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继射手网、人人影视相继关闭后,字幕组侵权问题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不少字幕组纷纷转站地下,或者与一些知名网站进行合作。字幕组产生的原因、是否就此消失以及如何生存,他们能否在法律上找到依据,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基本的分析。
【关键词】字幕组;侵权;著作权
一、字幕组概述
字幕是指以文字形式显示电视、电影、舞台作品里面的对话等非影像内容,也泛指影视作品后期加工的文字。字幕组,即是指将外国影视的对白从韩语、日语、美语、法语等翻译成中文字幕的民间组织。
字幕组最早出现在美国。它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动漫在美国的流行。在當时,美国在动漫爱好者无法通过正当渠道获得有英语字幕的日本动漫
因此,一些懂得日语的人开始进行私下翻译,并上传到网络,以供其他不懂日语的动漫爱好者下载。中国字幕组的诞生与其很相似,在当前,美剧、韩剧、法剧、泰剧等在中国拥有一批忠实的粉丝,但是由于外国影视剧的引进与需求存在很大的悬殊,有些人甚至不惜越狱来获得资源,然而获得资源后还要面对外语这样的障碍,这样就出现了字幕组。再加上网络的发展,使得他们翻译的字幕传播速度很快,这样就使得字幕组得到发展。
二、字幕组兴起的原因及分析
(一)市场的需求
目前,我国社会及其强调个人的外语能力。对于外语的重要性,我们耳提面命,被老师、家长、社会反复要求。我们自身也会有这种提高自己的意识,但是我们并没有那种生活环境,于是,我们便渴求在外国影视剧中能够找到那种感觉,能够培养自己的意识,希望能够与时进步,不被这个时代淘汰。这种全球化趋势是字幕组生存的很大前提。
(二)网络技术的推动
严格的引进制度使得我国目前市场上外国作品数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通过网络技术及时引入国外影视作品很大的现实可能性。通过网络技术,及时更新影视作品,并翻译成字幕,免费提供给观众,满足了观众的需要,这是字幕组得意发展的主要原因。同时,网络的便捷性使得观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爱好来选择,这就扩大的观众的选择范围,为观众提供很大的自由度。
(三)国外影视作品本身特性
整体而言,国内影视作品无法满足观众的需求,观众厌倦了国内影视作品情节上的重复,内容上的雷人,“玛丽苏”、“裤裆藏雷”、“手撕鬼子”“手枪打飞机”等等,这些作品很容易让人出戏,一个悲剧情节往往会变成喜剧,甚至无厘头的荒诞剧。与此相比,国外作品题材多样,来源于真实生活,观众很有代入感,观众愿意看。因此,国外作品本身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三、字幕组侵权的法律定性
(一)是否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既要求独立性又要求创造性。在我们观看的一些外国影视作品时,常常会发现,中文字幕并不是对英文字慕的简单的直译堆砌,常常会发现当下最流行的词语,但是放在原文中一点都不会觉得突兀,反倒觉得很是相得益彰。这就表明,这些字幕是具有独创性的。
(二)是否具有可复制性
字幕组的作品通常是srt、sub、ssa等格式,这些格式的内容是可以被无限复制的。因此,字幕作品具有可复制性。
(三)是否是智力成果
字幕文件的制作,其关键在于时间轴的制作和外文字幕的翻译。时间轴的制作需要字幕组成员大量的时间反复地观看视频文件,以确定精确的字幕出现时间,这其中凝结了制作人员的脑力劳动,因此,时间轴文件可以被认定为是智力成果。而外文字幕的翻译是翻译人员脑力劳动的成果,当无疑义。翻译人员利用翻译软件翻译的作品除外。
综上所述,字幕组制作的字幕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智力成果,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应具备主观上“未经许可”及客观上“造成损害”这两方面的原因。字幕组进行翻译显然并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同时,字幕组的无偿翻译行为导致著作权人的潜在市场已经被侵占,实际上已经造成对著作权人的损害。故而,字幕组对国外影视作品构成侵权的结论毋庸置疑。
我国《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例外原则,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原则。合理使用仅仅是为了个人使用、研究和欣赏,显然,字幕组制作的字幕不符合这一原则。那么,是否可以适用法定许可原则呢?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显然,字幕组翻译字幕并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因此,字幕组成员们也无法用该例外原则进行抗辩。
四、总结
字幕组制作字幕的行为,毋庸置疑,是对著作权人的侵权。传统观点认为法律无法为其开脱,但本人认为,法律规定中的例外原则,对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这一规定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做出扩大解释。字幕组成员进行字幕翻译大多是无偿的,而且是提供给大多数不懂外语的人来下载、观看,以帮助他们更好的理解剧情。这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为了公共利益而使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放纵对著作权的侵犯。值得注意的是,字幕组的这些翻译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对原著起到了很大的宣传作用,使得一些影视剧往往未播先红,拥有一批忠实的粉丝,这些从客观上给原著带来了利益。
另外,网络的发展使得打击这种侵权情形变得很弱势,但并不能从根源上杜绝此种现象。即使一时通过政府和国家的打击强度很大,一些人员暂时消失或者转战地下,但是很快就会有人继续类似的行为。
著作权保护制度不应绝对偏向保护著作权人利益,而应当在著作权人和使用、传播者之间寻找一个利益平衡机制。当然,这样的平衡点不是一夕之间就能找到的。同时也应当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比如,盗版商的利用等,这些都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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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冰.影视字幕组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6):36-37
[3]刘晓静.盗猎的游戏:国内影视字幕组文化研究[D].西北大学,2011
作者简介:
陈莉娜(1993-),女,河南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