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目前对中等收入群体的界定,多将按人口排序、收入处于中间水平的“中等人群收入”,与处于收入分布范围的中间水平的中等收入混同。我国当前的中等收入群体明显处于低水平。农民收入分布则呈现以大多數低收入群体为基础的金字塔结构,向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结构转换的过渡性结构。虽然省际差距有所收敛,但中低收入省份净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数量为零,多数低收入省市的收入位次难以提高。未来应逐步抬高水平较低但又人口众多的收入群体的重心,形成更高水平的橄榄型结构。应加快产业升级,发展高效益现代服务业,实行以投资合作为主导的省际对口帮扶政策,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扩大农民中等收入群体。
关键词:省市;农村中等收入群体;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2-0035-07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重要标志是“橄榄形”分配结构逐步形成,但这种结构有着高水平和低水平之分。本文从省市农民收入水平层面,通过比较分析,研究如何构建较高水平的省市农村中等收入群体结构,以期为政府调控提供一定的思路及政策建议。
一、中等收入群体的定量概念及
农民收入差距的收敛性在收入分配格局上,一些发达国家虽然也有较明显的群体性收入差距,但是区域之间的人均差距并不是很大。例如美国50个州人均收入最高的是康涅狄格州,人均收入为56889美元,最低的是密西西比州,人均收入为32176美元,前者是后者的1.77倍,而2014年我国收入最高的上海农民人均收入为21192元,是最低的甘肃人均收入6277元的3.38倍;从大区域看,美国最富有的新英格兰地区2011年人均收入为51074美元,而人均收入最低的东南地区(southeast)为37472美元,前者是后者的1.36倍,而我国收入较高的东部地区农民人均(算术平均数)为14498元,西部地区为7895元,前者为后者的1.84倍。①在省(市区)已经将差距拉大的基础上,省(市区)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加剧了全国群体间的不平等。省(市区)和区域间的历史前提、环境条件、产业基础、制度环境和人力资本等等呈现的极大区别,导致人力资源和资本不断流向发达省市,进一步加剧了上述起点上的不平衡。
为研究近年来我国省(市区)农民收入的变动趋势,本文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近十年每年全国农村居民中,各占20%的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高收入户的人均纯收入(2012年后为可支配收入)数据,再加上每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平均数,以及对全国31个省(市区)的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进行排位后得出的中位数,共7个数据为衡量体系,来判断和评价收入分配格局的状态。表1列出了从2005年至2014年由上述7个数据转换成的以每年的平均数为100%的全国农村居民各种档次收入指数。
收稿日期:2016-11-10
作者简介:陈自芳,男,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经济学部二级教授(杭州310012)。
注:表中除平均数和中位数外,均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按五等份分组(各20%)的不同档次收入户的收入水平。
研究中等收入群体,首先涉及“中等收入”的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是相对水平的概念,即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中等收入是随实际的国民收入状况而变化的。有人提出以收入水平的中位数为中心,上下各25%的幅度作为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②另一种观点认为它是绝对水平的概念,如认为是在“小康之上和比较富裕之下”,并以预测的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0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000元,作为现阶段中等收入的基础标准,上浮2.5倍则为其高点。③笔者同意前者认为中等收入群体是相对水平的观点。正如经济学家杨宜勇认为:中国的中等收入群体是国内的相对水平,中等收入是一个结构性指标。④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其实就是抑制两极分化,构建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结构的意思。