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两宋时期,由于政府对商人商业制定的歧视性政策和社会道德约束力的弱化以及榷场关闭等原因,引起商人采取违规违法的非制度化行为进行抗争,宋代商人非制度化行为造成社会风气败坏,买官卖官现象严重,奢靡之风盛行,制假造假泛滥。宋代商人的非制度化行为是其对封建政府的压制所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他们并不想和封建政府决裂,因此不可能建立起自己主导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宋朝;商人;非制度化行为
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2-0124-05
学界对两宋时期商人商业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如对商人的意识形态分析①、商人的社会活动探究②、商人的社会关系及地位变化③等,而对因政府限制商人权利引发的商人非制度化行为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待发之覆尚多,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讨论。
一、两宋时期商人非制度化行为的主要表现
本文所讨论的非制度化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在遇到某些问题或处于某种困境时,借助权力、金钱、关系、人情等资源或媒介,采用制度外的手段进行利益博弈的一种非常规方式。④宋代商人在反对政府针对其制定的限制政策时,往往采取一些违规违法手段抵消政府限制措施对自身商业利益的影响。这类非制度化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人在政治活动中的非制度化行为
两宋时期,商人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但政府仍制定一些措施来限制商人权利和社会地位,如禁止商人及其子孙参加科举考试,“凡命士应举,谓之锁厅试。所属先以名闻,得旨而后解。既集,什伍相保,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⑤。此外,还通过操纵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歧视商人,如范仲淹在《四民诗》中这样写道:“吾商则何罪,君子耻为邻。”⑥另外,还禁止商人与官员通婚,如“禁以财冒士族娶宗室女者”⑦,“缌麻以上亲不得与诸司胥吏出职、纳粟得官及进纳伎术、工商、杂类、恶逆之家子孙通婚”⑧。
面对政策上的种种限制,商人往往凭借其雄厚财力通过买官、贿官、联姻等非制度化手段来打破这种限制,如买官,绍圣年间范纯粹上疏说:“国法故许进纳取官,然未尝听其理选。今西北三路,许纳三千二百缗买斋郎,四千六百缗买供奉职,并免试注官。夫天下士大夫服勤至于垂死,不沾世恩,其富民猾商,捐钱千万,则可任三子,切为朝廷惜之。”⑨当时买官的大都是一些“兼并豪猾之徒、屠酤市贩之辈”,人数每年“约以千计”,在当时形成了“此流遍满天下,一州一县,无处无之”的局面。⑩绍兴二十六年(1156),绍兴进士单士镃说:“比年以来,为奉使者,不问贤否,惟金多者备员而往。多是市廛豪富巨商之子,果能不辱君命乎?”
再如联姻,“富室多赂宗室求婚,苟求一官,以庇门户,后相引为亲”。仁宗时,屯田员外郎凌景阳“与在京酒店户孙氏结婚”。泉州商人王元懋
收稿日期:2016-09-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非制度化生存的负面效应及其治理模式研究”(10BZZ001)。
作者简介:王文兵,男,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石家庄050024)。
“其富不赀。留丞相、诸葛侍郎皆与其为姻家”。南宋时期宿松商人吴十郎,依靠卖油为生,“才数年,资业顿起,殆且巨万。庆元元年,长子娶官族女”。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2.商人经济生活中的非制度化行为
与政治上的非制度化行为相比,商人在经济上的非制度化行为则显得非常直接,目的也更为明确,那就是最大限度地获取财富。
如走私。文彦博在《乞禁止汉人与西人私相交易奏》中说:“近访闻诸路沿边因循习俗,不切禁止,常有番汉私相交易。”司马光也认为:“禁私市甚难,立法极严,又边帅得人,然后能行。”却很難做到,实际情况是“私市滔滔如故;或此路禁绝而彼路放行,如堤防一存一亡”。商人的走私行为,对国家经济秩序、税收及国家安全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宋代制定各种条令和规章制度打击走私,但由于走私获利甚大,如绍兴年间,“鼎、灃、归、峡产茶,民私贩入北境,利数倍”。所以“虽重为赏罚,亦不能禁”。
