之相关的民众,对工程风险有关注的社会人士,对他们的风险感知忽略不计。基于此,有必要对工程风险分配的资本化方式与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以有利于对工程风险的评估与分配。
风险总是和责任相互联系,一旦出现风险,责任问题必然产生[2]。那么,作为风险的重要呈现方式,工程风险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谁是工程风险的主体?该如何分配?
资本化的工程风险分配在现实的工程风险评价中一度成为主要方式,表明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也应该看到,这种定量化的评估与分配方式也是不合适的,由于工程风险自身的不确定性要求工程风险评估与分配也要采取非定量化的方法。这也就是说,工程风险的分配不只是经济维度的资本考量,还需要考虑其他方面的影响,包括对个人的影响、对人类社会群体的社会公正的影响、对自然生态的影响等。一个好的工程,对人的价值的影响不能只局限于货币价值的物质层面来分析,还应该考虑到人的尊严、人的生命等。因此,工程风险的分配其伦理要求是不应该损害人本身的价值为前提;工程活动的目的是造福全人类,所以工程风险的分配也应考虑到全体公民的利益。除此之外,工程活动作为人类的建造活动,必然会对自然生态造成影响,那么是否还应该继续坚持人类中心主义,而不顾及未来人类的发展呢?显然,这是不道德和不负责任的行为[3]。
既然对于工程风险的分配采用资本化的方式存在着定量化与非人文的特点,必然需要从伦理的维度对工程风险分配进行思考。
从历史的维度来看,对于工程风险责任的分配人们首先考虑到的是工程师群体的责任,所有的伦理课题都与责任密切相关,工程师的责任主要包括职业责任、社会责任、道义责任,工程师个体的责任伦理,既包括对人的关心,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关心。工程师作为工程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承担着由其职业所决定的职业责任以及由职业所决定的基本义务型职业责任。由于工程风险存在于工程活动的每一阶段,因此,工程师的职业责任贯穿于工程活动的全过程,从工程决策、设计、施工,一直到工程运行、退役,工程师应对其工程风险存在于其中的每一阶段、每一环节都有其相应的责任。
风险本质在于其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给人类和自然界带来伤害,具体到工程风险,就是在工程活动中由于工程中所运用的科学理论知识基础不完备、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产品运用中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风险的产生[4],据此,可以得出,工程师的独特身份及其承担的巨大责任。在一定意义上,工程师必须承担起工程活动的风险责任,但是,仅仅是工程师群体就能承担起工程风险的全部责任吗?工程师群体是否应该承担工程风险的全部责任?
尽管工程师的职业及其在工程活动中的独特地位,决定了其对于工程风险的产生及其大小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相对于工程共同体的其他方面,其技术性、专业性、权威性决定了其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工程师的风险责任承担不可能是全部,也不应该是全部,这是由工程师群体自身职业权利的有限性决定的,由于其有限的权利,不应该要求其承担无限的风险责任。工程师的职业局限性主要包括:一是从工程师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来说,每一个体工程师只能负责整个工程中非常少的一部分工作,他们的工作更多地只是局限于在某一技术领域展开,这就决定了工程师很难对自己的工作与未来整个工程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有一个全面整体的把握。二是,由于大多数工程师作为群体中的一员,他们也是在具有层级的组织中工作,而组织具有利益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工程师的职业及其对风险的预测有可能会触犯组织的权威,如果有工程师将道德置于利益效益之上,很有可能遭到组织的反对等。总之,工程师群体在工程风险责任方面确实存在诸多因素的制约,基于此,在对工程风险分配责任时,要求工程师承担全部风险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工程风险分配问题需要工程共同体来共同承担。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理论必须关注现实,并依据现实提出新见解。随着人类征服自然能力的增强,工程活动的深度、广度、强度进一步加大,工程师风险责任也随之不断扩大化,这就要求学者们从工程师个体责任伦理转向工程共同体责任伦理。我国著名学者曹南燕教授基于工程师社会责任的分析,提出工程师责任的有限性;朱法贞教授则具体分析了工程活动中政府所应承担的伦理责任;肖锋教授指出,工程师、工程管理者和政治决策者甚至公众都负有工程风险责任;刘则渊与王国豫教授认为,工程风险责任的主体是由个人、团体和社会形成的一个责任类型的形态矩阵;李伯聪教授发表“工程共同体”研究以及“工程伦理学”系列文章,建设性地指出工程的责任主体不是个体,而是工程共同体。
工程风险的分配从根本的意义上说,它是工程共同体所不希望分配给自己的,是一种不情愿的意向,因此,为了避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事情的发生,在工程风险分配问题上,应将正义作为首要的价值原则[5]。
为了更好地分配工程风险,也为了社会更好发展,需要各责任主体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6],它内在地蕴涵着正义地分配工程风险的价值诉求。我国著名学者朱葆伟认为,由于工程风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已经进入政治领域,要通过制度建设,确保工程风险分配的正义,具体实现途径就是建立对话协商制度,使不同风险承担者利益都尽可能受到关注。我国著名学者王前教授指出,在工程风险责任主体方面,政府、企业与工程师都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要通过“对话平台”的方式,使责任共同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分配不公正问题得到相对完善的解决。
工程风险分配的基础性前提是对工程风险的评估,克里斯汀·施雷德·弗雷谢特认为应当思考“多大程度的平等才是足够安全的”,而不是仅仅思考“多大程度的安全是足够安全的”[7],这也就是说,对于工程风险分配的研究不能仅仅将工程风险用定量化的资本维度来衡量,还应该考虑除了经济因素外的其他要素来对工程风险进行评估和分配。因此,对工程风险分配的思考,有必要从价值、规范等方面思考工程风险问题。资本化的经济学视角忽视了对人类价值,主要包括公正、平等、自由等权利的关注[8],有必要从资本化的经济学视角转向伦理学视角进行研究,而伦理学研究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责任。工程风险责任的承担经历了由一元责任主体到多元责任主体的认知过程,而多元责任主体一个很重要的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就是多元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与落实问题。
工程风险作为人造风险,即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在现代化进程中,导致了风险社会的形成,人类由工业社会走向风险社会,进而也就要求建立一种适应新的风险社会需求的工程风险分配秩序,藉此引发各责任主体间工程风险分配的思考。由于现代工程风险在空间上影响范围广,在时间上持续跨度大,在程度上危害又极大,有时甚至会对社会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因此,工程风险的个体承担开始转向共同体承担,这也就必然凸显了工程师、企业、政府与社会公众等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工程风险究竟应该如何在责任主体间进行合理分配,这就需要确定工程风险分配的正义原则,并在正义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制度建设,以实现最大的善。