但是我们要扩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并不是单纯处于中间层次的人群,因而笔者不同意以中位数为中心上下浮动25%的方法,这种方法实质是以“中等人群”(所有民众中间,收入处于最为中间点的人群)的收入为中心。即如果有100人按其收入由低到高排序,按人口五等份各20%的群体,第40—60人的收入即为中等收入,这实际成了按人口排序、收入处于中间水平的“中等人群收入”。相反,严格意义的中等收入应该是“所有收入分布范围的中等水平”的收入,即如果收入水平分布在3000元至23000元,则中等收入应为两者的中间值13000元。前者以人口的状况为对象,后者是以收入的分布状况为对象,我们讲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实际指的是后者。由于收入是逐年提高的,“收入分布范围的中等水平”也会逐年提高,以此为中心的橄榄型结构也会不断提高(见后文图2),就达到了既抑制两极分化,又不断提高收入的目标。相反,我们如果用中位数方法确定中等收入水平,可以说任何收入结构下(哪怕绝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再低),中等收入都是覆盖人口最多的,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就成了伪命题,这就违背了我们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为了提升多数人收入水平的本意。
但是,目前研究中等收入,又不能脱离人口收入的实际水平。如果完全以收入分布范围的中等水平为准,以2014年为例,高收入指数为228.3,低收入指数为26.4,两者的中间位置为127.35,已接近人口五等分的中高收入指数128.2,如将它作为中等收入标准,就会与人口分布的现实偏离过大。我们依据历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按五等分组的农民收入7个档次指数绘制坐标图(本文因篇幅所限恕不列出),从兼顾收入分布范围和人口分布范围的原则出发,可以将20%中等收入线与20%中高收入线之间作为中等收入的区间,不但平均数线和中位数线都在此间,并且这4条曲线之间的距离较小,分布较为紧密。其数值以2014年为例是9504—13449元(指数90.6—128.2)之间,这种中等收入水平又可分为3档,即(1)高于20%中等收入水平但低于中位数水平;(2)高于中位数但低于平均数;(3)高于平均数但低于中等偏上水平。虽然这个区间按照严格意义的中等收入标准仍然偏低,但作为现实“中等人群的收入”还是较为合适的。
表22005—2014年31个省(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极值差率、均方差及变异系数
指标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極值差率
均方差
从数据分布看,高收入群体高出平均数的程度相当大,前期为平均数的2.4倍和中位数的2.5—2.6倍,后期则为平均数的2.3倍和中位数的2.4倍。其高高在上,十分突出,只是到2012年后才略有下降。中位数相对于平均数的绝对差距虽然从251元增加到513元,但收入指数的差距从7.7个百分点降到4.9个百分点;20%高收入的收入指数从2005年的238.0减少到2014年的226.1,降了约12个百分点,20%低收入的收入指数从32.8降到26.4,虽然也下降,但幅度较小,两者差距从205个百分点略减到200个百分点。可见收入差距是收敛与缩小的。另外我们计算10年之中31个省(市区)的农民人均收入的极值差率、均方差及变异系数(见表2),极值差率及变异系数也是下降的:分别从4.39和0.48下降到3.38和0.35。
二、一个低收入的金字塔向橄榄型的过渡性结构
为更具体地分析我国省(市区)农民收入的变动特征,我们以2014年全国分别进入各档次的省(市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村人口数的数据制作图1如下。
图12014年我国省(市区)农民收入在不同档次的分布及中等收入省份群体
可见,2014年高收入和低收入省份都为零,处于7个收入结点之间的区间的省份数、人口数及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已在图中标明。为明确显示中等收入省份群体的比重状态,我们对B、C、D这三个中等收入档次的人口作累计数的显示(即“中位数”点的人口是B、C的累计数,“中等收入”点的人口是B、C、D的累计数)。全国中等收入群体总人口为35283万人,占农村居民总数的58.0%。中低收入至中等收入的省份人口达18551万人,占总数的比重为30.5%,加上低收入至中低收入的人口(甘肃省)1511万人,总数达20062万人,是A区间(中高收入至高收入)的3.6倍,显示出庞大的较低收入的农村居民群体。
如果将图1单边的坐标曲线变换为双边对称图形,则呈现的会是一个顶部尖细而底座很宽大的橄榄型塔(见下文图2的“ABC”图形),显示我国省(市区)农民收入水平的分布,呈现以大多数低收入群体为基础的金字塔结构向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结构转换的过渡性结构。表32005、2014年不同层次收入群体的人口数及比例的变化
指标2005年2014年省(市区)数