再如偷税漏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税收在宋代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以至于出现“州郡财计,除民租外,全赖商税”的状况,蒙文通指出:“宋代的商税曾高达两千两百多万贯,在王朝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率。”因此,政府开始重视对商税的征收,并对偷税漏税者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如淳化五年(994)诏令规定“应算物货而辄藏匿,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以半畀捕者。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庆元条法事类》中“匿税者,笞四十,税钱满十贯,笞八十,持杖匿税,不以财本异同,杖八十”。但这些措施仍阻止不了商人的偷税漏税行为。杭州知州孙沔“及在杭州,尝从萧山民郑旻市纱,旻高其直,沔为恨。会旻贸纱有隐而不税者,事觉,沔取其家簿记,积计不税者几万端,配隶旻他州”。宁宗时,石宗万指出:“州郡商税,经费之所繇出,惟赖富商大贾趁办课利。今沿江场务,所至萧条,较之往年,所收十不及四五。推原其繇,皆士大夫之贪黩者为之。巨艘西下,舳舻相衔,捆载客货,安然如山,问之,则无非士大夫之舟也。”“商旅探伺,争为奔趋。为士大夫者从而要索重价,一舟所获,几数千缗,经由场务,曲为覆护。”从中可以看出,官员帮助商人逃税是造成税收“所收十不及四五”的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商人在经济方面的非制度化行为还表现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如神宗时,正宁饥荒,而“富人闭廪,以高其粜”,“今豪民富家,乘时贱收”“及穑事不兴,小有水旱,则稽贷不出,须其翔踴,以谋厚利”。以及制假贩假方面,如一些茶商便在茶叶中掺假以获利,“近年以来有百姓采摘诸杂木叶,造成杜茶夹带货卖”等等。
3.商人在社会生活方面的非制度化行为
宋代商人在社会生活方面的非制度化行为主要表现为服饰车舆的僭越和饮食违规等。
宋代士庶之间的服饰有着严格的等级区分,“士庶之间,车服之制,至于丧葬,各有等差”。而商人更是因为其从事职业的缘故特别从舆服上予以标识。“庶人、商贾、伎术、不系官伶人,只许服皂、白衣,铁角带,不得服紫。”“工商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不敢越外。”事实上,随着社会地位的提高,商民服饰违制现象颇多,如“农、贩细民,至用道服、背子、紫衫者”“非旧俗也”。“庶民之家,必衣重锦,厚绫罗縠之衣,名状百出,弗可胜穷。”太平兴国七年(982)正月,太宗诏曰:“士庶之间,车服之制,至于丧葬,各有等差。近年以来,颇成逾僭。”大观元年(1107)八月,何谊直札子云:“臣窃见豪右兼并之家,雕楹刻桷,异服奇器,极珠玑纨绮之饰,备声乐妙妾之奉,伤生以送死,破产以嫁子,专利自厚,莫知艺极。”
除服饰外,宋代商人对车乘的僭越也非常普遍,宋代对商人出行乘坐交通工具做过明确规定,“今后富商大贾乘马,漆素鞍者勿禁”“工商、庶人家乘檐子,或用四人、八人,请禁断,听乘车;兜子,舁不得过二人”,“民间毋得乘檐子”,但政和七年(1117),大臣王僚上书言:“辇毂之下奔竞奢靡,有未革者。”“如民庶之家不得乘轿,今京城内暖轿,非命官至富民、娼优、下贱,遂以为常。”
二、两宋商人非制度化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两宋商人的非制度化行为干扰了宋代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正常运行,给宋朝的统治秩序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现象的出现?我们试作简要分析。
1.政府制定的针对商业商人的歧视性政策
歧视性政策指的是政府制定或执行政策时没有遵循社会所广泛认同的一视同仁原则,失去公平性。歧视性政策势必会引起政策歧视对象的不满甚至反抗,从而使得政策失效或失败。
宋朝商人的地位虽然有所提高,但仍处在社会的底层,商人还存在着自卑心理,这种自卑心理产生的根源就是社会上的轻商观念。这种观念反映在政策层面上,就是如禁止商人参加科举考试等,虽然当时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的规定,但宋代的文献资料并没有留下商人因此而参与科举的记录。
再如禁榷制度。傅筑夫认为禁榷制度的实质“就是官营工商业。所谓禁榷,就是对某种工商业完全由政府垄断,禁止私人经营”。张锦鹏指出:“禁榷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政府对某些重要商品实行专营的制度,是政府管制经济,垄断市场的手段。”王小梅说:“禁榷制度乃是对商品经济的一个直接扼杀力量,因而也是贯彻抑商政策的一个最强有力的支柱。”的确如此,禁榷制度推行后,商人违法私产私贩现象增多,如庆历四年(1026),范仲淹就指出:“天下茶盐,出于山海,是天地之利,以养万民也。近古以来,官禁其源,人多犯法。今又绝山旅之路,官自行贩,困于运置。其民庶私贩者,徙、流;岁有千万人罹此刑祸。”宋代政府施行的禁榷制度,严重危害了商人的利益,影响了他们的商业利润,势必会造成商人的不满。
2.道德约束力的弱化
原有的道德规范不能有效地对社会发挥调节和引导作用,就会出现道德失范现象,而“道德失范是指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作为存在意义、生活规范的道德价值及其规范要求不能对社会生活发挥正常的调解作用,从而表现为社会行为的混乱”。宋代商人的种种非制度化行为就是当时社会道德失范最直接的体现,而引起其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道德约束力的减弱,即商人思想上自觉约束力的减弱。英国功利主义代表人物穆勒指出:“一切伦理体系的最后约束力是我们自觉心中的一种主观感情。”所以,道德内在约束力主要是通过商人个体内心的自我反省、自我规范,自我监督,从而把社会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身道德法则。而宋代社会价值观念、善恶标准的变化,使商人思想上的自觉约束力和内心道德标准迅速瓦解和降低。
