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坠亡儿童负责

2017-03-20 01:16米绪
齐鲁周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追究其惨剧监护权

米绪

近日,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商场两名儿童从4楼坠落,不幸身亡。据报道,事发时他们由父亲同时抱着在商场4楼的栏杆处看夜景。

坠亡事件在网上引发热议。一方面认为家长看护不当,虽其情可悯,亦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则对商场的安全举措提出质疑。这样的公共讨论涉及到法律的修訂、国民性的改造,善莫大焉。

关于商场的安全举措,有报道认为,该商场的护栏高度符合规定,不该为此惨剧负责。但另有网友指出,现在很多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在护栏之外,往往加上延伸平台或绳网保护。所谓的安全规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要根据现实需求不断调整。在未进行调整前,有关单位不能满足于符合有关规定不需担责的状态,而应该针对隐患及时调整设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适逢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牵头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在我们传统的文化心理中,家长已经痛不欲生,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失厚道,往往倾向于免责。之前发生过多起大人倒车轧死自家孩子的事情,多因不涉及公共安全免于实刑。这种文化心理的背后,其实是把孩子看做是家庭的附庸,而非独立的个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等等遗毒之下,公共权力在介入未成年人保护范畴总显得底气不足、心与力均有限。留守儿童缺衣少食、虎爸狼妈殴打谩骂等等现象比比皆是,而公共权力和机构既缺乏强势干预的“尚方宝剑”又没有相应的物质保障。对其父母,舆论往往因其经济状况、教育程度乃至痛苦遭遇给予宽容。而在欧美国家,父母对子女监护不当导致孩子发生意外,或失去监护权,或被定罪坐牢。这样的社会心理才能保证未成年人在私域与公域的权利。

李铀在提案中称,我国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伤害。伤害事件中,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他建议,在刑法第四章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设立相应的入罪条件和适用刑罚,对监护人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训诫、罚款、行政拘留,并接受为期一个月至六个月强制亲子教育。其中建立监护替代制度的提议,尤受到关注。这一点若能实行,则是公共权力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重大进步,意味着完善的国家监护制度必要时取代父母监护权的可能。

孩子们有选择,成人们才不敢放肆、懈怠。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受到伤害被淡化处理,往往是因为他们除了家庭,没有其他庇护所。而对于父母,整个社会除了道德谴责、批评教育,也缺乏相应手段。李铀建议父母接受法律强制惩罚(包括强制亲子教育、参与社会服务、接受心理咨询等),建议对父母进行经济上的惩处,用以“购买服务”,用于对于孩子的监护教育等等。这些提案内容,力图在道德谴责以外,以法律的手段确定监护人失职的底线,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政府制度化建立国家亲权的观念与意识。

只有国家的制度建设到位,才能真正免于类似惨剧的再度发生。在这个意义上,商场、父母的责任之外,李铀的提案客观上指出了惨剧的另一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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