表3列出了10年中一些比较明显的收入档次的人口数及比例的变化,可以看到:第一,农民总人数是下降的,使得农民人均资源(如土地、矿产等)拥有量增加,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第二,中高收入以上人口比例从16.6%降为9.1%,直接原因是少数省(市区)如上海、浙江等提高的速率较快,使中高收入的标准提高而符合的省份减少,部分省(市区)如福建和广东退居中等收入阵营;第三,平均数以上省(市区)和人口均在33%—34%之间,平均数以下省(市区)和人口在66%—67%之间,意味着三分之二的省(市区)及人口享受不到全国平均收入的利益;第四,10年间中等收入阵营所占比例扩大,从12个省(市区)占总人口的47.3%,提高到14个省(市区)占总人口的58.0%。同时中高收入以上和中低收入以下的人口都是下降的,符合趋向橄榄型的要求。中等收入阵营扩大的途径,一是中高收入阵营收缩而退入中等收入(福建、广东)阵营;二是中低收入省(市区)增速较高而进入中等收入阵营。重庆在2009年之前一直处于中低收入层次,此后的高速发展带动了农村收入的提高,2010年进入中等收入阵营但并不稳定,2014年又退出中等收入阵营。安徽长期处于中等收入阵营和中低收入阵营的边缘,2013年以后快速增长而稳定进入中等收入阵营。
综合分析,当前我国扩大省(市区)中等收入群体面对的问题有以下三个。
其一,我国省(市区)平均化后的农民收入有着一个庞大的较低收入“金字塔底座”,它主要是由处于中低收入而难以进入中等收入的省份(多数年份在10个以上)和一两个低收入的省份构成,无论是省(市区)数量还是人口数量都超过全国三分之一。10年中进出相抵,中低收入省(市区)进入中等收入的数量为零。说明多数中低收入省(市区)的收入提高程度难以超越整体,我国农村居民摆脱贫困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可考虑将中低收入省份数量的增减作为调控指标的抓手。例如,2010年至2013年间,中低收入省份数量从11个减少到9个,一是由于海南、安徽、重庆等省份收入增速加快进入到中等层次,这无疑是好事,政府应促进此进程;二是由于贵州省收入增速降低而退到低收入层次,政府应通过省际帮扶防止这种退步。
其二,中等收入群体也呈现低水平的现状。收入的中位数低于平均数约5%,20%中等收入户的收入又低于中位数约5%。(1)在中位数以上但达不到平均数的有4至5个省(市区),显示出在平均数不断提高(2009—2014年名义收入年均增长15.2%)趋势掩盖下的收入不平衡十分突出;(2)通常情况下20%中等收入与中位数水平应该是相似的,如我国城镇居民的20%中等收入水平就始终高于中位数,如2014年前者为9190元,后者为9107元,有2个中等收入省份在中位数之上。但农村就迥然不同,20%中等收入水平以上但达不到中位数的省(市区)长期有3—4个,源于以人口排序的中等人群收入是严重偏低的。以2014年为例,高收入的指数为228.3,低收入的指数为26.4,假定不同收入档次均衡分布,中等收入应为最高和最低的中值127.4左右,但实际仅为90.6。这样的不平衡,也反映了我国城镇与农村的显著差距。
其三,在省级平均数掩盖下的实际贫富群体差距要大得多。前文数据显示,31个省(市区)公布的农民人均收入既没有进入高收入组,也没有落到低收入组水平,极值差率(最高对最低的倍数)为3.38(见表2)似并不高。然而考察省(市区)内部,则农村群体的不平衡要突出得多。如国家统计局公布按五等分法划分的20%高收入组,2014年人均为23947元,低收入组为2768元,极值差率为8.65倍。显然,这种情况是由于低收入省份的历史条件、综合环境等特殊不利,从而容易产生极度的贫困循环,必须有外部力量才能帮助其脱离贫困。另以全国平均数为100%的收入指数,在中低收入、中等收入和中位数收入群体都有所提高的情况下,低收入群体却是显著下降的,2005年为32.8,到2014年降为26.4(见表1)。这反映了我们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最大难点,就是如何促进最低收入的人群脱贫致富,并尽可能使其中的一部分群体乃至省份进入到中等收入群体之中,他们收入的提高需要比整体有高得多的速率,中央政府提出的“精准扶贫”正是有效和必然的途径。
三、构建高水平的中等收入结构
需优化省(市区)政府职能要促进多数居民迈向“按收入分布范围确定的中等收入”,就必须逐步抬高目前人口众多、水平较低的收入结构的重心。从省份来看,包括目前中等收入群体中的较低收入省份,以及收入为中低水平的省份,基本都是中西部省份。如图2所示,纵向高低表示收入的水平,横向的宽度表示人口的数量。目前的形状是ABC图形,未来的目标是A′B′C′,后者比前者更趋向于成为较均衡、以中等水平为主的橄榄型形态:(1)假定总人数不变,收入的分布范围明显发生变化,整体水平比原有基础向上提升一个级别;(2)未来高收入群体仍是少数,但人数比目前增加;(3)未来中等收入群体虽然总体上仍处于收入分布范围的中等以下位置,但比目前更明显地趋向于中等水平,其内部不同水平的人数也会相对均衡;(4)未来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水平的人数要少得多,底部变得狭窄和圆润。图中A′B′C′比ABC增加的收入是竖条纹的部分而减少的是横条纹的部分。显然,前者以相对的高收入并且分布较为均衡替代了后者较普遍的低收入。这才是在收入水平提高进程中,中等收入群体良性健康扩大的成果。
图2目前及未来目标的收入分配结构示意图
我们有必要对在一个省内通过政府调节和市场机制促进农民收入提高的路径进行省际的比较分析。我们选取了在10年间从中低收入进入中等收入行列(通常有提升、下降、又提升的反复过程)的安徽省和重庆市,以及10年间从刚过中位数到超出全国平均数(从全国的第15位跃升至第10位)的湖北省为例,分析其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路径特点,可以把三省市的类型界定为以下三种。