因此,传统的重义轻利的儒家价值道德观念逐漸发生了变化,功利主义思潮开始兴起,如李觏说:“利可言乎?曰:人非利不生,曷为不可言。欲可言乎?曰:欲者人之情,曷为不可言,言而不以礼,是贪与淫罪矣!不贪不淫,而且不可言,无乃贼人之生,反人之情。世俗之不喜儒以此。孟子谓何必曰利,激也。焉有仁义而不利者乎?其书数称汤,武将以七十里百里而王天下,利岂小哉?孔子七十所欲不逾矩,非无欲也。於诗则道男女之时,容貌之美,悲感念望,以见一国之风,其顺人也至矣。”这里,他认为追逐利欲的行为是合情合理的。司马光也说:“今有司为法则不然,无问市井田野之人,由中及外,自朝至暮。惟钱是求。”李元弼也说:“大率愚民,以经营财利为先。”蔡襄也指出:“凡人情莫不欲富,至于农人商贾、百工之家,莫不昼夜营度,以求其利。”《桯史》中记载一个富翁谈到致富之道时说:“大凡致富之道,当先去其五贼。五贼不除,富不可致。”“五贼”,“即世之所谓仁、义、礼、智、信是也”。这种功利思潮使重义轻利、勤俭节约为核心的传统道德受到极大冲击,“风俗侈靡,日甚一日,服食器用,殊无区别。虽屡有约束,终未尽革”。
这种以利为先、以利为重的社会风尚很快影响到商人对利义的取舍,并进一步导致其自律能力的下降。而逾礼僭越之风更是助长了商人的冒险精神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榷场关闭的影响
宋与辽、西夏、金的交界地带设置榷场,进行贸易往来,当双边关系缓和时,就开放榷场进行双方贸易;当双边关系恶化时,就关闭甚至废除榷场,致使榷场兴废无常。如绍兴二十九年,“海陵将入寇,乃悉罢淮北、陕西诸榷场,独泗州如故”,并禁止私下贸易,“北界商旅辄入内地贩易,所在捕斩之”。
榷场兴废无常,使得正常状态下的双边贸易变得极不稳定。但双方边民仍有着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商品交换需求,这就为商人的走私贸易提供了生长空间,这种走私贸易与榷场贸易是对立的,这两者最大的不同就是走私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或者说很少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商人们利用榷场关闭的机会采取走私、违禁等种种非制度化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茶于蒋州私渡,货于北客者既多,而榷场通货之茶少矣。”
在这种政府间的政治矛盾冲突下,官方贸易的终止,也深深影响着商人经商的行为方式,成为两宋商人非法行为的间接推手。
三、非制度化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
商人的种种非制度化行为,贯穿两宋始终,对宋代社会的诸多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破坏社会风气
商人的种种非制度化行为对社会风气产生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和奢靡之风的盛行。“宣和中,有郑良者,本茶商,交结阍寺以进,至秘阁修撰、广南转运使,恃恩自恣。”朱勔“本一巨商,与其父杀人抵罪,以贿得免死,因循迹入京师,交结童(贯)、蔡(京),援引得官,以至通显”。这种现象很快蔓延开来并逐渐加重,以至于“上自公府省寺,诸路监司,州县乡村,仓场库务之吏,词讼追呼,租税徭役,出纳会稽,凡有毫厘之事关其手者,非赂遗则不行”。“官大者,往往交赂遗、营赀产,以负贪污之毁;官小者,贩鬻、乞丐、无所不为。”到了南宋,整个社会“贪浊成风,椎剥滋甚”,贾似道弄权时期,卖官鬻爵更是肆无忌惮,“引荐奔竞之士,交通贿赂”,“吏争纳赂求美职,其求为帅阃、监司、郡守者,贡献不可胜计”。卖官贿赂之外,奢靡之风也有所蔓延,“婚丧、奉养、服食、器具之物,皆无制度以为节,而天下以奢为荣,以俭为耻。苟其才之可以具,则无所为而为不得,有司既不禁,而人又以此为荣;苟其才不足,而不能自称于流俗,则其婚丧之际,往往得罪于族人,婚姻而人以为耻矣。故富者贪而不知止,贫者则勉强其不足以追之,此士之所以重困,而廉耻之心毁也”。
二是导致了商品制假贩假泛滥。如茶叶在宋代属于政府专卖范畴,利润极高,“近见在京并京畿等路州县铺户自买客草茶铺,旋入黄米、绿豆、炒曲、杂物拌和真茶,变磨出卖”,这种风气很快蔓延到其他领域,一些政府官员也开始制作伪劣产品。食盐在日常生活中极为重要,一些官员为谋私利,在售卖时经常“减落斤两,夹杂灰沙”,“盐场不能选官监视,遂致合干人等通同作弊,多以沙泥拌和,减克斤两。乡户到坊买盐,偷克价钱,勒令陪备。”粮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在国家征收过程中,也存在投机作假行为“多方拌和均减,致粮草怯弱,又枉费官钱不少”,“体量得河北诸州军每年和籴斛斗万数不少,官中估价不低,从来被诸色行人等将米粟两色入糠及粃谷用温水拌和。入中在仓敖,及一两年间,便有陈次黑弱”。就连一些小商贩也“贩米而加以水,卖盐而杂以灰,卖漆而和以油,卖药而易以他物”。
商人的非制度化行为扰乱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秩序,是对制度化的背离和对立,造成制度的形式和制度的功能的脱节。
2.职业观的变化和社会阶层的流动
两宋时期,随着商业的发展繁荣,吸引了包括一些官员也加入商业大军中来,“宰相沈该,顷在蜀部,买贱卖贵,舟车络绎,不舍昼夜。蜀人不以官名之,但曰沈本,盖方言以商贾为本也”。士人也“口谈道义,而身为沽贩”,地主、农民在内的其他社会阶层也都积极从商。南宋庄绰在《鸡肋篇》中记载这样一句俚语:“欲得官,杀人放火受招安;欲得富,赶着行在卖酒醋。”这些都表明,人们的职业观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拘泥传统的职业观念逐渐松动,“弃儒服贾”“弃文从商”蔚然成风。传统的“士农工商”四民观被新的四民观所取代,“士农工商,皆百姓之本业。自生民以来,未能有易之者也”。叶适更是指出:“夫四民交致其用,而后治化兴,抑末厚本,非正论也。”总之,商業在宋朝成为重要行业,吸引着社会各阶层人们的加入。
