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斯扬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文化遗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盗用、使用的事件不断增多,这不仅使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遭受了严重侵害,对国民的精神利益也造成了一定影响。我国作为一个拥有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作为珍贵财富被永久地保护。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方面,我国加入了一些国际条约,并于2011年发布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尚且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本文将以我国藏医药的商标权保护为例子,从现状出发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商标权
在目前追求文化精神的现代社会中,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增加了我国的软实力,维护了我国的民族尊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体系构建,法学界及社会相关人士有着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应当顺应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以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为基础,量身定制一套能够有效起到保护作用的法律体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一)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益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对传承人的权益保护主要在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两方面。首先,传承人的精神权益是指不受污蔑、精神上的不受冒犯等等,这些精神权益不仅仅代表着传承人强烈的民族荣誉感和归属感,对传承人物质权益的实现也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其次,传承人的物质利益因为现代科技力量的强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带了大量的复制、收集、滥用。因为法律保护的欠缺,致使我们面对这样无偿的使用甚至牟利无法拿出有力的法律手段捍卫自身的权利,只能通过外交方式解决。
(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
正所谓传内不传外,在过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仅限于家族内部间流传,一些古老的技艺渐渐成为了一家人的生活经济来源。但是随着社会商业化的发展,若依旧以家族流传文化爱好作为主要传承方式,难免会偏离时代发展。所以为了避免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陷入后继无人的尴尬境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时刻需要新的动力以及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第一,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即版权,是对文学、科学作品作者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权利保护,更倾向于作品表现方式的保护。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其外在体现的多是精神层面的内容,而且文化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就这与著作权的要保护形式产生了一定的偏差,使由著作权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了困境。例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剪纸技艺已经家喻户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不是我们欣赏的剪纸作品,而是传承人的技术以及精神信仰,但是它无法作为法律客体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所以从这一例子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还有待完善。
第二,商标权保护。商标对产品的保护时间可以通过续展而持续存在,并且主体既可以个人、团体,也可以是法人。所以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商标权可以用作传统文化识别的保护,其保护主要有两种方法,其一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标志、字符、文字等等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其二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产生的产品可以进行商品商标注册,具有独特性的文化服务也可以注册服务商标。此外一些可以代表传统工艺技术的招牌也可以成为标志,进行商标申请,以便后续更好地保护传统文化。
(二)藏医药的商标权保护现状
藏医药学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大量的临床疗效,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因为科技的不断前进,传统藏医药学文化面临着文献损毁、技术无法传承等严峻问题,其中关于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在未来的全球化发展中能否保有一定的地位,能否争取更有利的科学社会资源,还要依靠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力量。因此藏医药学如何在知识产权方面得到更有效地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藏医药中,那曲的冬虫夏草可谓是极具代表性的一种药材原料,已经成为各民族人民都十分认可的良药。那曲冬虫夏草名声大噪带来的是藏药产品的好信誉,成为藏药产品质量可靠的标签,并且为当地藏族人民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益。这一例子很好地说明了商标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中起到的良好推动作用。因为在商标权的保护中只要满足可识别性这一个条件即可,其不受文字、颜色、图形、声音、时间等条件的限制。但是在这一事例中,藏医药在形成了商品化状态后才发挥了商标权的作用,商标权使藏药产品得到了保护,藏医药知识却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仅仅依靠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不完整的,我们还需寻找其他保护之道。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为了弥补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缺陷,完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及客体。对相关的主客体给予明确界定,不用再多加考虑其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及时抢救、保护、发展。第二,完善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为了全面、长久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如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律法内容中加强对传统识别标志的保护,避免遭到其他人恶性抢注。第三,笔者建议成立特别法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到全方面的妥善维护,所以可以在某些方面,如民间艺术文化作品、历史科技等,针对其特点及发展前景有针对性地制定特别法进行保护。并且在此基础上,构建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有效协调各个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空隙或部分交叉点。
综上所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仅仅依靠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个别法律的零散规定無法从根源上使其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因此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8卷)[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2]杨长海.藏医药商标权保护的实证分析[J].传承,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