第一,安徽——农民多元化收入跃升型。特点是多管齐下促多元收入,使农民收入连续6年增速超过GDP的增速,其中2014年工资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同比增长18.7%、38.6%和19%。政府抓住农村“能人”在促进农业规模化和科技化以及发展非农产业上的关键作用,提出大力发展“能人经济”,支持“能人”承包大片流转的土地成为种植、养殖大户,支持能人组织富余劳动力大批外出务工,支持能人投资工业和电子商务,创造大量就业机会。这些都使农民的劳务收入远超种田收入成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政府的“三农政策”实施及城镇化的加快,也使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大幅提高,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化和土地流转的广泛进行,又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在三种非农收入中提升的幅度是最高的。
第二,湖北——农业经营收益提升型。特点是农民经营性收入比重较高,提高的幅度也较大。2012年经营性收入达4124元,占纯收入的52.5%,而安徽和重庆分别只有45.6%和40.3%。2014年经营性收入提高了393元,幅度为10.5%,是东北以外的中西部省份都未达到的。提高农业效益的关键在于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首先是农业围绕市场需求进行生产,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优良的农产品。湖北省政府从资金扶持、财政补助和技术、人才支持等方面促进规模化大农业发展。强调农产品创品牌、良种有良法配套、优质农产品有优良农艺支撑,提高农业竞争力。其次是促进农产品深加工。全省大力推进种养加一体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长农产品产业链,启动“四个一批”工程。5年来,湖北粮油、禽畜产品、水产品、林特产品、棉麻、果茶六大加工产业强势崛起,涌现出一大批龙头企业。再次是抓农业降成本减消耗。总之是三次产业同步发力,助推农民收入增长。
第三,重庆——务工就业+扶贫脱困型。由于人多地少,重庆市多年来将转移富余农村劳动力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外出民工的潮流。据重庆大学蒲艳萍等取得的1386份有效问卷⑤,有外出务工的家庭为882户,无外出务工的家庭为504户,农村家庭外出务工的劳动力占到劳动力总数的比例达到40.4%;有外出务工的家庭年收入为26867元,无外出务工的家庭为16498元,外出务工家庭的务工收入占到总收入的73.7%。近几年,重庆市又鼓励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落实好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及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加大创业成功奖励力度等,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加大扶贫脱困力度,通过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片区开发攻坚、集团式帮扶、雨露技工培训等措施以斩断穷根、解决区域性贫困问题。加强针对性的扶贫开发,如2014年政府累计投入森林旅游补助资金2065万元,森林旅游达6400万人次,全社会直接收入近100亿元,带动约10万农民增收致富。通过扶贫攻坚,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善,公共服务不断增强,成为农民收入提高的坚实基础。
在我国,省一级政府是收入分配最为恰当和有效的调节者。相比中央政府,省一级政府离基层民众距离较近,更了解实情,更能够制定服务于基层实际、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公平分配;相比基层政府,其又有较大的法制权力(地方政府立法权)、行政资源和经济实力来对经济领域进行一次和二次分配的调节,产生比较明显的效果。农村居民户人均收入的提高与所在省的整体收入水平和财政能力有比较强的密切关系。无论在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培训还是直接的支农补贴、贫困家庭扶持等,都能有较大的力度。
四、扩大农村居民中等收入群体的路径与建议
