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泰+蔡洪检+徐超
【摘要】中关村示范区作为国家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创新驱动的重点培育目标,其核心是区域协同创新发展,即调整优化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扩大环境容量,增强创新驱动力。本章节在创新生态系统的视角下,从中关村协同创新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出发,分析了影响协同创新的动力因子,总结出协同创新的因素体系。
【关键词】协同创新;体系
1?协同创新关键动力因子确定
1.1协同创新影响因素
创新主体组织自身规模、功能及相互联系网络的变化和进步,是推动协同创新发展的根本性动力。随着产学研创新模式在中关村实施的不断深入,中关村创新平台实力逐步增强,培育和吸纳了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70%以上的龙头企业。重点企业的规模在不断增加,功能不断完善,在信息、人才、技术和资本等多个领域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在此背景下,中关村核心区于2014年启动了协同创新服务平台,包括了清华科技园、北大科技园等13家组织单位,推动整个园区协同创新不断发展。
在中关村创新生态系统中,各类创新主体(企业、高效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关系要素",是决定其协同运行顺畅性的关键因子。
1.2创新服务组织
任何一个创新主体都不能掌控其在创新活动中所需的全部资源,因此必须在其它的主体提供支持的条件下,才能高效利用其它资源,形成协同效应。提供支持的主体也成为创新服务组织,一般包括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孵化器、人才中介、专利服务公司及法律和会计事务所等。这些组织按照相关法律制度,遵循市场规律,以专业知识、专门功能为基础,通过整合各类资源,为创新主体(企业、大学、科研院所)提供服务。创新服务组织在帮助资源供需双方对接的过程中,增强了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使创新主体间的有效沟通,达到多赢的目的。2015年中关村示范区内孵化器数量达到198家,各类创新服务组织如创投机构和技术咨询公司等的业务量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這些创新服务机构能够及时掌握市场需求和最新研发动态,不仅提升了示范区各参与主体间发展需求协同,也促进了协同创新成果的产出。
1.3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在区域协同创新当中扮演了服务者、协调者、参与者和管理者的角色,除了提供政策支持以外,也设立了技术研究所、科研项目和创新扶持基金,通过建立机制为协同创新的有效运行提供保障。如,在中关村示范区,由科技部牵头组成了政策先行工作组,涵盖了双创税收政策、高新创业企业认定、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工商管理体制改革等等。有学者通过应用计量经济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除我国西部以外,政府机构提供的科技支持政策和相关资源对当前体制下的协同创新具有突出的推动作用。
1.4创新环境
中关村示范区的创新环境包括自然环境、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文化环境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其中创新生态系统所在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对其的协同发展具有一定作用。一般而言,区域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往往会影响创新生态系统发展的目标以及各类创新主体的成长。而科技的发展和进步是推动协同创新演化的源动力。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组织的形态和功能都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以不断适应新的科学技术环境条件。在中关村示范区,创新价值随着信息化、网络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在不断演变,协同创新提现出市场信息多变、学科交叉、技术综合性增强的特征。
经济发展水平是创新生态系统发展的基本条件,往往决定和制约协同创新活动的规模。同时社会文化对协同创新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创新更需要文化提供精神支持。包容、开放的创新文化与创新活动息息相关。
近年来,国家在市场环境中对创新投入不断加大,创新需求也随之在规模和种类上有所增加。中关村示范区的科技产业发展逐年加快,推动了协同创新的进化,如中关村引领的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园区增强了创新成果的培育能力和将协同创新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1.5网络关系
为了获取信息、技术等资源以及降低创新成本和优化创新链的资源配置,各参与主体需要在自身以外一直寻找新的合作伙伴,并探寻更有效的协同创新方式,以保障协作关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关系网络作为个体获得创新生态系统资源并创造价值的通道,在组织、制度、技术和文化等多个方面影响着系统协同化的形态。如中关村示范区近5年来先后在徐州、保定、天津和南宁建立了中关村科技园,将品牌辐射到周边地区,在园区发展层面采用了多样性的协同发展模式。
2?协同创新因素体系构建
经上述分析,中关村协同创新因素体系如下图所示。
综上所述,中关村协同创新研究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各要素构成的创新生态系统中,各互动单元之间网络关系的发现和分析。协同创新的能力受到多种因素作用,比如新组织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创新体制和政策、社会经济条件、创新文化环境甚至自然资源要素等。总体而言,影响协同创新的因素主要包括创新主体、创新服务组织、政府机构、内外部环境、市场需求和、区域交流等。
参考文献:
[1]节振凹.区域创新系统演化路径研化:巧谷、新竹、中关村比较[J].科学技术管理,2010(6):1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