职业观念的变化使得宋朝社会阶层的流动也变得频繁起来。如农民,“郑四客,台州仙居人,为林通判家佃户,后稍有储羡,或出外贩货纱帛海物”,手工业者,“馨家所有,买磨驴七八头,麦数十斛,每得面,自骑驴入城鬻之,至晚负钱以归。率数日一出,如是三年,获利愈益多”。大量社会中下阶层的人员进入商业领域,壮大了商人队伍,实现了社会阶层的水平流动。与此同时,商人结交官宦、官商联姻等非制度化手段获得了一定的政治地位,如苏州商人苏冲,“弟侄数人,皆结姻于帝族,因缘得至显官者甚众”,实现了社会阶层的垂直流动。由于商人阶层的财富凸显,以其为动力源,客观上带动了宋朝各个社会阶层的流动。
作为一个日益强大的社会群体,宋代商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他们需要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展示自己的力量,这就会对原来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也必然会遭到原来社会秩序的压制,于是,一场限制和突破、打压和抗争的冲突在社会各领域展开。但是,宋代商人最终没有像西欧商人那样冲破封建政权的羁绊,反而依附于强权之下,两者达成了一种妥协。究其原因,主要由于宋代商人妥协和抗争的双重特性,在封建政府高压政策之下往往能展现出与之抗争的一面,但又有着由富及贵、与官府结托的主观,所以其最终的愿望是投身政界,而不是投资工商业。商人的种种非制度化行为只是商人对封建政府的压制表现不满或者保护自己的一种极端措施,他们并没有希望与封建政府彻底决裂,当然也未能建立起自己主导的社会秩序。
注释
①如刘锦增、宋文博:《宋代商人价值观探析》,《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林文勋:《宋代商人心态初探》,《中州学刊》1992年第2期。②如冯芸、桂立:《宋代商人与社会慈善救济》,《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③如朱瑞熙:《宋代商人的社会地位及其历史作用》,《历史研究》1986年第2期;林文勋:《宋代商人对国家政治的干预及其影响》,《中州学刊》1996年第3期;常大群:《宋代商人的社会地位》,《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3期。④孟宪平:《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非制度化生存的社会学分析》,《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1期。⑤⑦⑧⑨脱脱:《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第3605、188、2739、10281、4541、9689、3573、3574、3573、3574、3576、3577、4562、13782、13783页。⑥范仲淹:《范仲淹全集》,李勇先、王蓉贵校点,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5页。⑩徐松:《宋会要辑稿》,中华书局,1957年,第2041、5120、5322、6527、6764、5363、5174、5277、5493、5495页。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华书局,1988年,第2814、3029页。朱昫:《萍洲可谈》,中华书局,1985年,第4页。欧阳永叔:《欧阳修全集》,中国书店,1986年,第778页。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年,第1345、1238、918、190页。曾枣庄、刘琳主编,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全宋文》第15册,巴蜀书社,1991年,第546页。司马光著,王根林点校:《司马光奏议》,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85、90页。何竹淇编:《两宋农民战争史料汇编》下编,中华书局,1976年,第362页。苏轼:《栾城集》卷四十二,《论北朝所见于朝廷不便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938页。转引自赵德馨主编,葛金芳著:《中国经济通史》五,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736页。蒙文通:《从宋代的商税和城市看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历史研究》1961年第4期。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00页。转引自林文益编著:《中国商业简史——一八四零年以前》,中国展望出版社,1985年,第179页。曾枣庄,刘琳主编,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全宋文》第8册,巴蜀书社,1990年,第341页。孟元老:《东京梦华录》,中华书局,2004年,第131页。