构建高水平的省(市區)农村中等收入群体结构,最基础的还是促进农业向规模化现代大农业发展,使农民稳定地获得效益农业的较高收入,以及促进农村非农产业发展,让农民更多地从事非农产业,获得二三产业的工资(务工)和利润(投资企业)的较高收入,并促进农村高收入者将其储蓄转化为非农投资。10年的数据表明,全国省(市区)农民人均收入与人均工业私人资本的相关系数为0.6951,显示私人资本的扩大十分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让更多的人当老板”,才能让更多的人进入非农产业增加收入。此外,我们着重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加快农村产业升级,大力发展科技与信息化、高效益的现代服务业。首先,各省(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与第一产业增加值的比重的相关性,在全国和东中西部地区均为明显的负相关,从事小生产农业的居民收入较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其次,农民收入与第二产业比重的相关系数在东部地区是-0.269,在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分别为0.165和0.189,导致全国为-0.116。我国在21世纪之前及初年,第二产业对农民收入的增长作用都是巨大的,直至2005年农民收入与第二产业比重的相关系数还是正值0.186,但2008年已经变为负值-0.093,至2011年为-0.242。目前由于产能过剩及粗放生产,工业比重继续提高对产业效益及居民收入形成负面作用,这在领先发展的东部地区表现十分明显;而在中西部地区,虽然正相关依旧,但已很微弱。再者,农民收入与第三产业的相关性在东部地区和全国都表现为明显的正相关,分别为0.555和0.514,可见东部地区已经率先进入第三产业引领发展的阶段,无论是一二产业的升级,还是高新科技、信息经济和高端金融业为先导的竞争力提升,都必须依靠高层次、高效益的服务业发展。例如不少地方长期存在农产品销售难、丰产不丰收的问题。而在发展电子商务以后,“淘宝村”遍地开花,不但农产品畅销无阻,而且多种产业发展,农民收入极大提高。虽然10年中第三产业的收入提升效应在中西部地区表现并不明显,相关度分别仅有0.120和0.004,但从中部地区看,正相关是逐年提高的:2005年是-0.06,2008年是0.022,2011年达到0.310,第三产业对收入的正效应逐步增大。至于西部地区的负相关始终存在,是由于其第二产业比重的提高抑制了第三产业的收入增长效应。中西部多数地区目前还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有待于壮大第二产业的基础,以实现向第三产业的大规模升级,同时也预示着未来第三产业发展的空间十分巨大。
第二,实行以促进投资为主导的省际对口帮扶政策。当前对东部地区发达省份和中西部地区欠发达省份来说都是相互投资合作的良好时机:东部地区目前的劳动力、土地、能源资源等都面临成本快速上升的局面,一些企业将生产基地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促进了企业的转亏为盈,顺利发展。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既吸引了投资,又凭借劳动力及各种资源的优势,使外来投资者获得良好收益,也使本地居民获得更多就业机会和较高的工资收入,更使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这种投资互动显然是平等共赢的良好方式。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各种地方性、部门性的制度障碍,使得一些良好的方案半途而废,甚至形成共输格局。有必要将基于市场机制的投资合作通过政府之手加以制度化规范,在发达、中等发达和欠发达省份间形成相对固定的省际合作及帮扶关系。可确定基本的投资项目、投资量指标作为对口双方政府的考核指标,而将中央政府的部分转移支付资金作为超额投资的奖励基金,进一步激励合作共赢的扩大。让发达地区在自身增长中派生出推进中等及偏低收入地区农民收入增长的新动力,无疑是构建更高水平中等收入群体结构的良方。
第三,大力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数据表明,10年中省(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正相关相当之高,全国为0.552,东部地区为0.678,中部地区为0.199,但西部地区却是-0.106,财产性收入在东部地区农民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却成为无关紧要甚至是负相关因素。原因在于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产权基础、投资渠道及知识技能不明确、不健全。应在全国农村形成更为良好的投资和要素开发利用环境,深度发掘资产要素潜力,提高资产收益。例如加速农民土地产权的证券化,使农民的土地权能够在货币形态上得以实现,成为农民提高收入的重要来源。加强银行、证券机构、信托机构、小额存贷款公司、投资基金等网点的建设和普及,也应加强在中西部农村地区普及理财理念和投资知识。农村基层的金融机构负有普及知识、提供帮助的责任,在为农村居民开辟投资收益渠道的同时,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自身拓展业务,提高经营效益。
注释