分配正义问题的研究,可以借鉴有影响的伦理观点,即功利主义、权利伦理与义务伦理、契约伦理。功利主义强调行为后果利益最大化,即善的最大化;权利伦理的核心要求尊重人权;义务伦理注重个人的自主;契约伦理强调差异性平等[9]。借鉴功利论、义务论与权利论、契约论等伦理学资源,分析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问题,无疑会有启示意义。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工程风险分配正义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工程风险对工程共同体的总体伤害降到最低,进而可以为共同体提供最大的善。按照权利伦理与义务伦理的观点,工程风险分配不应该牺牲或利用少部分人,要充分尊重每个个体的基本自由权利。从契约论看,工程风险分配不是风险的平均分配,而是一种差异平等。由此可以得出,工程风险分配正义一方面是自由、平等等伦理价值的体现,另一方面又是多重伦理价值的平衡和限定。
关于工程风险分配的研究,既要求我们借鉴西方的优秀成果,又要结合中国的国情,用一个字来表达,就是“化”字,不是“西化”,而是“化西”[10]。对于工程风险分配的正义问题,关键在于要研究如何与中国本土的思想资源与工程实践相结合,提出我们自己的见解。
在当下,工程风险已不单是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国家的事情,而是关乎人类的命运。因此,工程风险的分配是当下人类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于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首先有一个价值取向,这就是正义。正义要求在对工程风险分配时,强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强调“共同的行动”[11],共同的行动秉承的原则就是正义的取向。要求在对工程风险进行分配时,既包括工程师群体也包括国家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在内的相关群体。
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关键在于政府、企业、工程师、公众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妥协性共识的达成。与财富分配不同,工程风险分配正义原则的确立应该既体现正义伦理的价值取向,同时又具有具体可行性。具体原则包括:一是,正义的原则首先表现收益与风险的关系,谁收益,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收益与风险对等原则。二是,由于工程风险及其危害大小的不确定性,在某些情况下工程风险需要确定的、制度性的和规范的治理[12]。因此,工程风险分配正义需要坚持政府分担原则,即在工程主体无力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要由政府来分担相应的责任。三是,由于弱势群体本身在社会财富分配中就处于不利地位,在风险中应尽量保证弱势群体免伤害,要坚持弱势群体免伤害优先原则。四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不公正的风险分配均须予以矫正,并对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一方给以合理补偿,即坚持矫正补偿原则[13]。
原则要化为具体的实践,还必须通过社会设置,建立具体的制度得以保证。既要通过道德自律,同时又要通过具体的政策与制度来实现。工程风险责任的承担不是各责任主体的自愿行为,因此,仅靠工程共同体内部的、自觉的力量是不可以的,是不可能充分实现的,必须依靠外在制度与法律的力量来保证,要把工程风险分配正义的伦理价值原则外化为一套具体可操作的政策与条例。具体来说,工程风险分配正义制度包括:完善协商制度,建立“对话平台”,保障利益主体间沟通渠道的畅通;完善监督制度,以维护协商的程序、原则等;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使公众的诉求得到合理的表达;建立风险强制分配补偿制度、风险转嫁惩罚制度、风险承受者社会保障制度,以化解收益与风险不对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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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ineering Risk's Distribution:Dimensions from Economic Capital to Moral Justice
FU Chang-mei,JIA Wen-jing
(School of Marxism,Shenyang Aerospace University,Shenyang,Liaoning 110136,China)
Engineering risk is an unavoidable reality that mankind is unwilling to face.The thought of project risk allocation is indispensable in making the engineering risk distribution beneficial to mankind to the most.The thought of engineering risk allocation has experienced changes from the quantitative way of economics to the non-quantitative way of ethics,namely,from capital dimensions to responsibility dimensions,then to justice dimensions.Based on logical thinking and the history of engineering risk allocation,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engineering risk distributive justice has been clarified,which undoubtedly has a realistic significance in guiding engineering practice and engineering risk distribution.
engineering risk;distribution;capital;responsibility;justice
B82-057
A
1672-934X(2017)06-0010-05
10.16573/j.cnki.1672-934x.2017.06.002
2017-10-15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BZX10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13YJC720031)
傅畅梅(1972-),女,辽宁大连人,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哲学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贾闻静(1989-),女,江苏连云港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