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整理:万历癸丑刊本《三山志》卷四十《土俗类二》,方志出版社,2004年电脑扫描版,第465页。李觏:《李觏集》,中华书局,1981年,第137、326页。常大群:《宋代商人的社会地位》,《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3期。林文勋:《宋代商人心态初探》,《中州学刊》1992年第2期。傅立民、贺名仑主编:《中国商业文化大辞典》,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第1279页。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66页。张锦鹏:《试论中国古代实施禁榷制度的目的》,《贵州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王小梅:《中国古代的专卖制度》,《经济论坛》1993年第15期。范仲淹:《范文正奏议》卷上《奏灾异后合行四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27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7页。高兆明:《制度公正论:变革时期道德失范研究》,上海文艺出版社,2007年,第15—23页。转引自陈艳:《科学道德失范的原因分析》,《科技创业月刊》2006年第3期。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1995年,第6165页。元周主编:《政训实录》第二卷,中国戏剧出版社,2001年,第699页。蔡襄:《蔡襄集》卷三十四《福州五戒文》,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618页。岳珂:《桯史》卷二《富翁五贼》,中华书局,1981年,第16页。转引自靳华《宋、金榷场贸易的特点》,《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4期。葛金芳:《南宋全史》六《社会经济与对外贸易》卷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384页。王明清:《挥麈录·后录》卷八,上海书店,2001年,第144页。曾敏行:《独醒杂志》卷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95页。王安石:《王安石全集》卷一,《上皇帝万言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7页。佚名:《宋史全文》卷三三,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238页。王安石:《王文正公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47年,第8页。袁采:《袁氏世范》卷下之二五,《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9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639页。司马光:《涑水纪闻》卷九,上海书店,1990年,第157页。庄绰著,萧鲁阳点校:《唐宋史料笔记丛刊》《鸡肋篇·卷中》,中华书局,1983年,第67页。陈耆卿:《嘉定赤诚志》,《宋元方志丛刊》,中华书局,1990年,第7578页。叶适:《习学记言序目》,中华书局,1977年,第273页。龚明之:《中吴纪闻》,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46页。
责任编辑:王轲
Analysis of Merchant Non-institutionalized Behavior during the Song Dynasty
Wang Wenbing
Abstract: During the Song Dynasty, due to the business discriminative policies by government, weak social morality and close of border trade, businessmen took non-institutional illegal struggle. The behavior of Song Dynasty Merchant had led to corrupted social values, buying and selling the officer, extravagance and making and selling fake goods everywhere. It was a self-protective behavior by them in the face of repressive government policies, actually, they didnt want to break with feudal government, so they hardly established their own social orders.
Key words:Song Dynasty; merchant; non-institutional illegal behavior
中州学刊2017年第2期中共二大与党的组织原则的早期探索2017年2月中 州 学 刊Feb.,2017
第2期(总第242期)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No.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