①由于我国2013年之前没有全体居民的人均收入统计,我们仅以各省(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来作对比。美国数据见美国经济分析局网站http://www.bea.gov/industry/gpotables/gpo_action.cfm.②参见Zhang Yuan, Guanghua Wan, Niny Khor. The rise of middle class in rural China. China Agricultural Economic Review, 2012,(4). 该文采用上述方法得出2007年中国有54%的农村人口属于中等收入群体。本文采用的方法得出2014年中等收入群体省份总人数占农村居民总数的58%,与之基本接近。③参见顾纪瑞:《界定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方法和标准之比较》,《现代经济探讨》2005年第10期。④杨宜勇:《对瑞典和德国中产阶级的考察》,《开放导报》2004年第3 期。⑤蒲艳萍:《劳动力流动对农村经济的影响效应——基于重庆137个自然村的调查》,《经济问题探索》2013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顾纪瑞.界定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方法和标准之比较[J].现代经济探讨,2005,(10).
[2]刘海军,孙福胜. 把农民培育成中等收入群体的路径分析[J].农业经济,2012,(12).
[3]肖富群.当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构成分析[J].改革与战略,2006,(11).
[4]方栓喜.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为目标设计二次改革[J].经济体制改革,2011,(3).
[5]龙莹.中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动态变迁与收入两极分化:统计描述与测算[J].财贸研究,2012,(2).
[6]朱土兴.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收入比重的路径[J].经济科学,2007,(3).
责任编辑:晓立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Expansion of Rural Middle Income Group
Chen Zifang
Abstract:At present in our country the middle income group is mostly defined by the sorted population and refers to incomes of the middle group, which are confused with the middle level in range of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China′s current middle-income group is at a low level. The distribution of farmers′ income is based on the structure of Pyramid, which is based on the majority of low-income group, and the transitional structure of the olive type structure. Although the gap between provinces has reduced, but the number of low-income provinces involved into the net of the middle income group is zero, it is difficult to improve the precedence of low-income provinces′ income. In the future, we should gradually raise the center of gravity of the low-income group with a large population, forming a higher level of olive structure. We should accelerate the upgrading of the industry,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ervice industry with high efficiency, and implement the policy of helping the provinces with the help of investment cooperation.
Key words:provinces and cities; rural middle income group; comparative analysis
中州學刊2017年第2期结构性贫困对贫困代际传递的影响及其破解——基于豫西元村的研究2017年2月中 州 学 刊Feb.,2017
第2期(总第242期)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No.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