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开拉·莫迪亚罗
欧洲专利局(EPO)扩大上诉委员会(EBA,欧洲专利局最高审判机构)现已提交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决议,决议中承认:即使在先申请仅公开在后欧洲专利申请所提出权利要求的部分主题时,也可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
由此,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BoA)的判例法出现了相互冲突的趋势。
事实上,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部分决议已经承认,若优先权申请仅公开在后欧洲专利申请要求的部分主题(例如,在先申请仅公开实施例A,而欧洲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主张实施例A与实施例B可相互替换),就在先申请已公开的相关主题,在后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或者部分权利要求可以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另一方面,其他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却坚持主张,在同等情形下,在后欧洲专利申请不能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
该矛盾趋向源于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早期的一项决议声明:“在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使用通用术语或格式的做法是完全可接受的…但规定,该通用术语或格式可用于对一定数量清晰明确的替代主题提出权利要求”。
由此,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决定,在《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内包含的以及任何《欧洲专利公约》附加条件的有关优先权的解释之上,并附加欧洲对有关“一定数量清晰明确的替代主题”提出权利要求的条件。
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首先审查《欧洲专利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其强调:
(a)优先权为申请人权利;
(b)优先权唯一规定条件是欧洲申请在后要求的发明与申请在先的发明为同一发明。
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而后审查《欧洲专利公约》关于陈述目的的规定,其称立法史明确显示,优先权的目的在于防止由于任何原因而在优先權期限内完成申请的行为,无论该申请是由第三方还是申请者本身完成,都导致在后权利要求无法在在先申请后主张优先权。
基于此,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决议称,若在后欧洲申请权利要求范围比先前申请文件公开的一个实施例范围广(即在后欧洲申请包含先前优先权申请文件实施例,同时也保护其他此类先前实施例的替代实施例),则不可要求所有其他实施例所从属权利要求的优先权,但无论欧洲的权利要求如何表达(例如,可为多个实施例、“马库什”格式、一系列等),对该类先前实施例提出权利要求都是有效行为。
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由此规定:
“在《欧洲专利公约》内,不能因一个或多个通用表达或其他(如通用的“或”权利要求),而不拒绝授予可替代主题所从属的权利要求部分优先权,但规定,所述替代主题已在第一次申请文书中直接或者至少含蓄地、毫不含糊地、以一种公众所理解的方式公开。其他规定的条件或限制不适用此规定。”
若在优先权申请期限内,申请人通过解决其他在先申请中所提相同问题的多个实施例而进行多次地创造发明,在此类情形下,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可要求部分优先权的确认,对欧洲专利系统所有用户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